《辞海》“”字释义辨正

2016-01-06 00:59杨健璎
辞书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辞源官印辞海

杨健璎

(上海大学文学院 上海 200444)

《辞海》是以字带词,集字典、语文词典和百科词典主要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辞书,历经近一个世纪若干次修订,知识性和权威性极高,已成为我国广大读者重要的知识工具书。现今第六版虽然订正了以前各版本中业已发现的一些错误,但仍有未尽之处。如在“倓”字注音为tàn 时,其释义为“我国古代南方少数民族用以赎罪的财物”,所举例证为《后汉书·南蛮传》:“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并指出其参同刘宋以后才从它改创出来[1]、意为以财赎罪的新字“赕”。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该释义似不确,有待进一步辨正。

钱大昕(2011:295)《十驾斋养新录》卷十五《晋率善倓印》中讲到:

海监黄锡蕃椒升得古铜印,驼纽,文曰“晋率善倓伯长”。访诸摹印家,莫知“倓”为何义。昨访予吴门,以此印出示。予谓倓必南蛮蛮部族之称。考后汉书板楯蛮传“杀人者得以倓钱赎之”。章怀注引何承天纂文云:“倓,蛮夷赎罪货也。”予谓钱已是货,何必更言倓?据下文云“七姓,不输租赋,余户岁入賨钱,口四十”,则賨与倓皆蛮部落之号,征賨钱以代租赋,征倓钱以赎罪,其义一也。章怀以倓为赎货之名,盖失其旨,得此印证之,益明白矣。

钱大昕的上述辨析甚为清楚。他认为“钱”本已属财物,没有必要与“倓”连用而徒增赘余。他还结合《后汉书·南蛮传》上下文指出:“倓钱”与“賨钱”的用法用意在结构上如出一辙;唐朝章怀太子李贤(655—684)所引何承天对“倓”字做蛮夷赎罪之财物的注解,是错误的。因此,“倓”应同“賨”一样,是指西南地区某一部族的称号。

事实上,“賨”指族名,可获得广泛的证据。比如扬雄《蜀都赋》说:“蜀都之地,古曰梁州。禹治其江,渟皋弥望,郁乎青葱,沃野千里。上稽干度,则井络储精;下案地纪,则坤宫奠位。东有巴賨,绵亘百濮。”(严可均1985:405)《风俗通义校注》讲到:“巴有賨人,剽勇。高帝为汉王时,阆中人范目说高祖募取賨人,定三秦,封目为阆中慈凫乡侯,并复除目所发賨人盧、朴、沓、鄂、度、夕、袭七姓,不供租赋。”(应劭2010:490—491)《华阳国志》卷一《巴志》在介绍巴国时,说到该地“俗素朴,无造次辨丽之气。其属有濮、賨、苴、共、奴、獽、夷、蜑之蛮”(常璩2010:3)。今天,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城东还有“賨人谷”遗址。显然,钱大昕据“賨”字断定“倓”为某一部落的名称,洵非妄言。

《说文解字》有“倓”字,但没有其为赎货之名的解释。《辞源》(2009)在解析“倓钱”中的“倓”字之义时,谓:

古代南方少数民族用来赎罪的钱。《后汉书》八六《南蛮传》:“板楯蛮夷者,……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清钱大昕谓倓为部落名。见《十驾斋养新录》卷十五《晋率善倓印》。

《辞源》对“倓”字的释义基本上与《辞海》一致,但是同时对钱大昕所言也较重视。

由罗福颐(1987:262)主编的《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一书中辑录有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央王朝颁给兄弟民族的413 方官印,其中两汉66 方,新莽9 方,三国曹魏105 方,两晋235 方。这些官印涉及的民族包括匈奴、賨、倓、胡、羌、叜、氐、乌桓、乌丸、鲜卑等。如果我们仔细比较官印上的文字,就会发现它们大多数采取“国名+封号+族名+称号或官名”或“国名+族名+封号+称号或官名”的式样,比如“汉归义賨邑矦”印、“晋匈奴率善邑长”印。这里的国名一般指颁印的中央朝廷;族名指接受中央朝廷颁印的某少数民族;族名前或族名后多冠以“归义”“率善”“保塞”等不同的封号以表示一定的含义;而称号一般是针对王、侯等头面人物;官名则包括邑长、佰长、仟长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书就录有四方含有“倓”字的官印图章,即“魏率善倓邑长”印、“晋率善倓邑长”印、“晋率善倓仟长”印、“晋率善倓佰长”印。作者在“晋率善倓邑长”印旁附以释文:“《后汉书·南蛮传》:蜀之板楯蛮用倓钱赎罪,可证倓族居巴蜀。”赵平安(2012:189)的《秦西汉印章研究》一书指出:“汉、魏、晋时期,中央朝廷颁发给少数民族统治者的印章,风格都比较整饬。族名倭奴、滇、越、匈奴、鲜卑、羌、青羌、胡、卢水、屠各、夷、氐、蛮、丁零、乌桓、賨、倓、夫余、高句骊等,写法雷同,极少结构上的差异。”可见,赵平安同罗福颐一样明确认为“倓”为某一少数民族的名称。

与钱大昕当年所见“晋率善倓伯长”印结构式样相同的印章绝非少数,今天我们通过网络搜索便可看到文物市场上有大量关于“晋乌桓率善邑长”印、“晋率善氐仟长”印、“晋率善羌伯长”印等鉴定、估价、拍卖的资讯。在钱大昕生活的时代,亲见一方倓印已是意外的惊喜,而其仅以此一枚印章即能从中指正长期以来人们对“倓”字的错误解释,着实令人感叹乾嘉考据功夫的炉火纯青。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辞海》第六版仅以《后汉书·南蛮传》“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这一书证,就释“倓”字为“我国古代南方少数民族用以赎罪的财物”有失妥当,“倓”应有指我国古代南方一种少数民族族名之义。

附 注

[1]参看潘光旦.湘西北的“土家”与古代的巴人.∥潘乃穆,潘乃和编. 潘光旦文集:第七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常璩(晋)著. 华阳国志. 济南:齐鲁书社,2010.

2.辞海编辑委员会编. 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1834.

3.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 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5.钱大昕(清)著,杨勇军整理. 十驾斋养新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

6.严可均(清)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85.

7.应劭(汉)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

8.赵平安.秦西汉印章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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