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种类综述

2016-01-31 01:10张志远张玉光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0000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005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1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种类

石 泉,秀 英,张志远,张玉光(.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 0000;.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 005)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种类综述

石 泉1,秀 英1,张志远2,张玉光1
(1.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10;2.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 100125)

摘 要 :结合《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暂停或停止诊疗服务活动等四种行政处罚,从概念、依据、应注意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升队伍素质提供参考。

关键词: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暂停或停止诊疗服务活动等四种。

1 警告

1.1概念

动物卫生行政警告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警戒,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行政法学上将警告归类为申戒罚。

1.2与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中警告的区别

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是以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针对被管理对象——行政相对人而言,即兼具教育性、惩罚性、国家强制性,又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而批评教育一般是口头作出,只能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讲道理,使其自觉认识到错误,并主动予以纠正,只具有教育性,不具有惩罚性和国家强制性,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分中的警告,是针对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具有内部管理的性质,是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

1.3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分别对三类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处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共对五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处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处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乡村兽医两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处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的四类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对动物诊疗机构五类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处罚。

1.4实际处罚中应注意的问题

警告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是要式行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会因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不能生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如何让“警告”真正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是执法实践中应把握的问题之一。由于警告一般适用于较轻的违法行为,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往往不能引起行政相对人的重视[1]。给予行政相对人警告时,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达,且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将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并交给行政相对人后,就起到了维护动物卫生管理秩序的作用,只有使相对人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发挥“警告”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2 罚款

2.1概念

罚款是指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处罚行为,是一种财产罚。罚款也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最经常、最普遍的手段之一。

2.2表现形式

以《动物防疫法》为例,归纳起来共有十个法律条款对二十种违法行为设立了“罚款”处罚,其中表述“可以处”的八种、“处”的九种、“并处”的三种。这些条款当中,对罚款数额和幅度的设定都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2.2.1规定罚款的上、下限。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2.2规定上限,不规定下限。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2.3规定某一特定基数为标准,罚款数额以这个特定基数的倍数计算。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确定罚款数额遵循的原则

2.3.1坚持责任法定。对相对人处以罚款时,应按照依法行政和处罚法定的原则,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具体数额,控制自由裁量的随意性,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

2.3.2考虑相关因素。第一,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区分初次违法与屡次违法;第三,区分行为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第四,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五,考虑是否存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

2.4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三条等十个条款对二十种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其中表述“可以处”的八种,表述“处”的九种,表述“并处”的三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两种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两种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四种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对执业兽医违法从业的七种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对动物诊疗机构八种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

2.5“单处与并处”的正确使用

对行政相对人应当给予单处还是并处,应以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为标准,而不能以执法人员的主观性决定。如《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该条规定的罚款属于“单处”,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出现时,只给予违法行为人罚款就可以了,因为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种类,只以书面下达整改通知书处理即可。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为并处,不能只给予违法行为人罚款处罚。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实践中,应注意单处还是并处的规定,不能看见某一条法律规范当中的罚款,就给予罚款处罚,不考虑其他处罚种类,这种违法执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3]。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1概念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在违法活动中所获得的财产没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形式[4]。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动物、动物产品等予以没收,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处罚形式[4]。

3.2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等四个条款对四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同时进行。这里所谓“非法财物”指的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非法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这里“违法所得”是指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非法从业者在从业期间向畜主收取的动物诊疗费,包括利润和费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动物诊疗机构三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3.3实际处罚当中应注意的问题

“违法所得”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而获取的利益,包括成本和利润。如《动物防疫法》规定,可以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但是其经营行为的前提是必须取得检疫证明,如果未取得检疫证明而从事经营活动,那么这个经营行为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就属于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剥夺。《动物防疫法》列举了具体的物品名称,如第七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4 责令停产停业

4.1概念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饲养、生产等活动的处罚,属于能力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目的是避免危害社会的行为继续发生或发展。

4.2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等五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和“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乡村兽医两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动物诊疗机构三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的处罚。

4.3实际处罚当中应注意的问题

责令停止经营,一般附有限期改正的行政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是暂时性的。责令停止经营并不是停业,这也是与吊销相关许可证书的根本区别。当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了法定的条件、标准或者改正了违法行为、违法状态,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至再危害社会,那么这个“一定期限”就是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如果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停产停业处罚时不附期限,违法行为人何时恢复生产或经营就没有了法律上的执行依据,完全依赖执法机关的主观意愿,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被处罚人积极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3]。此外,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 吊销

5.1概念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注册证书》等证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移送兽医主管部门,吊销行政相对人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权利,是一种比责令停止经营更加严厉的处罚,作出吊销处罚时应慎重审核处罚依据和相关证据。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吊销处罚适用的一般情况有:违法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不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且能够解决而未解决,继续经营开业的;经停业整顿,改进无效或确定无法改进的;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

5.2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注册证书”的处罚。

5.3与注销的区别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相关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且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该条款规定的注销,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做出或由行政处罚机关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理方法。

5.4吊销处罚应坚持的原则

第一,遵循谁发证谁吊销的原则;第二,吊销许可证后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吊销许可证时,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吕景松,宋永杰,陈淑革,等.“警告”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使用[J].兽医导刊 ,2013(06):54.

[2]朱新建,杨祥启,陈向武.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罚款的应用[J].中国动物检疫,2010,27(01):63-64.

[3]陈向武.兽药行政处罚中责令停止生产的适用性分析[J].中国兽药杂志,2011,05:32-33.

[4]杨庆余,王猛,王莹莹.谈谈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种类[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5,10:68-70.

(责任编辑:白雅娟)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1-0030-04

Overview on the Types of Animal Health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hi Quan1,Xiu Ying1,Zhang Zhiyuan2,Zhang Yuguang1
(1.Inner Mongolia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Hohehot,Inner Mongolia 010010;2.China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enter,Beijing 100125)

Abstract: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law combined with the four type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in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such as warnings, fi nes, confi scation of illegal income(confi scation of illegal property),order to suspend or stop treatment service activities were analyzed from the respects of the concepts,basis,problems needed to be concerned,the paper aimed at regulating the behavior of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working staffs.

Key words:animal health;administrative penalty;ty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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