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体验理疗被灼伤,是否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2016-01-31 02:49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9期
关键词:拔火罐责任法理疗

免费体验理疗被灼伤,是否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吴律师:

我是一名大学三年级学生。前不久,我陪同学苏某到中医院理疗科做拔火罐理疗,给苏某做拔火罐理疗的是一名医学院的实习生童某,童某很健谈,当知道彼此都是大学生时话题就更多了。当我向童某说起自己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感觉颈椎和背部也感觉不舒服能否进行理疗时,童某很认真地说:“这正是理疗的适应症啊,做一两次就会有效果。今天正好没有患者,我给你做一次你体验一下,做完就比较舒服了。”我很感激童某的慷慨相助。于是,童某即开始给我做拔火罐理疗。不料,由于操作失误,我被烧伤背部、臀部。童某给伤处涂了些药水,简单包扎了一下,嘴上一直说着对不起,并说过几天就会好的,不会有什么后遗症的。

两天以后,我疼痛难忍不得不到医院就医。门诊治疗两周,花医疗费1200余元,烧伤才基本痊愈。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免费体验理疗被灼伤,是否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读者:詹晓雪

詹晓雪读者:

从你信中反映出的情况看,可以认定你的伤害是属于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而且医疗机构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人员是有过错的,因而依法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是一起医疗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来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实施诊疗活动的人员实施诊疗行为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学院的实习生只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一些简单、辅助性的医疗行为。在本案中,童某作为一名医学院的实习生,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却独立地被你实施理疗行为,显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也正是由于童某这一违反医疗规定的行为导致了你的损害,医疗机构依法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还要看到,你作为受害人本身也是有过错的:明明知道童某是一名实习生,也知道诊疗要收费,还仍然同意让童某给自己诊疗,且这一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也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医院的赔偿责任是可以适当减轻的,也即你作为被侵权人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医院具体应当承担损失的比例是多少,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则只能诉诸法律,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了。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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