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到期未还 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2016-01-31 02:49吴奋飞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9期
关键词:卢某胡某本金

□吴奋飞 李 倩

朋友借钱到期未还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吴奋飞李倩

2016年3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温某向朋友即原告卢某借款用于临时周转,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温某、胡某归还原告卢某借款人民币992409.26元及利息。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温某向原告卢某借款人民币1190000元用于临时周转,2012年3月24日被告温某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本人今向卢××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佰壹拾玖万元整用于临时周转。分二期归还,第一期于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归还陆拾万元,第二期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归还剩余借款伍拾玖万元。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4.4%)。本人申明:如到期未还,卢××可到南昌市辖区内任一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本人放弃所有抗辩权力。”借款到期后,被告温某并未如约还款。2012年12 月6日,被告温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被告胡某提供担保。截至2015年8月15日,被告欠本金992409.26元、利息296802.52元尚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要求归回本金及利息未果。

另查明,被告温某与被告胡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温某向原告借款1190000元,尚欠本金992409.26元及利息未归还,有被告温某出具的借据为证,证据确凿。被告温某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温某辩称,已还的款都是还本金,不还利息,现只欠本金4315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胡某为被告温某借款提供担保,现已过规定的担保期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温某与被告胡某系夫妻,该笔借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胡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原告诉请利息只能按规定月息2%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温某向卢某借款,温某与胡某系夫妻,该笔借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故胡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卢某诉请利息只能按规定月息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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