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借朋友出车祸遭拒赔无奈上法庭

2016-01-31 02:49吴凡云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9期
关键词:诉讼费程某南昌市

□吴凡云 张 涛

车借朋友出车祸遭拒赔无奈上法庭

□吴凡云张涛

2016年4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张某车辆维修费用98000.17元,诉讼费由被告程某承担。

原告张某系奔驰车的车主,被告程某系原告丈夫的朋友。2015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丈夫借用奔驰车。当日13时54分被告程某驾驶该车辆在南昌市洪都中大道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撞向马路中间的隔离带,造成该车辆受损。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该机动车和被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程某对车辆进行维修,被告置之不理。2015年9月3日和9月11日,原告车辆分别在南昌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和南昌县某汽车装潢养护中心进行维修,原告分别花费维修费63000.17元和35000元,共计98000.17元。因被告拒不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98000.1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陈述车辆未投保商业车损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程某借用原告所有的车辆驾驶,因驾驶不当造成该车辆受损,被告对原告车辆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车辆共花费维修费98000.17元,有发票及维修清单为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对原告的诉请及举证,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本案中,程某借用张某的车辆,造成该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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