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强制医疗执行的检察监督

2016-01-31 03:57樊晓红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精神病人人民检察院

樊晓红

(45320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 延津)

试论强制医疗执行的检察监督

樊晓红

(453200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延津)

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是刑法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刑执部门如何监督强制医疗执行工作并未有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不尽完善,同时又没有可以遵循的司法经验的情况下,应当监督谁、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有效的决定手段和措施,以保证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执行开展有效的监督,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就从强制医疗监督的困难和问题着手,为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

一、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概述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刑执部门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付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治疗、诊断、评估、解除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661条对公诉部门和刑执部门在强制医疗监督方面的不同职责进行了分工,实体方面的由公诉部门进行监督;具体执行方面的由刑执部门进行监督。从检察监督的应有之义来看,刑执部门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执行的监督

对于存在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先行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刑执部门对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监督过程中,要逐人检查其被采取措施时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否按照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有必要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在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公安机关有虐待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械具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的意见。

2.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

刑执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人民法院在作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后,是否将强制医疗的相关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给公安机关执行;交付的强制医疗决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材料、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合法的强制医疗机构。发现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刑执部门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3.对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监督

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具有相应的治疗资质,在接收精神病人后是否及时建立了相关医疗档案,是否为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创造了适宜的生活环境,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各种药物、实施相关手术是否以治疗为目的,是否为治疗所必需且唯一的选择;是否将实际采用的医疗药物及措施一一如实记录在案并依法保存;是否以有碍治疗为理由侵犯了被强制医疗人的隐私权、会见通讯等合法权利的现象;是否对没有社会危险性且不需要继续强制治疗的人及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4.对解除强制医疗的监督

对于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并且不再需要继续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及时进行制作出诊断评估报告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是否在人民法院对被强制医疗人作出解决强制医疗的决定后,及时为被强制医疗者办理好相关的解除手续并立即解除强制医疗;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且不需要继续进行强制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员解除强制医疗的,是否具有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手续。

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现有立法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定

不管是新修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说都明确规定了检察院享有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权,但是一个过于笼统、操作性较差的规定,对于监督的途径、方式等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且详细的操作细则,因此,强制医疗执行的法律监督还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总结、明确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以便规范的开展监督。

2.监所检察队伍缺乏专业人才

鉴于强制医疗本身对专业要求很高,强制医疗的监督更需要检察人员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精神病学相关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运用所学的精神病学知识来判断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对其是否需要强制医疗进行衡量,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医疗状况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进行有效的监督。目前招录的检察人员一般不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要想很好地履行这项职能,使这项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就必须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从而打造一支能够胜任此项监督职能的杰出队伍。

3.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机制尚未构建

在强制医疗的整个程序中,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强制医疗机构多个单位和部门,各方的协调与配合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各方共同协作配合,才能使得这一政策落到实处,才能实实在在地保护被强制医疗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

1.探索并完善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施细则

新修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也只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作了比较笼统概括性的规定。现行法律并未对强制医疗机构应当何时将提出申请的相关情况告知刑执部门作出具体的期限上的规定。实践中各基层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强制医疗程序的试行细则,进一步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使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更具操作性,为刑执部门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提供切实可依的法律依据。

2.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

强制医疗程序从提出申请到解除的整个过程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强制医疗机构等多个单位,做好各个阶段的衔接工作,是我们得以顺利进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通过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在会议中由各个部门及时通报强制医疗的相关信息,并就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最终得出解决的方案。

3.构建网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动态监督

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动态同步监督。刑执部门与公诉部门、公安局及法院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单位将各自涉及的相关数据和情况及时录入共享平台。刑执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随时查询被强制医疗者的相关信息,使得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

4.加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队伍建设

作为刑执检察人员,一定要有正确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理念,杜绝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的思想。在今后招录检察人员的过程中,着重引进一些具备医疗知识或者心理学知识的专业人员,同时,鼓励刑执检察人员进一步进修学习医学专业及心理学专业和不定期的组织医疗知识和心理学知识培训班的方式,提升检察人员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业务水平,打造全方位的复合型检察人才,从而保证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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