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制度的运行情况评鉴

2016-01-31 21:33张江涛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辩护人救济律师

张江涛

(050000 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 河北 石家庄)

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制度的运行情况评鉴

张江涛

(050000 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 河北 石家庄)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因此在2012年期间,我国刑事诉讼有关内容修改之后的第47条,其内容上第一次明确和规定了律师诉讼权利的相关渠道。这样的内容也充分的展现了我国相关诉讼法保证公民人权的价值目标,由此而见我国的相关机制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情况得到了非常大的进步。这项内容的提出对于监察部门的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制度,根据其内容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并且提出比较有效的建立,更加有利于现阶段我国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推动我国检察机关改革的深入和长远发展。

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制度;运行情况

我国长久以来推崇的理念就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相关的法律内容如果没有建立在最基本的救济制度下,仅仅依靠扩大律师辩护的权利和范围,能够得到的效果也非常微小,甚至不能够给律师的辩护效果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同时很多书面上的法律辩护一旦不能够有效的救济,就会出现形同虚设的现象,因此刑事诉讼法律也成为一句简单的内容。下面本文针对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期能够促进我国法律的快速发展。

一、律师诉讼权利救济的现状

(一)相关规定内容

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中的相关规定条例中,检察院还需要切实的铝箱方案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责任,并且按照刑事诉讼法律中的条例内容规定,还需要向上一级的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控诉,在法院受理的10天之后,如果情况真实,还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对于下级检察院给予纠正,如果情况不真实,还需要按照书面情况进行答复,并且做好解释。

(二)实际做法

根据以上内容还需要了解到相关部门的实际做法,在检查机关中,规定的做法需要在相关的角度进行分析,并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同时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申诉的控告,保障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且按照刑法诉讼中的内容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进行诉讼。同时在律师的角度来看,律师对于检查机关的贯彻和落实之后,还需要根据2012年期间所修改的法律保障律师的权益,并且给与肯定性的评价[1]。

二、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律师诉讼权利主要存在几点内容:首先就是辩护人根据相关条例所以出的诉讼和申诉内容的数量在总体上并不多,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的内容却相对比较少。其次就是阻碍了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所行使的辩护权利,这一点也集中体现在相关的人员身上。最后是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阶段很多内容都集中在检查的环节中,但是在检查起诉和法院审判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却比较少。

三、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不完善

在没有具体规定的审查方式和程序以及期限上,法律上看属于一种行政化的处理方式,并且在操作上并不灵活也没有确定性。同时对于相关的处理方式和结论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相关的机柜违法之后的法律效果和作用也不确定。这些情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规定的法律效果。同时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所规定的内容还不够明确,这也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所面临着非常现实的困难,这一点直接影响到律师的权利是否收到阻碍[2]。

(二)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的司法部门中明确的规定,检查机关中的部门审核受理案件需要责任部门的统一,并且对于监管部门收到的责任受理,还需要对看守部门提出相关的内容控诉。在实践内容中,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却是,相关的部门对于审核一旦不给于配合,还会导致控诉部门在接受到控告之后就这其中的内容,但是在这其中律师的权利并不能够得到良好的控制[3]。

四、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制度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办案单位中的辩护律师在形式其诉讼权利的时候,虽然检查机关的辩护人申诉控告得到管理,但是一旦没有相关机构的配合,其中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改善。所以检察机关所出台的解释虽然没有明显的力度,因此其效力也不是非常强烈。因此辩护人在工件法律中,以及工作人员的阻碍行为也会导致辩护人在出现相关情况之后,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由被告人在检查中重点细化其中的内容,使内容得到明确的分工[4]。

(二)转化外部监督机制的执法理念

2012年修改了相关法律内容之后,还需要保证人权,避免在形式诉讼的过程中,出现人员改变的行为理念。同时检察机关作为相关法律的监督机制,还需要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职责,并且辩护蓝宝石在诉讼的权利过程中得到比较有效的救济,这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机构,保证宪法的控诉职责,但是对于职责的辩护人形式诉讼权利,又会出现角色的混乱情况,同时还需要在其中最求司法的公平,保证价值目标的一致性。

五、结论

根据以上内容能够看出,我国的法律内容和欧洲的国家相比比较弱,甚至无法对抗,因此我国检查机关和辩护的律师之间的关系也不再是单纯的控辩双方的关系,在传统的观念下,我国很多法律都把辩护律师推向一个和法律的对立面,但是在新形势的环境下,还需要把法律和律师构建出一种最新的关系。同时在法律过程中,还需要保证律师能够按照诉讼程序,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现阶段的法律内容实施保护,这也是我国法律真实和客观的合理的描述。因此在本文的内容中我们能够看出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制度的问题和现状,并且提出解决措施,以期能够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

[1]詹建红.程序性救济的制度模式及改造[J].中国法学,2015,02:184-198.

[2]张新宝,岳业鹏.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1:117-129.

[3]莫于川,雷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3:17-52.

[4]杨海坤,朱恒顺.行政复议的理念调整与制度完善——事关我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重要修改[J].法学评论,2014,04: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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