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导入研究

2016-01-31 21:33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公法行政法民法

王 慧

(51000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 广州)

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导入研究

王 慧

(51000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 广州)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到行政法里面是一个很好的传承的体现。本文主要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导入行政法一些原则定义及其发展。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关系

一、起源

诚实信用最先出现的地方是罗马法,该原则能够使用在两个地方:一个是用在物权法里,业务经营上要有诚信,也就是具有诚信的买受人,这是主观意识上的真诚以及善良,没有对别人有害的意思。第二种是用在诉讼法里,也就是在诚信的基础上诉讼,这是客观上讲的,要求对于外在行为,要有信用。在后来又经过传播发展,也都表现在了每个国家的法律上,只是法律的形式不太一样,德国的法律上说的是“TreuundGlauben”,也就是说做事要讲求信用和诚实度;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里,说的是goodfaith,日本法律中说的是信义诚实,后在我国,这个体现是由日语翻译得到的,也就是诚实信用。

二、引入行政法中

诚实信用原则毋庸置疑,已经成为奠定民法的一项基础原则,然而能够让它进入到公法里,让其借鉴,却引起了很大的纷争。德国法律学者迈耶,对此问题的看法是,在公法和民法彼此之间是存在着十分严格的分界线的,不能够随便更改,每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各不相同,也有各自的主张,彼此借鉴是不可行的,这是因为民法的主要思想是任意性,而公法的主要思想是强制性的规范,如果把民法思想强行加入到公法中,势必会破坏掉长时间形成的严肃性。然而对这个问题,还存在着三个不一样的看法:首先是私法类推适合的说法,譬如盐野宏,一位日本法律学者,觉得:“信赖诚实原的原则,是将在私人间使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其次是通常情况下的法律思想学说,这种学说中把这个原则看成是噗通的法律思想,是公法和民法共同拥有的,只是先用在私法范围内。最后一个说法是法的本质学说,他们觉得只要已经得到法律的基本价值的认可,那么就可以在任何法律范围内使用,没有得到认可,那么就不能在任何领域内使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

1.私法中的诚信原则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里,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非常清楚的定义,也就是这项原则能够使用在所有的民法中。其中在第四条里,还特别指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这项原则能够被用在所有义务的履行以及所有权利的行使上面。

2.行政法诚信内涵

行政法中,诚信可以理解出三个含义来,第一个就是善意的真诚,若想实现善意的真诚,对于一个参与法律活动的人来说,对其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对其的一项根本要求,行为主体在进行着法律活动的时候,需要从善良的法律方面动机出发,也就是善意对待人和事,在自己权利受损时,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而对于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情况,在双方都收益的情况下做事。除此以外,还要用满怀真诚的行为,行使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完成义务。必须要做到不把事实情况进行夸大,不做出存有诈欺情况的行为举动,不把错误的理论和方法强行的加到别人身上,好为自己赚取好处,做事需要实事求是。还有,必须要诚实有信用,不仅要自己遵守信用和许诺,对于自己曾经做出的许诺要完成,不可以背弃信用去为自己谋私利。对于当事人而言,彼此之间构建起信用以后,行为人必须竭尽所能维护好当事人因为信用而形成的利益,不可以做出损害这种利益的行为。第三点是,必须要公正合理,要将公正切实贯彻到法律事务和关系里去,在顾及到当事人利益的时候,也要考虑对社会有怎样的好处,努力平衡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彼此间的关系,使其不互相违背,能够一致,但是在维持集体利益的时候,也不能忽略当事人针对自己利益提出的合理化诉求。绝对不能出现利益不均的现象,防止出现用损害集体的利益的手段,来追求个人利益的情况产生。

3.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包括

(1)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的活动时,需要保持诚实的作风,没有欺诈现象,竞争要正当合法;而对于民事的主体,还应该在使用自己权利的时候充满了善意,不可以通过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集体的利益的办法,来增加个人的利益。

(2)民事主体还需要对自己做出的承诺做出努力,不可以出现擅自毁约的行为。信守承诺也是诚实善意的一个外在表现,展现出当事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某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和后果。签订合同,然后实施这个合同,可以极大的降低双方进行交易的成本,这也展示出社会成员之间达成了一个互相信任,互相赚取利益的关系。

民事法律里,能够展示出诚信原则讲的信守诺言的规定有权利失效等规章制度。

四、诚信原则的行政法

这项原则其实是民法和公法所共同遵守的一项原则。因而,其涵盖的各类规定对于别的法律也一样适合使用。把这条原则写进行政法中,在其内涵里也就涵盖了民法里诚信原则所拥有的特点:遵守诺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以及顾及每个人的利益等等。由此,可以把这项原则在行政法里的含义概括成3个方面。但是在实际的具体要求中,他们彼此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异的。

在适用的特征上来说,民事的法律关系里,各个主体之间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当事人彼此之间构建起的法律关系,需要达到双方意见相同的情况,遵守诺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以及顾及每个人的利益对每个人都适合使用。但是行政的法律关系里,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必然会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有所偏重。要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提出,而非针对行政相对人。其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行为多以契约形式出现,绝大多数属于双方或者多方行为;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单方就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所以,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的对象与民法中是不同的。

四、结语

以上可以看出,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民法和行政法,但是根据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诚信原则在行政法的适用中应当有其自身特点。

[1]田新新.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J].青年与社会,2013(19):81

[2]侯振楠.浅谈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人间,2015 (36):79

[3]王一淇.论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3(20):10-11

王慧,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级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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