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分析

2016-01-31 21:33陈琼桦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危害性因果关系刑法

陈琼桦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探讨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分析

陈琼桦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作为刑事归责中的重要内容,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经过不断地探索。长久以来,学者都在积极分析各个法律体系的因果关系,但是也没有达成共识。而对于我国来说,因果关系受到哲学观点的影响,自身的司法实践的作用不大。所以,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因果关系发展背景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现状,提出了刑法中积极认定因果关系的合理对策,从而能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规范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刑法;因果关系;认定;出路

当前不同法系的国家,其思维模式与实践手段都不同,然而不同法系国家在认识因果关系规则方面都比较统一。然而,当前各个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确切,而且不同体系理论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且并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尤其是我国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受到哲学理论的影响,不利于解决刑法中的归责问题。所以,笔者主要针对于此进行合理地分析与研究,以此能够积极帮助我国构建科学的因果关系理论体系。

一、当前我国因果关系发展的背景分析

作为刑法归责中重要的内容,因果关系的认定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方式,然而每个国家对因果关系的归责都有着统一的认识,至今也没有完全统一的出路,而且每个国家的体系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且还没有型圈完整的通用理论。而对于我国来说,因果关系的解决长期以来被哲学命题所约束,而且渐渐步入误区。由于哲学观点下因果关系的处理与刑法中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不利于刑法中解决归责问题。所以,对于我国来说,应该研究新的理论体系内容。在建构因果关系体系前,应该对各个法律体系的理论发展以及优缺点进行合理分析与探讨,并且合理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缺陷,对缺陷与弊端进行合理分析与比较,然后合理结合我国的现实发展情况,从而能够为我国重构心的因果关系理论体系提供积极的帮助[1]。

二、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现状

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因果关系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在我国五十年代时期,有人提出了偶然因果关系,但是并没有得到较大的影响。而在八十年代初期,这一观点又被提出来,而且在刑法学界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对其的支持者也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必然因果关系来说,很多做到公平处理,这也对偶然因果关系的积极发展带来了机会,而且必然因果关系的地位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而当前,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重视,对其的研究与发展能够促进我国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积极发展。

三、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研究

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说,主要是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产生的非难间的引起,或者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危害性行为触及了刑法规范,而且已经触及到了刑法规范禁止的底线。而对于法律因果关系来说,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就是因果关系的法律否定性。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研究需要合理结合刑法的目的、任务等。因为保护权益是刑法的目的。比如,在刑法中规定了自身的任务,是要对一些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且需要积极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卫国家安全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与财产等等。如果有不法行为对这些法益造成实质性的伤害过程中,那么刑法就会发挥自身的作用,而且刑法还会借助自身的标准对其进行因果评价,以此将刑事责任确定下来[2]。所以,刑法自身具有价值取向,而且将其作为自身的尺度,对行为造成的结果进行评判。另外,对于行为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还有两者间的因果关系都有相应的刑事违法性,而且也触及了刑法,并且是刑法中不允许的内容。因此,一方面,行为应该具备社会危害性,而且分析其是否是刑法不允许的行为内容。而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一切可以造成危害的行为都是刑法所要打击的对象。比如,在《刑法》中,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属于犯罪的情况,这些情形尽管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然而不属于触犯刑法的内容,而且可以不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另一方面,受到某种行为的影响,造成的结果伤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而符合伤害的标准主要是,遭到的伤害与致害的先行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且这种牵连性主要有直接的与法拟的。所谓直接牵连性来说,主要是发生的损害是通过危害行为的实施造成的,具有直接性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危害行为目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且被损害的主体也与其一致。而对于法拟的牵连性来说,主要是受到受损害主体的作用,其偶然介入的关系,造成并非危害行为的目的,但是其损害效果具有相同的性质,而且也受到刑法的制约,也就是犯罪行为。因此,在分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过程中,应该注重这两个牵连性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析,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另外,刑法中因果关系具有适格性的特征。对于某一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构,应该到达一定的程度,也就是不属于刑法规范之内的内容,能够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而且行为以及结果间的因果行为才有一定的意义,不然对其无法进行定罪量刑,并且对其进行追究形式方面的责任。比如,在《刑法》中13条规定的内容,情节比较轻,而且造成的危害不大,并不是所谓的犯罪,而在这一情况下,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对民事、行政责任等进行处理。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危害性行为与结果都需要借助刑法来对其进行调整,而是分析其危害性。如果危害性到达了一定的程度,刑法才能介入并发挥自身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对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来说,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而且应该积极借鉴国外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成果,并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我国刑法法律规范与制度的完善做出合理的贡献。另外,应该积极抛弃哲学层面的因果关系理论,并且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实践理论,能够为我国刑事因果关系的认定寻找合理的出路,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积极完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1]温建辉.刑法因果关系新思考[J].理论探索,2014,(01):102-103.

[2]郭自力.论英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J].法治研究,2014,(06):66-68.

[3]劳东燕.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反思[J].政法论坛,2014,(03):43-45.

陈琼桦(1992.7~),男,本科,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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