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带犬民警侦查意识的重要性

2016-01-31 21:33璞方伟徐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嗅源警犬勘查

张 璞方 伟徐 奎

(1. 048000 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警犬训练基地 山西 晋城2.110034 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 辽宁 沈阳3. 466700 河南淮阳县公安局警犬基地 河南 周口)

论带犬民警侦查意识的重要性

张 璞1方 伟2徐 奎3

(1. 048000 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警犬训练基地 山西 晋城2.110034 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 辽宁 沈阳3. 466700 河南淮阳县公安局警犬基地 河南 周口)

侦查意识是侦查行为的先导,警犬技术应用于侦查破案其效果一定程度取决于带犬民警侦查意识的强弱。当前,警犬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广泛应用着,警犬技术能否在案件侦查中发挥应有之作用,其关键在于带犬民警侦查意识之强弱。

带犬民警;侦查意识;重要性

一、带犬民警侦查意识的界定

侦查意识“是一个侦查员的灵魂”[1],是“公认的评价一个侦查员业务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2]。侦查意识贯穿于侦查过程之始终,但因意识本是哲学、心理学以及其它相关学科共同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课题,何谓意识,从古至今古今中外人们对它的理解很不一致,众说纷纭,故此何为侦查意识对于绝大多数警察而言这一命题有着一种玄奥迷惘的味道。侦查意识,字面来看,意识是主语,侦查是定语,应为侦查过程中应具有的意识。所谓意识,就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其中的思维是人类特有的反映现实的高级形式”[3]。所谓带犬民警之侦查意识就是带犬民警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使用警犬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活动,从而发现并确认犯罪信息或犯罪嫌疑人而应具备、表现出来的思想意识和思维能力。带犬民警侦查意识于侦查破案有重要意义,其强与弱决定了警犬技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与小。

二、带犬民警侦查意识强则警犬技术能有效发挥作用

从警犬技术参与案件侦查现状来看,凡是警犬技术发挥一定作用的,警犬具备应具备的能力是一方面条件,另一方面则是带犬民警具备很强的侦查意识。带犬民警侦查意识强,相当于给警犬插上了隐形的翅膀,毫无疑问的会加速警犬技术参与破案的进程。如某地公安机关接到一村名报警称在自家责任田机井内发现一具女尸。接警后带犬民警携带警犬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犯罪现场后,经初步勘查发现现场被破坏严重,无法发现提取供警犬作业的嗅源,加之天气炎热之原因,尽管带犬民警能够第一时间携犬到达现场,但客观来看,现场已不具备使用警犬的条件。常态来看,在这种现场态势下带犬民警放弃使用警犬作业无可非议。但带犬民警并未放弃,而是在技术人员的带领下参与现场勘查,通过对从机井内打捞上来的尸体进行勘查初步判定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经仔细勘查,带犬民警发现尸体阴部沾有半枚草叶,而机井内并无杂草存在,故带犬民警判断机井处应是抛尸现场,原始现场应是生长有绿草的环境。故带犬民警仔细巡视现场周围,发现现场西北处有一条长有树木的小河沟,周围有一片草地,带犬民警遂携犬至此处,以被害人气味为嗅源利用警犬进行物证搜索,经警犬作业终发现多根人体毛发和遗留物,结合现场草地压痕,确定此处即为原始强奸杀人地。后公安机关依据带犬民警在现场发现的人体毛发进行DNA检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嫌疑人抓获。该案中,带犬民警在现场已经不具备警犬使用的客观现实情况下,能够以一名侦查员的视角去参与现场勘查并分析研究案情,通过粘附在尸体阴部的半枚草叶这一微量物质确定强奸杀人的原始现场,该带犬民警强烈的侦查意识在案件侦查中的充分运用足以说明侦查意识强则警犬技术能有效发挥作用。

三、带犬民警侦查意识弱则警犬技术未必能发挥其本可发挥的作用

警犬具备作业能力是警犬技术在案件侦查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警犬的使用主体是带犬民警,如果带犬民警侦查意识弱,这意味着案件侦查中将完全依赖于警犬,尽管警犬具备基本的作业能力,但受案件现场客观条件以及时间、天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警犬极有可能未必发挥其本可发挥的作用。毕竟,人才是侦查行为实施的主体。如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指挥中心要求警犬队出警,到达犯罪现场后带犬民警经勘查后提取嗅源令犬追踪,犬顺利上线后追至一大门口时有重嗅徘徊表现但并未示警,警犬的这一表现并未引起带犬民警的注意,此次警犬作业遂以无果宣布结束。带犬民警离开后,追踪时跟在带犬民警身后的民警围绕警犬徘徊大门这一住户寻找蛛丝马迹,发现重要犯罪线索并破案。又如某地夜晚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指挥中心要求警犬队出警,到达犯罪现场后带犬民警经勘查后发现现场血迹很多,但无有效可用嗅源。遂以现场血迹为嗅源令犬追踪,警犬顺利上线后追出约10米警犬重嗅,带犬民警打开手电仔细查看是一团报纸,打开报纸发现上面有擦拭血迹,技术员将报纸固定提取后带犬民警携犬继续追踪,追了几十米后警犬追不出去,追踪作业结束。第二天天亮后刑警在距离尸体不远处的一个流浪汉的棚子里发现一张残缺报纸,与警犬追踪过程中发现的报纸一角正好吻合。在第一起案件中,尽管警犬有重嗅表现但因并无标准示警反应,故此带犬民警并未将住户主人与案件关联起来;在第二起案件中,当警犬无法继续追踪时带犬民警没有思考警犬为何无法继续追踪,且单纯的就警犬追踪而追踪,没有从侦查的角度对案发地及其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思考。应当承认的是,在这两起案件中,警犬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因带犬民警侦查意识的淡薄,并未将警犬技术本能发挥的作用发挥至极致。在第一起案件中,如果带犬民警能够像身后的民警一样围绕该住户进行工作,案件或许会提前侦破;在第二起案件中亦是同样。

[1]管光承,刘莹.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破案率低的原因及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64.

[2]王伟.侦查意识新论[J].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4):43.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1495页.

张璞,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警犬训练基地;

方伟(1981.3~ ),男,汉族,辽宁辽中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警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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