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及立法选择

2016-01-31 21:33许若冰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欺诈主观诈骗

许若冰

(550000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及立法选择

许若冰

(550000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改革也逐步落实到各个层面,打破了过去由国家统一调度的一碗水状态,由封闭走向开放,金融诈骗犯罪发生频繁,并且呈现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的现象。作为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有力手段,以立法的手段明确金融诈骗犯罪的性质,弥补过去立法层面的不足非常有必要。本文主要就我国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当下对其进行立法的选择方向。

金融犯罪;诈骗;构成模式;立法选择

金融诈骗犯罪是一种意图通过非法手段达到占有目的的犯罪形式,就犯罪的几个重要要素来说,它与传统的诈骗犯罪有着极大的雷同性,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它又表现出与传统诈骗犯罪更新的形式,比如对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很难明确证明。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进行分析不仅能更好的指导立法工作的开展,而且对犯罪的预防和惩处有着重大现实意义,有深入开展研究的价值。

一、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金融诈骗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真相、非法集资等作为犯罪手段,以信用证、信用卡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的行为。将金融诈骗犯罪与欺诈犯罪作对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金融诈骗犯罪是欺诈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探讨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可以通过分析欺诈犯罪来进行。

欺诈犯罪构成要素分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构成要素又分为两个方向:一是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欺诈要素;一是不仅要求有故意欺诈要素,同时还需要具备有非法获利占有的目的。而客观构成要素这主要包括欺诈行为的发生、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因为错误认识的引导处理财产权益、被害人或者第三方发生财产损失、行为人获利等五个层面的内容。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进行不同的组合就能构成不同性质的欺诈类犯罪行为,根据犯罪程度,主要分为一般欺诈性犯罪和特殊类欺诈犯罪。

一般类欺诈犯罪是在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欺诈加上客观构成的五个要素构成的,只强调欺是否具有欺诈行为的性质和行为方式,针对的行为面广。而特殊类欺诈犯罪除了具备一般类欺诈犯罪的所有要素之外,还需要具备行为人存在通过欺诈获得非法收益的目的,要求同时具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欺诈和主观存在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两大要素,还要求出现客观上的欺诈行为并造成客观的损失,与一般类欺诈犯罪相比,更注重的是行为的出发目的以及最终的结果,是典型的传统结果犯罪类型的代表。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传统的诈骗犯罪开始渗入到金融领域,并且比起传统的诈骗犯罪破坏性越来越大,涉及到的犯罪手法越来越隐秘,已经超越了传统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为了更好的对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诈骗行为进行打击,我国司法系统从诈骗犯罪中剥离出金融诈骗罪,具有其现实意义,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对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仍然是从传统犯罪立法模式出发,更多的是为了保护个人、集体财产,是与过去社会情形相适应的,但是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如今的发展现状,忽视了金融诈骗犯罪对市场经济社会的市场秩序与社会诚信机制造成的破坏,而且在牵一发动全身的市场中,后者的损失远远超过单纯的财产的损失,采用传统立法方式有避重取轻的嫌疑。

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选择方向

当前我国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工作孩子不断完善中,传统的诈骗犯罪立法模式还在司法领域践行,繁杂的犯罪构成要素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效率,目的犯罪模式立法很难及时对诈骗犯罪行为进行定论制裁,对造成的损失难以进行规避和减少,过于注重结果犯罪,对犯罪的预防难以有效开展工作,无形中造成司法成本的增加。

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还需要进一度的进行完善与加强,改变传统结果犯罪单一的处理模式,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综合考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淡化甚至取消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构成要件

立法讲究严而不厉,但是在我国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立法工作中却存在厉而不严的现象,一旦被证明是金融诈骗犯罪,就是重罪,非法占有目的是衡量金融诈骗犯罪的一项构成要件,但并不是主要的要件,在进行司法处理的过程中,如何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举证证明又为司法机关的工作增加了难度,这无形中使得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件成为司法审理中的焦点。

而事实上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不管是不是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会造成重大的金融信用与安全危害。从降低犯罪证明的门槛,最大限度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的角度出发,淡化甚至取消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二)践行双重犯罪结构模式立法,做到严而不厉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诈骗犯罪更注重犯罪结果而对犯罪过程轻忽的现状,有必要进行调整,在立法中践行行为与结果相结合的结构模式,避免做事后诸葛亮,能及时对金融诈骗犯罪行为进行发现与制止,对具备主观非法获利目的或客观犯罪结果的诈骗行为,可以采用相对宽松的定罪,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三)施行结果犯与行为犯相结合的犯罪结构模式

为了更好的加大对金融领域秩序的保护,有必要改变过去重结果犯的立法模式,搭建起结果犯与行为犯双重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对金融领域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在犯罪行为升级之前进行制止。

金融诈骗犯罪对社会的破坏作用巨大,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不仅仅是对个人、集体、国家的财产造成损失,影响更坏的是对市场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机制的扰乱,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需要国家站在立法的层度进行严惩,在落实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全面规范金融市场,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1]毛玲玲.金融诈骗犯罪的新型特征与定罪模式的思考[J].上海金融,2010(04).

[2]沈丙友.《诉讼证明的困境与金融诈骗罪之重构》[J].法学研究.2003.3.

[3]徐澜波:《我国刑法应以金融欺诈罪代替金融诈骗罪》[J].政治与法律.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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