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2016-01-31 21:33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情事民商法民法典

蒋 旭

(541004 广西师范大学 541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法院 广西 桂林)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蒋 旭

(541004 广西师范大学 541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法院 广西 桂林)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前,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维护仍然存在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做进一步梳理,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促进民商法体系的良性发展。本文就民商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含义与应用领域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并探讨了其完善路径。

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原则;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被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领域

(一)物权法领域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对物权法产生作用。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相邻权。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主要包括两大原则, 即公示与公信。公示,即向社会公示设立和转移物权的事实,让其他人知道物权已经变更的事实,保证信息的公开。公信是指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做到信息透明并且公开,在维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以便保障交易的秩序与安全性。因为在民商法体系中, 物权只是一种对世权,它必须进行必要的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即财产的占有人把财产转给第三人,倘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那么第三人便有了此财产的所有权。此财产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 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相应损失。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民商法内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证交易便捷所作出的决定。

民商法内的相邻权,指的是不动产拥有者和使用者处理相邻的关系时有的权利。此权利在使用和行使时应该以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对相邻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带来了侵害, 应及时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债权法领域的适用

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中,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债权法产生作用。即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归责原则。

(1)情事变更原则。所谓情事变更原则,具体是指合同依法生效成立以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若仍发生原定的效力,就会出现有失公平之效果,为了贯彻法律的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收益,特设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

(2)合同义务扩张,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改变了合同的理念。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下,合同的理念变化深刻,并被赋予了义务核心法律构架的新内容,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范畴也都应该进行适度的延伸,即合同义务也应随之扩展,例如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后合同义务等。

(3)合同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承诺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关特殊要约不能随便撤销,依法生效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要有约束力,严格遵循合同规定的义务与权利,双方不能够随便将合同变更与解除,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有效履行彼此权利和义务。

(4)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在立法上采用的是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并立。在侵权法范畴中, 最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就是过错侵权原则。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缺乏明确界定

目前,我国学术界有四种界定信用原则概念和内涵的学说,即、“语义说”、“条款说”、“立法者意志说”“双重功能说”。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参与民事活动的参与者遵守信用、不进行任何欺诈的要求。条款说坚持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虽然并不确定, 但它是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此一般条款可以用来指导当事人正确地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借以填补法律空白。立法者意志说认为,信用原则的订立是由立法者的意志所决定的。立法者为了维护三方的利益,也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运行,而订立了信用原则。双重功能说希望诚实信用原则能同时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从而使法律条文拥有更大的弹性,更有生命力。这些学说均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并从不同的角度对诚实信用内涵进行了揭示,有着借鉴的意义。而我国尚未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因此无法准确的运用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

细观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律法规,有关诚实信用的下位原则很少,从立法高度来看,该原则根本上没有下位原则。例如,众所周知,情事变更原则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某种意义上的具体运用,我国合同法草案中曾经也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在我国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中却不见了情事变更原则的踪影。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信用市场发展还具有很多不足,信用体系的建设也较为落后,使得市场经济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有关矛盾与信用问题不断的出现,如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与台湾塑化剂毒食品等事件,这些都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及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有着较大关系。

三、完善我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

众所周知,概念在人们认识过程中充当着极其重要的工具角色,人们的事物认识,是由概念开始的,所谓法律概念,意指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的概括、抽象后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司法经过法律概念,能有效加强事物的法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司法判断;法学研究者经法律概念,可以更好有效的描述及评价法律。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明确,不能再让这一原则的概念存在诸多争议,应结束其概念内涵的混乱局面。加强其内涵及概念明确,方能清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让其在民事行为与主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民法典》的完善

当前,我国正在迈向首部法典——《民法典》的路上。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民法典》一旦完善,会成为市民的生活百科,并为法官的民事案件裁判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指导与教育我国社会及经济发展。梁慧星教授早就指出,《民法典》在某种意义上不单纯只是一部法典,它还包括很多的基本社会理念、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精神等,对整个国家和民族都将起到教育和指引的作用。《民法典》的地位如此重要,为不断加强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法典》的总则当中,应加入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将其序位放于第一位,比其他基本原则序位靠前,才能有效体现其帝王条款与最高行为准则的称谓,并在《民法典》当中,用具体法律形式给予明确规定,让民事活动能有效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

(三)完善失信的处罚体制,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

在美国,有这样一句戏言:“宁愿去抢银行,也不要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抢银行尚能存有不被抓获的侥幸,可一旦失信行为被记录在案,在经济社会中简直寸步难行。”这不是说他们社会中个人的道德水平有多高,而是因为他们拥有一套非常完善和健全的失信处罚机制,每一个失信人都需要对其所做出的失信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并直接影响到他的未来生活,正因为这样的后果才让他们不敢失信。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不可或缺。而要维系相互诚信的状态,必须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机制,以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并随失信程度而逐级增加。

(四)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执行力度

要有效解决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信用问题与混乱状态,并从根本上避免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与地沟油等事件,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社会市场经济诚信体系,扩大信用市场的培育力度,加快信用市场的发展成熟,让原则基本保障制度有效出台,并加以切实落实,以便为诚实信用原则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商业,2012(3).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杨杰.关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12).

[5]张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时代经贸,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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