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公司法改革的路径检讨和展望分析

2016-01-31 21:33那利鹏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公司法管制变迁

那利鹏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公司法改革的路径检讨和展望分析

那利鹏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在我国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投资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经营手段,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近年来,存在很多企业的投资者通过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成立新的交易平台,并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不利于我国投资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针对投资者规避法律这一现象,我国应该转变传统的一贯打压方式,从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法律等方面进行统筹考虑,促进我国企业投资者行为的依法性。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当前公司法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现象进行分析探究,并相应的提出制度变迁视角下公司法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推动我国企业公司法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制度变迁视角;公司法;改革路径;检讨和展望

目前,随着我国各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的公司管制和自治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管制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法律的规划和划分,让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公司管制和自治的领域方面的法律划分还不是很明确,让很多企业的投资者钻了法律的空子,使得企业交易过程中规避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不够健全造成的。因此,我国应该及时对原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提高法律的严密性和全面性,满足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当前公司法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现象

1.公司法的改革

在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才能有效的推进公司的发展进步,所以公司法需要随着企业的发展而进行不断的改革实践。我国公司法最早颁布是在1993年,并且随后成立了相关的国家立法机构对公司法进行全面的完善和修改[1]。到2005年,国家立法机构将公司法从法律原则、制度、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是我国一次最具鲜明特色的修改,有效的促进了公司法的完整性。并且经过这一次的公司法改革,使得公司法中原有的强制性法规有所减少,转变了传统的对公司自治行为不认可的思想态度。因此,公司法的改革是根据市场的实践发展规律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的完善。

2.相对较典型的规避法律行为

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情况可以从一些相对较典型的规避法律行为中看出。例如,企业的股东分红和出资比例等方面,在最先的公司法中规定企业股东的分红要根据其自身的出资比例来进行,不能根据主观思想随意的决定股东的分红比例。在2005年的公司法进一步改革后,对企业股东分红和出资方面要严格遵循法律相关规定,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来确定股东的分红比例[2]。同时也可以根据企业股东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分红比例。而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就已经存在很多的企业根据自己的约定来决定分红比例或者是签约等行为,对公司法进行规避行为。他们首先也会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根据自身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分红比例,但同时还会签订一些附属的约定对分红的比例进行再一次的规范。这种对公司法相关规定规避行为的出现,很大的原因是金钱无法有效的体现出企业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情况造成的。例如,股东对企业的管理能力、较多的经商经验、广泛的社会人脉、代表的企业形象等方面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是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的。所在针对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的缺陷,需要及时的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改进,避免这种规避法律行为的出现。

二、制度变迁视角下公司法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回顾我国公司法的改革历史,可以看出企业和投资者的法律规避行为是推动我国进行法制改革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充分体现出了公司法的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从公司法的立法角度来看,企业和投资者对法律的规避现象引起了我国立法机关对公司法改革的重视,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立法机关进行不断的自我检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的对企业管制和自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修改,对企业管制和自治的领域进行详细明确的划分,明确企业和投资者的作用和位置。同时,也给我国立法机关对市场经济的观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准确的抓住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从而对我国的公司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使其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需要[3]。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张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对公司法的重视力度相对较低下。根据以往公司法的改革历程来看,公司法对相关强制性法规和本土化的改造比例相对较大。而有很多的公司法研究人员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依据国外较发达国家对公司法改革的经验来看,我国的公司法改革并不适用诱致性变迁,而是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移植和强制性变迁方式。因此,根据一些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他们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就已经明确了国家立法机关的职责,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4]。但是,在当前很多新兴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例如,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他们市场经济的兴起很多都是从发达国家身上移植过来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经济体制,所以相关的公司法的发展也不够成熟。

三、结论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改革,我国的公司法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该提高对公司法改革的重视力度,并进行不断的自我检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的对企业管制和自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修改,对企业管制和自治的领域进行详细明确的划分,明确企业和投资者的作用和位置,避免规避法律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1]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法学研究,2014,05:32-56.

[2]周友苏,李红军.现代化视野下中国公司法改革前瞻——以公司形态调整为主线[J].社会科学,2012,04:81-88.

[3]温富春.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研究[J].全国商情,2015,24:59-60.

[4]吴小林.公司法视域下我国的公司治理困境与改革路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7:38-41+85.

那利鹏(1964.9~),男,满族,籍贯: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公司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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