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视角下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性选择

2016-01-31 21:33刘宝宝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民生权利

刘宝宝

(511400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 广州)

社会法视角下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性选择

刘宝宝

(511400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 广州)

社会保障是社会法重要的价值和目标,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社会法的民生性等属性,为社会法的调控提供了可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虽然因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差异而各具特色,但共性经验是构建社会权,突出社会保障权本位,强化给付法律义务,建立民生法律保护机制,这是民生法治构建的理性选择。

社会保障;社会法;给付义务

社会法是20世纪出现的新兴部门法,在福利国家推动下变成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工具。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法“缺席”,社会保障被纳入行政法和劳动法的保障范围。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将社会保障纳入社会法调整范畴,改变了法律调整模式。但是,社会保障法学理论支撑尚有不足,构建法律制度仍受到一定的制约。因而,考察和探讨社会保障的价值、性质和构建等问题尤为重要。

一、社会保障之社会法价值

(1)社会保障实现社会法的社会公正。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其价值追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在追求正义与公平的目标中,社会保障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社会保障旨在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增进公共福利水平。社会保障同时也是对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即负担转移理论的践行。因此,社会保障在保障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保障共享社会文明发展成果,使人类迈向文明与进步。

(2)社会保障维护社会法的整体利益。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而这种公共利益代表了大众普遍的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社会法要发挥其对经济与社会断裂的修复作用,关键在于处理好其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关系,其社会功能即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社会政策的目标的功能。其经济功能即追求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以社会大众为获利对象,充分体现其社会利益的共性。

(3)社会保障承载社会法的权利本位。社会是个人和国家的构建背景,没有任何个人是与国家是脱离社会的。社会法是以帮扶与被帮扶主体为目标,以实现脱困权利和解困义务实现最佳分配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从某种程度上讲,社会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民的社会性权利”,“以权利义务范畴作为主要调整机制的法治是必然的。”社会法既考虑公私法法律调整的漏洞,也超越两者的思维。由于社会保障是满足生存需求的构建,社会保障法的目的在于弥补行政法对自然人个性化的保护,从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超越行政控制的权利本位理念。突出社会法权利本位的法律价值。

二、社会保障之社会法属性

(1)民生性。社会保障立足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具有社会法的民生性属性。民生问题就实质而言,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民生问题的凸显,恰好是权利配置、权利实现机制、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的不足使然。维护弱者的权利和民生幸福是社会法的核心内容,由于社会法提供了一种保护弱者的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正义立场。它在一定程度上被称为“民生之法”。但是,社会的发展总是会不断出现新的社会问题需要国家去解决,首当其冲的便是人们的生活问题,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平衡社会和个体利益,弥补权利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漏洞,增强法律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和实现路径,与社会法的民生利益的构建和保护具有内在一致性。

(2)社会性。社会保障具有社会性,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社会性主要是从社会持续发展出发。以社会正义为价值取向,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而人类早期的社会保障是通过社会政策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以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缓解社会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法治国家和国家治理的法治理念逐渐为社会法取代。社会法将民生和社会保障确定为民众的法定权利,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和层面进行保护,对弱者实行倾斜保护。形成互助的权利义务机制,突出国家与社会的社会性法律义务,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和和谐。

(3)互助性。最初产生社会保障行为是人们基于伦理而实施的帮扶行为。西方国家则是宗教为主要给付者,如德国17世纪初的行业兄弟会,互助会等组织。在东方,互助组织包括族田、义庄等,形成同业互助,同乡互助。近代的合作社等也属于互助组织。“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集体主义的,只有在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社会保障才能得到实现和发展”。因此,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义务,实际上就是构建社会法的互助义务。

(4)强制性。“西欧中世纪基督教会和教会国家负责社会扶贫极弱,提供食物、治疗帮助、教育扶助等,其济世救人教义具有较强约束力。”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完全建立在立法强制性的基础之上,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社会法在创造权利的同时,积极设置义务保障社会权利的实现。社会保障本质上是一种义务性行为。是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其强制性尤为明显。“法律义务是为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共同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非损他性利益,有由社会普遍公认为“应当时”,并因此为国家所要求的、法律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所必须作为或不座位的某种行为”,也说明其强制性。

三、社会保障之社会法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人们的基本的生活问题有其经济基础。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也担负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和实现社会平等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又有其政治基础。正是这些原因,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政治理论存在密切联系,兹分述如下:

(1)经济基础阐释社会保障。在现代社会尤其是经济作为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的时代背景下,意思自治在经济社会中得以充分应用。意思自治是由杜摩兰提出,主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不稳定因素起因于在于努力加强自由贸易的过程中,我们远离了平衡机制,导致了社会排斥和两极分化,这实际上摧毁了成功的有规则的市场机制赖以发展的社会基础。”但是当出现资产过剩、垄断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时候,大量弱势群体,可能面失业和疾病等危机和困难。因此,当经济增长引发膨胀,传统社会信任结构的肢解,贫富差距和隔膜加深,而个体想要的自信与尊严却没有到来,社会保障也就应运而生了。

(2)政治基础解读社会保障。人们意识到对劳动者的无限制的压榨非但不能提高生产效率,反而会破坏整个生产力,为解决这个社会问题,化解矛盾,社会契约开始普遍被国家接纳并实施。多数情况下,制度变迁是在一个历史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制度体系为条件,因此,不可避免的就产生了时序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配套设施的缺乏而没能达到预期结果甚至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人不仅有强烈的生存和发展的意志愿望,而且有天赋的生存和发展的自然权利,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能有你无我,而只能是你我共同生存和发展。当然这种共同生存和发展不是平均主义的生存和发展,而是相得益彰,相互保障。”因此说,实现社会保障的基础,是社会法调整下社会财富程度相当,有了物质基础,社会保障才能实现。

四、结论

社会法是公私法兼容的新型法律部门,也是回应民生诉求的法律。在当前社会转型中,针对社会分化、贫富差距、福利失衡等社会问题,我国应借鉴他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经验,加强社会立法,确认公民的社会权,强化权利本位的理念,立足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时代主题,从民生立法的价值取向,考量社会保障需求的适度满足,通过社会法确立社会保障权,构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说,构建维护和实现好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机制应是社会法的重点,也是破解社会制约经济发展难题的有效策略。

[1]谢圣远.社会保障发展史{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美国)约翰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10.

[3]刘雄主编《社会保险通论》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4]汤黎虹.社会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二版),2014.

刘宝宝,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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