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制度

2016-01-31 21:33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私权证券法内幕

丁 瑶

(610225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制度

丁 瑶

(610225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也不断随之活跃,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规制证券交易行为。然而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其中内幕交易行为最为严重。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及守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后果不堪设想,不仅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影响了证券市场应该发挥的功能。

内幕交易;内幕行为;内幕消息

一、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一部分人为了一己之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从事内幕交易。这一做法,给我国的经济、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者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首先,内幕交易对我国经济的损害。虽然证券市场在我国起步时间不是很早,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内幕交易行为恰好是证券市场所不允许的行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都是在极力打击此行为,可见它的危害性。内幕交易行为的不断发生,使得证券市场变得更加脆弱,从而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其次,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危害。证券市场如果放任内幕交易行为,势必会让广大投资者对此失去信心,当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时,他们必然会选择退出证券市场,不再进行证券交易。这样一来,证券市场的资金就会流失,逐渐削弱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投资者减少投资,最终会使证券市场的筹集资金的功能和对资本优化配置的功能逐渐丧失,会使证券市场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体系。”[1]因此,内幕交易行为不以规制,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

最后,内幕交易对投资者的危害。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不难看出,这些基本原则最终的目的就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内幕交易行为则违背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违背了投资者的利益,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甚至不能弥补的损失。

二、内幕交易个案分析

案情介绍:2007年4月至9月,黄某某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元。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法院以黄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

黄某某作为国美曾经的“掌门人”,因此“黄某某内幕交易案”一度引发众人关注,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典型案例。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他的这一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一方面,黄某某案发,使得国美股价下跌,持有国美股份的股东及股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引发了股票市场的动荡。另一方面,黄某某的行为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不利影响。黄某某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因为谋取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其他投资者可能会以此怀疑证券市场,认为证券市场存在太多个“黄某某”,从而不再投资,进一步影响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造成证券市场资金的匮乏。

尽管黄某某案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不利影响,但从另一个角度讲,他的入狱,让投资者相信证券监管部门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决心所在,同时也给其他活跃在证券市场的其他投资者以警示。

三、我国内幕交易制度的不足

(一)内幕消息范围狭窄,实践中难以界定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未公开”和“有重大影响”,法律没有做明确解释,规定过于粗糙,比如外部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证券法》未作出明确解答。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八项内幕信息,已经不能满足市场,所以范围狭窄。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缺位

虽然《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有权对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但我国近年来,内幕消息民事责任缺位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比如黄某某案中,2012年,长达两年的股民诉黄某某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即黄某某无需赔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黄某某内幕交易的行为的确给股民带来了严重损失。

(三)内幕交易监管不严,存在漏洞

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虽然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其自身能力有限,有时在监管的过程中,伴随着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可能,相关监管部门违法操作,容易使监管者和投资者钻法律空子。“由于权力运作透明度和问责性有限,受到外部审查的可能性也较低,证监会往往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必要和合理的解释,而可径行为之。”[2]

四、对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提出的建议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政府应该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缩短知情人员内幕交易的时间,从而有效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2)完善证券内幕交易私权救济制度。除了在《刑法》中规定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忽视了私权救济,虽有规定可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实践过程中常常忽略。“投资者私权救济法律制度是强化内幕交易人的法律责任、救济无辜投资者、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是投资者救济权得以行使的程序保障。我国证券立法应当确立完善的投资者私权救济法律制度。”[3]

(3)司法监督证监会的行政行为时,应多方合作,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证券监督,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

五、结语

我国的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未来的证券市场将更加强大,但是如果不把内幕交易这一“毒瘤”剔除,想必会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完善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证券交易环境。

[1]伍佳欣.《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与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2]缪因知.《政府性证券监管批判及与民事诉讼之权衡》[J].《交大法学》,2015年,第一期.

[3]彭波.《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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