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现状及发展历程分析

2016-01-31 21:33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立法法立法权体制

徐 缓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现状及发展历程分析

徐 缓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欲行法制,必先立法,有法可依乃法制的根本。地方立法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行政立法权下放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大改进创新,其灵活性、补充性、实时性的特点,为地方政府机构进行社会经济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方式手段,为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基础。

地方立法;利益均衡;立法监督;利益群体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行,30年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推行颁布了237和690件法律法规的背景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社会需要,已制定推行了一万多部法律法规,对快速高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迄今为止,与我国各地域性质范围划分相适应的,我国地方立法形成一种“两类三区”的立法氛围——两类指国家权力机关所立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机构所立规章制度,三区指普通行政区、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三种行政区域的立法。

一、我国地方立法现状

1986年我国政府机构建立完整的立法体制并沿用至今,体制中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颁布法律的最高权利,一切国家和地方的规章制度不能与之相违背;并赋予国务院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行政法律规章的权利;在符合和不违背其宪法法律的精神下,省、自治区和省会城市及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的权力,这种立法体制很好的适应了我国的格局现状。总的来说,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有两大特征,一是从层次上说,以中央立法为准,地方立法则是作为补充,不得违背宪法和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将最高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分属两个政府机构,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主打和辅助两个方面来构建国家法律体系。不同层次的法律共同构成我国稳定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

地方立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我国政府机构不断完善改进,取得了不俗的成果。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在全国的282个设区市中,包括27个省会城市和18个较大的市以及4个特别行政区皆被赋予地方立法权;2013年底,《立法法》得到了修改颁布,一改以往立法体制中追求数量的不良风气,使我国立法更科学明确,简洁实用,有章可循。

在立法理论方面国内学者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目前,一部分理论重点在于地方立法本身的完善方法,如周旺生的《立法学》、吴大英的《比较立法》、孙国华的《法理学教程》等,对我国地方立法制度做了仔细的评价总结,对以后完善地方立法有重要意义。另一部分是偏重于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理论,较有名气的有徐向华的《中国立法关系论》《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利关系》、陈斯喜的《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朱苏力的《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等。

二、我国地方立法体制发展建设

自建国以来我国地方立法体制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出现了地方立法的萌芽,但这一概念并没有得到重视,拥有立法权的地域有限,没有对应的立法机制和机构生成。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域相应机关制定顺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但是对于非民族自治区域并未赋予类似的立法权利,对比如今地方立法权利下放的地域范围可以看出,当时的地方立法权并不是如今意义上的立法权利,更像是一种维护国家稳定统一的政治措施。

1979年地方立法体制的发展出现了转机,地方立法权正式被明确和下放,相关机构及其权责范围建立明确,我国“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初步建成,有效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立法权由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在之后的修正案中还将与国务院发布规章制度相对应的地方规章制度权赋予地方政府,完成了我国立法体系由粗糙的“一刀切”模式到适应性更强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转变。

由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转折出现在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一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里程碑,这标志着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从此有法可依,法律内容更规范有条理,涵盖范围更广泛科学全面,法律效力提升至更高水准。2013年《立法法》的修改被放进人大代表的日程,各地方立法权的施用效力被置于考虑范围内,对于立法法的细节部分不断修改完善,使之适应并全面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法制体系建设。

三、国外地方立法经验启示

国外的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萌发较早,法制体系较我国完善。总的来说,国外的立法体制主要分为两种,联邦制和单一制。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一般国土较为辽阔,地域自然条件和风土人情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即采用的法律体制需要适应地域差异,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如美国、加拿大、印度等。而采用单一制的国家,中央的权利对于地方来说有着压倒性的优势,中央立法对全体公民的权益代表程度极高,国家的利益趋向一致性,如法国、英国等。

从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比我们早几百年树立民主意识的国外地方法制建设逐渐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传统的“三读”程序不再是真正的“读”,而成为了立法程序的序数词,但是对于立法过程中的审核一直没有减弱;第二,议会的独立立法权受到挑战,不同的党派之争和政府利益使得议会行使权利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减少了议会的话语权;第三,听证程序不断加强,为了弥补议会议员精力有限的缺点,不断建立健全有基层群众、专业人士等参与的听证制度。

四、结论

本文以地方立法体制的完善为题,参考多方文献资料,总结了我国数十年来地方立法取得的成就和现状,并与国外数个国家地方立法体制做对比。我国地方立法在立法质量、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地方立法权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本文对此加以讨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1]关明峰.辽宁省地方行政立法研究[D].辽宁:大连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3.

[2]王丽.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法学院,2015.6.

[3]陈俊.小议中国当代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完善[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报,2009(2).

徐缓(1991~ ),男,汉族,贵州毕节,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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