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与实现

2016-01-31 21:33何大尤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原则

何大尤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与实现

何大尤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民商法是维护人们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典,在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中,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民商法在这一背景下,也能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因而,我国应尽快实现民商法的创新,使其更加符合当前时代发展要求,为人们营造稳定生活环境。本文就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与实现进行了研究分析。

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实现

高科技时代的来临,转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工作方式,工作效率和质量得以提升,人们的生活也更加便捷。而与此同时,高科技时代也给民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民商法必须尽快实现创新,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适应高速发展的高科技时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一、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要求

1.价值体系方面的创新要求

传统的民商法中,安全具备一定的价值和特定的属性[1]。例如传统交易过程中,安全主要包含信用安全、支付安全等,双方交易中对对方信息的获取并不足以威胁到交易的安全性,也不会存在信息安全等安全问题。而高科技时代下,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则相对较低。借助于网络的交易,会受计算机本身漏洞、互联网开放性特征等的影响,出现数据流失、交易对象身份不真实等情况,给一席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导致交易数据被随意篡改,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是给交易对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这些问题在传统民商法中都未能进行具体规定,无法充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也对民商法安全方面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传统的民商法价值体系中包括公平、效益、平等多个方面,而其中的平等与高科技的平等含义不同,安全与效益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矛盾。民商法急迫需要在高科技时代对商法价值体进行调整。

2.基本原则方面的创新要求

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受其影响的基本原则主要在安全与效益方面。要求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必须始终将安全原则作为前提,保证网络环境下交易的安全性。同时,强化效益原则,要求民商法能够在保证安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帮助商家获取更高效益。另外,民商法也应坚持中立平等原则,无论是传统技术还是高科技技术,在民商法的应用过程中,都需要平等对待,以促进新旧媒介的有效融合、共同发展。

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的实现

1.民商法法律制度及范畴创新的实现

首先,扩展民商法调整对象范围。在高科技时代下,互联网和信息手段应用频繁,民商法的调整对象范围也应从原本的现实主体扩展至虚拟主体。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在虚拟平台上的体现。通过将这一主体融入调整对象范围,对其真实身份进行识别,能够有效减少高科技犯罪行为。由于虚拟主体每日需要关注大量的信息,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又产生了相应的财产性利益与人格性利益,因而,将虚拟主体融入调整对象范围的同时,也应将虚拟对象域名权、个人资料控制权等纳入这一范围。

其次,增加民商法法权范围。在时代的不断发展中,法权体系也会随之相应变化,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法权范围也应进一步的创新、增加。高科技时代,人们可以在虚拟空间进行民商事活动,当事人关系、活动范围等与传统民商事活动具有较大差异,这便要求民商法根据当前时代特征,将传统民商事活动中未能涉及到的部分纳入到法权范围中。例如域名权的保护,域名是网上民商事活动中的一种标示符号,是网络商业领域商业地位的体现,其专用权应得到民商法的保护。再例如信息控制权,当前的高科技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商家争夺的重要资源,大量个人信息的获取,有助于商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很多商家为了获取个人信息不择手段,给网络用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而,民商法中也应加强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保护,避免其信息被非法获取。

最后,对代理制度进行优化创新。民商法调整主体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代理制度的进一步优化。电子代理人在预设情况下,代替当事人发出或接受邀约,但是代理人的智能化程度不足,无法独立承担财产义务,不具备灵活的思维,因而在实际运用中会制约代理的开展。因而,民商法应针对这一情况制定相应的民商事主体确认手段及制度,为交易者营造具有真实感受的法律保障空间。

2.民商法实施原则创新的实现

首先,坚持安全与效益相均衡的原则。高科技时代的来临,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带来一定的法律效益。在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中,高科技会加大对民商活动安全性的影响,同时,民商法则需要不断实现自身创新发展,融入安全与效益相均衡原则,保障双方的共同发展。例如在网络支付安全、电子交易安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制度,要求用户必须实名制,并针对其中影响安全性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坚持平等自治原则。民商法始终保持平等中立,使各个主体都能够平等的应用有效资源,并遵守自治原则。例如所有主体都能够平等的运用媒介资源、享受技术保护,但是在进行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当事人双方意愿,签订相应的协议条款,且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条款进行适当的变更,实现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结论

民商法的创新是当前高科技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民商法应充分结合时代发展特征,对传统民商法中的价值体系、原则等方面展开创新,并采取相应地实现措施,通过不断的革新发展,使自身价值得以充分发挥,促进我国社会及经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金卓颖.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5(25):267-268

[2]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2(2):243-244

[3]洪涛.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J].法制与社会,2015,7(7):11-12

何大尤(1976.4~),男,籍贯:湖南郴州,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事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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