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2016-01-31 21:33薛桂菲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杂技著作权法

薛桂菲

(225100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扬州)

对我国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薛桂菲

(225100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扬州)

杂技艺术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著作权得到保护的角度看,从杂技作品的认定、杂技作品的表达成分和其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杂技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建议,以此理清有关杂技作品著作权的一些基本问题,加强人们运用杂技著作权保护的能力,更好的推动杂技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杂技;表达实质;权益

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杂技是历史悠久的传统表演艺术之一,中国杂技大约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萌芽。从秦朝角抵戏、汉朝百戏、唐朝杂戏到元朝把戏,解放后至今,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著作权法把杂技增加为受保护的作品,有利于杂技艺术的发展。但因杂技艺术本身的独特性,著作权法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大的难度,笔者通过对已有研究与实际的分析与探索,以更好的让立法得以贯彻和实行。

一、我国杂技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1.案例分析——“俏花旦”诉“天女散花”案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两次给浙江曲艺杂技总团发出律师函,指出浙江曲艺杂技总团的《天女散花——空竹》节目侵犯了该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希望洽谈解决,并且提出了赔偿的请求和数额。浙江曲艺杂技总团称《天女散花》节目系其自行创作、编排、演出的,没有任何侵犯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俏花旦》著作权之处。该案件是中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此案例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杂技作品的保护对象,即杂技作品的表达的问题,主要是作品中的艺术部分,而不是表演中的技巧成分。因此本案中是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例也由此引出本文的内容,分析著作权所保护的杂技作品的对象及著作权的表达实质问题。

2.我国杂技作品的表达成分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和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这是其立法宗旨。有笔者指出,从广义上来说,杂技作品属于文化产品范畴。杂技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行为,与近年来我国文化领域法律意识的提升有直接的关系。杂技作品的著作权真正应该保护的是其中的艺术成分,杂技艺术一方面是对过去的传承,另一方面是对现在已有形式的创新,是表达上的不是思想上的创新,技巧是为人们所不断练习和传承的,可以共有的内容,正是人们通过对技巧的不断挖掘,才能创造出更精彩的作品。

笔者认为,表演者及其表演在杂技作品中是不可或缺的。著作权意义上的表演,并不是简单的动作和技巧的堆砌,传播作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表演背后带来了巨大的价值和利益。出色的表演,会使作品传播越来越迅速,容易面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对表演的保护也应紧随其后。

二、我国杂技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沈阳杂技团对《天幻》、《双人皮条》、《力量》进行版权登记,在全国杂技类作品中属首次,在全国起到了示范效应。由于杂技和其他艺术作品相比有很多特殊性,人们对杂技的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与了解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1.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界定不清

著作权人本身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张爱丽在其文中指出,具体到杂技作品,著作权主要是“全部人身权以及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有时可能会涉及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谈及杂技艺术,必会想到作品的创作者和表演者,两者相辅相成,有的时候创作者和表演者是同一人,没有表演者,杂技的艺术价值也就不能体现出来,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也就是创作了作品的人,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该是创作者。表演者只是将设计出来的整套杂技动作通过自己的肢体等像外界展现出来,而杂技作品背后的设计构思、设计理念等都是属于创作者的。在一定的保护期限内,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人应是其创作者,超过期限后,人们可以对其脚本进行修改优化和再创造,从而又产生新的著作权。

2.杂技人员权益受到侵害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杂技也由原本的传统形式有了更新的发展与进步。网络视频为杂技视频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杂技创作者和表演者们的市场意识薄弱,在新媒体大量获益的情况下,缺乏维权意识。比如光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买光碟在家中欣赏作品,而且这样可以留作纪念,但这样的复制发行的行为也是侵犯了杂技作品的创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

三、我国杂技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探究

学者曾指出:“杂技维权的难度主要在于界定一个杂技节目是否侵权的因素不确定。一个杂技节目包含多个元素,模仿了其中几个因素、模仿到什么程度算是侵权,这个量化标准不好把握。”结合现有的法律制度,针对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探究。

1.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人们在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向社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将杂技作品与商业机制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有的市场机制,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还能欣赏到完美的作品。处理好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两者的利益能在的相同的环境下共存,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发展需要,著作权的保护也能更好的实施和实现。

2.新媒体环境下加强监管力度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保护杂技作品在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传播权也是当前一个重要的问题。新媒体环境给各类视频作品提供了广阔的商业化空间,要想实现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权利人必须积极进行维权。国内网络技术已经可以实现对整个互联网的海量视频进行检索、扫描,从中搜查有无盗播作品,当发现有盗版侵权视频时,可以申报网络管理者,对此视频等进行查处并处罚,必须具有一定的惩罚力度,这样才有一定的威慑力,才能减少这样的行为,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四、结语

国内现有的对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力度还不够,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后更值得业界学者进行深入研究,真正理解杂技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乃其表达的艺术成分,理清其著作权人和表演者之间的区别,权衡各人员与公众之间的利益。通过加强立法,以此为杂技事业的发展寻求更为广阔的天空。

[1]于平.中国杂技艺术的发生、演进、类分与美化.艺术百家.2011年第2期

[2]张靖岩,汤玲.杂技作品成知识产权新宠.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 年07月10日

[3]齐春生.加强杂技艺术著作权保护 促进杂技事业发展繁荣.中国艺术报.2010年01月29日

薛桂菲(1993~),女,汉,籍贯江苏如皋,扬州大学法学院学生,硕士学位,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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