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2016-01-31 21:33李俊娇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客体环境污染危害

李俊娇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环境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李俊娇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环境污染问题在当今世界越来越严重,已逐渐成为困扰世界各国发展的瓶颈,环境污染犯罪作为一个新型的犯罪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公众和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论述环境犯罪三大特征的基础上,对环境犯罪的客体认定和环境污染归责原则进行了剖析,以期为相关部分治理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环境犯罪;特征;归责原则

一、环境犯罪的特征

(一)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在环境犯罪中行政法起的作用非常重要,环境犯罪的构成必须要有对环境造成了危害,而这个危害行为的相关标准和鉴定书由环境保护部门来制定的。许多关于环境犯罪的案件,由于环境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取证方面难以实现,所以只有依靠行政机关的职能,他们对此相关的报告及处罚行为非常重要。

(二)环境犯罪产生后果的不特定性

环境犯罪是一个新型的特殊犯罪,构成环境犯罪主要在于对环境的破坏及其污染程度,但是这是程度是难以确定和把握的,由于环境具有自净能力和再生的能力,但是这个过程是无法估量的。当环境污染的自净能力相对于比较大的时候,虽然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是与之前的危害程度会减小;当这个能力超出范围后,环境的危害程度是难以预测的,并且会影响周边的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三)环境犯罪在认定上具有复杂性

环境犯罪是一个难以把握的犯罪,相当的复杂,并且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大。有些对环境的破坏能力是缓慢的,难以察觉,所以给环境造成的危害相当的打;而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在现今又是难以预测的,所以环境犯罪的认定是非常复杂的。

二、环境犯罪的客体认定

(一)公共安全说

公关安全说认为的是,环境犯罪所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物。这种观点是有缺点的,它的对象是人,主体没有涉及自然和环境破坏。环境犯罪不一定会直接危害到人的法益,这个是片面的。因为有些环境犯罪虽然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但是这种危害又是间接的,极小的。所以在认定环境犯罪的客体使,把间接的客体作为直接客体是片面的。

(二)环境保护制度说

环境保护制度说指的是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制度。这个观点也是有不合理之处的,环境和环境资源完全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环境资源是属于环境犯罪的一部分,很明显这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概念,环境犯罪比环境资源的范围更广,更大,两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所以把环境保护制度作为客体来说是不合理的。

(三)双重关系说

对环境的污染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应该是人与自然和人之间的双重社会生态关系。双重关系,更有利于保护环境,保护人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环境污染犯罪作为行政犯罪,和传统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双重关系说巧妙地缓解了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更有利于社会环境,保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观。总之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对象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用以作用于环境的、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以至应受刑法处罚的有害物质,它只是一种媒介,并不直接体现犯罪客体或者犯罪对象,但是对于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污染归责原则分析

(一)严格责任原则制度

严格责任原则应该是基本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已经发生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而造成的后果是基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确定①。严格责任不适用一开始就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之一,但它是用于工业事故。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严格责任只引进来弥补在该领域的环境破坏。

但现在,人们重新审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很多人做了很多严格的责任问题,大多是否定它的价值趋向。这主要是因为:①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截然相反,这两个不能与责任的适用原则不应该是,在出现的系统,同时结合;②严格责任的原则,不应该有法律责任的一些教育和预防。严格责任的发展混淆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③缺乏严格责任的灵活性。其通常采取在立法中枚举类型方式,它是难以应付的新兴情况,情况发生了变化;④严格责任原则本身是存在逻辑矛盾的,不能使自己的论点没有漏洞。因此不是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性推定原则,而是建立和完善公民和社会保险制度。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应用

笔者认为,严格责任的原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①难以证明行为人的过错。②该物质或装置的毒力是非常危险的,难以防止。③受害方,损害双方力量悬殊的平衡,受害方薄弱,无奈的情况下,单靠一己之力根本无法与当事人受伤害的有关法律保护的平衡,受伤的竞争,只有倾斜,为了体现公平的。在严格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救济的受害人,不具有证明损害主观方面,同时罪犯不能作为免责辩护,也不能没有过错的豁免,这是对受害者的支持和过错推定原则公平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严格的责任侵权责任的环境。大陆法系和普通法原则,都有自己的优势。

在环境污染侵权上,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是想要展开严格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许多的环境立法,建立严格的责任的原则,体现在一般的一元责任制。大陆法系国家,它没有严格责任的危害一般规定,因此在环境污染的某些方面只能通过类比适用于其他国家。

在立法上,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06条又会有124环境侵权的适用于严格的责任的原则,侵犯一个特别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环保单行特别法,例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和“放射污染防治法”的反映。

所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原则的行为有其独特的价值,应该作为基本环境侵权责任的原则。

四、结语

环境问题是一个非常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的所有行政管理方法需要注重科学性,切合社会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求,全面兼具到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每一个环节。

注释:

①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连鹏.学术交流,2010.

李俊娇(1992~ ),女,汉族,贵州桐梓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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