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

2016-01-31 21:33段志红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民商法信用

段志红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

段志红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信用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推出个人信贷的业务,个人信用也渐渐的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网络。个人信用的好坏影响着整个信用网络,一旦发生断裂现象,会破坏整体信用关系的连续性,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可避免的危害。本文以民商法为切入点,探讨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的融合,建立更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融合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现状

个人信用体系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目前我国正处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初级阶段。

随着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注重信用体系的建立。信用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机构依靠个人信用体系扩展自己的商务领域,个人信用体系也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

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数据收集不规范

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个人行为的社会化程度加深,使得个人信用的信息分布分散,想要建立并且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就必须要收集和整理大量的个人信息,而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善,就导致了很难将散乱的信息整理全面。并且由于人力财力的有限,想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体系的数据库,杜宇商业机构来说相当困难。所以经济市场就出现了个人信息不完善但是交易却仍在继续的现象。这个现象导致了一些问题出现。比如名校贷借贷平台因为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仅仅依靠学生的学历向学生发放贷款,结果很多学生因为无法承担这一笔贷款,而逃避现实希望可以逃过追债的危机而拖延或者拒绝还款,法律起诉诈骗最后不得不依靠父母还款,不仅加重了家庭负担,并且对个人的信用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沿用传统的信用制度

信用的发展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还依旧处于传统的阶段,比如小学生考试作弊这个信用不好的记录可能会伴随着他的整个人生,人们依照“三岁看到老”的传统眼光去看待一个小学作弊的人,判定他信用状况不好,这极有可能有失公平。因为人的道德素养随着时间可能增高可能降低,依照传统的个人信用档案袋体系很难区分一个人真实信用到底是高是低。

(三)缺少信用保护措施

我国的信用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关于信用原则的强制保护政策比较少,个人信用问题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导致个人信用问题得不到解决。民商法中确实存在一些常见的信用原则,但是原则是一种理论性的东西,对于个人信用的体系的建立起着指导和辅助的作用。个人对原则的理解各不相同,运用也不一样。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就有可能会出现在信用制度原则上投机取巧的人。

三、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措施

(一)建立基础信用数据库

商业机构有限的人力财力和个人信用数据的分散使得商业机构无法建立一个信用数据库。尽管一个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商业机构之间依旧很难分享自己的商业数据合伙建立一个信用数据库,所以商业机构可以委托一些平台建立基础信用数据库。比如蚂蚁花呗的信用管理,很多的融资和借贷平台(来分期,趣分期)通过蚂蚁花的个人信用评分标准来判断应该对于个人发放多少借款。而个人信用一旦出现问题,所有的借贷平台将大幅度降低借款的幅度甚至不予借款。建立这样一个数据库,对于融资借款平台以及提供数据库的平台都有好处。

(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1)改变传统的建立个人信用的制度。人的一生处于发展之中,三岁看到老并不一定对所有的人都适用,仅仅依靠传统的档案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虽然看起来经验老道但是缺乏一定的进步性与科学性,道德指标并不是衡量一个人的唯一标准。所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结合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比如建立评分标准:个人实际收入占30%个人信贷交易以及个人逾期情况查询占据60%的比例,其他占10%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建立信用评分制度。

(2)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有可能对个人经济安全带来隐患,严重者甚至影响个人人身安全。比如电话号码的泄露可能会被诈骗短信骗取钱财。

(三)明确民商法对信用的政策性保护

我国处于信用制度的探索阶段,一些由信用造成的经济问题与经济纠纷应该被具体分析,明确法律法规的界限,并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解决方案。因为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在概念与原则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运行中会存在一定的障碍,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有两个不同的体系:一个人是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另一个是民商法中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明确了不同的体系后明确民商法对于信用制度的保护政策对于个人信用的构建有重大的意义。

(四)不断强化政府的职能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让人们自己对自己的信用行为负责任,但是个人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人们对于信用的重视程度并未达到一个理想的高度,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社会环境支撑造成的。所以在民商法和构建个人信用制度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发挥自己的职能对于民商法与个人信用制度的融合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所以政府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不断强化自己法律意识和常识。除此之外社会舆论的导向会极大的影响人们的个人行为,政府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的情况对于守信的个人行为进行鼓励,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行为进行批评和惩罚。将讲信用的观念潜移默化到每个人心中去。

四、总结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制度的融合,一方面需要民商法对于具体的个人信用问题具体分析,并且提出具体的保护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措施,另一方面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律的清楚定义,政府舆论的引导,还需要民商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只有将民商法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结合起来,才能够彼此融合发挥更大作用,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以及可持续发展。

[1]余靖.民商法中诚信信用的原则与内涵[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3):121-123,127

[2]董玉鹏,孙岩.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学术探索.2014,13(9):45-48

段志红(1989~),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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