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解决纠纷为民事诉讼目的

2016-01-31 22:48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私法目的论纠纷

周 丹

(223001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淮安)

以公正解决纠纷为民事诉讼目的

周 丹

(223001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淮安)

民事诉讼目的论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之一。民事诉讼目的论在一段时间的广泛探讨后又重新陷入了沉寂。民事诉讼目的论研究陷入当下困境的原因,一是不适应时代发展,二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定位于公正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目的;研究困境;公正解决纠纷

近几年,民事诉讼领域更倾向于讨论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病,如何借鉴国外民事诉讼制度的先进成果,关注的焦点集中在 “实用性”更强的问题上,而包括诉权、民事诉讼目的在内的抽象理论研究又再次陷入沉寂。难道真如高桥宏志所认为的“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对于促使人们考察民事诉讼法学说的前后一致性,认识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有作用,但民事诉讼目的论太过抽象,亦无明确的优劣基础,与其对此争论不休,倒不如把时间和精力都用到讨论更现实、更具体的问题上去”?搁置说的提出,预示着目的论的研究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如何使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真正成为立法上或诠释上设计新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指导,仍将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否则,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将失去其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困境分析

对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困境分析,必须以梳理既有研究为起点。在梳理之前,需要明确的一个观点是民事诉讼目的论多种多样,每一种民事诉讼目的论都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民事诉讼目的论都具有符合现实发展状况的合理性。

(一)既有研究梳理

在国外,德国和日本是最早把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的国家。在这两个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研究已经非常深入,尤以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及权利保障说影响最大。英美法系则以程序保障说影响最为广泛。

1.私法权利保护说

该说又叫“权利保护说”,十九世纪初期出现了该说,该说一直以来都在德国占据通说地位。该说的主要观点是,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因是反对私力救济,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予以保护。权利保护说把实现实体法规范作为其最终目标,并且它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特别强调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实体权利。

2.私法秩序维持说

该说又称为“维护法律秩序说”,形成于二十世纪初期,是在批判“权利保护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奥斯加·标罗和狄骥是该说的主要代表人物。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不在于维护某个当事人的私法权利,而在于满足社会整体的现实需要。国家制定私法制度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必须借助民事诉讼制度来有效维护这种私法秩序。尽管民事诉讼制度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保护私法权利的作用,但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者而言,维持社会现存的私法秩序才是其根本目的。

3.纠纷解决说

日本学者兼子一教授是该说的创立者,该说从二战后出现一直到今天,始终在日本占据通说地位,兼子一通过对“私法秩序维持说”进行批判,逐步建立起纠纷解决说。兼子一认为,民事诉讼是以解决纠纷为其出发点,而不是以对原有实体权利的确认为出发点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纠纷如果以和解、调解等诉讼以外的方式来解决,结果必然是不能达到妥善的效果,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民事诉讼来有效解决这样一些比较棘手的纠纷,这也体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最核心意义之所在。故而,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程序保障说

英美法系对民事诉讼目的研究比较少。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民事诉讼目的学说是程序保障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可以视为该说的鼻祖。该说是以“正当程序”(Due process)这个观念作为基点来探究民事诉讼目的。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不在于其结果是正当的,而在于其程序是正当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其实归结为一点,就是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又能实现各种程序权利。该说还指出,法院不应该把诉讼过程仅仅看作是判决或和解的必经阶段,而应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自身应有的目的来把握。

5.权利保障说

日本学者竹下守夫于1994年提出了权利保障说,他是从民事诉讼与宪法中司法的作用之间的关系为出发点推导出民事诉讼的目的。竹下守夫认为,依据宪法观念,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实则是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司法的最重要作用就在于保障国民权利,而国民权利是由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所制定并认可的。故而,保障以实质性的利益及价值为全部内容的实质权就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该说认为其与私法权利保护说是有一定区别的,表现在民事诉讼保障的是实质权,但这种实质权却又不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与实质权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请求权只是实质权的一种救济手段,不需要借助诉讼来保护之。权利保障说的实质就是对实现实体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实质私权)的保障,把贯彻执行实体法作为诉讼的主要目的。

(二)既有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的缺陷

在对民事诉讼目的论既有研究进行一番细致梳理后,笔者得出了造成民事诉讼目的论研究陷入当下困境的原因,一是不适应时代发展,二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时期民事诉讼目的论的时代局限性

每一种民事诉讼目的学说都是在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私法权利保护说就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极度膨胀的现实,满足了资产阶级对于法的安定性的要求。私法秩序维持说则深刻地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现实需要,个人主义被抑制,社会本位主义占据主导地位,资产阶级迫切需要法的社会妥当性,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干预。纠纷解决说的产生则得益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需要快速处理大量纠纷的现实需要。程序保障说则反映了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对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追求。这些民事诉讼目的论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才得到了发展。但今时不同往日,过去的民事诉讼目的学说与当今的时代条件可以说是不相适应的。历史时代条件的变化必然要求重新考虑定位民事诉讼目的。

2.单向度考虑民事诉讼目的

对各种民事诉讼目的说的梳理,让笔者发现大多数民事诉讼目的说都只是从单向度考虑民事诉讼目的,要么是绝对地从当事人角度思考民事诉讼目的,要么是单纯仅仅抓住国家制定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来讨论民事诉讼目的。例如,私法秩序维持说就是典型的以国家角度为单一视角来讨论民事诉讼目的。由于国家制定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恢复处于混乱状态的私法秩序,所以民事诉讼目的是维持私法秩序。再如,私法权利保护说是单纯从当事人角度入手得出民事诉讼目的的典型。个人主义的膨胀让人们关注私有权利,进入诉讼的人们是为了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利,因此,民事诉讼目的被定位为保护私法权利。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当事人和法院,而法院是代表国家的,因此考虑民事诉讼目的应从两个主体着手。

3.将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混同

纠纷解决说的一个最大问题就在于将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混为一谈,未能充分揭示出民事诉讼最鲜明的本质特征。现代社会是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解决纠纷体系的,这个解纷体系不是只有民事诉讼一种方式,还包括社会调解、民商事仲裁、纠纷主体自行和解、行政机关裁决等。不难发现,这些解纷方式与民事诉讼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解决纠纷。但民事诉讼确是不同于其他的解纷方式的,它有其自己的本质特征。若是仅仅将民事诉讼目的定位于解决纠纷,恐怕民事诉讼自己都不能认同。我们讨论的民事诉讼目的是体现民事诉讼自身本质特征的目的,而不是一般解纷体系都具有的共性特点。

4.将目的与手段混淆

将程序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目的实则将目的与手段混为一谈。目的属于哲学范畴,是指人们进行一定行为所想要达到的理想目标。而要想实现这个理想目标,就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手段。人们创造和使用手段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目的决定手段”。因此,目的与手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将其视为一体,必须将二者区别开来。民事诉讼实现目的的手段就在于它有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保障了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故此,程序保障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而非民事诉讼目的本身。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

对民事诉讼目的论研究困境的分析是为了更好地定位民事诉讼目的。在知晓了既往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缺陷后,笔者将改正这些缺陷,沿着正确的研究路径定位民事诉讼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进路

结合上文总结的既有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的缺点,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当前所处的历史时代条件

当前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整个社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们的交往越来越频繁,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使得交往方式更加多元,而频繁的交往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系列冲突。与以往熟人社会里大家不愿使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相比,今天的人们具有越来越强的权利意识,人们更倾向于用诉讼方式解决冲突与纠纷。大量民事纠纷涌向法院,等待通过民事诉讼得以有效解决。并且考虑到人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纠纷不仅要得到解决,还必须得到人们的接受、认同和信任。

2.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的目的与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一个同样的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作用,主体利用客体的目的也可能大不相同。同理,要考虑民事诉讼的目的,不能不考虑民事诉讼的主体利用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和法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代表了国家,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进行审判实现的。民事诉讼目的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3.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解纷方式的本质特征

要准确定位民事诉讼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功能,就必须找出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其他解纷方式有何不同之处。概括说来,民事诉讼的特征有:

(1)强制性。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比较侧重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诉讼不同于此类解纷方式,更加强调强制性。因为诉讼的实质就在于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来解决民事纠纷。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表现了诉讼的强制性,且裁判阶段和执行阶段表现最为明显。

(2)终局性。民事诉讼的终局性表现在判决的既判力排除当事人再次争议的范围。

(3)程序性。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运行对诉讼结果具有不可逆转的效力,这体现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征——具有强制性及终局性,故此,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对程序保障的要求就更加严苛。

(4)纠纷解决过程及结果的价值评价。法官根据法律和程序规则对案件作出判断的这一过程,实则为法律评价纠纷解决的过程。而这一评价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标准包括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基本价值取向。

(5)体现国家意志。民事诉讼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诉讼中,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就是国家意志集中体现的过程。

由民事诉讼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就在于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更追求公正,不仅是程序公正,还包括实体公正。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公正解决纠纷

沿着上述研究进路,笔者开始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准确定位,具体如下:

1.站在当事人和国家利用民事诉讼目的的交叉点上

当事人选择和使用民事诉讼的目的包含有两个方面: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直接目的则是解决纠纷。国家设立和运用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也包含有两个方面:根本目的是国家治理,也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则是解决纠纷。虽然当事人和国家利用民事诉讼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有所不同,但直接目的却是相同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和国家共同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必须以审判权和请求权的结合为契机,也必须以一个统一的目的来融合审判权与请求权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将民事诉讼的一般目的定位为解决纠纷可以说是比较恰当的。

2.突出民事诉讼制度不同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特征

一般来说,社会纠纷解决体系是很多元的,包含有诉讼、纠纷主体的自行和解、社会调解、民商事仲裁、行政机关的调解与裁决等。民事诉讼只是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一员。在不同的社会时代条件下,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具有不同的作用。在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社会加剧转型的影响下,人们愈发倾向使用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且呈现居高不下的数据状态,这都表明诉讼已经是当今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手段。相比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更强调其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国家特别强调诉讼的公正性,因而诉讼制度可以替代甚或是直接排除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纠纷。这种公正性不仅包括过程公正,还包括结果公正。

综合1、2两点,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定位于公正解决纠纷。在民事诉讼目的中,“公正性”和“解决纠纷”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是不可任意分割的。从审判获得正当性的角度出发,只有在诉讼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都体现出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当事人才可能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并不再争议,纠纷也才可能得到最终解决。只单纯强调民事诉讼所标榜的公正性,或是片面强调纠纷解决的重要意义,都不能完全表明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表明民事诉讼的实际意义。可以发现,以“公正解决纠纷”为民事诉讼目的是能够适应当前的时代要求的,“解决纠纷”满足了民事纠纷大量涌入法院亟待解决的现实,“公正性”则表明纠纷的解决程序是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的,这也使得“公正解决纠纷”能够适应当事人及普通公众对诉讼结果接受认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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