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分析和比较

2016-01-31 08:04杨广辉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条专利审查专利法

杨广辉

(10008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北京)

实用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分析和比较

杨广辉

(10008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北京)

实用性和说明书充分公开是专利法中的两个重要法条,也是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经常会用到的两个法条,是一件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尽管这两个法条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是两者涉及的对象、判断方法以及判断标准是不同的,所强调的缺陷类型在本质上也是不同的,应当正确理解它们的本质和内涵,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结论。

专利审查;实用性;说明书充分公开;比较

一、引言

实用性和说明书充分公开是专利审查中的两个重要法条,也是一件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二、实用性的要点分析

从法条上来看,具备实用性的专利申请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缺一不可。实用性法条的内涵,应当从以下五个要点来考虑:适用领域、适用对象、“能够”的含义、效果的界定、存在缺点与实用性的关系。

适用领域:尽管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中并未明确指出在什么样范围的领域内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应当在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其适用的领域范围,如农业、手工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不可对领域做狭义的限定。

适用对象:实用性法条的适用对象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两者都可能存在不满足实用性要求的问题。

“能够”的含义:“能够”一词表示一种可能性,也就是说,从科学规律出发,认为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行得通即可,并不要求已经做出了具体的产品。

效果的界定:积极效果指的是有益效果,应当从多个角度来考量,只要发明在某一方面存在有益效果即可,除非发明存在完全无益的效果,如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等,才认为发明无积极效果。

存在缺点与实用性的关系:存在缺点与不具备实用性并不是同一概念,客观上来讲,任何发明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发明存在某方面的缺点是正常的,也是未来进一步改进的基础。

如《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的那样,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如永动机等)不可能制造或者适用,也不会产生任何积极的效果,不具备实用性;对于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其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适用,也不具备实用性。

三、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点分析

从法条上来看,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唯一要求就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这里的“清楚、完整”仅是形式上的要求,不同技术领域所要求的清楚和完整程度也不尽相同,判断清楚和完整程度是否合适的唯一标准就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正确理解这一法条的含义,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适用对象、判断方法、判断标准。

适用对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仅适用于说明书,仅用于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与权利要求无关;而且,仅是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内容,而不一定是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如果某个技术方案仅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那么其也不适用于该法条。

判断方法:建议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达到的技术效果这三个方面来考虑,即来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手段,是否能够解决其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实现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判断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之间是否是一致的。

判断标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就是法条中明确指出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按照之前的判断方法得出的结论是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之间是一致的,那么就认为满足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的说明书充分公开;否则,认为发明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

四、实用性和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比较

根据上面的要点分析可以看出,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为了使两者之间的关联和差异更加明晰,下面从判断主体、判断客体、判断标准、法条内涵、指导意义这五个方面来对它们进行比较。

判断主体:实用性和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主体是一致的,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判断客体:实用性的判断客体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部分,而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客体仅是说明书,而且是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内容;在判断客体上,实用性和说明书充分公开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判断标准:实用性的判断标准是“能够实施并产生有益效果”,两者需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是“能够实现”,即要求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之间必须要一致,即利用记载的技术手段,是否能够解决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

法条内涵:从实用性和说明书充分公开这两个法条的本质上来看,实用性强调的是发明技术方案是否存在固有的缺陷,如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由于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对象而无法在产业上实施等;说明书充分公开强调的是说明书在撰写层面上是否存在缺陷,如根本未记载技术手段、记载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或者记载的技术手段与技术问题之间不一致等。

指导意义:由于实用性强调的是发明技术方案是否存在固有的缺陷,因此当指出发明不具备实用性时,也就意味着类似的发明构思均存在这一缺陷,一般情况下这种缺陷是无法克服的,需要改变发明的思路才可能克服这一缺陷。而由于说明书充分公开是由于撰写方面的缺陷而引起的,因此在后续的专利申请中,对申请人而言,存在通过完善、补充或者修改等方式来克服这一缺陷的可能性。

五、结语

实用性和说明书充分公开这两个法条是专利审查中的重要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理解每个法条的含义和本质,掌握两者的判断方法和判断标准,明晰两者之间的关联和差异,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认真研究、谨慎判断,尽可能给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结论,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质量和审查效率。

杨广辉(1980~),男,硕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四级专利审查员,从事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工作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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