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事实的两种矛盾浅析

2016-02-01 05:23龚洪迪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普遍性矛盾冲突

龚洪迪

(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规范与事实的两种矛盾浅析

龚洪迪

(264005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在哈贝马斯看来,将法律的有效性与事实性分开是正确的,但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商榷。重要的并不是说法律的有效性与立法程序和法律文化存在着密切联系,而是把它们区别开来,并且把前者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法律的有效性就是法律的合法性或正当性,而法律的事实性直接表现为特定文化所认可的立法程序,也就是合法律性。

规范;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取向

法律制度中处处显示者法律在对事实抽象概括后的“理论偏执”,标准的行为模式背后隐含着与现实的冲突。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特殊事态愈趋繁多的今天,很多规范需要我们重新考量、慎重对待。现在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法律事实,如果严格按照原本的标准模型来处理,其产生的结果可能会偏离我们当初设计制度模型时所预想保护的法律价值或社会关系。

如善意取得,现在大量的房产交易案例表明:一些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往往会导致利益失衡——虽然实现了预设价值的保护,但却产生了更大的负面后果。亦即说它保护的价值相对于它否定相应社会关系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来说微不足道。当然有些情况呈现的困难纯粹是规则与现实 本有的矛盾和对立,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是无能为力的,这种矛盾甚至是先验的,在我们设计出理论之前它就躺在那儿了,赵汀阳的《论可能生活》中有相关的详细论述。我们研究具体理论要解决的冲突当然是在法律制度可以解决的,是我们所能及范围内的。

一、两种矛盾

柏拉图的理念论和欧洲中世纪发展出的共相都表明出我们人类意识思维模式中的倾向,我们常常把某些相似(或是感官上或是理性思维上的)的物划归为一类,并认为它们有一种先在的共同的本质或精神等待着我们去探索和发现。最初这为我们认识世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在知识信息量大增后慢慢显现出各种矛盾与不足。如罗蒂据说的那样,真理与价值被创造出来的,而不是被发现的。语言、自我、自由主义社会等更是如此。一些可被我们归为一个“类属”的事实,它们本身并没有什本有的共相,直到我们人类的意识出现,它们才赋予了一个共同的本质和模式。

规范就是这种思维的产物,它对一类事实分析概括后抽象出一个标准模型等待后续适用。每一事实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共存的,在对每一事实进行抽象概括时,必然要寻找事实之间的共同点即普遍性,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要剔除一些不必要的特殊性。这就致使设计出的具体规范是一种标准模型规范,它无法照顾到每一具体事实中特殊情况。如果为了适用的普遍性,把每一特殊情况都纳入模型规范之内就会违反当初进行抽象概括的本意和初衷。对所有的事实都进行抽象规范化,也即没有抽象规范化。这是一种先验的冲突,它表现了意识与存在的冲突,又隐约地显示出思维的某种内在本质特征。对这一矛盾可以概括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冲突。

规则来源于对各种事实的抽象概括,其中包含着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层次选择的价值倾向与判断。价值取向决定着抽象后具体规范的模型内容,决定着规范相对于事实所处的层次和位置,并在制定与设计具体规范的过程中决定了事实的性质,因为事实之于我们是什么样完全取决于我们心中所持的价值取向。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我们每个人内心都有的价值判断。然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基于不同的生活环境、工作地位、思想认识甚至性格态度都深刻地影响着我们内心的伦理选择。相同的事物在 不同的人看来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和伦理性质。价值选择影响着我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和事物在我们心中所呈现出的原面目。

正是这样大大小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我们在设计具体规范时对事实的确认与判断。但总要择一而处,不同层次价值取向与法律价值取向的冲突就在法律文本之间蔓延开。这种冲突纷繁复杂,既包含了发展过后新事实与旧规范的冲突,也包含了不同法律部门对待事实的不同态度所导致的冲突。对这一矛盾可以概括为价值取向的冲突。这两种矛盾并不是对立的,它们互相交叉,本身来自同一本源,可能有所区别,但就事实来讲,它们都属于社会展开的结果。

二、结语

如学者范亚峯所说,现代法律系统中存在着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说到底是根源于日常交往和科学论辩所产生的张力。法律与事实的矛盾与冲突正表明了这种张力。

学者与立法者为了建立更加美好的法律制度而不断努力着,他们不断地细化规则、翻新法典,并且努力地提高立法技术,扩大考察范围。成文法国家和判例法国家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审视事实和观察法律,以尽可能地使不同的法律制度贴近社会与事实。经济与社会迅猛地发展着,每个人的观念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我们国家的发展在社会各层次都面临着艰难而重要的选择,理论的探索是非常必要的。特别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思考法律与事实的本质对我们进行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来说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本文是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的一种尝试,它的具体细节和各种理论的延展文中没有进行详细地描述,或者说作者本人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还不甚明晰。法律与事实是一个大方向,里面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我们进行法学其他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1]张文显.《法律的概念》(美)哈特,2003-02

[2]陈林林.《法律与道德》(美)庞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3]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07

[4]童世骏.《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德)哈贝马斯(译).三联书店,2003-08

龚洪迪(1992~),男,河南人,汉族,研究生,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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