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收集及司法实践运用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证言证人人民检察院

李 杰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证人证言的收集及司法实践运用

李 杰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通过证人证言我们可以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厘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同时证人证言又是对其他证据的补充与说明,是证据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收集证人证言时应采取个别询问的方式,询问时不可对证人进行暗示或对处理结果进行讲解,应该让证人对自己所了解的事实自由陈述。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人证言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受主观情绪影响较大,其真实性与客观性很难得到保障,我们应在保护证人作证及加大对证人作伪证的处罚方面进行相关立法。

证人证言的收集;司法实践;司法建议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起诉、审判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否收集到真实的有价值的证人证言将会影响案件能否顺利的进行,因此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应当运用合法的手段、正确规范的标准确保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真实客观的,才能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将会得到客观公正地审判,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人证言的收集

(一)证人证言的收集主体

收集证人证言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但辩护律师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也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自主的收集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表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是收集证人证言的法定机关;《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表明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向证人收集证言,享有一定的取证权;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充分说明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可以收集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此时的证据应当也包括证人证言。

(二)收集证人证言的过程

在对证人询问的过程中收集证人证言。一般程序为:对证人的询问应当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并且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询问;询问证人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询问前应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间的关系,拟出询问提纲,避免对证人进行询问时的盲目性;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可采用互相启发诱导式的类似开展讨论会、讲座谈会等形式的询问方式;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查看或读给证人听以核对内容是否正确,在核对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摁手印。

(三)收集证人证言时的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正确性与有效性,我们在收集时要注意法律、方法、方式等各方面的要求。第一,我们询问证人时要选择适当的时间与地点。《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第二,对证人进行个别询问是询问证人的一大原则。在同一案件中,当司法工作人员向数个可能了解案件的证人询问时,为防止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要采用个别询问的方式进行。庭审过程中证人不能参加旁听,假如有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且证人参加了庭审的全过程或重要过程,则会影响证人对案件的认知,进而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因此,司法人员应当注意证人的出场时间,只有需要时才让其出庭作证。第三,应当询问证人掌握、知道、了解的关于案件的事实,不能询问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并且不能强迫证人回答自己没有了解到的内容。特别注意的是当询问未成年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未成年人熟悉的地方或环境中进行。第四,暗示性提示在询问证人时是禁止的。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必须要求证人提供的证言客观真实,没有受到其余人的思维暗示与提醒,只有这样才可保证证言具有价值,所以工作人员不能对证人进行暗示性的提问。

(四)证人证言的提取与固定

证人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主要载体,是办案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因此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要记录并且制作证人笔录。在案发现场询问证人证言时办案人员应主动向证人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让证人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自己所了解到的事实情况,同时我们的办案人员要做好记录工作,可以采取录像、作笔录的方式固定证据;在非案发现场询问证人时要对自己的身份向证人作好解释,让证人在心理上认同我们,同时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注重对证人的保护,尽可能地防止社会不良环境对证人造成影响。在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为了保证笔录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要在最后请证人当场对我们所记录的笔录进行检查核实,若有补充详细记录,若无异议请证人签字。因此,记录证人证言我们要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不恶意曲解、篡改。

二、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的运

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中警方为了更好的了解到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以及事故现场的众多细节,警方除了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控制外,还现场询问了解案件情况的学校校门卫工作人员以及在事故现场练习武术的武术协会的学生。一位校门卫告诉警方李启铭(化名)在事故发生后企图逃离现场,遭门卫及众多学生围堵后停车,一位目击学生告诉警方两位受害者被撞后腾飞的很高,其中一位受害者落下后又被轿车前挡风玻璃和反光镜再次撞到。校门卫和目击学生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都认定为证人证言,从他们的陈述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李某某驾车速度远远超出学校规定的车速,并且有肇事后逃逸的嫌疑。

从此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证人证言可以很好地补充其他证据的不足(例如对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同时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例如许多学生闻到李启铭身上有很重的酒味,对认定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帮助)。证人证言在此案件中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印证其他证据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证人证言在运用中的相关建议

首先针对证人故意作虚假证词的我们应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有关部门应完善针对证人作伪证惩处方面的法律规定。工作人员要告知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以及会受到的法律处罚,让证人晓知利害,从心理上胆怯进而减少作伪证的可能性。

其次针对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而造成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立法机关要加强对证人保护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证人以及家属的保护,不能让证人在维护了社会秩序、帮助司法工作人员还原案件事实后受到来自外界的打击报复。

再次针对证人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而导致证人财务支出或单位克扣证人工资等情况,立法机关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来保障认证的权益。因从事司法行为而支出的交通费、伙食费的相关部门要给予补偿,不能让证人因履行义务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对于证人因作证而被开除的司法部门可以联合救助保障部门给予提供基本的生活补助,保障其基本生存能力,同时联合就业指导部门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帮助证人再就业。

最后针对阻挠证人作证甚至对证人以及家属打击报复的行为,我们的司法部门应主动向证人及家属提供保护,同时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治处罚力度,尽最大可能缩短此类案件的审判时间,并且向社会通报宣传,使人们认识到此类行为及做法的后果,从而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1]王建华.民事诉讼证据实证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郑吉文.浅论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J].大家论坛,2010.

D

A

李杰(1990-),男,汉族,山东东营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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