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研究

2016-02-01 08:56代胜文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案件线索初查犯罪预防

李 俊 代胜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研究

李 俊 代胜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新尝试,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的最终目的是控制犯罪,以达到减少、控制腐败的效果。当前,职务犯罪日趋呈现专业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为达到反腐败的良好效果,需要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紧密对接,使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文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必要性、实践弊端,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制度;机制

一、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必要性

预防业务与其他检察业务相比,既有自身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又蕴含于检察机关各业务之中,因此,必须立足于法律监督整体职能优势来开展。但从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没有充分发挥出这一优势。

(一)重查处、轻预防

从办案实践分析来看,侦查部门对个案预防基本置之不理,只把精力集中在案件的查处上,个案预防流于表面和形式,应付考核,导致侦查人员丧失个案预防的主体地位。

(二)信息共享不及时、缺乏协调

侦查人员因为案件保密的需要,往往不愿意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预防部门,造成预防部门不能及时梳理出针对案发行业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方案。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实践与弊端

(一)各地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将预防部归入侦查部门,随案跟进预防;二是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相互融合,共同实施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三是侦查和预防部门虽然相互独立,但预防部门可以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从而开展预防。以上三种模式虽然在具体操作中有所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工作联动和协调配合,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二)侦防一体化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1.管理层重视程度不高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检察院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确定不同的分管领导,导致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的工作不能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协调。

2.检察职能的配置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没有赋予预防部门明确的介入权。

3.制度执行不到位

各地检察院制定类似《侦防一体化实施办法》等制度的不在少数,但在实践中多数不能按规定执行,存在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的现象。

三、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

(一)优化检察职能配置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侦查职能和侦查成果,因此有必要优化检察职能配置,从而使预防工作在广泛、丰富的社会大舞台中实现职能的延伸和效果的提升。

(二)完善侦防一体化制度

1.确定应遵循的原则

侦防一体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资源整合、协调配合原则;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原则;提高效率、注重效能原则;严格管理、保守秘密原则。

2.明确职责分工

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职务犯罪预防上负有以下职责:在初查、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向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初查、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分析研究发案原因、特点、规律和手段,针对发案单位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及时向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通报职务犯罪案件发案信息及有关情况,协助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和专项预防活动。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侦查和预防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工作由专人负责,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检察长同意。侦查部门向预防部门移送或通报的事项主要包括:对初查未立案侦查的案件,确有开展预防必要的,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抄送预防部门;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在案件立案后5日内,应当通知预防部门介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预防部门,侦查终结后15日内将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抄送预防部门;对于受理、查办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专项工作动态、结合查办案件开展预防工作情况等资料及时向预防部门通报;对于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判决生效后,经主管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可以借阅案件的副卷材料,侦查部门应及时协助。预防部门向侦查部门移送或通报的事项主要包括:通过预防调查发现的犯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通报给侦查部门;开展预防工作的综合情况、职务犯罪状况、动态趋势等分析报告应当及时通报给侦查部门。

(三)建立案件线索处置机制

1.认真分析筛选,提高成案率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是反映犯罪事实脉络或者具有侦查头绪的信息资料。反映犯罪事实脉络越清晰、头绪越多的案件线索其可查性和成案可能性越高。预防部门收到的案件线索一般可查性和成案率都比较高。但其中也有一些属于重复举报和多年缠讼的来信、来访,或者是不属于职务犯罪的其他问题。如果不加分析的一概而论,统统移交给举报中心,不仅可能使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线索被延误,错过有利的侦查时机,还可能让那些侦查价值不大的案件线索占用侦查环节宝贵的人力和物力。所以,预防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并不是简单的直接向有关部门移送,而是首先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分析挑选,再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以提高所移送案件线索的成案率,达到充分利用预防资源,减少或者避免浪费侦查资源的效果,实践中分情况,采取不同的操作方法和移送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具有可查性的案件线索,预防部门在分析筛选的过程中,一般都要尽可能的进行一些简单的调查了解,进一步丰富案件线索,分清轻重缓急,然后提出移送意见。经检察长或主管预防的副检察长审批之后再转举报中心或侦查部门处理。其中,对于一般案件建议移送举报中心,对于重大或者情况紧急的案件建议直接移送侦查部门,同时向举报中心备案。

对于举报不详、可查性不大的重复举报、来信、来访,由预防部门登记,处长、科长直接批转控告申诉部门或举报中心。把这些材料按职能分工,及时分流,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免不必要的占用预防部门的工作精力。

2.适度初查部分案件线索

预防部门一般不介入案件初查活动,但是对有些案件线索,预防部门能够借助开展预防活动的有利条件进行初查,而且有利于预防部门及早掌握预防单位管理情况,便于开展预防活动,预防部门在经过检察长批准之后进行初查,同时向举报中心备案。完成初查之后,具备立案条件的再经检察长批准,直接向侦查部门移送。

(四)构筑检察内部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都蕴涵着法律监督价值,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是为了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制定制度、线索处置、预防调查、预防介入等都是构建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具体措施,但在具体实施侦防一体化的实践中往往由于内部监督的缺失,致使出现诸如制度执行不到位、线索处置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专门针对侦防一体化的实施建立检察内部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统一领导侦防一体化工作的同时,有必要对制度执行、线索处置等进行内部监督,监督工作具体落实到个案、案件承办人和专门负责人。

[1]章元珍.构建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8.

[2]姚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和解决对策[J].中国检察官,2008.

D926.3;D

A

李俊(1972-),男,汉族,天津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代胜文(1979-),男,汉族,天津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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