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探讨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嫌疑人证据

陈 冯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探讨

陈 冯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审查逮捕程序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造下实现了准司法化,使得检察机关的诉讼手段进一步丰富,能够使得行政审批的审查逮捕程序的不足得到有效地解决与处理。今后需要与刑事司法的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的进步,注重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官的义务,对被裁决人的权利救济手段进行科学的规范,使得辩护律师能够很好的参与到诉讼中,使得羁押审查权具有硬性的保障。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

刑事诉讼中,逮捕是最为强制性的一种措施,审查逮捕是将检察机关作为发法定的机关部门,其工作效果关系到逮捕审判的水平。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审查逮捕制度的改革,使得审查逮捕实现诉讼化、公开化发展,促进审查逮捕程序时下诉讼化的改革。

一、统一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改革方式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改革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公开听审、公开听证、公开审查,这三种方式将审查逮捕的公开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由于改革的称谓存在差异,使得改革目的的理解也存在不同。公开庭审的“听审”参考了法院中的庭审活动,从而改革审查逮捕程序。公开听证的“听证”以行政听证活动为基础,改革依旧停留在行政审批阶段。[1]现如今,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还不够深入,以推进公开化的程序作为主要的目标,程序诉讼化是次要的,只有改革进入到高级环节时才能够发展成为主要目标。

二、保证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合理

公开审查需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开审查需要明确规定。对公开审查的时间进行明确,由于审查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这一段时间需要做很多工作,如果再公开审查就会增加办案的负担,因此对于耗时耗力的案件,比如有法律争议的案件、有证据证明存有刑讯逼供等现象的情况不应进行公开审查。对于特定人群需要保证其人权。比如聋哑人、怀孕的妇女、年满75岁的老年人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不强的初犯、过失犯或者是同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案件,并且带有自首、未遂、立功等从轻、减轻等案件,[2]需要公开审查。

三、多渠道听取审查意见

首先要认真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机关认为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社会性而进行逮捕的原因,依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认真听取批准逮捕后事实与证据的变化,比如公开审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情况。其次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其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等意见。只有犯罪嫌疑人参与公开审查,才能够形成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构成的“三方组合”诉讼结构。[3]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也会犯罪的亲历者,对于案情是最有发言权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参与公开审查需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除了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之外,还需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三是要听取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允许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到公开审查中,并保证被害人参与审查逮捕程序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人身危害、毁灭证据的可能等进行证明。对于遇到集体财产或者是国家财产损失的案件,还需要认真听取单位代表的意见。

最后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审查逮捕的参考,由没有利害关系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专家、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与公开审查活动。

四、强化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内容

公开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事实证据,能够使得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的分析与把握,避免出现重大失误。但是有些案件的事实证据比较复杂,公开审查会花费很长的一段时间,审查证据过程中还需要有完善的程序规则等作保障,但是目前的公开审查程序中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当前审查逮捕中对于逮捕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公开审查需要将逮捕必要性作为主要的考虑的内容,但是对于公开审查的内容也不能“一刀切”,如果一个地区具备足够的条件,公开审查内容中也可以加入事实证据、非法侦查的内容,从而使得人权得到保障,实现公正的司法,有助于公开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优化。

五、结语

审查逮捕制度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逐步推进,但是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因此需要理论先行,在日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是重要的举措,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形成“慎捕”的理念,保证人权,实现公开透明的司法,通过开放式的逮捕方式确立司法的权威性。

[1]陈庆安,林雪标.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考量——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背景[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01:110-116.

[2]柯志欣,刘宪章.当前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之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4,13:39-42.

[3]贾俊玲,林强.四个方面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J].人民检察,2014,12:74-75.

D

A

陈冯,男,汉族,江苏海安人,法学学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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