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事辩护视角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

杜 刚

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吉林 吉林 132011



基于刑事辩护视角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杜 刚

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吉林 吉林 132011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近几年来一直受到国内外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在刑事诉讼中对保障人权以及维护程序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刑事辩护视角出发,在阐述非法证据排除法定程序作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常见问题,并相应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有效辩护的基本思路,旨在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刑事辩护视角;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陈瑞华教授、杨宇冠教授等众多学者都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直接推动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体系的前进步伐。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立法的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如何正确地通过运用这一规则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刑事司法诉讼中刑辩律师面临的最大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法定程序的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项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诉讼中具有其独到的法制作用,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准绳。非法证据排除法定程序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讲,非法证据排除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人权

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了合法私有财产、人身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新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也进一步落实和发展了我国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价值,保障人权也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作用。人权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在非法证据排除法定程序中得到了保障;其次,非法证据排除是被追诉人对抗控方的重要诉讼程序。从根本上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最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仅仅保障了被追诉人的权利,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受到保护。

(二)证据能力正当化

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的适格性。一般来讲,非法证据的收集方式是违背我国法律程序的,但其证据材料又与案情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甚至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运用到刑事诉讼中。因此,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颇受争议的话题。学术界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有全盘否定、真实肯定、折中等三个观点,非法证据适格性处理属于折中说。非法言词证据在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中属于完全被排除的证据,而非法实物证据因其客观存在性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帮助,则由法官以相对排除的方式裁量。将非法证据按照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排除原则成为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正当化的一种重要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能力正当化的作用也由此体现出来。

二、基于刑事辩护视角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常见问题

有效贯彻司法实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虽然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上已经做出了系统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使用、实践困境。基于刑事辩护视角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有以下几方面的常见问题:

(一)被告人举证能力有限,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阻力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必须承担初始责任来让法官怀疑审前证据的合法性,才能正常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须提出有效证据或线索来证明司法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如果不能在时间、地点、手段等细节性线索上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不会启动。被告人的举证能力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提供非法取证线索、证据的能力十分有限,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来控诉司法机关的非法取证,这种情况下只有借助辩护律师的介入帮助才能达到举证的目的。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均为指定辩护,律师在整个案件中介入时间较短,几乎没有机会调查核实证据举证。所以由被告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很大的阻力。

(二)辩护律师权利受限,人身及辩护权得不到保障

尽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以及刑事辩护的介入时间等方面都进行了改进,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辩护律师基本权利的保护,但是我国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司法实践性无法真正落实。以会见权为例,律师的会见权常常遭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办案负责人员出差、开会等理由拖延,甚至拒绝安排会面。同样,律师享有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法定辩护权利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很难得到保障,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另外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自身的基本人权也很难得到保障,律师经常会被冠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而被逮捕或拘留,即使大部分律师最终都被无罪释放,但心理上所受的创伤却无法抹平,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意愿减弱,对非法证据排除辩护程序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三、刑事辩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有效辩护的基本思路

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常见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中必须尽快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作框架以及法律制度,从而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保障人权和证据能力正当化等作用充分发挥,贯彻落实程序正义。

(一)加强被告方举证能力,消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阻力

由于被告人举证能力有限,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应注意落实权利告知义务,让被告人得知自己享受的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权利,为自身申请辩护律师后的排除动议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还应适当降低被告方履行证明责任的标准,让被告方用宽泛的证据材料和灵活的证明方式来证明控方证据的违法性,只要有充分控告非法取证嫌疑的线索,就应当引起法官对控方证据合法性的怀疑,进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二审救济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假设一审没有对非法获取的动议进行审查,并且将其作为断案的依据,那么二审必须要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查。消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阻力,切实贯彻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二)保障辩护律师基本权利,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保障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对落实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律师的辩护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和保护,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漏洞,降低了相关立法规定的可行性。就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来讲,律师在行使该权利时仍然面临着重重阻碍。因此,为了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基本权利,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落实《律师法》中有关律师辩护权利的规定,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保证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司法领域中进一步得到认可和重视。本文通过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存在的弊端,进一步提出了实现非法证据排除有效辩护的基本思路。作为律师程序性辩护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我国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实现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法治化。

[1]陈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理性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3).

[2]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1(06).

[3]陈卫东,杜磊.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J].浙江社会科学,2012(11).

D

A

杜刚(1979-),男,汉族,吉林吉林人,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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