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视角下的法律术语翻译探究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英美法大陆法系判例

赵 敏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 201620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视角下的法律术语翻译探究

赵 敏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 201620

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一种是大陆法系,一种是英美法系。在法律文化的沟通与融合中,法律翻译则充当着桥梁的作用。然而,在沟通中西法律文化过程中,法律术语的翻译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给法律翻译带来一定的阻碍,且直接影响着法律文本的整体质量。恰如其分地翻译和表现法律术语绝非易事,其不仅要求翻译者具有良好的英语翻译基础和法律知识功底,而且还要求翻译者深谙中西法律文化的异同点。对此,本文基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视角,在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基础上,探析法律术语翻译的问题及相关的解决对策。

法律文化;文化差异;法律术语;法律翻译

法律翻译涉及各行各类,其中既有包含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又有包含庭审语言、诉讼文书以及合同等非规范性文件、口语等的翻译。作为专业性、针对性极强的一门语言,法律语言有其独有的表达方式和术语,且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一种是大陆法系,一种是英美法系。不同的法系所具有的法律语言系统也各自不同。旧中国时期,我国实行的法律体系隶属大陆法系,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大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自己的特色,形成社会主义法系。而欧美国家所实行的则是英美法系。不同的法系存在着差异,致使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差异。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渊源方面的差异。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是构成正式法律的渊源,而英美法系则承认,且在整个英美法系中,判例法还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二是技术方面的差异。大陆体系中的案件审理,主要参考的是制定法的具体规定,接着再根据案情分析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参考过去的判例,通过比较两者之间的异同点,再概括出符合案件的审理规则;三是程序的差异。在大陆法系中,法官是诉讼程序的中心,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进行案件审理。而英美法系,则以案件的原告、被告、辩护人等为中心,法官在其中充当调仲裁员角色,并不实际参与案情争论;由上可知,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所从属的法系不同,致使二者在法律文化上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翻译,尤其是法律术语的翻译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挑战。对此,有必要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角度入手,探讨其对法律术语翻译的影响。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所导致的法律术语翻译存在问题

以下,基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视角,探讨由于中西法律文化上的种种差异所致使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渊源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术语翻译问题

我国的法律渊源众多,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当中所涉及的细分项较多,诸如“法”、“条例”、“办法”等。而西方法律并没有如此精细的划分。这就导致在对相关法律术语进行翻译时,找不到或者是较难找到与之完全对等及大部分对等的单词来翻译解释。比如在我国,通常将“办法”翻译成measures,将“决定”翻译成decision。然而,在西方语言体系中,measures并非是法律专业术语,decision也通常不用于规范表述上,仅作为法院具体裁决决定的一般性表述。从这些最基本的法律术语的翻译差异上就可以看出,由于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所导致的术语翻译差异十分明显。

(二)技术层面的差异所带来的法律术语翻译的问题

前文提到在西方的审判法庭上,法官所采用的技术主要根据过往的相关判例,在比较判例与当前案件之间的异同点来概括出符合案件的审理规则。因此,在英美法系中,以判例为参考所归纳出的法律原则占据着极大的比例。而我国的法律则不适用此技术原则。这就直接衍生出部分西方与我国不对等的法律术语。比如Rule是西方法律中某一指引和确定标准的指代,但是在我国,Rule则通常被翻译成国务院的各项规章,且Rule在西方法律所指代的含义,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类似的概念。

(三)诉讼程序的差异所导致的法律术语翻译的问题

法律诉讼程序上的差异也是导致中西方法律术语翻译存在不对等问题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与西方采取对抗式诉讼程序弱化法官职能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注重对法官审判职能的发挥,在诉讼程序上所采取的主要程序是法官职权式。另外,在陪审人员的组成上,中西方也存在较大不同。我国法庭上的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而西方所实行的陪审团制度则是组织普通民众组成陪审团来用于认定客观事实,陪审团实际并不参与案件判决。这就导致juror在中西方法律术语体系中所代表的意义不对等,同时由于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因而在我国的法律术语中,也缺少英美体系中jury所对应的法律术语。

(四)法律分类的差异所导致的法律术语翻译的问题

大陆法系的主要类别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公法主要针对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间的权利制约和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界定,私法则强调以自然人、法人为主的法律主体间的关系。英美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其中衡平法的术语Equity Law的渊源主要是西方法系依据历史传统所产生的,其在我国并无相应提法,因此Equity Law这一术语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没有相应的术语。

三、解决策略探究

(一)掌握西方法律渊源术语和目的术语

在法律文化的沟通与融合中,法律翻译则充当着桥梁的作用。恰如其分地翻译和表现法律术语绝非易事,其不仅要求翻译者具有良好的英语翻译基础和法律知识功底,而且还要求翻译者深谙中西法律文化的异同点,其中就包括对西方法律渊源语和目的语的相关法律术语的掌握。比如在一般性英语用语中,“Action”代表“行动”的意思,而在法律英语中,“Action”则表示“对价”,“Cost”在普通英语中表示“花费的成本”,而在法律英语中,又指代“诉讼费”。了解并掌握这些源语和目的语,有助于正确理解法律翻译文本中相关术语的具体含义指代,以帮助最终做出准确翻译。

(二)寻找功能最贴近的法律术语进行翻译

针对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所导致的术语翻译差异问题,最直接、简单地方式莫过于寻找功能和意义最为贴近的目标语进行翻译,尽可能地兼顾英语语言功能和法律语言功能。比如“mortgage”在西方法律体系中表示的是债务清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具体意思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我国则将“mortgage”翻译为“抵押”和“质押’’。然而,“抵押”和“质押”所针对的对象又不相同,“抵押”主要针对不动产,而“质押”则针对动产和权利。因此,在对“mortgage”进行翻译时,要结合其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在涉及不动产时翻译为“抵押”,涉及动产时翻译为“质押”。

(三)采取直译的方式

除了上述两个策略外,对于词汇空缺的法律术语,还可以采取直译方式进行创新翻译。比如“legal person”、“Family Division”译为“法人”和“家庭法庭”就是采用直译方法所创造出的新的法律术语。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为提高法律翻译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增强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就有必要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视角出发,通过认识差异、了解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法律文化差异与术语翻译间的联系,以此来更好、更准确地完成法律术语翻译,确保法律翻译文本更加高质。

[1]韩宁.术语学视角下的法律术语翻译——以<合同法>英译为例[J].时代教育,2015(3).

[2]张笑一.试议法律术语翻译的翻译技巧[J].北方文学(中旬刊),2015(9).

H

A

赵敏(1979-),女,汉族,上海人,201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英语、商务英语。

猜你喜欢
英美法大陆法系判例
论作为判例法典的《春秋》*——以复仇为例
美国最高法院2017年度知识产权判例解析
试论英美法系法人犯罪的归责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论美国动产担保公示的功能——以与大陆法系比较为视角
论罗马法上损害投偿制度对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影响
试论我国明代判例技术的应用及其启示
英美法上的说明义务与民事责任(下)
英美法系对价原则的矛盾性及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