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驾驶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2016-02-01 08:56张雨桐龚锰锰梅玲茹李会杰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责任能力可行性毒品

张雨桐 龚锰锰 梅玲茹 李会杰 臧 卓 周 琳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吸毒驾驶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张雨桐 龚锰锰 梅玲茹 李会杰 臧 卓 周 琳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吸毒驾驶的入刑作为刑法学前沿性的问题与法治社会热点,一直备受刑法学界的关注。2012年6月2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该建议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吸毒驾驶究竟是否具有可罚性?其成为刑法中的单一罪的可行性到底存在何种困境?本文将以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以及技术检测手段,对于吸毒驾驶入刑的可行性问题得出一个盖然性结论。

吸毒驾驶;毒驾罪;自由行为理论

一、毒驾的概念与现状

吸毒驾驶,简称毒驾。如今,学界也并未对毒驾这一概念作出比较明确的定义,多数人认为: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一定义固然存在争议,但其外延同毒驾的客观表现最相吻合。因此,应采用该定义对毒驾行为进行探讨。

近年来我国毒驾案件频发,有关统计结果显示:2015年全国共获毒驾案件336起。且毒品种类繁多,联合国目前规定的受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毒品,以及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和精神药物已达到600多种。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当成毒品使用的物质分成8大类:吗啡类、巴比妥类、酒精类、可卡因类、印度大麻类、苯丙胺类、柯特(KHAT)类和致幻剂类。并且,制毒技术的发展让这组数字还在不断地增长。同时,恶性交通案件的多发以及毒品种类的繁多佐证了吸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已日趋严重。

二、危害行为理论在毒驾入刑问题上存在逻辑瑕疵

从毒驾的概念中可得出,毒驾的主体应当是未戒断毒瘾者或正在使用毒品者,属一般主体。在毒品的药理作用下,上述两种毒驾的主体因摄入毒都会导致判断力降低甚至丧失,进而使行为人的精神处于异常状态。这些症状的产生在刑法意义上的效果主要表现为:其一,行为人完全不能或不完全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缺陷。其二,主体的行为不受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即行为能力与实行行为不匹配。依前文所述,危害行为必然要求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如果两者不同时存在,即使其具备在法律上的“有害性”亦不构成危害行为。毒驾在刑法上的效果反应了该种逻辑矛盾。自此,可以得出,在刑法学中一般危害行为理论中,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存在逻辑瑕疵。

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毒驾入刑提供理论依据

原因自由行为亦被称作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中,学者将其含义作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解释。狭义说认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由于过失或者故意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广义说则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其中,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中无论犯罪人自陷于何种状态实施犯罪行为,只要依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确定罪名,就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其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对于自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是否作为原因自由行为处理。由于考虑到依狭义说中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处罚直接适用刑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而不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会导致在两种不同的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的处罚上必然出现量刑的不均衡。当采广义说以更好地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毒驾入刑问题上开展讨论。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三个特征: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性,原因行为的可责性、精神障碍状态的暂时性。因为毒品的药理特性,人体摄入后会导致行为主体产生暂时性精神障碍的状态。进而成就了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分离的状态。另,毒驾肇事与毒驾本身对于社会公共法益的侵害和威胁佐证了该行为的可责性。综上可得,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可为毒驾入刑的可行性作正向的有力支撑。

四、毒驾入刑在技术手段上的疑难

然而,毒驾的入刑在技术上仍存在着诸多疑难。毒品具有种类繁多的特点。国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管控的123种麻醉药品和132种精神药品,其中还不包括层出不穷的各类新型毒品。可见其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不易管控统计。其次,药物检测手段对于检测技术、场所、时间等各种相关因素的要求高。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数据显示“在毒品的尿检中许多变量会对尿液或者其他生物样本中药物的残留时间造成影响,例如药物的半衰期、主体的水化、流体的平衡状态等,且存在个体差异。”由于不同毒品的半衰期的不同导致了检测时间的差别大且一般发现于公路,检测手段具有空间上的局限性。这就导致了侦查阶段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地点不易成就。因此,技术手段也成为了毒驾入刑的最大羁绊。

[1]何庆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2).

[2]胡东武等.从精神医学、药理学角度对“毒驾入刑”的法理研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D

A

张雨桐(1996-),女,上海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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