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能力

  • 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例外模式 ——基于中国实践的思考
    吸食毒品)有责任能力,在做出结果行为时(比如杀人行为),由于原因行为的影响而失去责任能力,对此如何认定责任归属?依据实行行为的定型性要求,原因行为通常不应被评价为实行行为,只有结果行为属于实行行为。在此基础上,依据同在性原则的要求,为了使得行为人对实行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必须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问题恰恰在于,在做出结果行为这一时间段内,尽管可以有主观罪过,但事实上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贯彻上述原则,行为人就不应承担责任。但这一结论难以为人所

    法学论坛 2023年1期2023-04-06

  • 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
    为人有完整的责任能力,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自陷责任能力障碍之状态,而后在责任能力欠缺的情形下实施结果行为(法定犯行,即直接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行为)。现代意义上的原因自由行为自诞生以来,就引起诸多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具备可罚性。不可罚论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违背责任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其不具备可罚性。可罚论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具备可罚性,并且在理论上形成了原则模式与修正模式(罪责要件前置说)的争论,并且原则模式之一的工具理论更成为现今通说。但是,无论哪种模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4期2022-11-25

  • 视觉事件相关电位与涉案精神分裂症患者责任能力的关系
    分裂症患者的责任能力与视觉ERP关联的研究[2-3]。经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批准号2018011),本研究通过视觉P300脑电位对不同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检测,分析各指标与责任能力的关系,为精神科临床及司法鉴定实践提供依据。1 对象和方法1.1 对象 为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本院司法鉴定科和合作单位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男性涉案人员98例,诊断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3版,涉案时均不在治疗期,均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21年6期2021-12-28

  •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临床特征及暴力风险因素分析
    ,而较少涉及责任能力及临床特征的分析。本研究拟对2011至2016年在我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1 393例刑事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索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的临床特征及暴力行为的风险因素,为更好地预防该类人群的犯罪提供循证依据。1 对象和方法1.1 对象 为2011年至2016年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实施责任能力鉴定的全部案例。所有鉴定结论均有3名具有资质的执业鉴定人(均为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21年3期2021-06-18

  • 论隔离犯视角下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行为,即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1]。关于原因自由行为本身的存在与否及是否具备可罚性,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十九世纪前的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学说,都肯定其可罚性,而否定说的代表人物普鲁士的司法大臣萨维尼认为很难证明在原因设定时的决意和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实行犯罪的意思之间存在一贯性[2]。其基本逻辑是:一个真正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人,其原因行为时的意识与结果行为时的心理

    大连大学学报 2021年5期2021-03-25

  • 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能力,无侵权责任能力,既不符合常理常情,又违背法理与法律逻辑。第二,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法律规定在内在规范体系上严重失衡。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现代法律体系下,刑法与侵权责任法依公、私法理念之不同,在规制不当行为上,可以并行发挥作用。对于一种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果认定行为人应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由该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会被认为行为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由于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受损害,所以即使行为人

    社会观察 2020年3期2020-11-17

  • 论侵权责任能力
    一、侵权责任能力概述(一)侵权责任能力概念对于侵权责任这一概念的观点,学界中普遍认为是行为人在自己的行为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学者多认为侵权责任能力是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并规定:如果行为能力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在特殊情况下通过举证可以减轻监护人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拥有财产的情况下,首先要用自身财产,不足部分才由其监护人赔偿。(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1.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期2020-10-21

  • 浅谈刑事责任能力制度
    求,设立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等制度来体现宽容性。刑事责任能力制度从九七刑法典应用至今,针对当代低龄化犯罪增多的情况已经有点捉襟见肘,其一概而论的无罪认定也是另公民大失所望。追究行为可控性、年龄界限等因素有助于刑事司法更好的处理受刑事责任能力制度“保护”的犯罪人。法律的生命性在于可随着时代需求而发展变化,面对当今社会的刑事责任能力之外的犯罪人,我们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使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关键词:刑法;责任能力;年龄;行为可

    青年生活 2020年19期2020-10-14

  •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制定、颁布前,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等级评断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执行标准[1-2]。近年来,随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实践中的不断应用及修订,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等级评价体系日臻完善[3],本次研究结果报道如下。1 资料与方法1.1 一般资料。筛选出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于我院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等级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90例。入选患者均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4]

    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 2020年75期2020-09-25

  • 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的思考
    断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而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更是整个鉴定程序的前提和关键,因此,本文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进行研究,发现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做出有益思考。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责任能力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机制概述(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概念分析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具有精神病学专门知识、技能和实际经验的人员,接受有关机关的委托或聘请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2期2020-09-10

  • 新时代背景下初中思想品德课对学生责任能力的培养
    析了培养学生责任能力的作用,提出了一些在初中思想品德课程中提升学生责任能力的策略。教师要充分运用课本中的知识,培养学生的责任能力;运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深刻理解责任;增加教学途径,指导学生践行责任。教师在初中思想品德课程中激发学生的责任意识,能够让学生更加独立、在面对问题时不逃避,勇敢面对,并想出解决的方法;还能让学生为国家的发展奉献出一份力量,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关键词:新时代;初中思想品德;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学生能够完成应该做的事情,规避掉不应

    新教育论坛 2020年13期2020-09-10

  • 人工智能体刑法地位的教义学反思
    ,也无法具备责任能力或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人工智能体日益可能成为犯罪对象,与之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也应当受到重视。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刑法问题应当立足于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理论范式。关键词:人工智能体;主体性;犯罪对象;责任能力;罪过一、人工智能的崛起与教义学命题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概念可溯源至20世纪50年代。 “根据诸多学者文章中对人工智能的界定,其是人为创造的智慧,即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模拟人类思维的软件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2020-06-12

  • 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予人工智能以责任能力也是大势所趋,基于此,可以基本确定人工智能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关键词:人工智能 意思能力 责任能力 法律主体地位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7-0049-02当人工智能这一概念于1956年被正式提出后,相关研究方兴未艾。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的争议点不仅在于知识产权方面,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确定与否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机器人拥有越来越强大的智能,机器人与人

    现代交际 2020年7期2020-06-01

  • 中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在立法制度上的探索
    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作为无责任能力状态产生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这种因自己在自由状态下造成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客观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亦或是能够预见自己在丧失完全责任能力后所将实施的行为,就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例如行为人有意或过失引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处于无意识状态中,从而使自己丧失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导致行为人责任能力瑕疵的饮酒等行为时,该行为人尚有责任能力,在丧失完全责任能力所引发的损

    青年生活 2020年9期2020-05-26

  • 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类型化构造 ——基于民法典的内外在体系
    法上是否存在责任能力制度?若存在其究竟是如何构建与实现的?第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是替代责任还是自己责任?其理论基础何在?第三,《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如何进行解读?究竟是公平责任抑或是责任能力的基础?第四,委托监护人的责任如何认定?委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第五,被监护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生活期间致人损害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与监护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定?学说上的分歧必然会折射到司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0年3期2020-01-08

  • 民法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思考
    ;法律人格;责任能力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52-01关于什么是人工智能,这是对其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美国麻省理工的winston教授曾这样定于:人工智能就是使机器人去完成过去只有人才能完成的智能性工作。去年,中国围棋界的少年天才选手柯洁与人工智能AlphaGo的人机对决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最终柯洁以0:3败北。这不得不让人们惊叹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甚至于提出了“人工智能威胁论”的观点,认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2019-05-13

  •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解释论研究
    症结主要在于责任能力制度的模糊、监护人责任基础的混乱、极端情形下价值的困境。比较研究表明,较为恰当的方法是以现有条文为基础,在解释论上构建“双重侵权模式”,借助行为能力制度来构建责任能力制度,确认监护人过错推定侵权和有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过错侵权,并且在特殊案型中引进“弹性条款”,重新回归传统大陆法系模式。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自己责任;责任能力;弹性条款作者简介:冯德淦,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E-mail:deganfe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2019-03-30

  •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主体规则反思
    立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安排,让符合条件的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现代各国侵权法所共识的制度原理。现行规则的立法思路却以财产为标准,从责任承担结果层面为保障受害人的损害救济,笼统地规定被监护人财产的优先支付责任,但是,并未直接肯定有识别能力和责任能力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这不仅未贯彻民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也未实现侵权法的教育和预防功能,未能有效协调监护制度可能给监护人与被监护利益关系。第二,以财产为标准区分承担被监护人致害责任财产范围的立法方式,容

    安顺学院学报 2019年3期2019-03-15

  • 责任能力评定的要件及要素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1]。2011 年司法部公布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对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统一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对指南有效解读并不多。 本文立足于此,从司法精神病学角度出发,引入责任能力评定的要件及要素两概念,并借鉴刑法知识对两者进行释义学解读,并讨论之。在刑法学上,责任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不具备有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时,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进行责任非难所要求的行为人的能力,就是责任能力。 刑法并不是直接积极规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1期2019-01-27

  • 论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范围
    阶段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故称其原因是“自由的”。行为人在后续(结果)行为阶段已陷入精神障碍状态,故称其结果是“不自由的”。近代以来确立的责任主义原则(无责任则无刑罚)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犯罪)共同奠定了现代刑法体系的基石。从责任主义引申出来的“同时存在原则”(Koinzidenzprinzip),要求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必须在一定的时间点上同时存在①有观点认为该原则未必妥当,也可以承认“同时存在原则的例外”。参见高桥则夫著,戴波、李世阳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2019-01-18

  • 司法裁判视野下的原因自由行为 ——基于49份案例的实证探析
    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1]。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研究,其应受刑事处罚已为共识,学术界重在探讨其可罚性依据的问题,而司法实务界在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罚时其依据是什么?与学术界研究重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2018-09-18

  • 刑事司法精神鉴定规则的体系性缺陷及其重构
    告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判断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责任能力的准确界定必须依赖于司法精神鉴定。刑法中人权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之间的矛盾和博弈,导致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重启和采纳规则被设置了缓冲地带。目前秩序维护机能的强势,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重启以及鉴定意见的采纳等规则的适用上,站在不利于被告人一方的立场。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在秩序和人权之间维持平衡,合理地启动、重启司法精神鉴定,科学地采纳鉴定意见。关键词: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鉴

    法治研究 2018年2期2018-09-10

  • 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刑法评价
    内容摘要】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性论和客观违法性论都存在缺陷,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刑事不法的评价以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能力为前提,结果回避能力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因此,无责任能力的未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不法行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结果回避能力和结果预见能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3期2018-07-31

  • 司法裁判视野下的原因自由行为※ ——基于49份案例的实证分析
    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研究,其应受刑事处罚已为共识,学术界重在探讨其可罚性依据的问题,而司法实务界在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罚时其依据是什么?与学术界研究重点是否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3期2018-07-13

  • 建立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徐晓摘要:责任能力制度在我国民法领域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判断过错的前提,责任能力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侵权法领域,有着其独特的功能,能够实现侵权法的利益衡平功能。责任能力对于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与有过失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衡平责任的认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是民事责任存在的基础。关键词:责任能力;与有过失;客观过失理论;利益衡平一、 问题的提出——被淡化了的我国民事责任能力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我国学界一般认为这二者

    山东青年 2017年7期2018-01-11

  •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关系辨 ——兼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关系辨 ——兼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金 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在历史起源、判断标准、适用领域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是互不关联的两个概念。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混同,甚至以行为能力替代责任能力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在具体案件中考察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重构中国监护人责任制度。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监护人责任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魏振瀛主编:《民法》,第56页,北京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2017-02-27

  • 98%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不及格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6)》蓝皮书正式发布,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低下,高达98%的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得分低于60分,整体处于弱能级。课题组负责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博士肖红军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的经济价值创造能力普遍突出,社会责任推进管理严重不足,环境价值创造能力和社会价值创造能力都亟待提升。整体处于弱能级《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6)》蓝皮书由中国企业管理研究

    民生周刊 2017年2期2017-02-06

  • 论原因自由行为之可罚性
    为时由于缺乏责任能力而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现实中却存在运用刑法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再次着力探究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各种学说,并进行评析,通过比较各种立法模式,提出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借鉴。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责任主义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亦称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处于丧失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并造成一定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形。一、原因自由行为之可罚性学说概观(

    法制博览 2017年35期2017-01-28

  •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探究
    为;可罚性;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一、原因自由行为概述现实情况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故意使其自身陷入暂时性的精神障碍情况后实施具有危害性的行为的状况。根据责任能力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由于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况,因此就要对其免除或是减轻处罚,这显然有悖一般正义观以及刑法预防犯罪的政策目的。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大陆法系的有关学者开创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目前,原因自由行为是可罚的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然而,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现在依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2017-01-26

  • 探讨初中英语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
    、责任渗透、责任能力责任是对社会、集体、家庭的热爱是对成员的珍惜。它是一种精神,也是一种荣誉。是金子,有了责任心它会弥补人的弱点,当人们把责任心落到实处,时时刻刻为他人为社会为自己尽责的人一定会成就一番伟大的事业。责任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责任心会成为你未来成功路上的垫脚石。责任心是一个人立足社会获得成功的重要任何品质。所以我们应重视学生责任意识的培养。从现在做起,从日常的教学中入手,潜移默化的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一、中学生缺乏责任意识原因1.社会原因随

    新教育时代·学生版 2016年8期2016-10-21

  •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之我见
    为,但却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这一基本责任原则相冲突。因此本文从刑法理论上的代表性观点出发,并加以评析,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58-01一、概述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指的是在有责任能力时,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于一时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句话说是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故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2016-10-21

  • 报告显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的报告——《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5)》蓝皮书发布。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整体处于弱能级水平,上市公司的经济价值创造能力相对突出,社会责任推进管理严重不足,环境管理能力和绿色运营水平都亟待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5)》蓝皮书由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会和北京融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所联合发布。企业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能力发展水平的度量,集中体现

    民生周刊 2016年1期2016-09-28

  •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审判认定调查研究
    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审判认定调查研究张盛宇1,撒兰梅2,许照高3,王俊杰1,汤涛1,刘超1,蔡伟雄1(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200063;2.新疆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23;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南阳473000)目的了解刑事法官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本文特指自愿吸毒,危害行为发生当时已陷入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情形)认定意见与处置建议。方法使用自编毒品所致精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4期2016-08-23

  • 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小感想
    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然后此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如,行为人自知饮酒过量即陷入病理性醉酒的状态,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实施暴力侵害的危险,却疏虞节制酒量,以致饮酒过量陷于酩酊状态实施了杀人行为。或者铁道的扳道工,意欲颠覆火车,而有意使自己陷入酩酊昏睡状态,未能履行扳道义务,结果导致火车出轨倾覆。上述行为人所实现的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行为,因其系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为(即行为本身并非自由的),故不能与刑事责任相结合,依照责任主义,本应

    北极光 2016年6期2016-08-17

  • 论侵权责任能力
    律中只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回避了侵权责任能力。但侵权责任能力却是承认过错主观性逻辑下必然面临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判断监护人责任时也会关心被监护人是否有识别能力,此时是否引入责任能力的概念将会影响结论。通过引入责任能力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判断,一方面有利于责任的辨明,另一方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培养,保护其健康成长,是我国立法、释法与司法中值得考虑的方向。关键词:责任能力;识别能力;被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2016-05-14

  • 论侵权责任能力
    06论侵权责任能力蔡祎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我国现有法律中只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回避了侵权责任能力。但侵权责任能力却是承认过错主观性逻辑下必然面临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判断监护人责任时也会关心被监护人是否有识别能力,此时是否引入责任能力的概念将会影响结论。通过引入责任能力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判断,一方面有利于责任的辨明,另一方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培养,保护其健康成长,是我国立法、释法与司法中值得考虑的方向。责任能力;识别能力;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2016-02-01

  •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之我见
    为,但却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这一基本责任原则相冲突。因此本文从刑法理论上的代表性观点出发,并加以评析,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一、概述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指的是在有责任能力时,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于一时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句话说是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故意或者过失将自己陷于无责任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此行为被称是原因设定行为;却在不自由状态下实施的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2016-02-01

  • 企业社会责任能力整体不高
    泛认可。社会责任能力整体水平偏低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热情高涨的同时,如何对其社会责任能力进行评价,也越来越受关注。2014年12月21日,“2014中国企业可持续竞争力年会——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与企业公众透明度”在京举行,会上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4)》(简称《报告》)。会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概念,并进行了深度解读。“企业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是衡量单个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与社会责任实践能力的综合性指标,它受到企业履行社会

    民生周刊 2015年1期2015-09-10

  • 原因自由行为的处断规则分析
    为罪责原则无责任能力一、案情简介200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崧因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在其暂住处,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某某胸部,致阮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彭崧投案自首。经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认为,彭崧系吸食摇头丸和K粉后出现精神病症状,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福建省福州市以被告人彭崧犯故意杀人罪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彭崧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彭崧是在一种病理性动机的支配下作案,其对自身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已丧失,属于无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5期2015-05-30

  • 论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之关系
    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条件……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一旦成立,犯罪主体必定成立”。有论者以主客观统一之原则对此说法驳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一旦成立,犯罪主体就会成立。这种关系说明了犯罪构成诸要件彼此间紧密的联系性”,“两者的含义以及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有着彼此独立的意义。认为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学者,实际上将两者混为一谈,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3]255-257。可见,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之联系与差别是辨明上述争议的关键所在。笔者从犯罪主体要件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2015-04-02

  • 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形态与错误研究
    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使自己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即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曰原因自由行为[1]。原因自由行为问题是一个饶有趣味且较为复杂的刑法学问题。但迄今为止,国内外刑法学理论往往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问题的热烈讨论之后便戛然而止,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5期2015-03-17

  • 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性质探析——以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为视角
    知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并有条件用躲避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则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躲避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1](P132)通说观点将防卫人的认识因素作为“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使这种对行为违法性存在与否的判断转移给防卫人,这与刑法学中违法性理论是相悖的。究竟什么是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能否等同于违法?对于无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本文以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为视角展开探析,以期不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2014-08-15

  • 酒后致恶性案件司法鉴定分析
    过程的回忆及责任能力的评定等项目。1.3 统计处理采用SPSS 17.0软件包进行统计,对结果数据采用χ2检验。2 结果2.1 一般人口学资料6年中分别为1.38%(8/578)、1.87%(11/588)、2.09%(13/621)、2.63%(17/645)、2.81%(18/639)、3.27%(20/611),占当年各类精神司法鉴定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本组男性85例,女性2例;年龄21~42岁,平均(28.8±4.72)岁;已婚31例,无配偶者56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4年4期2014-04-03

  • 原因自由行为的域外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只对自己具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责任主义,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行为人只对在具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不能追究其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结果的责任,这既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1]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发生行为人根据以往的经验明知自己在饮酒或者是吸食精神类药物之后会陷入丧失或者是减轻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实施犯罪行为,为了达到某种犯罪目的,行为人故意喝醉酒或者是吸食精神类药物,进而陷入丧失责任能力或者是责任能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2期2014-02-03

  • 127例烟毒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精神医学;责任能力;烟毒案毒品使用或依赖者往往容易在幻觉妄想和情绪障碍的支配下出现自杀或者杀人等暴力行为, 对社会危害极大, 因此禁毒工作尤为重要[1]。鉴定中作者发现作案者为了逃脱法律制裁而不择手段, 利用隐匿藏毒贩毒方式, 往往以诈病、曾患有精神病者依仗精神病证明来蒙混过关, 目前国内对烟毒案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匮乏, 为了给司法精神医学科学、严谨、准确地鉴定毒贩提供参考, 对禁毒工作者提供方向和依据, 特对127例烟毒案精神医学鉴定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14年9期2014-01-23

  • 190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案例分析
    中对被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居首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核心内容之一[1],完全责任能力评定则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难点和疑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具体案例评定出现争议和分歧难以避免,有的案例,不同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往往造成重复鉴定。因此对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案例的特点进行回顾性,有利于提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质量。1 对象和方法1.1 对象 以2003 年1 月1 日~2012 年12 月31 日福建泉州第三医院鉴定为完

    四川精神卫生 2013年4期2013-11-18

  • 论原因上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失地使自己从责任能力状态陷入到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时是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但在导致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之原因上,行为人仍有意识决定之自由。由于其行为过程有明显的阶段性,可将其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前者指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行为,后者指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现犯罪的行为。二、原因上自由行为可罚性的法理辨析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究竟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学者们从不同的法理出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持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2013-08-15

  •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重新思考*
    义三原则。“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是责任主义的重要内容,原因自由行为与其存在龃龉。“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e),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原因自由行为分为四种情况:故意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简称模式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2期2013-01-16

  •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运用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运用李 辉①邱述领 马世民目的 探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方法 收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74例,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按量表手册进行评分,并与专家鉴定结论进行比较。结果 按照量表参考划界分分组,无、限定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评分分别为(8.73±3.01)、(26.90±4.64)、(47.63±4.08)分,3组间及两两间存在显著性差异(F=252.754,P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司法鉴定精神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2年12期2012-11-10

  • 民事责任能力:本原与异化
    陈帮锋对民事责任能力(以下简称责任能力)的争论,尽管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鲜有发生,但近十多年以来却从未间断过。至2010年8月2日为止,以“责任能力”为篇名的关键词在CNKI搜索,有54篇文章,而且主要是1999年以后才发表的。其中,见解独到的论文不在少数。[注]以时间先后为序,主要有:李庆海:“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田土城:“论民事责任能力”,《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中外法学 2012年2期2012-01-21

  •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再思考
    ;行为构造;责任能力;可罚性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意思不清或行为失控等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而在此状态下实施该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构造原因自由行为是由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前后相继的两部分构成。行为人的原因行为对惹起结果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体现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双阶段性和内部的因果联系性。有学者提出,两行为在时间和意思上具有连续性,因为行为人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具有暂时性,两行为之间的间隔不能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1期2011-08-15

  •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辨析
    成年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因此,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决定民事主体能否亲自承担责任的前提,有责任能力者能够对其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无责任能力人造成损害由别人替代承担责任。民事责任能力一方面关乎侵权人、监护人利益,另一方面对受害人利益的实现也有重大影响。因此,确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厘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功能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学理上有关民事责任能力本质的说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通说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4期2011-08-15

  • 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
    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目前学术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及其可罚性依据存在着多种观点,我们拟从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入手,进而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原因自由行为;责任原则;可罚性;立法模式200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崧因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在其暂住处持刀朝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召森胸部捅刺,致阮召森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被告人彭崧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经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认为,彭崧系吸食摇头丸和K粉后

    菏泽学院学报 2011年1期2011-08-15

  •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之重构——以行为理论为视角
    人本身处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而这种状态的产生却又是其自己造成的(饮酒、吸毒或者其他行为),即犯罪起因行为是行为人内心认同或者认可的。从结构上看,原因自由行为的结构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通说认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actio praecedens);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称为结果行为(actio subsequens)”[1](P256)。在我国语境下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表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2011-08-15

  • 论醉酒型犯罪的解释困境——以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之检讨为切入点
    上陷入了排除责任能力的烂醉如泥之中。在离开时,因为醉酒,A把自己的大衣与B的大衣弄混了。当他正准备穿上大衣时,B来到他的身旁,并礼貌地提醒他拿错了。但是,A认为自己没拿错,当B再次指出时,A推开B,当B想从A手里夺回大衣时,A打倒了B。后经鉴定,B构成重伤。然后,A拿着A认为是自己的(其实是B的)大衣离开了酒馆,并且忘记了原来的打算,进入自己的轿车,朝家开去。尽管A蛇形地开车前行,但因为是无人的街道而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犯罪的规定,无

    政治与法律 2011年11期2011-02-19

  • 德、日刑法理论中原因自由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无法解决其和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的矛盾;并且,在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范围以及立法模式等一系列问题上都还没有哪种观点能够成为压倒性的通说。原因自由行为; 责任原则; 实行行为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是为了解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虽然,今日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学界已无争议,但在具体阐述理论依据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没有哪种学说能够占据统治地位。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0年2期2010-04-03

  • 公平正义与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以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或不具备责任财产为由而免除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则与传统侵权法上的自己责任相悖。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未成年人的和谐社会领域中也一贯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然而公平正义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间矛盾又该如何调节,以下本文即围绕此展开讨论。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及侵权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由自己或其监护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2009-07-08

  • 论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能力
    的本质又与其责任能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本文对法人的责任能力和责任形态做一些粗浅的阐述。关键词 法人本质 责任能力 责任形态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法人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为什么能够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本质是什么?是18世纪以来一直为西方法学家所关注的问题。法人概念的设定,是假设了某些没有生命的组织体作为与人相似,具有主体资格,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关于法人的本质即法人能否以及何以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争论由此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说,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1期2009-06-24

  • 家庭暴力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
    到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对刑事责任的重要影响,本文试参考犯罪学的相关理论对家庭暴力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加以论述。[关键词]责任能力;犯罪人;被害人[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4-0019-02一、犯罪人在犯罪学中,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和法人。我们知道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同于并且外延宽于刑法学中的犯罪主体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人不仅包括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

    党政干部学刊 2009年4期20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