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之我见

2016-10-21 18:10栾世娇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责任能力法益危险性

栾世娇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在于其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明显侵害法益的行为,但却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这一基本责任原则相冲突。因此本文从刑法理论上的代表性观点出发,并加以评析,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58-01

一、概述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指的是在有责任能力时,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于一时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句话说是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故意或者过失将自己陷于无责任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此行为被称是原因设定行为;却在不自由状态下实施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此被称是结果行为。因为行为人可自由决定是否陷入上述状态,因此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根据责任主义,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时,即只能对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实行行为追究责任,否则便放弃追究。此即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同时存在原则)。因此若不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是否与社会大众的法情感相违背?若处罚,是否违背了这一原理?如果将原因设定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是否会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行行为的严格性要求?二、主要学说的阐释及笔者评析

为能更好的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刑法理论上有如下见解:(一)间接正犯类似说

刑法理论上讲的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作道具而利用的犯罪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把行为人自己当作道具而利用的犯罪行为,故而可类似于间接正犯。在间接正犯中,把利用他人的行为看作实行行为,则在原因自由行为应如此,又为坚持“同时存在原则”,则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利用自己的原因设定行为应提前被定性为实行行为。

然而,此说虽然看似符合了“同时存在原则”,但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将原因设定行为(如酗酒)定性为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类型化行为中的实行行为相违背,不适当的扩大了实行行为的范围;二是此种做法将具有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提前化,也就是原因设定行为即为未遂犯之实行。如果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而酗酒,意图酒后杀人,但事实上行为人酗酒后睡着了,什么都未做,按照此种理论,仍成立杀人未遂,但事实上此酗酒行为并不具有杀人的现实危险性,等同于并未着手。三是在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却使得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犯罪,却不再适用间接正犯类似说的观点,毕竟限制责任能力下的行为符合“同时存在原则”。综上,可见该说不甚完善。(二)修正“同时存在原则”说

此说又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意思决定行为时责任说。此观点认为,一个特定的意思贯穿于一个行为,即行为开始时的最终的意思决定贯穿于结果发生的整体行为,将原因设定行为与结果行为整体化化为一个行为,进而探讨意思决定的,因而只要在最终的意思决定时有责任能力,便可追责,然在结果行为时,事实是确实缺少责任能力。

二是原因设定行为时支配可能性说。此说认为,原因设定行为时对之后的结果行为有支配可能性,所以行为人必须对原因自由行为的结果担责。形式上看来该说符合“同时存在原则”,在实施原因设定行为时有支配性或者支配可能性,决定是否继续实施结果行为,这样结果行为便有了责任能力的表象。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原因设定行为并非实行行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三)相当原因设定行为说

此说将具有责任能力的原因行为作为问责的对象,认为只要原因设定行为与结果行为及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便可以追究责任。该说的创新在于为追究罪责,予以区分行为的一般危险性与未遂犯成立的危险性,同时也是为符合“同时存在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具体说来,认为实行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因果关系起点的实行性行为”和“作为未遂犯的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但不是未遂的成立时点,实行行为只是作为问责对象的行为,未遂是与实行行为相分离,发生具体危险才成立的。也就是说,原因自由行为中,原因设定行为虽有法益侵害的一般危险性也可以称之为实行行为,但在结果行为发生时,才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才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因而说原因行为是作为因果关系起点的实行性行为,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符合实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相比较而言,该理论最为合理,但是仍存在将实行行为扩大化的嫌疑,因此应当谨慎采用。三、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的个人立场

纵观上述各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的见解,笔者对其进行罗列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应的评价,认为各类学说都总在围绕定性原因设定行为和使原因自由行为与“同时存在原则”不相违背的问题,归根结底仍是实行行为概念严格性问题。毕竟在结果行为时,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实施犯罪行为是事实。因此,鉴于此笔者虽未提出明确具体的理由,但仍认为必须坚持维护同时存在原则且坚决遵守实行行为的严格性。不能为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而承认有例外。毕竟一承认有例外,则会因例外的理由和范围的不确定而导致在其他的场合也承认例外,违反责任主义。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陳子平.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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