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与好生活的关系及其后现代重构

2016-02-01 12:46蔡梦雪
伦理学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德性礼仪形式

江 畅,蔡梦雪

礼仪与好生活的关系及其后现代重构

江 畅,蔡梦雪

礼仪是要求人们通过一定的礼仪形式表达对他者的以友善为前提的尊重态度的道德规范。礼仪可以而且应当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内在品质,成为人格的组成部分,因而与人的作为整体的好生活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属于好生活的值得钦佩或道德高尚的层面。无论在西方传统社会还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礼仪都甚至被看作是好生活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在标志。然而,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斩断了礼仪以及道德规范与好生活的内在关联,并导致了许多严重后果。在人类社会从现代转向后现代的今天,需要重构礼仪与好生活的关系,以使以礼仪为标志的道德重新回到人类生活之中,成为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仪;好生活;作为整体的生活;值得欲望的生活;值得钦佩的生活

礼仪是自古以来人类生活中一直存在的一种规范现象。它之所以一直存在并为人们普遍认可,是因为它既是好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好生活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近代以来,整个社会生活的日益世俗化和市场化导致了礼仪的日益表面化和商业化,以礼仪为标志的道德逐渐丧失了它的好生活意蕴,对好生活的理解也变得片面化。在人类社会从现代向后现代转换的今天,我们需要理清礼仪与好生活本原的真实关系,反思近代以来礼仪与好生活的分离,并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后现代的重构。

一、礼仪与好生活的关系

礼仪是最常见的日常现象。在汉语中,“礼仪”指礼节和仪式,是“礼节”和“仪式”的复合词,因此这个汉语词被英译为“ceremony and propriety”。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礼节”表示尊敬、祝颂、哀悼之类的各种惯用形式,如鞠躬、鸣礼炮等;“仪式”指举行典礼的程序、形式,如授衔仪式。显然,礼节与仪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区别仅仅在于仪式是更正规的礼节。就其实质而言,礼仪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一种应当对他者表示友善和尊重的具有道德意义的要求。礼仪不适用于自我,只适用于他者。这里所说的“他者”既指他人,包括生活中遇见的各种人,以及历史人物,如孔子;也指各种群体,如各种国际组织、国家等;还指事件,包括现实事件和历史事件,如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的庆典。礼仪的形式各种各样,从最常见的握手、对他人的善意微笑到开国大典之类的庄严隆重的庆典,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即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对他者表达礼仪表达者(礼仪主体)的友善和尊重态度。在这里,友善是前提,它表达对友好善意的关切;尊重是核心,它表达对他者尊严的承认和尊重。单纯的友善态度尚不成为礼仪,只有在友善的前提下对他者表示尊重,才构成礼仪。而且,这种尊重有一些社会约定俗成的形式,如握手、拥抱、鞠躬和各种仪式等,就是说,礼仪是通过社会认可的礼仪形式表达对他者的尊重的。这些礼仪形式具有规范的意义,属于社会规范的形式。因此,礼仪是要求人们通过一定的礼仪形式表达对他者的以友善为前提的尊重态度的社会规范。对他人的尊重是一个道德范畴,因而表达尊重的礼仪是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构成部分。

社会规范有各种不同类型,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语言规范等等,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社会规范进行过划分。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塞尔(John Searl,1932-)曾提出过一种很有影响的划分,这种划分有助于我们了解礼仪这类规范与其他类型之间的不同。塞尔在他的非常著名的文章《怎样从‘是’派生出‘应当’?》中将规则区分为规定性的规则(regulative rules)与构成性的规则(constitutive rules)。他说:“有些规则规定存在着的行为形式。例如,有关礼貌的餐桌行为的规则规范吃的行为,但吃的行为独立于这些规则存在。另一方面,有些规则不仅规定而且创设或界定新的行为形式;例如,下棋的规则就不仅规定一个先前存在的被称为下棋的活动;它们……还创制那种行为……的可能性……。婚姻、金钱、承诺的惯例是像棒球或下棋的惯例一样的,因为它们都是这种构成性规则体系。”[1](P112)

根据塞尔的这种区分,单纯从形式上看,礼仪确实如塞尔所说的是一种规定性规则或规范,如在餐桌上吃饭制造嗓音被视为不礼貌的。对礼仪作这种规定性规范的理解,礼仪虽然必要,但不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吃饭发出一些令人不快的嗓音对周围人完成他们的吃饭不会有根本性的影响。正因为许多人对礼仪作这种理解,所以他们把礼仪看作是无足轻重甚至可有可无的。然而,如果我们把礼仪看作是礼仪主体或行为者对他者尊重的表达,那么礼仪就不只是规定性规则,同时也是构成性规则。行为者对他者的尊重如何表达,就是通过礼仪,在一定意义上说,礼仪如同下棋的惯例一样,它们都是构成性规则体系,对他者的尊重正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礼仪表达和体现的。没有礼仪,对他者的尊重就无从表达、甚至也无从体现。从这种意义上看,礼仪是尊重他者的构成性道德规范体系。

礼仪作为社会道德规范可以而且应当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内在品质,成为人格的组成部分。礼仪像其他道德规范一样,可能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也可能是明文规定的。对于社会成员个人来说,礼仪最初是外在的,但对个人有约束力。正是因为这种约束力,人们在人际交往中采取礼仪的形式,也许久而久之会习惯成自然,养成了礼仪的习惯。当然,也有些人也许一辈子都没有养成礼仪的习惯(通常不会没有任何礼仪习惯,否则无法在社会中生存),还有些人只是为了功利的目的在礼仪方面做做表面文章。然而,人们认识到礼仪的重要性,并自觉进行礼仪修养,将社会的礼仪规范不仅转化成了习惯,而且转化成了自己的内心信念和优良品质,这时,他的礼仪行为不只是随大流的、应对性的、纯粹形式的或者为了某种功利目的的,而是发自内心地、真诚地通过礼仪形式表达对他者的尊重。礼仪就从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成了行为者自己的道德品质。这种道德品质像其他道德品质以及其他优秀品质一起构成了人之为人规定性,体现出了人的尊严和高贵。

以上对礼仪本质的揭示已经表明,礼仪作为社会规范和个人人格与人的作为整体的好生活有着内在深刻关联。

从伦理学的视角看,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过上好生活(good life)。虽然伦理学家们对于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不是幸福尚存在着分歧,但把这种目标定位于好生活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也许正因为如此,伦理学家们越来越多地讨论好生活问题。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生活?大致说来,伦理学家们对这个问题有三种回答:一是认为好生活是值得欲望的(desirable)生活,也就是人的欲望(特别是物质欲望)得到满足的生活。根据这种看法,一个人的物质欲望得到越充分的满足,他的生活就越好。二是认为好生活是值得钦佩的(admirable)生活,也就是人的道德人格值得钦佩的生活。根据这种看法,一个人越是有道德(有德性、有良心、有仁爱之心、有道德智慧等),他的生活就越好。三是认为好生活是既值得欲望的也值得钦佩的生活。根据这种看法,生活是一个整体,好生活也是一个整体,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因而一个人既要追求物质需要的满足,也要追求精神需要的满足。生活富裕和道德高尚共同构成作为一个整体的好生活。这三种观点实际上反映了社会现实中人们对好生活的三种不同理解和三种不同追求。从人类历史看,近代以前的传统社会第一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近代以来的现代社会第二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第三种观点虽然一直没有成为社会的主导观点,但代表了人类追求的未来方向,它将会成为后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好生活观。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种观点反映人谋求生活得好的本性,因而揭示了人的好生活的本质和真实内涵。

好生活的值得钦佩或道德高尚的层面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但归根到底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关涉自我的方面;二是关涉他者的方面。关涉自我的方面最重要的也许就是人格完善,包括人格健全、道德、高尚、富有个性等;关涉他者方面最重要的也许是自觉自愿地为他者做贡献。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个人的人格完善只有通过对他者做贡献才能实现。人为什么要对他者做贡献?是因为他者是自我完善的环境、条件、源泉,也是自我完善得以实现的对象。但是,对他者做贡献,不是对他者施舍,而是承认他们有其独有的自由、个性、权利、价值、人格以至喜怒哀乐,而这一切体现为尊重他者的人格尊严。对他者做贡献的前提是要把他者作为有人格尊严的主体加以尊重,缺乏这个前提不是真正意义的贡献。同时,一个人自己也是有人格尊严的主体,是其人格尊严应受到所有他者尊重的他者。礼仪的意义正在于它要求人们把他者作为有人格尊严的主体加以尊重。这种要求同时也蕴涵着所有他者对一个人自己的尊重,因为一个人是自己的他者人格尊重的对象。就是说,礼仪实质上要求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尊重,这种尊重是双向互动的,而不是单向递进的。由此看来,不仅就个人人格完善而言,而且就对他者做贡献而言,礼仪都既是好生活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好生活的重要路径。尊重他者会赢得他者的尊重,而受到尊重是好生活的基本要素,从这种意义上看,礼仪是实现好生活的路径;礼仪是对他者做贡献的前提,而对他者做贡献是好生活关注他者的方面,因而礼仪也是好生活本身的重要内容。

好生活是以好社会为前提的,有好社会才可能有个人的好生活。那么,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好社会呢?好社会有种种规定性。我们曾提出现代意义的好社会有八种规定性,即普遍幸福、个体自由、社会平等、民主充分、法制健全、生活殷实、道德高尚和公正立国。[2](P203-204)在所有这些规定性之中的一个根本规定性就是包括个人独有的自由、个性、权利、价值、人格等在内的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好社会的其他规定性无从谈起,即使存在也不足以使一个社会成为真正意义的好社会。礼仪作为社会道德规范之所以被需要,就是为了给人们的人格尊严普遍受到尊重提供保证。同时,礼仪形式是人区别于世界万事万物的最典型形式,也是一个社会美好的最明显标志,因为礼仪是人类发明的独有生存方式,是人类有文化、有教养的突出表现。当然,礼仪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它本身也必须体现尊重人格尊严要求,防止礼仪变成传统社会中的那种繁复陈腐的繁文缛节,变成束缚人们自由的礼教。

二、礼仪与好生活分离的原因和后果

无论在西方传统社会还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礼仪都被看作是与好生活内在关联、密不可分的,甚至把礼仪看作是好生活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在标志。

在西方的古希腊罗马社会,人们似乎不太重视礼仪问题,但是非常重视“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生活?”“一个人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人们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并不相同,但一般认为好生活是德性之人过的生活,因而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做德性之人,过德性之人那样的生活。那么,德性之人的德性意味着什么?古希腊认为,德性之人的德性是一个整体,具有统一性,其实质是对德性的本质有所把把握,或者说获得了有关德性的本性的知识。这即是所谓的“德性是智慧”、“德性是知识”。德性虽然是统一,但它体现在许多方面,其中得到普遍公认的是智慧、勇敢、节制和公正。这四种德性被称为“四主德”。亚里士多德更在诸德性之上提出了一种特别的德性,他称之为megalopsuchia。英文中没有与之严格对应的词,通常译为magnanimity(高风亮节)。这种德性不是一个与其他德性并列的德性,而是其他德性的“王冠”或“装饰物”,它能使其他德性更伟大。它是非凡行为者的德性,他在一种非凡的程度上具有所有德性,因而获得了这种成为非凡地有德性的进一步的德性。[3](P81-82)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这样一个非凡的人不会去做平常的、无聊的、不引人注目的德性行为,因为他不像平常人那样从事引起这些平常行为的非道德的生活事务。因而他的德性行为被限定在更辉煌的类型”[4](P119)。这种人也许就是亚里士多德和希腊人心目中的典型意义的“德性之人”。这些德性项目(德目)实质上就是社会的德性规范或德性要求,也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规范。它们虽然没有以中国古代那样的礼仪形式加以表达,但本质上具有中国古代礼仪规范的意义。这些德性规范就是好生活的规定性,与古希腊罗马人所理解的好生活是一致的,甚至是同一的。不过,到了基督教教会统治的中世纪,规范已经与好生活发生分离,无论是基督教的律法也好、基督教神学德性也再也不是好生活(来世进入天国享受永恒的幸福)的内容,充其量不过是获得好生活的路径,这为近代礼仪与好生活进一步分离提供了某种准备。

与古希腊罗马不同,中国传统社会历来重视礼仪,特别是礼。礼不仅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而且还有与之相配套的礼仪形式,形成了完整的礼仪体系。因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礼仪之邦”的美称。中国古代的“礼”和“仪”,实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认为,“礼”是制度、规则和社会意识观念,“仪”是“礼”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依据“礼”的规定和内容,形成的一套系统而完整的程序。但是,实际上中国古代“礼仪”的含义要丰富得多。按冯天瑜先生对礼仪的解释,“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而与之匹配的“仪”则从外在形态上坐实礼,达成仪操(仪容节操)、仪举(仪容举止)、仪观(仪容观瞻)的完善。礼仪并行,以“内正其心,外正其容”是国民内外兼修不可或缺的两侧面。以“礼”立国树人,以“仪”规范行止,是中国文化传统。①在中国古代,礼仪是为了适应当时社会需要,从宗族制度、贵贱等级关系中衍生出来的社会规范体系。先秦是中国礼仪体系形成的时期,“三礼”(《仪礼》、《礼记》、《周礼》)的出现是中国古代礼仪成熟标志。在先秦,礼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礼就是道德(仁)。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孔子就把恢复周礼作为道德复兴的标志,甚至作为理想社会实现的标志:“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在中国古代,礼是仁的形式和具体化,仁是礼的内容和指归。礼根据人们的社会角色,对人们提出具体的道德要求。例如,孟子根据人的五种基本社会角色提出了“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按照这种人伦要求行事,并有所“得”,即形成了相应的品质,一个人就成了他应该成为的那样的人,即“君子”,达到了最高境界就是“圣人”。因此,礼仪就是人伦,就是做人的准则,也就是人应有的生活方式,应有的生活。如同古希腊的德性就是好人格、好生活一样,人伦就是中国古代的好人格、好生活,它既是好生活的内容本身,也是实现好生活的路径。到了后来,特别是到宋代,礼仪与封建伦理道德说教相融合,即礼仪与礼教相杂,成为实施礼教的得力工具之一,实际上已经开始与好生活发生了分离。

虽然在中西方传统社会的后期,礼仪开始与好生活发生分离,但至少在形式上两者是一致的,通过礼仪体现的道德生活被认为是好生活。然而,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斩断了礼仪以及道德规范与好生活的内在关联。一方面好生活再不像传统社会那样理解为以礼仪为形式的道德生活,另一方面礼仪再也不是好生活的构成内容,充其量是人为了过好生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在西方,中世纪后期自地中海沿岸逐步兴起的市场经济,以其自身的巨大经济力量不仅战胜了封建庄园经济,而且彻底推翻了天主教会和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统治,建立了与自身相适应的资本主义制度。近代西方的海外扩张和殖民又进一步把市场经济推向了世界,今天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几乎整个世界普遍采取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一种多元主体自由竞争的经济,它是以存在着不同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前提的。市场经济的这种性质要求市场主体和社会有充分的自由,给人们最少的约束。其结果是社会的道德规范只是“底线规则”,即确保人与人之间不至于相互妨碍的伤害,它不像传统社会那样是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是人生追求。礼仪乃至其他各种规范淡出了生活,它们只是保证人们生活秩序正常的纯粹手段,礼仪的淡出是人们为了获得充分自由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底线规则”是对人们行动的约束,是与自由对立的,但是如果人们不普遍遵守这些规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个人的自由和谋利都不可能实现,所以人们不得已,只好遵守这些规则。

市场经济又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它不断刺激市场主体永不满足地追求物质利益。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必须推动人们的消费,通过给人们提供花样翻新的满足,不断刺激和开发人们的需求。因此,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消费主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特性要求人们不要再把好生活理解为德性之人的生活或德性生活,理解为圣人君子的生活或仁爱生活,而要把它理解为物质欲望得到越来越充分的满足的生活,即那种值得欲望的生活。因为只有这样,市场才会有不竭的潜力和空间。于是,在强大的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在物质欲望不断被强烈刺激下,人的精神需求和道德需求蜕化了、萎缩了、被湮没了。过去作为生活方式的道德为自由所取代,而作为整体生活核心部分的道德生活为物质生活所取代,人的生活完全物质化了。同时,近代以来,传统社会的礼仪本身也丧失了传统的道德内涵,并且发生了规范与形式分离:一方面礼仪的规范内容主要成了社会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礼仪形式成了没有任何道德内涵的表面礼仪形式。于是,今天人们看到的礼仪只是那些表面形式的礼仪,如怀抱着强大利己动机的温文尔雅、彬彬有礼等等。

今天看来,近代以来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伴随的道德及其礼仪规范与好生活的分离导致了许多严重的后果:首先,人及其生活成了“单向度的”(马尔库塞语),即只有物质的感性的生活,没有了精神的德性的生活。个人成了单纯的经济动物,过着片面的、浅表的甚至畸形的生活。人看起来获得了在底线的法律之内的充分自由,但实际上却成为了永远满足不了的物欲和贪欲控制的奴隶,成为了市场最大利益化原则摆布的玩偶。人实际上没有成为自己的主人,也没有成为社会的主人,当然也就没有过上真正意义的好生活。其次,社会成了“单向度的”社会。伴随着整个社会生活的日益市场化和资本化,社会逐渐成为了生意场,成为了人们为利益最大化而无休止竞争的战场。社会成员则成为了社会经济技术体系中的一个部件,成为了资本增殖的一个环节(消费环节),公众为应接不暇、光怪陆离的广告牵引着、驱动着、主宰着,随波逐流,身不由己,没有一块真正意义的自主私域空间。人们对共同体再也没有了认同感、崇敬感、归属感、家园感。第三,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单向度以及对利益的永无止境的贪求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心理疾病流行、“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官员腐败成风、不可再生资源迅速消耗、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恐怖事件狼烟四起等等。所有这些严重后果警示我们,我们需要重新思考礼仪所标示的道德与好生活的关系,需要重构礼仪与好生活的关系,推动人类生活从现代向后现代转化。

三、礼仪与好生活关系的后现代重构

应当承认,近代以来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历史进步意义,它使人从过去的各种束缚中解放了出来,获得了人身自由;它也使人类摆脱了过去的贫穷苦难,获得了物质上的富足。市场经济虽然给人类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但人类至今尚未找到取而代之的更好经济形态,因而在可预见的历史时空内,市场经济将仍然会是人类的主要经济形态。因此,当代人类面临的主要任务也许主要在于如何有效地扼制整个社会日益市场化的态势,使以礼仪为标志的道德重新回到人类生活之中,成为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使礼仪重新回到人们的生活,并不是要传统社会那样礼仪道德生活与好生活等同起来,一味推崇值得钦佩的生活,而贬低甚至否认值得欲望的生活。传统社会对好生活理解的最大问题在于,虽然它一般来说肯定好生活是作为整体的人的生活,但它把这种整体生活理解为主要由道德构成的生活,物质生活要么完全被否定,要么被看成是无足轻重的。这样,对一个人应成为什么样的人的回答,就成了要成为道德之人;而对一个人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的回答,就成了要过道德生活。今天看来,这种理解显然也是偏狭的。没有富足的物质生活作为基础,人们很难普遍地成为真正有道德的,生活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为整体的好生活。其结果出现的不是普遍有道德的人和有道德的社会,而是道德越来越成为无人信奉的空洞说教,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则利用这种道德的虚伪性谋取私利。正因为如此,传统社会无法继承存在下去,最终为现代社会所取代。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最大贡献是使社会和人们普遍获得了物质生活的富足,这就为构建一种不同于传统社会那种不人道的道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构建一种与富足的物质生活相一致同时又能提升整个生活的质量和层次的新礼仪,这种礼仪能克服和防范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能使人精神充实,精神需要获得充分满足。这就是我们提出的礼仪与好生活关系的后现代重构问题。

从后现代社会着眼重构礼仪与好生活的关系,是一个大话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这里我们初步提出几点初步意见参与讨论。

首先,要解决礼仪的内容与形式统一的问题。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传统社会的早期的礼仪都是内容与形式统一的,是通过一定形式表现的制度、规范,因此可以说是社会道德的标志。只是传统道德本身的局限性,使得到了传统社会后期开始发生了礼仪的形式与内容的分离。这种分离彻底败坏了礼仪,使之走向崩溃。礼仪需要形式,否则就不叫礼仪,而直接叫规范就行了,这里就提出了如何使规范的要求与礼仪的形式有机统一起来。要解决这个问题,也许关键的问题是要丰富内涵而简化形式,使礼仪真正成为人们的道德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而不是为了某种功利的目的的装腔作势。因此,解决礼仪的形式和内容统一的问题,关键是加强道德修养,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境界,使人们的行为举止发于人性而自然得当。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人一谈到讲礼仪,就想到繁复的礼仪形式,甚至主张恢复中国传统社会那些过时陈腐空洞的形式。这种想法不仅行不通,而且也有害。

其次,礼仪内容的合理确定问题。这个问题至少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礼仪的适用范围问题。并不是社会所有的规范都采取礼仪的形式。礼仪作为规范,主要涉及的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生活,通常是就其社会角色而言的。在一定意义上说,礼仪是有关社会成员个人社会角色的道德规范。因此,礼仪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个部分,它一方面限于个人,另一方面限于道德,涉及的是个人道德生活。现代社会是法制化的社会,今天的礼仪不可能再像中国古代社会那样包罗所有的制度和规范,试图使今天的中国重现“礼仪之邦”的昔日风采,也许是完全不现实的。二是礼仪涵义问题。礼仪作为道德规范,不只是要体现社会的道德行为方面规范的要求,而且要体现社会价值方面、品质方面、情感方面的道德要求。它是综合统一的道德规范。而且这种规范本身不只是一种纯粹的外在要求,而是已经转化成了包括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品质、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在内的道德人格。只有这样的礼仪才是构成人的整体生活的一部分的道德生活。三是礼仪的价值取向问题。礼仪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一般说来,传统社会的礼仪是整体主义的,近代以来的礼仪是个体主义的。在从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将会从个人主义转向和谐主义。当代社会已经成为多元主体的社会,除了个人和国家外,还有大量的企业及各种社会组织,它们都是社会的主体。和谐主义的价值取向不再以个体为价值本位,也不以整体为价值为本位,而是以多元主体为本位。在这种新的历史背景下,礼仪也需要以和谐主义为价值取向,因为只有这样,礼仪才会有生命力和感召力。

最后,礼仪在好生活中的定位问题。前面已经谈及对好生活有三种不同的理解,显然后现代社会的好生活是那种既是值得欲望的又是值得钦佩的生活,是这两种生活的有机统一。后现代的礼仪所代表的是人的整体生活中值得钦佩的方面,这个方面不是否定好生活的值得欲望的方面,而是以之为基础、为前提的。它是对值得欲望方面的提升和超越。根据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礼仪生活大致相当于人的自我实现需要满足的层次。这种需要的出现和满足是以基本需要的满足为前提的。按照这种理论,重建礼仪与好生活的关系,需要努力解决人们的基本需要的满足问题。从社会的角度看,重建这种关系既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又需要不断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看,这个问题不解决好,不可能使礼仪真正回到人们的生活。当然,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引导人们不局限于物质需要的满足,而要同时追求精神的满足,追求人格的完善。特别是对于社会中的那些比较富足的人群,更要通过各种途径(如教育、政策、措施等)推动他们追求礼仪生活,追求作为整体的人的好生活。

[注 释]

①参见冯天瑜先生在由湖北省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武汉大学主办的“‘荆楚文化与公民伦理道德礼仪规范建设’高层论坛”(2011年11月28日)上所作的主题报告“弘扬优秀道德礼仪传统”。

[1]John Searl,“How to Derive‘Ought’from‘Is’”,inPhilippaFood,ed.,TheoriesofEth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

[2]江畅.幸福与和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1124a-b [A].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4]Julia Annas,The Morality of Happiness,New York/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江 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院长,中华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蔡梦雪,湖北大学哲学学院2014级硕博连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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