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限
——以胡戈《春运帝国》作品为分析对象

2016-02-01 19:24何京哲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春运帝国

何京哲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限
——以胡戈《春运帝国》作品为分析对象

何京哲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继胡戈创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后,胡戈又以相同的创作手法制作了《春运帝国》,相比较《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从开始到结束均引用电影《无极》相比,《春运帝国》引用了多部电影片段作为视频素材,并改变了全部原有配音,对于本作品,引发了我们关于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的讨论,是保护个人创作的自由还是保护素材作品本身的著作权,是本文讨论的焦点。

《春运帝国》;胡戈;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

一、作品的性质认定以及特点

(一)《春运帝国》是否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并且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1]综上所述,作品应该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是作品本身应该具有独创性。虽然根据作品在《春运帝国》视频后所附的内容可以看出,作者胡戈借用了陈道明饰演始皇帝的形象,引用了《黑客帝国》、《英雄》、《哈利波特》等大量电影片段作为素材,但是原电影中的台词被全部替换为与本片主题相关的内容并进行重新配音,并且电影片段是作者根据需要进行剪辑并对若干不同的电影片段重新进行排列,服务于本片中的春运主题。本片的整体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呈现,从主持人形象的设计、若干电影片段的剪辑和重新编排、台词的设计以及整体视频的制作等方面,都可以体现出本视频是作者自己选取素材、编辑、整理的结果,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成果。其次,本视频可以被复制并且通过本视频可以体现出作者对于春运现象的一种态度和价值观。因此,本视频可以认定为作品。

(二)《春运帝国》的特点

第一,《春运帝国》作品本身从主题的构思,素材的选择、加工、处理,台词的撰写和配音均由作者自己创作完成。除了视频最开始部分的声明,以陈道明饰演始皇帝为主持人形象的直播画面和视频最后的引用素材之外,均为直接引用电影片段,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春运帝国”,即本作品的题目展示方式为黑客帝国电影开场的展现形式,但是显示内容作者进行了更改。第二,本作品在视频的开始部分有对于本片是个人学习的声明。最后,本作品完成之后就发布在网络上传播。

二、作者创作《春运帝国》的行为认定

(一)概述

作者胡戈在创作《春运帝国》的时候,引用了大量的电影片段作为素材,对于胡戈对整个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是没有争议的,因为胡戈的《春运帝国》既然是作品,一经完成就享有著作权。但是,在本片中争议的焦点是对于胡戈引用电影片段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作者胡戈引用的电影均是作品,电影制片人都享有著作权,那么他是否需要经过电影制片人的授权,是否需要向电影制片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产生了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胡戈引用电影片段的行为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而非对于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下文将针对两种观点进行讨论。

(二)该行为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2]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根据《春运帝国》作品的形式和内容,我们可以排除十种情形的适用,而重要考察其中的两种情形。只要认定符合其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就可以认定胡戈行为的性质为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作者的事前声明是否有免责的作用。在一些视频试听作品播放的开始,都会有作者关于本部作品的声明,声明内容一般以作品为个人学习或者告知观看者以个人使用为限为内容。问题在于作者的对于视频作品本身的声明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意义,是否可以因此认定该作品即使是使用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是为了个人学习的目的正当使用的,当作者的视频作品涉及到侵权等纠纷的时候是否可以作为作者免责的条件。在《春运帝国》的开始部分,作者说明了如下内容:“各位亲朋好友,这是我自娱自乐,以及学习视频制作技术的练习作业,里面的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的,祝你春节快乐!开心!幸福!”通过阅读这段文字,作者表明了本作品是个人学习和练习的成果。那么,作者这样的声明是否可以说明其符合合理使用的第一种情况,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分析的。我认为,仅仅凭借作者的声明不可以完全认定,必须从作者对于影片的实际利用情况来分析,作者的声明我认为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它只是传达出了让观看者了解到其内容均非真实的信息。

学者吴汉东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书中对于合理使用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和分析,他认为:“合理使用是某种客观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3]而在合理使用行为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不是行为人的意图,而是行为的客观结果。当事人使用作品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某种法律后果,而是出于学习、研究、教育的意图。“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原因,不在于行为人意志内容如何,而在于其行为本身状态如何。”[4]

我是赞同此观点的,既然作者使用其它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那么表达出希望用于个人学习的表示就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因此,认为合理使用是事实行为是恰当的。一旦作者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就会产生既不用得到他人授权,也不用支付报酬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声明本身是没有太多法律上的意义,还应该从其他方面认定该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

(2)把用于个人学习的材料放在网上传播是否超过个人学习范畴。上文提到,仅仅从作者事先的说明并不可以认定《春运帝国》中引用其它电影片段属于合理使用的第一种情况,即使我们假设其的确为个人使用,但是作者胡戈把其放在网络上传播从客观上已经超出了个人学习的范围。即使声明自己是合理使用,仍然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在网络传播迅速的情况下,只表达了他制作视频的目的是个人学习使用,但是从客观上来讲,他并没有说明观看者应该如使用,无法认为其他的观看者会对其如何使用,一旦观看者对于其进行不合理的使用,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把用于个人学习的内容在网络上传播,从而使得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接触到的行为认定为超出个人使用范围也是合理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春运帝国》主要是围绕春运问题展开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作者在引用其它电影片段的时候,是为了说明春运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使用电影作品的目的是为了说明春运的问题。学者吴汉东就这种情况给出了四个条件:[5]

(1)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电影一经上映即可认定为发表,所以该条件满足。(2)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作者胡戈对于所有台词的修改均围绕春运话题,因此符合此条件。(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电影制片人,对于一部电影来说,电影制片人最大的利益是电影的市场价值,即电影上映后的票房以及其它衍生的价值。胡戈完成《春运帝国》的时间是2006年,而其中他引用到的电影均在此时间之前已经完成公映,所以胡戈的引用并没有影响电影的市场价值,并没有直接损害到制片人的利益。虽然没有影响到潜在的市场价值,对于一部电影来说,其价值不仅仅局限于上映时取得票房所赚取的收入,作者胡戈的行为可能没有影响到电影上映后的后续市场价值,反而使得电影的关注度大大提高,“‘恶搞’作品的批评性意见不一定会降低观众对影片的关注度,反而有时会刺激票房和影响力的增加。”[6]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是否应该认为其是损害被引用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呢?

我认为其仍然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一种损害,这种行为表面上没有损害电影的市场价值,没有损害电影著作权人的实质利益,但是对于“恶搞”作品来说,其无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的改编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原电影作品的印象和评价,影响到电影在上映后潜在的市场价值,虽然“恶搞”作品的作者本人认为这种用于个人学习和娱乐大众的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其无意中就可能影响到电影著作权人的利益。

(4)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对于实质部分,我认为是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的,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所说:“这样一来何为实质部分成了问题,在实践中,除了一个案件一个案件进行判断外,没有更好办法,这构成了明确化方面的缺陷。”[7]实质部分应该是区别于形式部分的,对于电影来说,其形式部分我认为应该是连续画面的组成,而实质部分我认为应该是,从电影完整性的角度考虑,一旦失去了这些部分,该电影就失去了重要的情节和内容,但是从《春运帝国》的引用来看,其选取的素材都仅引用了一小部分的片段,我们很难直接认定这些小片段就是电影的实质部分,毕竟电影是完整的故事情节的表达形式。如果仅仅是抽取其中的一小部分,并且在所有被引用片段的台词都被替换的情况下,从观看者的角度来说,难以从经过台词修改的片段中了解到原电影所要表达的内容和思想,因此,就其是否为原作品的实质部分进行认定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的。

因此,我认为如果仅仅依照此四个条件的话,是很难分析出胡戈的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的,因为我们会在行为的认定上就存在重大分歧。不过我对于胡戈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第二种情况是持有保留态度的,但是其实对于合理使用来说,我认为还有很多讨论的空间,其合理使用不仅仅应该像我国这样以列举的形式列出,更重要的是应该存在一些核心判断的标准。

(三)该行为是侵权行为

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确认胡戈的行为是否属于某种侵权行为之前,我们先要对胡戈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1.总体来说,在视频《春运帝国》中,胡戈对于所引用的电影片段都保留了原有的情节和画面,只是对于台词进行了全部修改,这种行为我认为是一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1)该作品不是在原作品上的改编作品,侵犯的不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改编权。我们能否认为胡戈的行为是一种改编行为,既然改编后的作品我们认为产生了一个新的著作权,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改编后的内容必然有新作者独创性的内容在其中,但是这种在原有作品基础上的独创是存在一定界限的。虽然在胡戈的春运帝国我们认定为作品,但是其引用大量电影片段作为素材行为,应该认为已经远远超过了改编的范围,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所以对于作者胡戈完全借用原来电影中的表达形式并完全改变思想内容是有问题的,日本学者中山信弘认为:“在作品改编范畴中,实际上却保护了一部分思想。不过,如对他人的作品以一定形式进行利用,但是产生的结果,使人完全不能想起原来的作品,以及在仅借用了原作品的思想时,所进行的是与原作品无关的独立创作,则不构成侵犯改编权。”[8]但是胡戈不是仅用了思想或者是在原作品之上的独立创作,而是完全借用了原电影作品的表达形式,并且改动过的配音很大程度上都是和原电影作品的表达形式契合。所以胡戈的行为不是改编行为,不涉及侵犯改编权的问题。

(2)该作品侵犯的是原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是指未经作者同意,以删节、修改等行为破坏作品的真实含义的行为。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如作品中人物命运、情节安排和结尾设置都是作者的创作意图,任何人未经许可破坏作品的这种完整性,就是歪曲篡改作品。[9]应该说胡戈的行为并没有模仿原作品的思想和情感的表现,也没有侵害到作品的市场价值,但是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著作权法既然对于著作权人的完整的思想情感表达形式进行保护,歪曲篡改了他人的作品,那么对于以其为素材进行加工处理的行为,从实质上破坏了作品的完整表达形式,对于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

在《春运帝国》中,胡戈不仅仅引用了原有作品的画面,通过配音和解说的形式对于原作品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都进行了大幅度的改动,对于不完全了解原作品的观看者来说,对于原作品的内容是无从知晓的,所以说这种改动是完全性质的改动,是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对于原来作品的真实含义和思想内容都有一定程度上的破坏。

2.对于本视频中的陈道明形象还有其他演员形象,作者胡戈都进行了重新演绎,除了人物外在形象保留之外,人物在原作品中被赋予的性格特点、思想内容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以我认为还侵犯到了演员的表演权,因为作者胡戈把演员的表演形象挪为他用,表现者的表演形象受到了歪曲。

3.作者胡戈在最后的说明并没有充分的法律意义,不过在部分上可以说明他并没有侵犯到作品的署名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而胡戈在最后的说明中,针对他引用的电影,均列出了导演、编剧和演员,所以作品著作权的署名权并没有侵犯,但是不能因此改变其歪曲作品本身和表演者的形象的侵权事实。

综上所述,我认为胡戈的《春运帝国》作品是侵权的,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和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

三、结语

最后,我认为,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如果对于这种行为允许的话,就相当于纵容了这类行为,使得电影作品以及相关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是一种网络上所指称的“恶搞”行为,如果不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加以约束,一方面不利于文化创新和文化进步,也不利于对于原作品完整的艺术表达形式的保护。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8.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99.

[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5.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6.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01.

[6]师文学.网络环境下“恶搞”电影的著作权分析[J].电影文学,2015,06:48-50.

[7][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现更名知识产权出版社),1997:33.

[8][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现更名知识产权出版社),1997.34.

[9]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21.

D923.41

A

2095-4379-(2016)33-0007-03

何京哲(1996-),女,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4级法律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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