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变更与指称①

2016-02-03 19:23挪威达格芬弗罗斯达尔文奚颖瑞
哲学分析 2016年5期
关键词:词项语义学本真

[挪威]达格芬·弗罗斯达尔/文奚颖瑞/译

·哲学传统研究·

概念变更与指称①

[挪威]达格芬·弗罗斯达尔/文奚颖瑞/译

模态逻辑的量化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支持者有卡尔纳普、丘奇等人,而蒯因是最著名的反对者之一,后者从同一性的可替代原则出发,论证了量化模态逻辑会导致模态区别的消解。然而,卡尔纳普等人的进路在蒯因的论证面前基本是站不住脚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语义学及相关的强本质主义立场;如引入弱本质主义和一种“双层语义学”,则可以避免模态区别被消解的下场,并让量化模态逻辑变得可行。这种双层语义学把单称词项与普遍词项分开来,并赋予它们两种不同的语义学。在普遍词项那里,涵义是首要的,而在单称词项那里,重要的是指称。由此可以解决对象的认同问题,并使得量化模态逻辑成为可能。

量化模态逻辑;本质主义;双层语义学;同一性;指称

众所周知,弗雷格在《论涵义与意谓》(Über Sinn und Bedeutung)和其他一些著作中指出,表达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单称词项(singular terms)、普遍词项(general terms)和句子,并且三者全都具有涵义(英:sense;德:Sinn),涵义决定了它们的指称(英:reference;德:Gegenstand或Referenz)。在此我将避免采用弗雷格关于“Bedeutung”这个词的奇特用法。在他看来,这三种表达式全都是由它们的涵义来决定指称的。如果对象的确存在,一个表达式的指称就是涵义所适用的那个独一无二的对象;而如果没有对象,或者有好几个对象,那么这个词项也就没有指称。

根据这个观点,概念变更(英:conceptual change;德:Begriffswandel)通常伴随着指称变更(英:reference change;德:Referenzwandel)。在此,要紧的东西是涵义。如果涵义变了,指称也就随之改变,除非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原来的指称碰巧适用于新的涵义。

我在这个讲座中将要说明,弗雷格所区分的这三种表达式不能被混同在一起。单称词项的语义学非常不同于普遍词项和句子的语义学。在普遍词项和句子那里,涵义是首要的,而在单称词项那里,重要的东西是指称。我并不认为单称词项没有涵义,或者认为它们的涵义在确定其指称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作用,就如同各种因果理论或直接指称理论所宣称的那样。我的主要观点如下:

本真单称词项(genuine singular term)的涵义是为了确保实现下边这个目标而被设计出来的:在经历洞见增长和科学理论演变的同时,这个词项会持续不变地指称它当下所指称的东西。

我的文章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这个观点的论证。它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我将概述关于克里普克的“严格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和我的“本真单称词项”的论证。这个论证会衍生出一个附带性的后果,即对某种类型的亚里士多德式本质主义的承诺,这种本质主义既不同于我们在克里普克那里所找到的本质主义,也不同于认为概念把握住了事物本质的观点。第二,我将会提出一种进路来解释这些表达式,它不同于克里普克的指称因果论或指称历史理论。最后我会简单讨论一下,关于单称词项的这种观点为何对于语言学习和交流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我1961年哈佛大学博士论文中的一个论证的简要概括。由于这篇论文没有发表,只在一些文章中出现过其中一些论证片段,我希望读者会容忍下边出现的一些旧材料,尤其是因为这些旧材料为文章其余部分中的那些更晚近的思考提供了动机。鉴于我没有时间深入到论证的技术细节中去,我会以通俗的方式进行简要概括。

(一)关于本真单称词项的论证

在试图从纯粹的逻辑前提出发得出哲学结论并经过最仔细论证的那些尝试中,蒯因所提供的是其中之一,他试图表明:量化模态逻辑会消解模态区别,并且会承诺本质主义。在从《模态介入的三个层次》(1953年)到《理论与物》(1981年)的一些文章和书中,蒯因论证了他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

一开始,蒯因从这些论证中得出的结论是:量化模态逻辑是无法融贯的。然而,在1961年题献给蒯因的博士论文中,我和他在这一点上发生了分歧。我论证了让量化模态逻辑变得可行是可能的,但是这需要对那时流行的指称观进行修正。人们需要一种双层语义学(two-sorted semantics),这种语义学对待指称性词项的方式,与对待普遍词项以及其他非指称性表达式的方式是不同的。我还论证了这种双层语义学会导向本质主义。因此,我和蒯因在量化模态逻辑承诺了本质主义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我坚持认为,这种本质主义并非无法融贯。事实上,双层语义学和它所导致的本质主义是许多观念(它们在科学中似乎是必不可少的)所需要的,包括因果性、可能性和反事实条件句。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里的“本质主义”是什么意思?我们在后边讨论指称和“跨世界的识别”(trans-world identification)①本文把identity译为同一性,而相关的动词identify、动名词identification译为识别,即识别出一个对象在不同时空中的同一性。——译者注时会引入几种不同的本质主义观念。在我看来,这些观念对于量化模态语境来说并非必需,而且还会把指称理论引入歧途。

我现在简要地论证一下,为了赋予量化模态逻辑以一个令人满意的语义学,就需要本真的或严格的单称词项。这个论证分为三个步骤:第一,量化变元必须满足同一性替换原则(substitutivity of identity)。第二,如果第一点成立,那么在传统的指称观下,模态区别就会消解。第三,提出一种双层语义学,它可以防止模态区别的消解,但这需要我们转变指称观并承诺本质主义(就这个词的上述涵义而言)。

三个步骤中的前两个来自蒯因,除了第二个步骤中对模态区别为什么会消解的诊断。蒯因认为这与人们所量化的对象的性质有关,而我认为这源自人们关于其指称对象的方式的传统观点。正是这个区别引导我至第三个步骤,即引入一种双层语义学。

步骤一:蒯因论题

第一个步骤取决于以下事实:无论处理何种语境,当我们对这个语境进行量化时,量化变元必须是持续指称相同的对象,不管这些对象被认为是经历了什么样的变更或变异。为了让量化有意义,我们首先必须能够有意义地谈论“它”,说它有各种属性、经历了各种变更,等等。事实上,我认为指称要比明确的谓述(explicit predication)更加基本:要想对一个对象陈述一些东西,我们必须能够在无需明确使用任何谓词的情况下就可以指称对象。我们会在后面返回到这一点。

因此,为了使量化有意义,我们的语言中必须至少有一些表述式,即量化变元,它们可以历经所有模态或时态的变更而依旧关联相同的对象。在我的博士论文中,我把这些变元和其他以相同方式运作的类似名称的表达式称为“本真单称词项”。

因此,第一个步骤的结论如下:

不管“.x..”代表什么语境,简单还是复杂,为了使得对这个语境的量化有涵义,

(x)(y)(x=y→.x..↔.y.)必须为真。

我把这个结论称为“蒯因论题”,因为在我看来这个洞见源于蒯因。如果引入本真单称词项这个观念,那么结论就可以更一般地表述为:

如果a和b是本真单称词项,那么,

a=b→..a.↔..b..为真。

步骤二:模态区别被消解的威胁

因此,要想找到合理的方式去解释量化模态逻辑,对同一性替换原则进行限制是行不通的。蒯因思考了各种似乎能让我们绕过(构建量化模态逻辑时会遇到的)困难的举措,但是它们全都会产生新的难题和不清晰性。丘奇(Alonzo Church)在1943年关于蒯因《略论存在和必然性》一文的评论中提出,为了回指向先于那个语境的量词,“变元必须有一个内涵域——例如,由各种属性而不是类所组成的域”①Alonzo Church,“Review of Quine,‘Notes on Existence and Necessity’”,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8,1943,pp.45—47.。

丘奇在此所想到的是他后来的涵义与指称(denotation)的逻辑。然而,量化模态逻辑系统的关键特征是在晦暗语境中弗雷格式的指称转换,而不是内涵的量化。蒯因后来表明,单纯把论域(universe)限制在内涵实体(intentional entities)上是无济于事的。棘手的事情在于:所量化的实体可以各种方式被规定,但这些规定不是必然等价的。不管是内涵实体还是非内涵实体,都可以有这样的规定。蒯因指出了一条摆脱困境的道路:把论域限制在那些只能以必然等价的方式被规定的实体上,不管它们是何种实体。然而,他在《语词和对象》中表明,对论域的这种限制最终会导致模态区别的消解,也就是说,在任何以这种方式进行解释的量化模态逻辑系统中,

“p↔Np”有效。②W.V.Quine,Word and Object,Cambridge,Mass.:M.I.T.Press,1960.“N”表示必然性模态算子。——译者注

步骤三:需要一种双层语义学

蒯因满足于这个结论;毕竟自始至终他的目标都是为了表明:模态逻辑是被误导的,应当彻底废除这种逻辑。然而,仔细考察他反对量化模态逻辑的论证会发现,这些论证同样适用于任何量化非外延语境的尝试,例如:与因果性、或然性、法律和伦理的观念相关的语境。出于很多重要的理由,对这些语境的量化是人们所要求的,因此蒯因论证的前提中必定存在错误,尽管这些前提表达了当时流行的语义观。然而,通过引入一种双层语义学,所有的指称都经由本真单称词项这类特殊范畴来导入,蒯因所指出的所有困难就都会消失。

模态逻辑的拥护者通常不会使用双层语义学。他们大多接受传统的单层语义学:要么是弗雷格式的,普遍词项、句子与单称词项一起,都被当作指称性表达式来处理;要么是卡尔纳普式的,单称词项被纳入普遍词项和句子中,成为具有外延的表达式。如果到目前为止我所说的是正确的,那么这些语义学都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关于量化模态逻辑的解释;以这样的语义学为前提,任何解释模态逻辑的尝试都会导致模态区别的消解。情况是否的确如此?

我将简单讨论量化模态逻辑的四位主要支持者,他们代表了四种不同的解决问题的进路。由于我在其他地方曾详细讨论过,在此就非常简略地谈一下。

首先是卡尔纳普。在《涵义和必然性》中,他提出了一个量化模态逻辑系统,并在自己的内涵与外延语义学中对它进行了解释。表面上看,这个系统里并没有发生模态区分的消解;“p↔Np”并没有成为一个定理。然而,这只能归因于卡尔纳普的语法学中一个古怪的地方:他不允许模态算子进入到限定摹状词算子的范围内。对此他并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而只是说:“为了避免某些无法在此解释的复杂化,一种看起来明智的做法是在S2中只能承认那些不包含‘必然’的摹状词。”①Rudolf Carnap,Meaning and Necessi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nd ed.,with supplements,1956,p.184.因此,这种限制似乎是个特例假设(ad hoc)。如果把限制移除掉,那么“p↔Np”在卡尔纳普系统中就变成了一个定理。这反映了一个事实:即便在看起来对卡尔纳普系统而言最为自然的语义学中,“p↔Np”也是有效的。因此,卡尔纳普通过在限定摹状词中禁止模态算子所达到的,不过是使得他的系统在语义学上是不完全的。

然后是丘奇。他的“涵义与指称的逻辑”基于一种弗雷格式语义学。虽然含有必然性算子,但它其实是一个纯粹外延系统,而不是一个模态逻辑——尽管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

辛提卡(Jaakko Hintikka)在他的模态系统中不同意我所说的“蒯因论题”并给出了一种语义学(关于逻辑公式的模型组),在后者中,蒯因论题似乎被瓦解了。②Jaakko Hintikka,Knowledge and Belief,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2.而我在前面论证过,对量词的解释要想行得通,这个论题就必须成立。我已经在以前的一篇文章(《对量词的解释》)中论证过,只有当量词以可替代的方式被解释时,辛提卡的语义学才会行得通。如此,变元就不再被解读为在话语世界中指称对象,而且在前边的论证中至关重要的指称概念就不再需要了。辛提卡的系统可以提醒我们,客观的量化、指称与本质主义,是以我之前清楚指出的方式彼此结合在一起的。

第四是露丝·马库斯(Ruth Barcan Marcus)。她曾明确提出对量词的一种替代解释,并且,即便有人反对蒯因论题和我的关于本质主义的评论,这种解释也依旧可行。然而,马库斯可能并不反对蒯因论题,她的系统作为历史上第一个量化模态逻辑系统——“一个基于严格蕴涵的一阶泛函演算”——证明了同一性的必然性是一条定理。①Ruth Barcan Marcus,“A Functional Calculus of First Order Based on Strict Implication”,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11,1946,pp.1—16.露丝·马库斯和我之间的另一个一致之处是,她在1962年哈佛的一个研讨会上也注意到,并非所有在传统上被称为“单称词项”的词项都应当被同等对待。

(二)量化模态逻辑会承诺本质主义

我们现在要思考为什么以及在何种意义上,量化模态逻辑会承诺本质主义。

简而言之,量化模态逻辑会承诺本质主义的原因是它需要一个双层语义学。我现在来解释个中原因。首先,让我们回忆一下,为了避免出现蒯因曾警告过的模态区别的消解,我们已经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看待语言中的单称词项。我们不再把量化变元、专名、限定摹状词等混淆在一起,把它们不加区分地全当作指称性的表述。我们在它们中划出了一个子类,来作为本真的指称性表达式。这个类肯定包括量化变元,同时也可能包括其他的表达式,比如大部分情况下的专名。这些词项指称相同的对象,而无论这些对象经历了什么样的改变或变更,因此它们遵守同一性替换原则。之前被我们当作单称词项来处理的另外一些词项,例如限定摹状词,则应当被看作通称词项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们碰巧偶然地只对一个对象为真。它们拥有这个对象作为它们的外延,但是它们并不指称这个对象;指称被看作是本真单称词项与世界中的对象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由此,我们所要量化的语境在指称上就变成透明的,而蒯因在他解释量化模态逻辑的尝试中所揭露的所有难题也就随之消失了。我不会为术语而争论。如果有人想继续保留“单称词项”和“指称”的旧的、宽泛的用法,那么他当然有这么做的自由,但是他也应当意识到,这是把不同类型的词项与关系混杂在了一起。

借助于双层语义学,我们现在可以区分出指称透明和外延透明。两个观念的界定方式都类似于我们通常界定指称透明的方式,但是我们现在具备了两个观念:一个是对于本真单称词项而言的透明,另一个则是针对其他表述的透明。相关的精确定义可以参阅我的博士论文②Dagfinn Føllesdal,Referential Opacity and Modal Logic,Dissertation,Harvard,1961,pp.4—8.A mimeographed version of the dissertation was published by Oslo University Press,Oslo,1966.,或者我的文章《蒯因论模态》。③Dagfinn Føllesdal,“Quine on Modality”,in Words and Objections:Essays on the Work of W.V.Quine,edited by Donald Davidson and Jaakko Hintikka,Dordrecht:Reidel,1968,pp.152—153.我在这两个地方还证明了只有某些指称透明或晦暗与外延透明或晦暗的结合是可能的。而且重要的是,指称透明与外延晦暗的结合(这对量化模态逻辑而言是必需的)也是可能的。这意味着量化模态逻辑可以以一种融贯的方式被解释。

指称透明和外延晦暗这两者都是量化模态逻辑所需要的。指称透明部分是量词所需要的——对于一个对象为真的任何东西,不管这个对象是以何种方式被指称的,对它而言都为真。外延晦暗则反映了模态算子的非外延特征——那些具有相同外延的通称词项或句子是不能任意相互替换的。

指称透明和外延晦暗的这种结合正是我用“本质主义”所要表达的。回忆一下我博士论文的开头所给出的定义:“如果一个属性对于一个对象而言是必然的,那么不管对象是以何种方式被指称,它都是必然的。”这个定义表达了我刚刚解释的外延晦暗和指称透明的准确结合:我们区分了必然属性与偶然属性(外延晦暗),并且我们所量化的对象具有这些属性,不管对象是以何种方式被指称的(指称透明)。然而,对于这个特征来说,“本质主义”这个标签是否合适?

(三)“本质主义”意味着什么?

量化模态逻辑所承诺的“本质主义”是一个非常弱的观念,相比之下,许多哲学家(或许包括亚里士多德)拥护的本质主义观念则要强得多。在讨论蒯因观点的过程中,有许多强本质主义观念被提了出来。因此,当露丝·马库斯和特雷斯·帕森斯(Terence Parsons)指出绝大多数量化模态逻辑系统具有反本质主义的模型并以此来反对蒯因时,他们所使用的其实是一个强本质主义观念。他们的结论与来自蒯因以及我博士论文中的论证其实并不冲突。模态逻辑所承诺的本质主义只有一种形式,就是我所界定的弱本质主义。这也是蒯因在使用这个词时通常所表达的意思。我将引用几个他关于本质主义的定义。第一,在《模态介入的三个层次》中他给出了如下描述:

这种学说认为,一物(完全独立于指称它的语言,如果有的话)的有些属性对于该物来说可能是本质性的,而其他属性则是偶然的。①W.V.Quine,“Three Grades of Modal Involvement”,Proceedings of XI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Philosophy,Brussels,1953,vol.14,p.80.Reprinted in Quine,The Ways of Paradox,New York:Random House,1966,pp.173—174.

在《从逻辑的观点看》第二版(1961年)中,蒯因给出了如下描述:

一个对象(就其自身来说,不管它的名称是什么或者有没有名称),我们必须认为某些特征是它必然具有的,其他特征是它偶然具有的,尽管偶然特征也是分析性地从规定对象的某些方式中得出的,正如必然特征是从规定对象的另外方式中得出的一样。②W.V.Quine,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1,p.155.引文着重部分为弗罗斯达尔标注。——译者注

并且蒯因以如下方式结束了他对马库斯的回应:

这就是本质主义产生的方式:一个对象的某些特征作为它(不论冠以什么名称)的本质特征和另外一些特征作为偶然特征之间的这种不公平的区分。①W.V.Quine,The Ways of Paradox,p.182.

不管是早期还是晚期,蒯因的基本要点都是:量化模态逻辑需要让必然性栖居于物上,而不是栖居在我们谈论物的方式上(例如,参阅《悖论的方式》最后一段)。这是蒯因所说的本质主义的关键要点,也是我在这篇文章的开头所给出的关于本质主义的定义中所表达的东西。我们要记住,在蒯因对模态逻辑的批判中,卡尔纳普是占据重要位置的哲学家之一,而卡尔纳普在拥护量化模态逻辑的同时,又把下边这种传统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观点斥为形而上学的胡言乱语——这种观点认为,必然性是栖居于事物而不是语言当中(例如,可以参阅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一书中就这个问题对卡尔纳普和刘易斯观点的参考)。②W.V.Quine,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p.155.因此,蒯因对卡尔纳普和其他模态逻辑学家提出了警告,如果有人想对模态语境进行量化,那他就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他必须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区分”。在这个语境中人们可以看到,对于蒯因来说,本质主义就是这个区分的有意义的方面。如果有人像卡尔纳普那样,把这个区分看作是无意义的,那他也就必须拒绝对模态语境进行量化,视之为无意义的。严格来说,那些对模态语境进行量化的人无需坚持认为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必然属性,而只需认为人们可以有意义地谈论是否存在必然属性。然而有人可能会疑惑,如果不认为必然属性是存在的,那么量化模态逻辑的要点又是什么。这或许是在上边引用的第二段文字中,蒯因把存在着这样的属性这一点加入定义中的原因。相比而言,第一个定义要更加谨慎,蒯因在那里仅仅要求可能存在着这样的属性。

(四)关于本质主义和量化模态逻辑的最重要的误解

我现在要过渡到关于本质主义的误解,这些误解会破坏对量化模态逻辑以及指称进路问题的讨论。

此前我给出的论证表明:如果一个对象拥有一个必然属性,那么不管这个对象是以何种方式被指称的,它都必须拥有这个属性。但是这个论证并没有表明,在我们的话语世界中,任何对象都必须拥有某些至关重要的本质属性,更不用说它必须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本质属性,由此它可以被辨认为同一物。不幸的是,这个观点已经悄然渗透到了讨论当中,因为人们以为:在从一个可能世界转到另一个世界时,为了能够持续追踪所要量化的对象,这样的本质属性就是必需的。有人认为这种强版本的本质主义可以有助于解决大卫·开普兰(David Kaplan)所谓的“跨世界传承线”(trans-world heir lines)问题。

蒯因在一些地方也是以这种方式谈及本质主义,他没有注意到,与量化模态语境所需要的相比,这是一种不同的而且是更强的本质主义观念,从而可能会让一些读者混淆。在《理论与物》中蒯因不幸谈到我的本真名称和克里普克的严格指示词,认为它们是通过本质特征来挑出它们的对象,并且继续说:“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之间识别对象需要用到本质。”①W.V.Quine,Theories and Thing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p.118.

蒯因的这种说法在两个方面是不幸的:第一,人们可能会把它解读为蒯因对量化模态逻辑和本质主义相关论证(对此我们刚刚进行了仔细检验)的一个重新表述。这就很容易误导读者,让他们认为,他在所引的这段文字中谈到的强版本的本质主义,与从量化模态逻辑和本质主义相关的论证中得到的本质主义是相同的。因此,这段文字可能会让读者混淆精细的论证与下边这种不可靠的说法:我们需要本质才能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之间识别对象。这种说法在我看来是错的。并且这导致了我对蒯因说法的第二个担忧:它造成了一个错误印象,仿佛我所谓的本真单称词项之所以会指称它们的对象,是由于这些对象所拥有的本质。

蒯因的说法反映了一种与对象的识别相关的、广为传播却具有误导性的观点。蒯因提出这种观点的目的是为了拒斥它,但是他好像又赞同如下观点:如果有人想尝试解释模态逻辑,我们就需要本质,从而可以在不同世界之间识别对象。

无疑,许多模态逻辑学家在区分与识别对象问题上拥有一些古怪的观点。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大卫·刘易斯的对应体理论(counterpart theory),在此,对象并不是在世界和世界之间来回穿梭,而仅仅是与其在另外世界中的对应体相关联。②David Lewis,“Counterpart Theory and Quantified Modal Logic”,Journal of Philosophy 65,1968,pp.113—126.这个观点违背了同一性与指称的许多基本特征,并且他把对象与对应体之间的关联奠基在相似性关系之上,这给问题增添了很多困难。一个不那么极端、更为常见的版本是让同一个对象在世界与世界之间来回穿梭,然后引入本质来解决如何在不同世界之间识别对象这个认识论问题。这是蒯因在我们讨论的那段文字中批判的观点。

在我看来,本真单称词项根本就不是一个模态观念;为了定义或阐明它,并不需要求助于必然性或本质主义。“在所有可能世界中”(用模态术语来说)指称同一个对象,这对于本真单称词项来说并不是定义性的。它仅仅是从下边这个事实中得出来的:这些词项是指称性的表达式。对于我们语言的使用而言,指称的存续是基础性的,即便在模态逻辑之外也是如此,例如,它与我们谈论一个随着时间而改变的对象是关联在一起的。我们现在来简要地讨论一下这个主题。

(一)指称

我现在要简略讨论一些与指称相关的问题,并解释为什么本质对于在不同世界之间识别对象而言并非是必需的问题。下面的观点并没有出现在我1961年的博士论文中,而是后来才得到的。人们必须在下边这两者之间做出区分:一方面是一种双层语义学,在此,词项是以十分不同于普遍词项和其他非指称性的表达式被对待的;另一方面是一种指称理论,这是对指称性表达式和它们的对象之间关系的描述。我的博士论文所陈述的是前者。我在那里认识到,只有当我们语言中的指称性表达式拥有一个非常不同于普遍词项的语义学时,谈论模态、知识、信念、因果、变更、可能性、伦理等才会有意义。那个时候我认为,不管世界以及我们关于世界的理论如何变更,指称性的表达式实际上是在和它们的对象的关联中才得以达成的,但我当时对于解释这是如何发生的有些茫然无措。

唐纳伦、克里普克、埃文斯以及其他一些人发展出了一些指称理论,为了阐释指称性表达式和它们对象之间的联系,他们求助于一种因果关联。①Keith Donnellan,“Reference and Definite Descriptions”,Philosophical Review 77,1966,pp.281—304.Gareth Evans,“The Causal Theory of Names”,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47,1973,pp.187—208.然而,我认为这些阐释都无法令人满意,个中原因我在这里无法讨论,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无法解释指称变更。

本真单称词项这个观念看起来可能会有点神秘,尤其是对一个在弗雷格传统中成长起来的哲学家而言。根据这个传统,每一个单称词项都有一个相关的含义,并且指称了这个含义碰巧唯一吻合的对象,如果这个对象确实存在的话。

然而,本真单称词项一点都不神秘。如果有人稍微反思一下,我们如何看待这个世界和它的对象,以及它们对我们而言是如何重要,我们就应该期望在我们的语言中找到这样的词项并且期待它们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如同从胡塞尔到蒯因的所有不同流派的哲学家们所指出的那样,把世界看作是由对象所组成的,这有助于系统化我们的理论与思想,并有助于我们去预测和应付我们的周围世界。

(二)对象的三个特征

对象有三个特征对于指称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它们是(通常)数目庞大的属性和关系的载体。一般情况下我们只知道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对象被设想为拥有无数的、我们尚不知晓的更进一步的属性,它们在那儿等待着我们去发掘。用胡塞尔的术语来说,它们超越了我们的知识。

其次,对象会随着时间而变更,除了数学对象和其他少数一些对象之外。同一个对象可以有时拥有一个属性,在另一些时候又失去这个属性。而对象在这些变更中保持同一。模态恰好就出现在这个点上,不仅仅有现实的变更,还存在着可能的变更,存在着偶然和必然;或者,至少我们是以这种方式来谈论的。

最后,是我们的可错性。我们可能会具有关于对象的错误信念,可能会尝试去纠正这些信念,但不管是真还是假,它们始终都是有关正在谈论的对象的信念。一个或一组信念,并不是和碰巧可以最好满足我们信念的随便什么对象相关。一种仅仅试图最大程度地收集我们的真信念的语义学,对于对象在认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的认识是不充分的。

类似的,世界自身(作为所有对象的集合)被我们设想为拥有比我们所知道的更多的对象,对象的给出随着时间而变更,并且在下面这些问题上我们经常会弄错:什么对象在那里?什么对象不在那里?在不同的情况下,我们所处理的是同一个对象还是不同的对象?

考虑到对象在我们尝试探索和应付世界的过程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考虑到对象拥有我所列出来的那些特征,我们应该期待这些特征在我们的语言中得到反映。我们应该期待在语言中有一类表达式是专门设计出来指称这些对象的,并且在对象和我们关于对象的信念经历所有变更的时候,这些表达式依旧和对象联系在一起。这就是本真单称词项所要做的事情。因此,本真单称词项和变更、可错性这些观念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只是和模态观念联系在一起。

如我已经论证过的,本真单称词项由量化变元以及相应的日常语言中的代词所组成。但是,专名也经常被用作本真单称词项,甚至有时还包括限定摹状词。索引词和指示代词也是本真单称词项。它们的指称以某种方式依赖于语境,如果时间允许,我们或许会在后边再回过头来探讨这个问题。在此重要的是:这里所讨论的这些表达式,我们使用它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变更中可以持续锁定同一个对象。考虑到我们所关心的是对象以及世界中的其他不变之物,我们事实上应当期待许多表达式具有这个特征。例如,我们应当期待关于质量的术语、关于自然类的术语、属性等皆如此——正如克里普克和普特南所指出的那样。甚至指称事件的词项也具有这些特征。尽管事件有时持续的时间很短,但也是这样的对象——我们总是想对它谈论一些东西,并且想找出关于它的更多东西。

弗雷格主义者倾向于把专名看作限定摹状词的简称(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涵义可能蕴含在了感知中,而没有在语言中被表达出来)。在他们看来,名称可以让我们无需一再重复整个摹状词。它们可以被称作“偷懒的名称”,就好像吉奇(Geach)所说的“偷懒的代词”。

(三)使用名称的三个理由

对于弗雷格主义者来说,除了刚才所说的偷懒之外,名称就没有其他功能了。但在我看来,名称(就像代词一样)通常并不是因为偷懒才被引入的。如果我到目前为止所说的内容是正确的,那么名称通常是出于以下三个目的而被引入的:

(1)当我们对对象的进一步特征感兴趣时,并没有摹状词涉及这些特征,摹状词只是让我们注意到了这个对象。

(2)当我们在变更过程中想去追踪对象时。

(3)当我们意识到自己的可错性(这种可错性意味着我们不能保证限定摹状词所提供给我们的任何特殊属性的真实性),同时又试图去指称一个对象时。

如果我们对这三种目的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感兴趣,我们通常就不会引入名称或代词。

我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比较下面三个摹状词:

我的银行账户余额

那个戴眼镜的人

圆的周长与半径的比

在此,第一个摹状词可能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因此,根据弗雷格主义的观点,它很可能会被一个名称替代。然而,我不觉得你们当中有人会这么做。相反,第三个摹状词很早就被名称“π”所代替。对此用我的观点来解释就是:π是这样一个对象,它有许多有趣的特征超出了这个摹状词所描述的特征,我们希望进一步探索这些特征。

然而,第一个摹状词“我的银行账户的余额”,关注的是这个对象中我们所感兴趣的唯一的特征,也就是我账户的余额。就像一个拈花惹草的男人调戏一个又一个的对象却用情不深一样,我们并没有任何深入或反复了解这些对象的兴趣。如果我是正确的,我们通常不会为这个摹状词引入一个名称。我们可能会赋予它一个名称,例如“亲爱的”,但这不过是出于懒惰的一个名称,它不会成为一个本真单称词项,只不过是让我们自己显得聪明或可爱而已。

第二个摹状词也可能被一个名称所代替,如果我们对这个人感兴趣并试图对她或他了解更多,戴或不戴眼镜,并且因为她或他会一天天地变更。第二和第三个摹状词示范了两种不同于上面提到的促使我们引入名称的特征。第三个摹状词挑选出了一个除了摹状词里所提到的特征之外还有许多有趣特征的对象,并且关于这个对象我们可能会拥有错误的信念。在第二个摹状词中挑选出来的对象除了拥有这两个特征之外,还容易受到变更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克里普克和我的观点没有太大的区别。我们都认为迫切需要本真单称词项(或者,如克里普克所称呼的严格指示词)。我们只是在重点的强调上有所不同:我关注的是对这一类词项的形式论证,而克里普克所关注的是如何阐述这些词项和它们的对象之间的联结,并提出了他关于指称的因果式解释进路。

把这两个问题分开来是重要的,理由是:虽然在需要这样一类词项的问题上我同意克里普克,但是如此前所提到过的那样,我并不赞同他的因果式解释进路。

(四)本真单称词项和它们的对象的联结

对于本真单称词项与它们的对象之间的联结,我的观点更接近弗雷格而不是克里普克。这可能会显得有点奇怪,考虑到之前我已经指出过弗雷格理论的毛病,更何况克里普克指出的毛病比我还要多得多。

为了解释我的观点,我从区别于克里普克的另一点入手。克里普克强调过下述两者之间的差异:一个名称事实上所指称的东西是什么(本体论问题),以及我们是如何发现它所指称的东西是什么(认识论问题)。他几乎完全关注于前者,并因此引出了他的因果式解释进路。

而我倾向于认为,本体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的交织要紧密得多。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语言是一个社会建制。我们的名称指称什么(而不仅仅是我们如何发现它们所指称的东西),这取决于证据——可以在人们学习和使用语言的情境中公开获取到的证据。就坚持下边这点而言,我是一个弗雷格主义者:

大略而言,一个名称N指称这样一个对象,这个对象最好地满足了包含有N的句子,并且这个句子在共同体中被普遍认为是真的。

(五)与弗雷格的两点差别

在此需要强调我与弗雷格的两点区别。

第一,我并没有挑选出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且包含有那个名称的句子,然后说它们表达了这个名称的涵义,与此相对,其他的句子则表达了真实的信念。例如,克里普克在“信念之谜”中反复比较了定义和真实的信念①Saul A.Kripke,“A Puzzle About Belief”,in Meaning and Use,edited by A.Margalit,Dordrecht:Reidel,1967,p.245.,而且这是他在弗雷格理论中所发现的问题的根源之一。但是,我看不出这个区分有任何基础,而且我认为所有这些句子既有助于赋予词项以它所拥有的指称,也有助于我们找出这个指称是什么。克里普克对弗雷格主义观点的一个反驳是,后者会让名称的涵义或意义变得因人而异,以至于我们每个人都在言说自己的个人惯用语(idiolect)。这一点是他无法接受的。由于我没有区分定义和真实的信念,这个反驳也就无法应用在我身上。我们都会同意,关于世界中的对象的信念是因人而异的,并且在我看来,这会对交流与指称这两者都造成影响。在这一点上,弗雷格和我的区别在于:他区分了语言和理论,而我认为这两者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的,并且乐意带着理论来谈论我们的语言(在此我是受蒯因的影响)。

第二,我将这一点称为近似值。因为一个词项指称的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发现它所指称的是什么,这两者全都取决于几个因素之间复杂的交互作用:第一个因素是对句子的同意和不同意;第二个因素是示例(ostention);第三个因素是行为,包括非语言的行为;尤其是第四个因素,我们关于人们在感知与推理中如何可能犯错的理论。在此,与整个言谈共同体的交互作用开始发挥其影响。有些人在某些特定的事情上更不容易犯错,因为他们所处的位置更有利于其进行感知和观察,因为他们受过更好的训练或者可能是这些问题的专家,等等。这种“语言劳动分工”是普特南首次发现的。①Hilary Putnam,“The Meaning of Meaning”,in Language,Mind and Knowledge(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II),edited by K.Gunderson,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75.Reprinted in Hilary Putnam,Meaning and the Moral Sciences,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78,pp.215—271.然而,他可能不会接受我的这个观点:这种语言劳动分工事实上参与到了对指称的决定当中,而不仅仅是帮助我们找出指称是什么。

我在好几篇文章中讨论过这种交互作用,并对蒯因、戴维森和普特南著作中的观察与指称的关系问题给出了许多有趣的观察。在此我不进行深入探讨。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正是在这种交互作用当中,我们可以最为清楚地看到,单称词项的刚性(rigidity)或本真性(genuineness)意味着什么。刚性不是通过下面这种方式来获得的,即引入一个本真单称词项到我们的语言当中。指称的同一性从来无法一劳永逸地得到保证。即便我们付出最大的努力,名称改变其指称的风险也总是存在。一个名称并不总是持续地指称它在接受最初“洗礼”(baptism)时所关联的那个对象。对于克里普克的观点而言,指称变更是其面临的问题之一,因此让我们来看看,我的观点是如何解释这个问题的。

(六)指称变更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我从另一个人那里学到一个名称。我想在指称相同的前提下持续使用它,为了确保这一点,我尝试着尽可能多地学习与其指称相关的东西,即我观察包含有这个名称的句子,哪些是其他人同意的,哪些是他们不同意的,他指的东西是什么,等等。尽管如此,我仍旧可能犯错,错误地把这个名称应用在了另一个与之类似但又不同的对象身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显然是错了。但我的词项仍旧指称着它之前所指称的对象,因为词项具有刚性。它并没有因为我相关的信念偶然地附着于另一个对象,就改变了它的指称。随后我可能会继续下去并在这个新对象身上发现了更多东西,且仍用旧名称来表达我的发现。然后,第三个人(比如我的学生)从我这里沿袭了这个名称,并继续把它用在第二个对象身上。于是这种新的用法可能在整个共同体内扩散开来。

在这种情况中(名称用法的变更发生在共同体当中),指称变更发生在第一个人(我从他那里学到这个名称)与第三个人(从我这里学到名称的那个人)之间。至于我自己,我显然是犯错和弄混淆了。然而我会认为,我的学生及他那一代人所使用的名称和我的老师在使用这个名称时所指称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个指称变更是在没有进行一次新的“洗礼”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人们在引入这个词的时候并不是有意地带着一个新的指称去使用它。

如我所见,刚性或本真性与这样的指称转换并非不相容。相反,我把刚性看作一个理念,类似于康德式的范导性观念(regulative idea),它规定着我们用语言来谈论这个世界的方式。在我们对名称和其他的真正单称词项的使用当中,存在着一种规范性的引力,引导我们总是尽自己最大努力去追踪指称并持续不变地指向它。当然,我们有时会犯错,并且在一个新的用法被确立起来之前,我们相信什么以及我们的信念所涉及的东西是什么,这两者都是不清晰的。

所有关于变更、因果、伦理、知识、信念以及其他模态的谈论,都预设了我们可以让单称词项持续保持指称同一个对象。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这些概念也就变得无法融贯。

(七)一种规范性的指称理论

总结一下关于指称的简单讨论:我认为在我们的语言中存在着本真单称词项或严格指示词,并且它们对于我们谈论变更、偶然性、模态等而言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指称问题上我的观点和其他流行观点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

(1)刚性作为一个理念

我并不把指称的持续性看作是我们通过使用单称词项而自动达到的结果,而是看作我们试图去达到的目标。这也正是我用“规范性的引力”以及“范导性观念”所表达的意思。因此,这种关于指称的观点也可以被称为规范性的指称理论。

(2)指称决定涵义

我同意本真单称词项具有涵义(就我对这个词的拓展意义而言),并且它们部分地经由这个涵义而进行指称。然而,弗雷格认为涵义决定指称,而我的观点与之相反。我认为指称“决定”涵义,这种决定不是由指称自身单独来完成,而是在它与以下因素的交互作用中实现的:我们关于世界的理论、我们关于如何获得知识以及在感知与推理中如何可能发生错误的看法。就以下意义而言,指称凌驾于涵义之上:

本真单称词项的涵义是为了确保实现下边这个目标而被设计出来的:在经历洞见增长和科学理论演变的同时,这个词项会持续不变地指称它当下所指称的东西。

在我看来,本真单称词项的独特特征,就是指称相对于涵义的这种主导地位。

(3)语言学习、交流和从物命题态度(de re propositional attitudes)

上述这种处理单称词项的语义学进路,使得处理从物命题态度成为可能。我现在要论证,从物命题态度对于交流而言的至关重要性。

当我用自己的话语来汇报其他人的命题态度时,我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把我自己置于他人的位置上,并把世界描述为她或他眼中的这个世界。另一是把他人看世界的视角与我自己的视角关联在一起。在前者那里我谈论的是从言(de dicto),而在后者那里则是从物。在前者那里我的单称词项和普遍词项从他者看待世界的论域中获得指称和外延,并且我的量词分布在这个论域中。我所说的东西的可理解性取决于我对他者论域的了解程度。

在第二种情况中(在此我谈论的是从物),我的问题是复合的。我必须能够如他者那般看待这个世界,与此同时又要把从那个视角看到的世界和从我自己的视角看到的世界关联在一起。我必须让如下句子有意义:“在我所看到的这个世界中有一个人,拉法相信这个人是间谍。”从句“在我所看到的这个世界中”通常被说话者看作是冗余的并因此省略了它。因此,解决从外部出发对命题态度习语(idioms)进行量化的问题,要求我去支配关于世界的两个视角以及它们的分化,并且要求我至少能够把一个世界中的一些个体物(individuals)和另外一个世界中的那些个体物关联在一起。

鉴于当我谈论从物时,我所谈论的是我的论域中的对象,我把这个论域看作真实的,那么,当我对这样一个语境进行量化时,由量词所约束的位置必须在指称上是透明的。这就是说,任何处于这样位置中的本真单称词项都必须服从同一性替换原则。蒯因在20世纪40年代早期就已经看到了量化与可替代原则的关联。有许多人试图反对这个观点,但是在我看来都是不成功的。

命题态度的量化出于两个主要理由会出错,这两个理由对应于我刚才提到的两个任务:我没能像他者那样去看待这个世界、区别其中的个体物,或者我把他者的个体物错误地与我自己的个体物关联在一起。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使得命题态度的量化变得前途暗淡或难以理解。事情异常困难。尽管如此,这些困难必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克服——蒯因曾指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命题态度习语,对于学习一种语言以及把语言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而言是必不可少的。①W.V.Quine,“Promoting Extensionality”,Synthese,Vol.98,1994,pp.143—151.我完全同意这一点。然而对于这个任务来说,仅仅具有从言命题态度是不够的。掌握从物命题态度对于交流和语言学习来说是必要的。交流和翻译不仅仅是把两个世界视角联系起来的问题,而且是把两个视角和同一个世界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因此,仅仅知道他者同意哪些句子是不够的。关键在于,我们有能力找出在这些句子中哪些对象被指称了,他者的对象是如何与我们自己的对象关联在一起的。因此,学习一种语言依赖于从物命题态度。反过来说,习得一门语言并用它来交流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能够更好地完成两个关键任务,这两个任务对于掌握从物命题态度而言是必需的:进入他者关于世界及其个体物的视角,以及把它和自己的视角关联在一起。掌握从物命题态度和掌握一门语言是不可分割的。从物命题态度对于我们的交流能力来说至关重要。

本真单称词项或严格指示词能够让量化模态语境变得可行。这并不意味着模态问题至此就万事大吉了。对模态算子自身的解释中仍旧留下了一个问题。如蒯因所指出的,像必然性和可能性这样的一些模态,看起来好像依赖于晦暗的形而上学。而其他的模态,诸如知识和信念、义务、许可、偏好、因果性、倾向、或然性,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哲学中的主要议题。事实上,这些语境能够被量化是一件幸运的事。

(责任编辑:韦海波)

B80

A

2095-0047(2016)05-0050-17

达格芬·弗罗斯达尔(Dagfinn Føllesdal),挪威奥斯陆大学哲学系教授。

奚颖瑞,杭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①本文是弗罗斯达尔在1996年9月23日—27日于莱比锡举行的第17届德国哲学大会上的报告,载于Cognitio humana-Dynamik des Wissens und der Werte,Hrsg.Von Christoph Hubig,Berlin:Akademie Verlag,1997,pp.35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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