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权力角度探讨如何预防腐败

2016-02-05 17:31徐来福
山西青年 2016年18期
关键词:强制性腐败权力

徐来福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从我国权力角度探讨如何预防腐败

徐来福*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腐败从来都不是什么新鲜词,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国家领导人的种种作为让我们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反腐败的决心和勇气。关于腐败以及如何预防腐败,笔者认为权力是产生腐败的前提和实施手段,无权力则无腐败,本文将从权力的角度,对权力的产生、运行程序以及权力监督进行深入剖析,进而对如何预防腐败从立法方面、权力实施方面以及惩治方面提出具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最终得出通过限制权力达到预防腐败等相关结论。

权力;腐败;预防腐败

一、权力与腐败

何为权力?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定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一般而言,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本文主要探讨狭义权力—公权。而“腐败”则是指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动机、方式与后果,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

权力和腐败二者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并不是说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腐败的产生必定脱离不开权力因素,权力不正当行使必然导致腐败。因此,预防腐败就必须从根源入手,而这根本落脚点就是权力。

二、权力分析

(一)我国权力的来源和形成

从权力的概念我们可知,权力本质上是集体赋予领导主体(领导者个人或团体)支配公共价值资源份额的一种资格,换句话说,它是权力主体凭借一定的政治强制手段,在有序的结构中,对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

在我国,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并监督其行使相关国家权力,同时人民也有权通过选举罢免那些违背民意并且掌握公权力的相关领导人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家的权力最终是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公共权力通过人民的选举而产生。

(二)我国权力的划分和设置

在世界各国,出于对国家、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秩序维持和管理的需要,不同类型的公权力应运而生,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即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设置。西方国家在探索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的进程中,创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开启了对公权力相互制约的先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权力的配置主要体现在我国对政体的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权力,规范监督着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机关各司其职,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国体需要,它们之间不是三权分立、互相平等的关系。

三、预防腐败具体措施

(一)立法保障方面

立法是法律法规实施的前提,预防腐败也必须有法可依,加强反腐防腐立法,走依法治理腐败的道路。依靠立法预防腐败,一方面要对权力的配置、运行进行立法规范,使廉政制度建设法制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好对腐败犯罪的惩治立法,明确责任主体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具体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具体明确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

(二)权力实施方面

法律的制定最终是要落实到执行过程中,并且法律的执行在整个法治进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样,预防腐败在法律执行实施的过程中尤其表现在权力的运行程序方面一样很关键。

一方面,权力应当公开行使,在执法过程中,预防腐败最有效的措施实质上就是对权力的合理制约和监督,而权力的公开透明化则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阳光法律体系,使得公民对官员的公权力监督有法律保障并且监督内容和程序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而这种阳光法律体系核心是官员财产和收入定期向社会公开的制度。①

另一方面,权力行使应受制约,目前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我国依旧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政治体制,但“三权分立”原则的核心价值也同样适用我国对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三)惩治处罚方面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同样需要强制性措施来保障实施。古语“邢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说得正是法强制性的威慑作用,因此在预防腐败问题上有必要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就是要树立一种法律或者制度上的威严,让那些掌握公权者不敢去挑战和打破这种威严,“伸手必被抓”,而且必定要狠抓。当这些人认识到这种威严之后,自然因惧怕严重不利后果而不会轻易“玩火”,毕竟“玩火必自焚”。

[注释]

①李建勇.《公权性质职务犯罪的预防及立法对策》[D].检查风云,2011(13).

[1]许耀明.论反腐败与政治体制改革[J].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5).

[2]左德起.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3]李建勇.《公权性质职务犯罪的预防及立法对策》[D].检查风云,2011(13).

[4]胡万凤.构建预防腐败激励机制的思考[A].新时期反腐倡廉研究文集[C].2007.

徐来福(1991-),男,江西上饶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D630.9

A

1006-0049-(2016)18-00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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