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犯罪:污名化的反思与修正

2016-02-09 15:41姚建龙常怡蓉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污名群体犯罪

■ 姚建龙 常怡蓉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留守儿童犯罪:污名化的反思与修正

■ 姚建龙常怡蓉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摘要】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留守儿童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犯罪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具有明显的污名化特征。在现阶段,留守儿童是社会发展进程中需要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的弱势群体,而并非是犯罪防控的对象。“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国家与社会应当致力于消除留守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为留守儿童建立更好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与保护,而不应过度渲染这一群体的犯罪现象,立足关爱和保护,有助于防治留守儿童犯罪。

【关键词】留守儿童犯罪污名化儿童福利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农村留守儿童高达6 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留守儿童现象已成为社会转型期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已经被广为认同的观点认为: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一个犯罪的高发群体。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亦指出:对于留守儿童“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然而,留守儿童犯罪是否真的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以及应当如何认识留守儿童犯罪,尚值得进行理性分析。

一、值得警惕的留守儿童“污名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最大特点是被迫与父母分离,无法得到与非留守儿童一样的父母的监护、教育和关爱。

留守儿童原本主要是缺乏“关爱”的群体,但对留守儿童现象的关注自始就存在着对这一群体“污名化”的特征。通过CNKI检索,1993年上官子木的《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一文是最早使用“留守儿童”概念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留守儿童被描述为“与一般儿童相比,存在较多的心理问题,孩子极易形成偏执型、癔病型、自恋型人格障碍,留守儿童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应引起人们的注意”[1]。 1994年发表于《瞭望新闻周刊》上的《“留守儿童”》一文也将留守儿童描述为没有父母的爱, 没有温暖的亲情生活环境,留守儿童的心理会畸形发展,或变得抑郁寡欢、脾气怪僻;或变得孤独内向、事事淡漠,甚至乖戾失常。这样的孩子是很可能成为问题儿童的。“留守儿童”是社会上特殊的群体,是一个潜在的“人之患”[2]。

在被关注之初,留守儿童竟被冠以“人之患”的污名,而随着对留守儿童的进一步关注,其作为“问题儿童”的形象日益被强化,而对强化这一问题儿童形象“贡献”最大的莫过于对留守儿童犯罪现象的广泛关注。首先,一些极端性留守儿童犯罪个案被广泛和深度报道,留守儿童被描述为犯罪的高危群体。例如,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3名留守儿童(分别为13岁、12岁和11岁)劫杀老师案一经报道,很快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留守儿童易滑入犯罪深渊”[3]在诸多媒体报道中,日益被视为一个常识性判断。其次,在研究性论文与调研报告中,留守儿童犯罪被广泛描述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有的研究者认为,留守儿童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犯罪类型多,犯罪率居高不下;(2)恶性犯罪日显严重;(3)犯罪呈低龄化趋势[4]。最后,留守儿童的所谓极端行为成为国家出台相关文件的重要依据。最近的例子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于留守儿童“极端行为”的表述。

从心理容易出现问题到成为犯罪的高危群体,在二十多年来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中,这一群体被成功塑造和强化为“问题儿童”。对于缺乏关爱的留守儿童而言,成为“问题儿童”乃至成为犯罪高危群体,似乎都是合情合理的推论,但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并没有严谨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留守儿童是犯罪的高危群体。仅仅凭借不可靠的犯罪数据、调查问卷、访谈记录就得出留守儿童犯罪是严重问题、留守儿童是犯罪高危群体的结论,这对留守儿童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学术欺凌”。尽管将留守儿童塑造为“问题儿童”乃至犯罪“高危群体”可以引起相关部门对这一群体的重视,但不可否认,事实上这也是对留守儿童的“污名化”过程,对于留守儿童而言,这种污名化是值得警惕的。当代中国一个奇怪的社会现象是“泛污名化”。例如,曾经的中性词或者褒义词被消极的、贬义的内容取而代之,如教授(叫兽)、同志(同性恋者)、校长、农民工、富二代、官二代等。在西方文化中,“污名”一词源于古希腊,是指在人体的某个部位刻上一个符号用来表示此人在道德或者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缺陷。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Erving Goffman)首先对污名化进行了系统研究,他认为,污名化是现代文明的一种社会特征,并且提出了“受损的身份”[5]这一概念。污名化的群体即拥有了受损的身份,这一身份使得该群体的整体社会价值降低、社会信誉下降并因此无法正常参与社会活动,无法平等地享有部分权益,进而逐步被社会所排斥、抛弃。污名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被动的过程。与对其他群体污名化不同的是,留守儿童的污名化更容易实现。一方面,留守儿童由于长期处于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到位的生活状态中,且其身心尚未发育完全,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很容易在逻辑推论下被描述为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甚至走上极端道路的人。另一方面,留守儿童本身很难发出为自身辩护的声音。现有研究中对留守儿童犯罪的结论性判断,如犯罪率高、恶性犯罪严重、犯罪呈低龄化等,均是值得商榷的。这些研究在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结论的严谨性上令人担忧。例如,有关留守儿童犯罪的资料和信息多数来自新闻媒体的报道和一些非权威调研组所做的课题结论。多数新闻报道资料仅仅是对典型个案的描述,而且为了增强新闻性和吸引力大多采用了夸张的手法进行报道。由于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的差别,各个地区的留守儿童的状况也不尽相同,以偏概全、以个案来描述整个群体,是不科学的。部分学者开展的调研课题抽样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的调查研究在信度与效度等方面均值得推敲。

二、污名化的影响与反思

留守儿童的“污名化”会产生诸多消极效应,最典型的影响就是形成社群分离、污名的自我认同、互相失信、阻断偏差行为“自愈”等现象,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与反思。

(一)社群分离

社群分离,又可以称之为社群排斥,其理论渊源是社会排斥理论。该理论由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Rene Lenoir)最先提出。他认为,社会排斥是指某些社会群体被排除在社会体系之外。污名化可能产生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方面的排斥。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因各种原因留守儿童具有无法与其父母共同流动并在流入地接受教育的特点。一般来说,流入地的教育条件要比流出地好,留守儿童不得不留在流出地接受教育本身就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教育排斥。如果过度强调留守儿童的“犯罪危险性”,不但不利于消除这种教育排斥,甚至还会恶化留守儿童在流出地接受教育的状况。例如,过渡渲染留守儿童侵害教师的恶性个案,容易给师生关系带来不利影响,造成流出地教育排斥现象的产生。

第二,社会阶层方面的排斥。污名化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身份象征,这是在整个社会构建互动过程中逐步产生的,它将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区分开来,作为两个群体来对待。由于主流群体与非主流群体之间的心理距离逐渐拉大并产生间隙,加之主流群体通常控制着话语权、经济权,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留守儿童被置于非主流群体之中极易受到主流群体的排斥,其更难以向上层社会流动,进而形成阶层固化现象。

第三,生活方面的排斥。对于犯罪的留守儿童而言,今后无论是在就业、住房还是交往、婚恋等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的排斥。在就业方面,多数留守儿童本身的知识水平不高,无法满足多数企业、公司的学历招聘标准,因此他们通常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劳动,工作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生活幸福指数不高。经济窘迫通常是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经济犯罪的最大动因之一。而在人际交往方面,由于拥有着“污名化”的社会身份,容易遭到普通家庭的歧视,因此多数留守儿童成人后的婚恋选择通常是在该群体内部消化,进而就会形成一个“留二代”的特殊群体。

(二)对污名的自我认同

自我认同,又可称为同质化,贴标签是自我认同的起点。“标签理论实质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一个人会对其他人(特别是那些有权力者)对自己的行为所下定义做出反应;如果我被称为坏孩子,而且被当作坏孩子对待,我会逐渐对此形成内心形象,而且按照他人对自己形象的模式定位去行为。”[6]这就是标签过程起到的反作用。人们习惯于用主流群体的感官来给一个新的事物、群体贴上标签,标签的存在就是区分异同的导向,留守儿童犯罪人通常会被标识为劣根性强、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率高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被视为“应当远离”的群体。

在由公众污名向自我污名转变的过程中,留守儿童在受到来自社会大众的强大压力之下,会产生焦虑、自卑、被剥夺感等消极情绪,久而久之留守儿童就会经历一个从“无感”到“排斥”再到“接受”的过程。留守儿童对于污名的特质即外显污名起初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主观感受和自我排斥。但是这种感觉会逐渐减弱,受污者会选择通过自身努力来掩饰污名或去除污名,与此同时内隐污名的影响却在心中逐渐生根。自我认同心理会不断强化污名的自我意识和价值评价,从而带来更多的自我蔑视、自我贬损和自我放弃,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情绪低落、意志消沉、逃学厌学等消极因素会阻碍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此类内隐伤害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产生心理偏差和扭曲,并成为行为偏差的导火索。

(三)互相失信

由于客观原因的影响,留守儿童主体与其“本源”逐渐疏离,原来真正的主体在疏离中被隐藏了起来,当同质化过程完成时,留守儿童会将其自身归入这个群体之中。这种内卷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烈的群体归属感以及地位认同意识,他们会与具有相同遭遇的同类人群之间产生共鸣,对群体之外的人失去信心、产生质疑甚至敌意。同时留守儿童群体之间也可能产生互失信誉等不信任的行为。信任是人类交往的基础,没有信任的社会如同一盘散沙,风吹即散。亲人、师生、朋友之间的失信是导致留守儿童犯罪的一大诱因。留守儿童的父母因为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孩子在幼年时期对于父母的依赖感和信任感会随着时空距离的拉大而减弱。亲子之间的关系纽带一旦断裂,那么孩子就不会受到父母权威的影响而约束自身的不良行为,反之会更加肆无忌惮,不顾及自己的犯罪行为会给父母、亲人带来不良的后果。师生之间一旦产生嫌隙,这道鸿沟就会越来越大,当教师无法对学生产生一种教育、示范、引导、威慑的作用时,学生就会对学校教育失去信心,与此同时具有相同经历的学生很容易走到一起并形成一个特定的交际圈,一旦周边人际环境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极有可能相互之间会形成一种特定的青少年亚文化,这种亚文化是非主流的,可能会彻底影响一个孩子的价值观和善恶观。朋友之间的失信会从根本上动摇一个孩子对于友谊的定义,人生伊始,面对失信、面对背叛、面对不诚信的事情还无法形成一个成熟的处理思维,通常表现为一种冲动,而犯罪是最不理性的一种做法。

(四)阻断偏差行为的“自愈”

偏差行为系不同程度地违反社会公认的准则、道德与法律的行为,不限于不良行为,还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偏差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自然性”和“必然性”,被心理学、犯罪学等视为青春期的正常现象。即便不进行干预,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在成年后会放弃偏差行为,而并不会把青春期的偏差行为带入成年期,这种现象被称为“自愈”。

对留守儿童的污名化最大的负面效应就是阻断了其偏差行为的“自愈”。一旦留守儿童被列为特殊群体,留守儿童犯罪问题会被重点圈画出来,权力机关必然对其进行严格控制与犯罪预防。然而越是希望控制某种不良行为的产生,过度干预留守儿童的自然发展,反而越会促使留守儿童产生逆反心理与行为反弹,并将这些偏差性行为固化而阻断其自愈。

芝加哥学派发现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并不是因为社会瓦解,而是因为其自身形成了一种自己的文化价值体系,这种文化价值体系是非主流的,不同于大众的文化价值体系。当留守儿童受到主流文化排斥时,污名化现象强化了其强烈的亲缘和地缘意识,就会衍生出强烈的对抗主流文化的群体亚文化。在芝加哥学派早期研究的基础上,考恩(Cohen)于1955年出版了《犯罪青少年——团伙文化》 (Delinquent Boys: The Culture of the Gang),他认为,底层青少年面对中产阶级的价值观念,他们希望能够达到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但却不得不正视自己是来自劳工阶级的事实,梦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太大,然而这种身份和阶级地位悬殊的落差感,却能够在同龄人、同阶级的人即相似的人那里找到归属感。渐渐地同阶级的人就会逐步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形成彼此共同认可但却不同于大众的文化价值与思想观念。一旦亚文化被大肆渲染开来,留守儿童就极易受到犯罪的影响。

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对留守儿童的“污名化”本身,制造了“问题儿童”,包括留守儿童犯罪。少部分留守儿童实施的犯罪行为,致使整个留守儿童群体被污名化,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面对留守儿童污名化,不仅要正视留守儿童犯罪的事实,更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够让污名化带来的不良影响蒙蔽了探究其犯罪原因的双眼。对于留守儿童污名化的反思,不仅要反复思考污名化产生的原因及带来的后果,更重要的一点是回过头来思考我们哪里做得不好,我们能够为留守儿童做些什么?

三、留守儿童犯罪分析的理性视角

理性分析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必须警惕“孕妇效应”的产生。孕妇效应是一种心理学上的心理投射反应,即偶然因素随着自我主观意识的发展而自以为该偶然现象是一种普遍现象。例如,当你是一名孕妇时,你的主观意识和视觉就会不自觉地去寻找和你相类似的孕妇,而且你会更容易地发现孕妇的存在和孕妇所具有的特征,与此同时你就会发现孕妇无处不在。面对留守儿童这个群体时,不能将个案夸大到整个群体,不能因为受到媒体、影视、文学的影响而毫无根据地为留守儿童贴上犯罪的标签。给予留守儿童适当的关注是必要的,一旦过了度,物极必反的道理必然会反映到这些原本就生存状态堪忧的儿童身上。

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留守儿童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犯罪的“孕妇效应”,正在通过媒体及经不起推敲的所谓“研究”而日益呈现,这是值得警惕的现象。通过“强调”留守儿童的犯罪现象甚至“极端行为”,虽然也可能产生使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效果,但总的来看弊大于利,也是一种“饮鸩止渴”的方法。

受保护权是儿童所享有的四大基本权利之一。在国家亲权思想影响下,作为没有能力照管自己生活的儿童应当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的特殊保护,这既是儿童的权利也是家庭、学校、社会尤其是国家的责任。在犯罪原因分析中过度强调留守儿童本身不同于普通儿童的特殊性,是值得商榷的。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层面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不完善,才是导致留守儿童犯罪的根本原因,也是留守儿童罪因分析与防治对策研究中应当坚持的视角。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在《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一书中以一种新型视角研究犯罪原因问题,即研究“人为什么不犯罪”,并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这一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倾向,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或者破裂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7]。

家庭纽带的弱化甚至断裂是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诱因。孩子对父母的依恋是影响孩子犯罪的一大因素。家庭是孩子的第一道防线,孩子与父母有一种天然亲近的倾向,这是不能割裂的。在社会控制理论中,儿童缺乏对父母的依恋会直接导致犯罪,因为不依恋父母的儿童不会考虑其行为会对父母造成什么后果。相反在文化越轨理论中,儿童缺乏对父母的依恋只会增加儿童接受犯罪性影响的可能性,无法帮助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拒绝犯罪的态度。赫希认为,与上层阶级的儿童相比,下层阶级的儿童有较高的犯罪率是因为他们几乎不尊重父母,缺乏与父母的联系。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纽带的弱化甚至断裂,显然具有一定的不得已性,国家应当充分认识到这是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原因,并认识到国家的责任是致力于消除留守儿童与父母的分离。

教育功能的缺失是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推手。留守儿童在农村地区所享受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设施相对薄弱,教育对改变其命运的决定性作用在阶层固化背景下也在日益削弱。对于很多留守儿童而言,很可能只能重复父辈的命运进城务工。正因为如此,留守儿童可能会“理性”地发现,学校教育对其并无多大意义,进而产生厌学心理和行为,而这也正是导致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原因。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让教育成为改变留守儿童命运的阶梯,让学校弥补留守儿童缺失的家庭功能是国家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经验和现实出发,采取了强化和完善学校“家庭功能”的方式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这样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近些年来,一些学校推出了专门针对农村考生的特殊招考政策,也应予以充分肯定。

美国犯罪学家沃尔特·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认为,人在任何时候的社会行为都存在内部和外部的遏制与反遏制这两种力量的平衡。换句话说就是个人具有犯罪的冲动,但是社会控制力能够抑制犯罪冲动。遏制理论与社会控制理论均强调了社会大环境对于预防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近些年来,关爱留守儿童的氛围与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从整体上看,国家层面对留守儿童的福利保护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留守儿童犯罪原因的关注,不应当拘泥于留守儿童本身的特殊性,因为这不仅无助于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反而会因为其污名化效应而诱发留守儿童犯罪。在对留守儿童犯罪原因的分析中,应当始终坚持关爱保护缺失是引发留守儿童犯罪根本原因的立场,并基于此去寻求防治留守儿童犯罪之策。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名言深刻揭示了关爱保护政策才是防治留守儿童犯罪最好的方略。立足关爱保护,不仅有助于防治留守儿童犯罪,也有助于预防留守儿童被害。事实上,相对留守儿童犯罪而言,留守儿童受伤害更是应当受到关注的议题。2014年4月21日,毕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南丰村发生一起强奸案,至少涉及12名受害女生,最小者年仅 8岁。2015年6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茨竹村4名留守儿童集体喝农药自杀。同年6月12日,安徽省潜山县一名11岁的女孩用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一系列血淋淋的事实向我们传递了一个信息,那就是留守儿童也是受害者,他们应该受到社会的关爱保护而不是被污名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等方面,对如何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这是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举措,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和执行。

防治留守儿童犯罪还应当注重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儿童福利制度在理念与目标上是一致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同样在于增进儿童的幸福感、安全感,注重个性化措施,给予涉罪儿童与权益受到侵害的儿童关注、关心和关爱。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相对城市而言还极不完善,很多地区仍然是由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部门来办理留守儿童犯罪案件,这种状况急需改变。

结语:一个被构建出来的“留守儿童犯罪现象”是所有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所不期望看到的结果,留守儿童作为一个需要特别关爱的群体,正在遭受“污名化”的伤害。整个社会应该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更多的包容、更多的理解,而不是将目光聚焦在个别犯罪事件上,更不能以个案来定位整个群体。留守儿童犯罪的实质是一种“错”而不是一种“恶”。“留守”本身并不是罪,留守也不意味着更高的犯罪率、更大的危险性,只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给予正确的指导、足够的关爱,留守儿童依然可以自强、坚强、顽强地长大成人并成才。

[ 参 考 文 献 ]

[1]上官子木:《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载《父母必读》,1993年第11期。

[2]一张:《“留守儿童”》,载《瞭望新闻周刊》,1994年第45期。

[3]杨傲多:《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易滑入犯罪深渊》,载《法制日报》,2015年12月29日。

[4]刘洁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载《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5]张昱 杨彩云:《泛污名化:风险社会信任危机》,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2期。

[6]姚建龙:《标签理论及其对美国少年司法改革之影响》,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4期。

[7]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 程振强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责任编辑:邢哲)

收稿日期:2016-05-01

作者简介: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未成年人法学、刑法学、犯罪学;

常怡蓉,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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