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治理的困境及应对策略探究

2016-02-11 04:00□葛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舆情网民舆论

□葛 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治安学研究主持人:郭建华

网络舆情治理的困境及应对策略探究

□葛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新型表达方式,网络舆情是公民对某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通过网上公开表达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共同意见的体现。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网络舆情事件,让人们充分领略了网络舆情在社会管理和监督中所发挥的作用。网络舆情对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与日俱增,同时,网络舆情治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对此,应当摆脱维稳性和对抗性的惯性思维,借鉴国外治理网络舆情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治理体系,注重网络司法机制、舆情预警机制、舆论危机处理机制等建设来引导公民客观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网络舆情;面临困境;国外经验;治理体系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民众可以借助网络终端将其诉求公诸社会,影响视听,形成网络内外的共振效应,网络舆情也因此产生。网络舆论反映着特定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舆论的发源地和放大器,深刻地改变着社会舆论环境。它与社会事件紧密相关,在全社会范围内能够迅速扩散、传播,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措施和处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变革应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共同维护网络秩序的原则。为构建良好网络秩序,需要加强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这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拓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渠道,及时解决涉及公民权益的问题,推动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网络舆情发展特点及治理的必要性

当前民众借助网络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程度日益加深,网络传播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使得网络舆情的形成和发展也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但由于舆情形成主体认知的差异,及存在着舆情正负功能转变迅速性的特点,网络舆论常常被某些人所操控而成为煽动破坏社会稳定的工具,因此,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治理对维护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稳定都十分必要。

(一)网络舆情发展现状。

1.舆情形成主体的不全面性。社会公民以参与网络社会政治生活的广泛程度为界限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日常接触网络较多的群体,如媒体工作者、网络行业从业者、知名人士等;第二类是基本不接触网络的群体,如农村和贫困地区人口、年龄较大的群体。这两类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异,被称之为数字鸿沟①。数字鸿沟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民主鸿沟。所谓民主鸿沟,是指那些是否利用数字网络资源去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差别。[1]在某种程度上,互联网在拓展人们表达声音的同时,也扩大了新的社会分化。对于某些人而言,网络可以成为他们表达意见和诉求的平台,但对于另外一些群体,网络却成了他们参与公共生活的绊脚石。公民参与网络政治生活的区分还体现在不同的地区和职业上。北京、上海、苏州、杭州、南京等一二线城市的网络覆盖范围超过了70%,与之相对的偏远地区的网络普及率则低于30%,网络普及率明显影响到了网民的公众社会问题的参与度。

2.网络舆情正负功能转变的迅速性。舆论可以被称作为“社会合意”,它的产生是一个“问题出现—社会讨论—合意达成”的过程。网络舆论的形成也是网络社会群体合意的过程,但这只是最理想、最潜在层面的合意过程。诺依曼的“沉默螺旋”理论则在更深层次指出,舆论的形成过程是一种“意见的表明和沉默的扩散”的螺旋式社会传播过程,[2]舆论议题的形成往往是传统媒体、具有专业素质和学术背景的网络公众人物、网络民众三者博弈的过程,由于传统媒体具有信息公开、传播范围广、深谙语言文字组织之道的优势,他们发布的观点很容易被网络公众理解为“大多数人”的“优势”意见。网络舆论是一个中性词,关键问题在于是谁主导了这场舆论,一旦被别有用心者所掌控,往往会影响网民的理性思维和判断能力,这不仅对个体受众产生不好的影响,而且会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3.网络社会群体的认同性和舆论的针对性。传统的社会认同是指个体成员对其归属于何种身份和阶层的接受,是被动的归属性心理选择过程。与传统社会认同的被动性、归属性不同,网络化时代的社会认同具有主动性、建构性。[3]主动构建的网络社群认同,虽然具有明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但未必是经过缜密的逻辑思维而形成的理性认同,相反大都是出于心理较浅层次的认可而形成的感性认同。目前最容易引起网民关注并形成舆论浪潮的公共事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件,如工资、房价、交通、社会福利等;另一种则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反腐、拆迁等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当错误的感性认同经过网络传播无限放大的时候,就会出现舆论危机,社会管理者一旦丧失了舆论影响力的主导权,它的权威性和信任度就会受到挑战。

(二)网络舆情治理的必要性。

1.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网络舆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反映网民的合理诉求,揭露和曝光社会上的一些阴暗面和负面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网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网民身份的虚拟性,以及表达个体的偏好性、知识水平、利益诉求的不同,网络舆情往往带有很强的个人主观主义色彩,甚至出现了利用网络表达渠道发布网络谣言进行恶意诽谤和中伤的情形,更有一些国外势力,利用网络的匿名性、隐蔽性,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企图扰乱人心,破坏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因此,对网络舆情进行治理,有效梳理网民信息表达和交流渠道,严惩网络造谣和恶意中伤行为,对于建立良好的网络舆情生态,健全网民合理表达诉求的渠道,净化网络空间具有重要作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能够在较大范围内形成热议的网络舆情事件基本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缺乏表达利益诉求渠道的公共事件,例如环境污染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由于舆情正负功能转变的迅速性,一旦被别有用心者所掌控,往往会影响网民的理性思维和判断能力,在某些网民的组织和动员之下,其他一些网民往往会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组织、策划、串联,将舆情事件从“线上”带到“线下”,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例如2012年江苏启东市发生的反对排污入海事件:7月25日某些网民表示计划于当月28日进行大规模示威游行,新浪用户“南通通州义工联合会”于7月27日刊发了《抵制南通日本“王子”造纸排污启东大事记要》号召抵制排污,于是28日出现了大批民众进行街头抗议,甚至出现冲击政府机关、毁坏财物的局面。这种突发性群体事件一般带有暴力和破坏性色彩,如果有关部门处理不及时,则会使矛盾进一步扩大,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所以,在网络源头上进行实时监控,合理引导网民的情绪,切断网络串联渠道,对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十分必要。

3.培养客观、理性、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社会公民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2016年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指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无论是网络舆情的引导、梳理者,还是作为网络舆情制造者的网民,由于每个人自身的文化素质、经历、职业、偏好等等都不尽相同,所以在对某一问题的思考上,有的人具有独立判断能力,有的则会盲目跟风;有的人进行理性思考,有的只是感性的思考。在网络舆情的治理过程中,要注重引导网民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培育其独立思考、理性判断能力,塑造健康向上的价值追求,具有理性思考判断能力的网民又能推动网络舆情往积极的一面发展,只有通过这种螺旋式往复过程,才能推动网络舆情朝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网络舆情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困境

网络舆情的发展给网络政治生活的管理和网络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许多部门仍旧延续着传统的对抗性思维,不恰当地运用传统治理方式来应对网络舆情,使得网络舆情治理成效大打折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但已无法与当前网络舆情治理的需要相适应,出现了立法落后于网络发展、管理脱节的现象。有关网络犯罪的法规界定不够明确和清楚,无法实现对网络群体权利的保障,也阻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有效进行。目前,对网民某些侵权行为的追究,对网络恶搞行为、违规言论、网络谣言的传播,除了删帖,有关执法部门往往生搬硬套刑法、民法等有关法规中的某些规定。面对舆情治理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新难点,如何根据现有的法律进行应对,是有关执法部门面临的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2.网络舆情法规治理体系存在协调性缺陷。目前,我国制定的有关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相当有限,主要是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网络舆情进行治理。由于能够制定此类规定的部门较多,例如公安、国安、网信办等部门,他们往往都是按照各自部门的日常管理模式和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在不同程度上会出现监管空白、权力交叉和某些条文对相同问题进行处理时发生矛盾的情况,这种法律规制模式未能体现团结协作、职权明确的舆情治理理念,也就不能为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提供法律基础。另外,各部门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对获得的消息不会与其他部门进行共享,往往会贻误战机,并且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争抢荣誉、推诿责任的情况,这就使得网络舆情治理工作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3.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对网民的权利救济制度。现有的舆情管理法律法规主要以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保障互联网安全为目标,以强制性的规范内容为主,强调政府的管理掌控角色。政府对网络社会政治生活的过多管理和控制,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不利于网络社会生活渐进有序开展。相关执法人员在对网络舆情进行处理时,执法行为方式会与网民权利之间形成矛盾,矛盾解决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执法部门执法不当或者发生侵害网民合法权利的事件。另外,现行网络舆情法律法规缺少对权利被侵害的网民的法律救济制度,各项法规、规章中也很少有条文涉及到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审查监督。所以,网民在被政府不当网络行政管理行为侵害时,就缺乏了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

(二)政府对网络舆情治理的逻辑思维困境。

1.维稳思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稳思维异化导致了社会生活中的舆论危机事件。二是维稳思维被教条地应用于网络舆论管理之中。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稳定一直被社会管理者置于重要地位,但从最近几年网络舆情事件看,维稳成为一些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借口。一些管理者置网络舆情的特性于不顾,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僵化地将现实社会中的维稳办法教条地运用到网络舆论管理中来,对网络信息往往采取隐瞒、封锁等办法来维护网络社群的稳定。在这种思维的引导下,政府与民众的矛盾不断激化,政府在民众心中的信任度不断降低,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其实维稳的本质在于“维心”,但在现阶段,一些网络管理者却沿袭维稳思维消极回避和堵截网络信息的传播,往往导致网络舆情更为迅速地扩散,深层危机更加突显,维稳效果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维稳成本不断上升。

2.对抗性思维。权利制约权力是网络舆论监督的法理基础,政府必要的规制是网络舆论理性监督的保障。然而,在目前的网络舆情治理中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却占据了主导地位。

公民有权利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指出地方政府管理上的弊端,揭露某些官员的腐败、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但由于现阶段诉求渠道的不畅通以及网民权利维护体系的不完善,增加了网络舆论演变成网络舆论危机的风险。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围绕强征强拆、官员腐败、环境污染项目等事件所形成的网络热门话题,部分网民在讨论中体现出来的某些非理性行为往往成为某些官员封堵打压网络舆论的借口。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将舆论的双方简单进行“我们——他们”的区分。对有利于“我们”的信息进行积极宣传,对站在“我们”对立面的“他们”的网络政治参与行为采取简单的封杀手段:删评论、关论坛、追查相关责任人。如此的网络舆情治理结果最终只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非但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反而会导致网络舆论的激化和社会矛盾的扩大化。

三、国外治理网络舆情的成功经验

在网络舆情管理和引导方面,发达国家颁布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规范网络言论、保障网民权利,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网络实名制的韩国模式。作为世界上第一个颁布专门互联网审查法律法规的国家,从2002年开始,韩国出台《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推动网络社会参与实名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2003至2005年,韩国政府通过与大型门户网站论坛约谈,举行网络实名论证的方式,积极推广网络实名制。不仅如此,韩国还通过法律要求在日平均点击量超过十万次的门户网站和公共论坛的留言栏上发表意见、上传照片等,必须实名注册,违反此规定就将被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政府通信部门联合有关网站成立了一个“违规言论投诉平台”,主要由政府官员实施监督,网站工作人员来负责具体监测工作。如果因为门户网站的原因而未能对违规发布言论者追责,那么网站就要替违规者接受处罚。所以,韩国网民在网上发表政治或者相关言论时,不得不谨慎考虑是否违反法律。

(二)严审舆情内容的新加坡模式。首先在注册登记方面,新加坡政府对网络服务接入商、宗教和政治内容的网络信息提供商、营利性网络新闻提供商、政党网站实行登记许可制度;对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采取自动获取许可证的办法加以管理,登记即可获得经营执照。其次,政府通过颁布全面、规范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宏观层面上有《诽谤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微观层面有《网络行为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操作规则》《分类许可证制度》等。[4]如果被查明的网络谣言引发了社会恐慌或者激起了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那么谣言制造者将被视为违反《新加坡刑事法》第二百二十四章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将被处以3年以下监禁、罚款或者两者并罚。

(三)舆情内容多管齐下的美国模式。首先,美国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采取内容分级制、内容审查制、网站注册审查制、税收激励制等制度。政府部门通过对门户网站和网络论坛实行分级管理,不论是电子小说,还是网络游戏,电影视频,都确定了明确的分级体系,以此来对内容进行分析确定。其次,政府会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违规门户网站、网络论坛、不法分子的相关信息,以此来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也对网民起到警示作用。第三,美国还通过自身的科技优势实施技术控制手段。麻省理工学院所述的w3c机构(即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推动了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技术标准协议,确立了网络分级制度标准,界定了网络分级检索方式。[5]美国电脑自律协会通过制定十条戒令,严禁使用电脑公开他人隐私,发布恐怖性质言论或者网络诈骗,偷盗等。第四,美国互联网基金协会还制定了十条行业准则,各类门户网站和网络论坛也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条例。如果某些网站违反此类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被收取罚金甚至被关闭的处罚。

四、我国网络舆情治理应对策略探究

引导网络舆情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减少非理性、负面情绪的传播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这不仅需要政府将合理疏通与引导作为治理的基本理念,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治理体系。

(一)在立法层面上推进网络舆情管理法治化建设。

1.在立法结构层面上,出台网络基本法。首先,要明确网络管理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服务的原则。网络法规的出台是要服务于网络的发展,为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其出台的目的不是牺牲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打击违法犯罪,而是通过网络立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确保公民表达自由与网络安全之间的平衡。第二,发展的原则。网络基本法要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就必须将网络技术性规范纳入其中,增强网络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其次,基本法要对网络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统一有关网络舆情治理的程序、内容、责任、救济途径,来减少法律法规的重复性,填补有关网络舆情法规的空白,提高法律的适配性,最终要形成以网络基本法为核心,以其他部门法为补充的网络舆情法律法规治理体系。

2.在立法内容层面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网络注册实名制。这种实名制即网络后台的实名与网络前台的匿名相结合的制度,既可以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自由表达的权利不受侵犯,又能够使有关部门对网络谣言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在推行实名制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护网民的个人隐私,对网站、论坛经营者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 其次,要明确区分合法与违法言论之间的区别,例如要明确网络谣言和言论自由的界限,明确隐私权与网络知情权之间的界限,明确利用违法信息牟利与不牟利之间的区别等。另外,网络舆情法律法规还要明确区分网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界限,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清晰的执法依据。

3.在法律协调层面上,协调不同位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能够制定网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较多,所以不同部门法规之间、不同位阶法规之间、不同时间制定的法规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着矛盾。以网站、论坛经营者为例,有关部门先后对其是否要对网络信息发布者的违规言论承担责任发布了三种不一样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网站、论坛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做出了不一样的规定。因此,要从明确作为网络管理者的各部门的权限出发,改变一起事件多头管理、多头制法的局面,理清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一起事件一个部门单独管理的原则,提高立法和执法效率。同时,要加强网络法律法规与民法通则、行政法、刑法之间的衔接,加强网络法律法规适用的动态性。

(二)在责任层面上加强舆情主体的责任意识。

1.提升舆论形成主体的责任意识。当前一些网民法律意识淡薄,诸如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政府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和提升网民守法意识。网民守法意识的形成要经历“知法—懂法—守法”三个阶段,网民知法,必须加强对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例如通过主流媒体持续报道,制作法制教育宣传片的形式,通过网络法律法规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的方式,让社会主流群体能够清楚地知道有关网络法律法规;网民懂法,就要使网络法规的条文制定得清晰明确,使网民群体能够理解自己在网络虚拟空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升公众媒介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在新闻信息的抢先发布上不断受到自媒体的冲击,新闻的时效性受到很大挑战,一些媒体从业者为了扩大新闻点击量,刻意博人眼球,不顾新闻的真实性,违背职业道德转载不明来源的网络稿件,发布不实言论,造成较为恶劣的舆情传播效应。因此,媒体行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媒体从业者主观恶意发布不实言论的惩戒机制,并且定期开展对媒体从业者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的主题活动,不断提升其责任意识。

3.强化舆情处置主体责任。要重点强调网络舆情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对网络舆情掌控能力和舆情危机处理能力要做到科学、合理、全面考核,并且建立舆情处理后的及时反馈和效果评估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相关舆情正确处置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主体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舆情回应及时,线下问题处理得当,问题结果公布迅速。[6]政府对网民做出的承诺,要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要立刻着手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启动调查程序,尽快公布调查结果,将有关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在公关层面上加强舆论危机处理机制建设。

1.加强舆论危机指挥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要应对突发性网络危机事件,就需建立常态化的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协调各系统、各机构之间的关系,有效应对舆情危机。该领导小组成员应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在突发性舆论危机发生之后,各成员分别协调与自己相关管理领域的问题。其中,宣传部门主要协调与媒体记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有效引导新闻舆论;事件主管部门主要协调与事件形成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解决矛盾,妥善处置善后事宜;公安部门主要应对现场突发性问题,防止冲突的扩大化,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建立常态化领导小组,协调各方关系,才能在第一时间内有效应对舆论危机,将矛盾化解在初期发展阶段。

2.第一时间介入事件,发布即时信息,争取危机处理的主动权。舆论危机发生之后,网络舆论监管部门要立即将了解和掌握事件的情况上报危机处理小组,并通过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达给媒体及大众。发布消息要遵循“统一口径”的原则,尽量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留有回旋的余地。另外,领导在舆情危机处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舆情危机发生之后,有关领导应在最短时间到达现场,回答媒体和公众提出的问题,解答疑惑,对事件的处理给出承诺,并且对有关部门的不当行为做出道歉,最大程度上减少舆情危机对政府形象的破坏。

3.引入第三方调查监督机制,妥善解决网络舆情危机善后事宜。舆情危机发生之后,政府处理此事件的公信力势必会下降,因此,相关部门可邀请专家学者、媒体、普通民众组成独立的第三方调查监督小组,对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供意见并进行监督。通过第三方对事件发展、处理过程的发声,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尽快走出负面舆情危机。另外,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民众的投诉,妥善处理事件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同时,要对整个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形象修复工作。

(四)在工作层面上加强舆情预警机制建设。

1.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一是提升网络舆情工作人员分析预测能力,对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要有一定的敏感度,及时捕捉,对可能具有风险性的社会事件提前做好防范,在其发生前,通过正面疏导宣传,在源头上将舆情化解。二是做好人工检测和智能监测的有机结合,提高网络舆情监测的智能化水平,通过智能化的监测,更加及时准确地掌握网络舆情的最新动态,并对舆情趋势进行追踪,从而制定完善的预警监测报告体系。三是对舆情监测制度本身进行完善。配备充足的人员力量,保证舆情监测的持续性,加强24小时值班制,同时对检测技术进行改进,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四是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目前外部存在的监测机构无论是在对舆情的发现力还是研判力上均相对较为专业,适当与其进行合作,形成互补模式的监测体系,将对网络舆情的处置更加有利。

2.健全网络新闻发布机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实时情况,传递真实、有效的信息,使网民及时了解事实真相,正确引导舆论走向,打击网络不实言论和谣言,及时回答网民提出的各种针对性问题,建立起政府与民众间沟通的桥梁。要做好网络评论工作,就要尽可能摆脱评论刻板的形象,保持客观、公正,理性,尊重言论自由,并且要掌握语言技巧,做好沟通工作。舆情部门要注重培养舆情评论员、网络论坛知名版主,通过发布和引入权威性评论,保证网络舆情正确导向。

3.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即时通报处理机制。任何舆论事件都要经历“萌芽—发展—冲突—高潮—平息”的过程。如果能及时监测到舆论的萌芽和发展趋向,做到权威发布领先于舆论,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澄清事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权威发布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权威发布要及时,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对事件情况进行了解,对负面的网络舆情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研判工作;其次,权威发布要细致,对于突发性事件,要对事件细节(时间、地点、人物、何事)的具体情况进行发布,防止“事件阴谋论”的形成;第三,权威发布要有连续性,并且前后不能矛盾,否则很容易使自己由主动变为被动,使舆情朝向负面发展。另外,“线下”问题的解决是处理网络舆情事件的根本,因此,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尽快协调处理好“线下”突发性涉公、涉私问题,并且坚持维护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原则。

4.建立媒体经营者不实言论惩戒机制。以涉警舆情事件为例,近期发生的洛阳警察抓贼反被抓事件、河南农妇派出所自杀事件、证明你妈是你妈事件、黑龙江男子袭警被击毙事件、上海交警被拖行致死事件、太原女民工讨薪被打死事件、雷洋嫖娼被打死事件等,有关媒体从业人员为赚取点击量,发布转载未经核实的不实言论,造成负面舆情的快速传播,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媒体从业者发布不实言论惩戒机制,可以以发布转载不实、违规言论的次数为基数,建立不同层级的惩戒方式。另外,媒体经营者要在新闻信息发布等重要岗位上安排业务能力强、讲原则的编辑,对新闻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避免不实新闻所带来的负面舆论的传播。

注释:

①数字鸿沟又称信息鸿沟,最先由美国远程国家通信局于1999年在名为《在网络中落伍:定义数字鸿沟》的报告中定义: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指的是在那些拥有信息时代的工具的人与那些未曾拥有者之间的一个鸿沟。

[1]皮帕·诺里斯.解读数字鸿沟——技术殖民与社会分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18.

[2]徐晓日.网络舆情事件的应急处理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3]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社会结构的变迁[J].学术月刊,2012 (10).

[4]陈媛,古丽阿扎提·吐尔逊.论网络舆情法律规制的国外经验及其启示[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6(2).

[5]童琳.浅论美国政府的舆情控制[J].新闻世界,2014(4).

[6]何薇.地方政府网络舆情治理工作对策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4.

(责任编辑:郭建华)

D631

A

1674-3040(2016)04-0035-06

2016-04-06

葛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内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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