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部门送案审核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2016-02-11 14:04虹/文
中国检察官 2016年7期
关键词:案管业务部门人民检察院

●曹 虹/文



案件管理部门送案审核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曹虹*/文

内容摘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送案审核,合格后方可移送。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的送案审核工作存在无章可循、审核时间短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更新执法理念,促进承办人自我管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送案审核工作更新理念自我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101101]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7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为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了送案审核职能。经过三年的探索,送案审核工作在促进执法规范化方面起到了显著的监督效果,但因办案时限紧、部分承办人对送案审核的意义认识不到位等原因,送案审核工作出现了一系列困难。本文拟从送案审核职能设置的背景、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等方面加以分析,以期促进送案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设置送案审核职能的背景

设置案件管理部门送案审核职能的背景主要体现为: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作为严格规范执法的“矫正器”,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并形成无形震慑,促进检察人员养成规范行使检察权的习惯。二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大背景下,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精细化管理、监督和办理分离,强化对执法办案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的集约化监督管理,有利于将监督制约触角深入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切实促进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送案审核工作坚持双轨制运行,即对于检察机关各部门审结案件,开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线上审核及实体卷宗审核双轨审核机制。审核内容主要为形式审核,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换押手续是否齐全,移送期限是否合法,移送材料和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备,案件信息填录是否准确完整,涉案财物是否已经做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赃证物管理员。2015年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纠正错误数较上年下降20.97%,可见,送案审核工作正在倒逼承办人提高执法的规范化。

二、送案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为当前法律规定未对案管部门送案审核工作的详细流程进行规定,工作中存在无据可依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案管部门送案审核的职能进行了概括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案件类别、审核条件、移送流程都没有详尽的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办案手册也直接引用上述规则,没有进行细化。对此,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公诉、侦监、自侦、民行四个部门的案件管理操作流程,但由于其是内部会签文件,效力不强,加之与现行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也不匹配,因此当前流程管理的最根本问题还是亟待上级机关出台权威性的各个业务条线的管理操作流程。

二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送案类别进行区分设置,但部分案件无法通过系统进行结案审核。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案件管理工作也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但我们发现,系统并未将全部业务类别纳入送案审核环节。如不起诉案件、自侦部门侦结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这就存在案管部门对这些未纳入办案系统送案审核的案件,是否履行送案审核职能的问题,当前上级机关也未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依系统设置及集中送达的原则开展,即系统设置了送案审核的案件,全部进行送案审核。对于不起诉案件、侦查终结案件等案管部门集中送达更为便利的,由案管部门进行送案审核并集中送达;对于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等业务部门送达更便利的,由业务部门送达,结案文书送案管部门备案并审核。

三为送案审核时间无法预留充分,部分案件带病过审。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统一系统案件管理事项的方案》,规定了移送案管审核的最迟时间。侦查、公诉等办案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至迟在期满前二个工作日送案审核(本区内,少量特殊情况至迟提前1个工作日);批捕等办案期限短的,至迟在期满前一个工作日(本区内,且数量较少时,至迟提前半个工作日)。但我们发现,办案部门仍然存在匆忙结案的情况,未给案管部门预留足够的审核时间。为了确保案件审限不超法定期限,不得不降低送案审核标准,使案件材料带病审核通过,监督效果大大降低。究其原因,一是审查批捕案件、刑事速裁等案件本身审限紧、预留审核时间困难;二是需要经领导审批、检委会审议或向上级院请示的案件,结案时间无法确定,有的在到期当日才能有明确结论,留给案管部门审核的时间就非常少。

四为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不到位。《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明确了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管职能。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初建立了业务部门流程监管员监督机制,对网上信息填录、文书制作、流程操作等网上业务活动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案件量大的业务部门,如公诉部门还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单位分设流程监管员,负责本组的流程监管工作)。在实践中多数流程监管员履职较好,部门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也有部分流程监管员对于自己的职责内容以及如何履职尚不清楚明确。此外,多数部门流程监管员为处室内勤,不具体应用系统办理案件,在承办人遇到使用难题时无力指导。

三、对策及建议

一为完善规范建设,使送案审核工作有据可依,管理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出台细化、系统、符合实践需求的操作规范。一方面针对送案审核案件的类别、审核条件、移送流程规定不清晰的地方,着重加强调研,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在线上审核层面厘清程序规范,避免因无据可依导致的矛盾发生。另一方面对书面卷宗审核层面,要拟制明确的审核范围和标准,对法律文书的审核标准要从严把握。加强对法律文书是否规范、羁押期限是否合法、涉案财物是否妥善处理等重点诉讼环节的审核,是否滥用例外规定,是否依法、规范、及时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杜绝带病过审,力求统一出口案件规范,这也是保证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必取之策。

二为更新理念,建立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为主,案管部门监督管理为辅的新型评价机制。要摒弃原有的业务部门只负责办案的老思想,树立业务部门兼负内部监管职能的新认识,形成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以执法办案规范化为共同目标,各司其职,协作共赢的合作理念。具体措施为:一是建立案件管理情况通报机制,促进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案管部门每月对流程管理、结案审核、统计审核、案件信息公开复核、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理,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待业务部门反馈后在《案件管理情况通报》中发布,以此督促业务部门自我纠正。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检察官执法档案挂钩。对优秀的案件进行表彰,对有瑕疵的案件进行确认并追究责任,将其作为年终考核检察官业绩以及检察官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为加强部门间有效沟通,让业务部门提高对送案审核工作的认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送案审核预留时间不足、内部监管不力等问题,要通过部门间有效沟通,尽可能消除与业务部门在思想认识、系统应用等方面的分歧,有效、快速达成一致意见,让业务部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纠正后对自身工作的有益作用。一是树立预留送案审核时间的意识,建立起送案审核时间非承办人办案时间的观念。二是业务部门内部加强审核,业务部门流程监管员应当在结案前对案件予以审核把关。三是特殊情形加强沟通,如办案部门办案期限紧张,提前与案管部门联系,案管部门提前安排工作,互相配合做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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