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与伦理反思

2016-02-28 00:30陈晓英侯金鹏
学术探索 2016年2期
关键词:网络技术

陈晓英,侯金鹏

(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与伦理反思

陈晓英,侯金鹏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摘要:网络技术作为以计算机信息科学为载体的新兴先进技术,其本质上是技术在当今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网络技术的兴起也意味着人类技术的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从技术的本质和定义出发,网络技术并非是中性的,它是具有价值负荷的。网络技术不是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它所体现的价值是一个时代中社会、科技、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技术进行伦理层面的反思,对网络技术伦理的本质、网络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伦理关系和伦理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从而更好地理解网络技术和应用网络技术,减少或避免由网络技术引发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网络技术;价值负荷;伦理反思

伴随着当代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技术已经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与人类的行为选择密切相连,它不仅变革着我们头脑中的世界图景,同时也变革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我们对于网络技术价值负荷性的观点直接决定了我们处理网络技术伦理问题时的原则和方式。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性及其伦理的研究,对于我们在当今社会正确地看待和使用网络技术,减少其负面效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

(一)网络技术的本质分析

阿尔温·托夫勒(Alvin Toffler)曾经对于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出这样的评价:“人类面临一次巨大的飞跃,即面临有史以来最深刻的社会巨变和前所未有的重构。虽然我们还没有清楚地认识这一点,但一个非凡的新的文明正在从我们手中诞生。这就是第三次浪潮的意义[1](P52)(阿尔温·托夫勒将人类历史归纳为3次浪潮: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计算机文明)。”身处21世纪的我们不能不叹服于托夫勒理论的前瞻性。如今的计算机技术以其核裂变般的威力冲击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网络技术正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应运而生。从1970年阿帕网安装成功到1982年互联网诞生,在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内,网络技术以其极快的速度席卷了整个世界,时代的变革正在不断地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又不断地为时代赋予新的内涵。

从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我们不难给网络技术下一个定义,首先,网络技术是以计算机信息科学为基础的,计算机信息科学作为一种理论形态赋予了网络技术以生命,其本质是科学与技术的关系,其次网络技术的目的当然是为人类最大限度地提供服务,任何技术脱离了人这个主体都是没有意义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化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人的本质力量打开了的书本。”[2](P80)通过关于网络技术以上两种特征的分析,所谓的网络技术就是以其最大限度服务于人的,以计算机信息科学为基础的,以网络为其基本平台的新兴先进技术。其本质是技术在当今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社会中的一种高级表现形式。在弄清网络技术的概念和本质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确其在当今社会中所独有的特征,即其虚拟性和开放性。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现实生活中的人到了网络中就变为了“虚拟人”,现实社会在网络中则表现为“虚拟的社会”,网络世界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建立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中介”基础上的“虚拟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网络技术作为构成网络的基本要素之一必然具有虚拟性。其次,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联系依然是十分紧密的,而虚拟世界相对于现实世界而言又具有明显的松散性和开放性,因此网络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一种开放性。由此,我们明确了网络技术的基本概念、本质及其基本特征,然而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网络技术呢?它究竟是一种负载价值的存在还是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性的手段,我们有必要对其价值负荷进行论证。

(二)关于技术中性论的批判

网络技术作为技术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与技术的本质具有同一性,在判断网络技术是否负载了价值之前我们应当先对技术本身是否具有价值负荷性进行论证。对于技术本身是否具有价值负荷性,在学术界中普遍分为两种观点并相互对立。一种观点认为:技术在本质上既非善的也非恶的,只有人赋予技术以意义。[3](P115)这种观点被称为技术中性论,其代表人物为雅斯贝尔斯,他将技术概括为实现目的的手段与人的行动。在工业革命以来,这种技术中性论的观点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观点就是在其后出现的技术的价值负荷论,该观点认为:技术在价值上并非是中立的,它并不是一种中性的手段或工具,它负荷着特定社会中人的价值取向,包含着善与恶的价值判断。技术价值论者斯塔迪梅尔(Staudenmaier)曾提出:技术脱离了人的背景,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理解。“人类社会从来都不是一个装着文化上中性的人造物的包裹。”[4](P165)凯姆蓬(Michael G. Campion)和乔尼斯(Elsewhere Jones)也认为:“技术之所以不是中立的,是因为它体现了人类潜在的价值,所有善的动机中的一个动机,就是使其背后的价值本质体现在技术的不同表现形式中。”技术的价值负荷论又包含着两个对立的观点,即技术决定论(强调技术本身的价值独立性,否定其社会属性)与社会构建论(又叫技术的社会决定论,强调技术发展的社会情境的作用,否定其自然属性)。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技术中性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要想在根本上驳倒技术中性论还应该从技术的定义及其本质出发。让一伊夫·戈菲在其所著的《技术哲学》中通过对南比夸拉人(生活在马托格罗索高原最西端的沙帕多多斯·帕雷西斯北部地区的原始部落)的生活状态的分析对技术概括了5个基本特征,也可以说是5个标准,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技术的文化性、技术的后天获得性、技术的体系性、技术的可塑性、技术的抽象性。技术作为文化的范畴与人的本能行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诸如我们不能混淆蜂蜜的采集者与采蜜的蜜蜂之间的区别,哪怕是一项最简单的技术的应用也使人类跳到了文化的范畴。技术的后天获得性是直接显示出来的,掌握一项技术只能学而知之,而不能通过遗传获得。技术不是单一存在的,每一项技术都是与其他相关技术相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存在。由于人类相对缺乏一些受限的本能,而这一可塑性使人类真正迈进了技术的领域。技术并不仅仅体现在某种物质的身上,它也以知识、思维的形态而存在,因此技术也可以是抽象的。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任何技术,无论其简单与复杂程度如何,其内在基础都是人的价值取向。技术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被赋予了人的意义,如果技术失去了人的价值取向这个内在基础,其也就失去了灵魂,因此任何技术都是人的目的性的体现。正如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所指出的:“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正是出于人掌握了技术,对自然界(对象世界)进行了改造,人才得以脱离动物界,人才得以使自然界变成了‘人化了的自然界’,才使人的类本质力量得到了确证……人正是在实践活动中充分展示自己的主体地位才证明自己是类的存在物的,而技术恰好是最能表现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活动。”[5](P60)美国当代技术哲学家卡尔·米切姆对技术的基本组成要素进行了研究,他将技术概括为以下四点,一是作为对象的技术,二是作为知识的技术,三是作为过程的技术,四是作为意义的技术。[6]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本质上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其形式是多样的,正是因为其内涵的丰富性才决定了其价值的负荷性。关于技术的定义和本质,我们能够从一些有关技术的文献和著作中得到这样的结论:技术是“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活动方式的总和”。这句话很好地概括了技术的内涵,通过我们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还需要在此定义的基础上加上“目的”两个字,即技术,其本质是人类在“有目的”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活动方式的总和。这样将更能体现技术在其本质中内在的人的价值取向。综上所述,无论从技术的内在的人的价值取向角度,还是技术内涵的丰富性角度,技术终究是负载价值的。然而我们又必须要认识到技术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拥有价值独立性,也遵循着自己的客观规律,我们不能因此而割裂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们都内在于技术本身,是构成技术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以上是关于技术的价值负荷的论证,技术中性论在本质上是片面的,只有承认技术的价值负荷性才能在真正意义上理解技术。

(三)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及其表现形式

通过以上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技术在本质上是具有价值负荷的,那么由此,网络技术作为当代社会中技术的高级表现形式也必然具有其价值负荷性。关于其价值负荷的性质,我们已经在前面的论证中得出了答案,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又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网络技术作为技术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本质上与技术具有同一性的同时又表现出其特殊性,网络技术的价值在当今社会中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即其政治价值、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网络技术的政治价值除了促进国家间的政治往来,在当今社会中还集中表现为加强了社会的民主,平民也可以通过网络对政府的工作、职能进行监督与了解,拉近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但是其所引发的政治伦理危机也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例如一些国家利用网络对别国政治进行干预,对他们文化进行侵染、文化霸权主义的传播,在客观上扰乱民心,以及网络上流行的“无政府主义”的盛行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网络技术的经济价值在其价值表现形式中占有重要地位,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推动着经济的发展,网络信息的便利使得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效率和效益也越来越高,但是其引发的问题也愈发严重,许多不法之徒开始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经济欺诈,进行非法的经济交往活动,其后果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网络技术的文化价值又是一把我们所熟知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中西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加强中西文化交往的同时又丰富了自己的文化内涵,另一方面也使本国文化遭到了外来的一些糟粕文化的侵扰,玷污了文化的纯洁性,尤其是网络所传播的色情文化和暴力文化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危害。通过对以上三种网络技术在当代的表现形式的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价值是正负两个方面的,我们必须承认网络技术的出现与发展为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其所引发的负面效应更加值得我们思考。

综上所述,我们仅仅探讨、论证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性是不够的,技术在本质上是“人”的技术,人类对于网络技术的态度与行为始终影响着其正价值的发挥,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对网络技术进行必要的伦理反思。

二、关于网络技术的伦理反思

(一)网络技术伦理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基本伦理关系

所谓伦理,就是指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或规范,也可以将伦理理解为关于道德的哲学思考。网络技术是最大限度服务于人的、以计算机信息科学为基础的、以网络为基本平台的新兴先进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上都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其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伦理问题又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在西方学者中,最早对计算机伦理问题进行关注的是科学家诺伯特·维纳(Norbert Wiener),他在其著作《控制论》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指出:“计算机的出现将会对人类的善恶观念构成空前的挑战。”[7](P7)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俄亥俄州博林格林州大学(BGSU)的媒体伦理课教师沃尔特·麦纳在学校率先开设了计算机伦理课程,努力推广并不断完善该课程的教学。1991年巴拿姆(Bynum)和梅恩(Mane)组织了世界上第一次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该会召集了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并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理论专论。[7](P8)至今为止,网络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已发展为“7P”问题,即盗版(piracy )、隐私(privacy )、人格(personality)、色情(pornography) 、心理(psychology )、政策制定(policy making)、网络保护(protection network)。[7](P9)从网络伦理的产生及其发展可以发现,由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所引发的网络伦理问题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网络伦理问题在当今时代已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网络技术伦理从其结构上来说是网络伦理的一个层面,网络伦理主要指人们在网络生态环境中处理人与人、人与网络技术、人与网络社会等一系列关系的原则及其规范的哲学思考。网络伦理包括网络生态环境伦理和网络技术伦理,网络技术伦理则主要是指网络基础技术的研发、管理及应用主体,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处理过程中,处理技术主体与其服务对象的关系、技术主体与网络社会的关系及技术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原则、规范的系统化的哲学思考。[7](P40)以上是关于网络技术伦理概念的解析,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去理解网络伦理的本质呢,关于“本质”一词,黑格尔在他的著作《小逻辑》中曾指出,本质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根据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质,而本质实质上即是根据”;二是“凡是一切实存都存在于关系之中,而这种关系乃是每一实存的真正性质”,“关系是自身联系与他物联系的统一”;三是“规律是本质的关系”。[8]通过以上黑格尔关于本质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本质是实存的基础或根据,本质始终处在关系之中而且通过关系揭示出来,本质与规律具有同一性。因此我们要理解网络伦理的本质需要从网络伦理中的本质关系入手,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网络伦理的定义中将网络伦理概括为人们在网络生态环境中处理人与人、人与网络技术、人与网络社会等一系列关系的原则及其规范的哲学思考,无论是人与人,人与网络技术还是人与网络社会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说是网络中的“虚拟人”与现实人的关系,因此网络伦理的本质应是人与人的关系,网络伦理的本质就在于“人”(主体)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尊重,这里的“人”指的是一切处于网络生态环境中的人(我们又称它为虚拟人),而这里的人则既指处于网络生态环境中的人,也指处在现实社会中的人,是人的概念的总称。由此,我们再来思考网络技术伦理的本质就容易多了,网络技术伦理的本质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人与网络技术的关系,具体说是网络中的“虚拟人”与网络技术的关系,因此网络技术伦理的本质就是在其本质关系基础上的主体与网络技术的协调或“人”与技术的和谐。只有当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网络技术达到一种我们称之为和谐的状态时,网络社会中人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升,因此我们又可以说网络技术伦理不仅仅是构成网络伦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同时也是网络伦理的基础,构建网络技术伦理中的网络技术与人的和谐关系是形成网络伦理中的人与人的和谐关系的重要前提。

网络技术伦理所涉及的基本伦理关系为处于网络生态环境中的人与网络技术的关系,当然这其中也蕴含着处于网络生态环境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虚拟人”与“虚拟人”的关系。这里的处于网络生态环境中的人我们又可以称他为技术主体,技术主体在当今社会中又可以分为三类,即技术研发主体、技术管理主体、技术应用主体,因此网络技术伦理所涉及的关系就可被分为技术研发主体与网络技术的关系、技术管理主体与网络技术的关系、技术应用主体与网络技术的关系以及这三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理解这种双层次的关系对于我们分析和探索网络技术的伦理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二)网络技术伦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曾经对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的矛盾做过这样的分析:“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新发现的财富的源泉,由于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困的根源。”[9](P78~79)对于网络技术伦理问题成因的分析,本文从主客体关系入手对网络技术的伦理问题进行探讨,所谓主客体关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具有“逻辑先在性”的主体、被主体所认识和改造的客体和构成主客体关系的“中介”,主体指的就是“人”,没有“人”的存在主客体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客体作为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存在,其具有客观性,所谓“中介”指的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又是以人的历史和文化为背景的,我们将主客体关系应用于网络技术伦理中去分析的话,其本质就变成了以网络社会中的人为主体,以网络技术为客体,以人在网络世界中对网络技术的使用为中介的三要素,对于网络技术伦理问题的成因分析也就可以归结为深化网络技术主体的自我意识、尊重网络技术的客观性及其特征、规范网络社会中主体的行为。首先,对于作为客体的网络技术来说,它的存在是客观的,它具有价值独立性,网络技术所表现出的鲜明特征是引发伦理问题的根本原因,正是因为网络技术所具有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形成了巨大的差别,虚拟性使人们在网络社会中一定程度地无视道德和法律规范,开放性使人们在网络社会中放松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因此缺少对于自己行为的消极后果的估计,同时网络技术又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伦理的出现总是在技术之后,因此这种“滞后性”又决定了伦理问题的出现,以上是对于作为客体的网络技术的分析。其次是作为主体的网络中的人,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总是具有“逻辑先在性”。正是因为这种“逻辑先在性”,我们首先应该肯定网络中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深化作为主体的人的意识。当今绝大部分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人们对于网络以及网络技术认识上的缺乏进而引起规范自我行为的观念的偏离,只有当网络技术主体的道德观念得到本质上的提升时,网络技术所引发的伦理问题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改善。因此对于网络中主体自我意识的培养始终是非常重要的。最后,作为“中介”的主体的行为也是我们所不容忽视的,正是因为网络社会中缺少一种健全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才使得许多违法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许多网络技术被当作违法犯罪的工具,极大地破坏了网络的生态环境进而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通过以上对于主体、客体和中介的分析可以看出,引发网络技术伦理问题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我们已经在第一部分论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中证明了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性,但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必须承认网络技术富有价值负荷的同时其本身又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网络技术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以及网络技术伦理相对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的滞后性决定了网络技术伦理问题的产生,因此,网络技术本身的特性是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其次网络技术主体在网络社会活动中相对缺乏规范的观念和行为也是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作为网络技术的管理主体来讲,能否按照道德和法律的要求监督和管理网络技术研究者的行为,能否为了确保网民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对于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网络技术的研发主体来说,能否以自己的严格自律,确保技术正价值的发生,使技术应用主体享有充分的技术知情权,对于构建高效的网络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网络技术的应用主体来说,能否在网络空间中做到道德自律,进行安全文明的网络活动,对于构建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性及其本质特征,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伦理问题。因此,我们既不能违背或改变网络技术其本身发展的固有规律,又要在网络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三)网络技术伦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通过网络技术伦理问题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网络技术伦理问题的产生可以主要归结为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网络技术的本质特征,二是网络技术主体的道德法律观念的缺乏,三是网络技术主体行为的缺失规范。第一,从网络技术本身的价值独立性来看,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人、政府和社会应当充分确保网络技术其本身的发展轨迹的稳定性,政府既要针对网络技术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同时又要出台相应政策对其发展进行必要的制约,以确保网络技术既不违背其独有的发展规律,又能最大幅度地降低其价值负效应,使其真正为人们提供便利。社会应当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为网络技术的应用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而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人来讲,应当对网络技术的特征和本质有充分的了解,在使用网络技术的过程中充分尊重网络技术的发展规律,正确使用和利用网络技术,不被网络技术所奴役。第二,从改善网络技术主体的道德法律观念来看,在网络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无论作为技术研发主体、技术管理主体还是技术应用主体,都应该具备基本的道德法律意识,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政府和社会应当肩负起培养人们在网络中的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的责任并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第三,从规范网络技术主体的行为来看,政府更应该加大力度做好管理工作,加强立法工作来约束网络中的违法行为,社会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来保证法律规范的时效性。总的来说,从个人角度来讲,作为网络技术主体应当对网络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有充分的了解,在处理个人与网络技术的关系时充分做到“规范好”“协调好”“利用好”的三个基本原则,即规范好自身的行为和道德法律意识,协调好自身与网络技术之间主客体关系,利用好网络技术的正面价值,减少或避免其负面效应。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来看,政府和社会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技术发展的规划与管理,出台相应政策制约网络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不道德行为,做到“制定好”“管理好”“宣传好”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制定好相应政策与规划,管理好网络技术应用过程中网络技术主体的行为,宣传好关于网络技术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既规范好网络技术主体的行为,又保障好其基本权利,努力营造一个主体和谐、技术和谐、环境和谐的网络空间。

结语

网络技术作为技术在当代的一种高级表现形式,其在本质上必然是具有价值负荷的,正是因为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荷性使其在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伦理问题,我们对于网络技术价值负荷性的观点直接决定了我们处理网络技术伦理问题时的原则和方式,通过本文的论证和分析,我们要在肯定网络技术价值负荷性的基础上,从其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属性出发去探讨网络技术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在网络技术发展过程中既要尊重网络技术本身的价值独立性及其发展规律,又要从历史、文化等不同的社会因素中去寻求统一的制约网络技术伦理问题的对策,减少或避免其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阿尔温·托夫勒. 第三次浪潮[M].朱志焱,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3] Jaspers K. Origin and Goal of History[M].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3.

[4] Staudenmaier J M. Technology’s Storyteller’s: Reweaving the Human Fabric[M]. Mass: MIT Press.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6] Carl Mitcham.Thinking through technology:thepath between engineering and philosophy[M].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

[7]宋吉鑫.网络伦理学研究[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8]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责任编辑:李官〕

Reflections on the Value Load and Ethics of Network Technology

CHEN Xiao-ying, HOU Jin-pe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History, Bohai University, Jinzhou,121013, Liaoning, China)

Abstract:Network technology with computer information science as the carrier is an emerging advanced technology, one formed in today’s society of highly developed economy, politics and culture. Its rise also means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technology has stepped on a new stage. Seen from the essence and definition of technology, network technology is not neutral, has value load with it. That is, it is more than a “tool”, whose value results from the joint action of soci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culture of that era.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reflect on network technology from the ethic perspective. We should make further thinking on its ethical essence as well as ethical relationship and issues concerned in the process of its application, so as to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it and its application, and to reduce or avoid its negative effect.

Key words:network technology; value load; ethical reflection

中图分类号:C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6)02-0032-06

作者简介:陈晓英 (1964-)女,辽宁葫芦岛人,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教授,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科技与社会、科技伦理研究;侯金鹏(1992-)男,内蒙古乌兰浩特人,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技与社会、科技伦理研究。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3年度项目(2013lslktz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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