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帘的干预:明代中期各省乡试与思想史

2016-02-28 08:36三浦秀一
学术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乡试考官进士

[日]三浦秀一



外帘的干预:明代中期各省乡试与思想史

[日]三浦秀一

[摘要]明朝万历十三年,礼部上奏了全六条的方策。此提案着眼于禁止内帘官的程文撰述以及外帘官的阅卷。但是,如此两种行为对当时一部分人士来说是由同一个信念派生而来的个别的自我表现。弘治十八年的进士倪宗正将此信念表达为“人法兼任之微意”。在体现了“人法兼任之微意”的乡试现场,外帘的执事官却阅读考生亲笔所作的所谓“墨卷”并参与到考查中。虽然这无疑是违法行为,但某些人士认为如此行为是更为有效的考查方法,于是便付诸行动。与此同时,在知识人社会当中,作为体制教学而规范的朱子学对其学理方面的不满正在扩大。在体现了“人法兼任之微意”的乡试现场,充满着自觉到违反祖法的人们赌上自己学问来挑战阅读试卷的紧张感。

[关键词]外帘官乡试考官人法兼任之微意程文明代思想史

明朝万历十三年(1585年)二月,礼部为了解决各省乡试考试现场常年所存在的矛盾,上奏了全六条的方策,并得到了皇帝的裁定。提案着眼于禁止内帘官的程文撰述以及外帘官的阅卷。①王世贞《弇山堂别录》卷83《科试考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今据科臣所见,与臣等所议复者,虽大概有此数端,而内帘不许撰录,与外帘不许阅卷,似尤为切要者。这两种行为对当时一部分人士来说是由同一个信念派生而来的个别的自我表现。弘治十八年(1505年)进士登第的倪宗正(浙江余姚人)将此信念表达为“人法兼任之微意”。

依照太祖朱元璋所定的祖法,判断考生合格与否是内帘考官独有的职权。然而在体现了“人法兼任之微意”的考试现场,外帘的执事官却阅读考生亲笔所作的答案即所谓“墨卷”并参与到考查中。原本举办科举的贡院被划分为内外两区,其相互交流受到严格限制。依照此规定,外帘诸官的工作主要为从内帘得到墨卷时将考生姓名“密封”隐去,甚至其笔迹也要由无法辨认的朱笔进行誊写,之后将其交还帘内,墨卷则另外保管。[1]与内帘官负责查阅从外帘送来的“朱卷”相对,外帘官则只负责创建严正公平的考试环境。但是,越过此职责而介入考官职务的外帘官,在明朝某个时期以后出现在各省乡试的考试现场。虽然这无疑是违法行为,但某些人士认为如此行为是更为有效的考查方法,于是便付诸行动。

与此同时,在知识人社会中,作为体制教学而规范的朱子学对其学理方面的不满正在扩大。然而,在以出人头地为目的的大多数一般人士看来,这种体制教学的学习不过是在登龙门的科举中取胜的手段而已。[2]对教学正当性的疑问等,无非是无用的杂念。无论科举考场外关于教学正当性的批判如何愈演愈烈,在科举考试的现场,考生对此的不关心成为了防御壁垒,其正确性不可思议地得到了维护。同时,考官的合格判定也大致与外界的骚扰绝缘,严肃地进行着。然而体现了“人法兼任之微意”的乡试现场却不同,在这个现场,充满着自觉到违反祖法的人们赌上自己学问来挑战阅读试卷的紧张感。

陈献章或者王守仁以及其门人各自都批判了体制教学这已经是周知的事情。但与此相对,他们的学问活动与科举现场的如此紧张感有着相互的关联性,这一点恐怕没有学者留意到。本文将对外帘诸官与内帘考官一同进行阅卷的历史背景以及其当事人的意识进行分析。通过此分析希望解明的是,体制教学的批判运动也渗透到各省乡试现场这个事实,以及其趋势对王学者思想活动产生的一定影响。

一、外帘的干预及其防止对策

内帘官的程文撰述及外帘官的阅卷这两项禁止的行为为何能够在乡试的考试现场持续进行?一方面,将这些行为看做值得肯定的自我表现的认识有着怎样的内容?另一方面,如此认识在社会中又扩大到怎样的程度?为了考察这些问题,首先来看丘浚(广东琼山人,景泰五年进士)所批判的成化年间各省乡试的实际情况。这是前述礼部上奏时约100多年之前的情况。丘浚如此说道:“谨若夫考试之官,……后乃有建言专用教官者。其所礼聘无非方面之亲私,率多新进士,少能持守,一惟监临官是听,内外之榷悉归御史。凡科场中出题刻文,阅卷取人,皆一人专之,所谓弥封誊录,殆成虚设。”[3]承接上段,丘浚又言及到明朝的“旧例”,并确认到科举现场监临官的职务仅限于“纠察”违反法令者。但是当时在各省的乡试现场,担任监临官的所谓十三道监察御史却行使着巨大的权限。他们掌握着两帘官员的人事权,并且由于掌握了此权力,他们甚至垄断了从“出题刻文”到“阅卷取人”的乡试全过程。

此处的“刻文”是指科举官方记录“试录”的编纂刊行。试录在收录了与科举实施相关联的官员与合格者各种情报的同时,也收录了考试题目和程文即模范答案。明末清初的顾炎武将程文的制作看做是宋代以来的传统,并说道:“至本朝,先亦用士子程文刻录,后多主司所作,遂又分士子所作之文,别谓之墨卷。”[4]正如成化十年(1474年)正月下达的命令中可以看到“举人文字不许主考代作”一样,在试录中开始登载程文的100年间,①登载程文的明代会试录,最早刊行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参照[日]鹤成久章:《明代の「登科录」について》《福冈教育大学纪要》第54号第1分册,2005年。由考官而作的程文代作已经成为常态。与此现状相抗,丘浚重新将程文的意义理解为:“特录出为士子程序也,非用是以献上也。”[5]但是,从如此认识中反而可以推察到,考官为上呈试录的要求所迫,比起等待考生的优秀答案,不如自己先代程文。

省乡试的话,很难想象考官会自发地撰写程文。成化十三年的条例中写道:“监临等官,不许干预小录”;弘治七年(1494年)施行的规程中也明记道:“小录文字,不用提调监试等官代作”。[6]关于乡试程文的制作,外帘诸官的干预已经成为了前提。当时已经形成了主宰科举现场的监临官命令作为其属僚的考官代作程文的局面。其目的当然在于无纰漏地完成试录,以及尽早报告考试的结束。

外帘官的内帘干预并不仅如此,还涉及到本应是考官职掌的合格判定。然而外帘官认为对内帘合格判定的干涉行为是正当的,是为了防止考官的不正行为。对于如此主张,当然会产生这不过是借口的反论。反论者是谢铎(浙江太平人,天顺八年进士),《明史》将此反论作为弘治十四年的发言进行了引用。②谢铎:《维持风教疏》,《桃溪净稿》卷27(存目集部第38册):奈何考试等官类,皆御史方面之所辟召,职分既卑,学亦与称恩之所加,势亦随之。于是又以外帘之官,预定去取。或者名为防闲,而实为关节,内外相应,悉凭指麾。也参见《明史》卷70选举志二。然而即便如此,外帘官却又为何敢如此主张?明朝当初规定以人物本位来选定各省乡试的考官,这虽然是祖法,然而景泰三年(1452年)选任的范围却限定为现役的地方教官。[7]从丘浚的说明中也可窥知如此变迁。明朝的地方教官中从制度上来看举人身份以下的人士占有大多数。与此相对,外帘的主要官员则是进士登第者,他们对内帘的考官经常抱有作为资格社会中上位者的优越感。弹劾外帘官自我正当化的谢铎也承认在内外两帘官中存在身份不平等,其对策是,对外帘官不是直接进行规定的强化,而是从资质与资格两方面选拔足以匹敌外帘的考官。具体来说,正如“往岁诸臣所建白者”即成化后期以来断断续续的上奏提案所说的,①例如《明宪宗实录》卷198(成化十五年十二月)许进上奏的“乞各布政司亦如两京例,命翰林官主试”,以及《明孝宗实录》卷99(弘治八年四月)曹凤上奏的“各处布政司所聘乡试考官,多不得人,以致科场多弊,请如两京乡试事例,命翰林院官一二员主考,或于六科及部属推举,素有学行者,酌量地里远近,礼部临期疏名请差”等。希望效仿顺天和应天二府的乡试主考官,任用“翰林官”等为考官。

弘治十六年八月,乡试考官任用方案的变更得到了裁定。[8]其文提到,如果在考官选拔上可以确保人才的话,便能够防止外帘诸官对内帘的“侵越”。虽说是借着祖法回归的口号,人物本位的选任得到了任命,但前文所述“诸臣”的努力也基本达到了效果。在翌十七年实施的浙江乡试中成化二十三年进士南京光禄寺少卿杨廉以及山东乡试中弘治十二年进士刑部主事王守仁均被选为主考官。杨、王二者将改革的目的旨在遵守内外两帘的职掌区分这一点写到了各自的试录序中。②杨廉:《浙江乡试录序》,《杨文恪公文集》卷15(续修四库第1332册);王守仁:《山东乡试录序》,《王文成公全书》卷22(四部丛刊本)。参见《明孝宗实录》卷219(弘治十七年十二月)所揭王蕃上奏。但是,如此叙述的王守仁也参与到了包括程文制作的试录全体的编纂中。程文的内容可以看做是总结了这一时期他学问造诣的文章。③[日]鹤成久章《明代余姚の『礼记』学と王守仁》(《东方学》第111辑,2006年)依照上海图书馆所蔵《弘治十七年山东乡试录》判断道:“其中不少部分出自王守仁之手,其外的部分也是经他校阅的,这个可能性十分大。”也就是对于说程文代作这一行为,他的主体性参与得到了承认。这一点与以下将要议论内容的关联值得留意。

弘治十七年的改革只实施了一次便遭遇挫折,其遭到了维护既得权力的地方官员的反击。正德十年(1515年)十二月,徐文溥(浙江开州人,正德六年进士)批判了巡按御史的专横,他上奏道:“二司俛仰承风,考官局缩听命,五経分校于各所去取,一听于监临。”[9]此文所提到的“考官”的角色暂且搁置,巡按御史究竟为何进行了干预?权力的炫耀以及私欲的追求是可以简单想到的理由。奏文还写到了其干预的实例,并总结道其弊害是深刻并多样的。这一时期,干预此行为自身虽然并未与之前有多少差别,然而在行为者主观上却出现了与私人目的正相反的东西。

正德十一年实施的山东乡试值得注意。此次乡试担当监临官的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羽(陕西南郑人,弘治十八年进士)将蒋承恩聘为主考官,汪文明聘为同考官。蒋承恩拥有正德九年进士登第的资格,并且曾任职浙江严州府学教授。王文明是副榜举人,任职四川顺德府学教授。[10]此人选在遵从当时聘任地方教官为考官这一制度的同时,对教官的资格也进行了细致的考虑。张羽认为重视教官所拥有的资格与考官资质的确保相关联,并最终使合格判定的精确度能够提高。他的这种认识继承了认为乡试考官问题应当改革、于是在成化年间以后不断上呈奏文的官员的精神。④陈白沙的弟子林光以副榜举人的身份成为了地方教官,并担当了成化二十二年福建乡试、弘治二年湖广乡试的主考官。可以认为聘任他为考官的巡察御史也拥有同样的认识。参照拙稿《乡试考官林光与明代中期的副榜合格者》,《科举与科举文献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他们的认识主导了舆论,也导致了弘治十七年的改革。之后在改革受挫的情况下,重视资格的精神得到了继承,改革的方法也未就此戛然而止。在科举现场,可以想象到体现“人法兼任之微意”的方法是在无法确保内帘为有资格者时的有力选择。以下关于外帘针对内帘考查的参与,将在列举具体事例的基础上考察当事者的意识。

二、人法兼任之微意

正德十四年湖广乡试中欧阳席担任外帘官,后阳明的高徒欧阳德为其“族兄”欧阳席撰写了墓志铭,其中记述道:“既下迁澧州。会湖广乡试,执事外帘,御史属帘外官,校试卷墨本,与内帘参定。至取舍异同,以去就力争。”[11]欧阳德称赞了议论答案优劣时欧阳席的态度,并将外帘官对内帘积极的干预看做是日常存在的习惯。

在嘉靖四年(1525年)实施的浙江乡试中,嘉靖二年进士登第的余姚县知县楚书(陕西宁夏左卫人)被选为外帘官中的一人。①嘉靖四年的浙江乡试录现已不存在。从楚书在任知县的时间以及同七年乡试录中并没有记载他的名字来看,他就任外帘官的时间可以判断为四年。在当时写给楚书的文章前半,倪宗正概述了禁止内外两帘交涉的祖法,在后半则将近年的情况做了总结,并明确地指出了外帘诸官对合格判定的干预为何是必要的以及在哪些方面是有效的。他说到:“比年以来,因其旧而稍变通之,以寓人法兼任之微意,于百执事复责以分阅试卷。于是有内外帘之称。其取者必内外相符,而或低昂于其间。故百执事之责,比旧尤匪轻,不徒执事而已。当其责者,持衡均平,不徇偏私,而足以见其意之公。连篇叠卷,品藻不差,而足以见其识之明。受简属文,旦夕立就,而足以见其才之敏。巧吏奸胥,无所投隙,而足以见其事之密。……此有志者欲因之以自见,而喜与之也。”[12]倪宗正将体现了“微意”体制的意义概括为“公、明、敏、密”四点,这可以看做是如最大公约数一样,对肯定外帘干预的这一实施体制总体的说明。其中谈及“敏”的部分意味着程文的制作,这一点将在下文论述。当时意图对合格判定进行干预的外帘官绝不是少数,倪宗正将这样的人称赞为“有志者”。嘉靖十年四月,浙江道监察御史的李佶(四川金堂人,正德十六年进士)上奏希望实施监临等官员与考官协同进行判定的作业。②《明世宗实录》卷124(嘉靖十年四月):各省乡试考官宜会同监临等官,揭书出题,考试官取定试卷,先期将号数发出,听监临官参之墨卷以定去取。他还肯定了任地科举现场的实情,并进一步企图将其制度化。

不过,礼部没有采纳李佶的进言,但指令内外两帘要分别遵守其职权范围。此判断的背景中,有着对因所谓大礼问题而站在嘉靖帝一侧的张孚敬(浙江永嘉人,正德十六年进士)的顾忌。张孚敬在其名为璁的时期,也就是嘉靖六年九月上呈了《慎科目》疏,请求派遣京官担当各省乡试的主考官。[13]之后翌七年的乡试中,此方法在全国得到采用。嘉靖十年的乡试也模仿七年实施。乡试的改革在与两帘协同相异的方向上试行着。然而,礼部尚书夏言(江西贵溪人,正德十二年进士)对张孚敬抱有个人的反感,对他的提案也有不满。于是在嘉靖十二年十月请求终止京官的派遣,这一请求也得到了认可。[14]乡试改革的议论已然成为了政治斗争的道具。

批判外帘干预的意见此后也不断提出。[15]倪宗正关于嘉靖十三年实施的浙江乡试中某个外帘官的记录留存了下来。嘉靖十一年进士登第的陈让(福建晋江人)此时以绍兴府推官的身份被任命为首席对读官。倪宗正记载了他的判定在任何方面都令舆论信服之后,将对这种体制的认识进行了一般化。他说到:“故今科场上下左右,同寅协恭(书经皋陶谟),遵奉明谕以重文体,以求明夫道者。故榜一悬,而皆知如是之士则为士。录一颁,而皆知如是之文则为文。”[16]关于内外两帘协同考查得出的成果,他绝赞道无论是“士”还是“文”都准确地得到了鉴定。他们的协同直接以“士”的选出为目的。但是正如倪宗正所说的,此协同的范围也将程文的撰述作为一种可能性包含进去了。

在此时的乡试中,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张子立(山东黄县人,嘉靖五年进士)担任监临官。关于此时的官员选拔,浙江山阴人汪应轸(正德十二年进士)证明道,“先事谋诸藩臬诸公,精选诸有司以执事兼阅墨卷,而吾郡推见吾陈侯与焉”。[17]见吾是陈让的号,从中可以看出张子立期待着陈让的积极干预。在考试之前,张子立实际上无疑同意陈让将自己的愿望在考试现场具体化,这样的风评也出现了。③关于这其中复杂的情况参照茅坤自撰《年谱》,《耄年录》卷7,四库存目集部第106册。但是对于两者的关系,汪应轸认为张子立是“将惟才是抡”,陈让是“将惟公是从”。外帘官也应当干预合格判定这一科举现场的意向,理所当然也得到了站在指导地域社会立场人士的赞同。

根据倪宗正的记载,当时存在所谓的“内外帘之称”。直隶保定人刘干(嘉靖十七年进士)在自作的“年谱”中也记载到他作为开封府祥符县知县担任了河南乡试的“外帘考官”。[18]如此称谓的存在佐证了内外两帘协同考查已经广泛地渗透到社会中了。隆庆元年(1567年)请求将内外两帘共同进行合格判定这一事项制度化的上奏,又重新得到了上呈。上奏者是当时与许多阳明后学都有交流的耿定向(号天台,胡广麻城人,嘉靖三十五年进士)。

耿定向有着监督南直隶学政的经历,因此也悉知地方教官中资质有问题的大有人在。但是,关于教官担任考官这一现行制度的变更,为了避免朝令夕改,须在详细考虑两帘的协同形态之上,将能够提高合格判定的精准度定为目标。与此同时,也希望能够改掉考官们当时的习惯。当时他们仅以科举考试全三场中初场的评价来决定合格的大方向。在如此情况下,耿定向对自身的提案自夸道:“夫既集思于内外,复参考于三场,士之蕴蓄,始得毕见,而罗才者可免遗珠之恨矣。”[19]耿定向还对乡试的实际情况感慨道:只有“剽窃记袭之辈”才能幸运的合格,而厌恶模仿的“茂材异等”之人反而受到批判。重视初场的风潮在各地蔓延,擅长背诵的考生抓住了这样的好机会,但同时这也助长了此风潮。①成化十年(1474年)实施的顺天乡试中担当主考官的黎淳在试录的序文中如此记述道:“又况士流学文,惟初试是详,而余试或略,主司亦因而俯就焉。”《顺天府乡试录序》,《黎文僖公集》卷10,续修四库第1330册。原本科举考试分为初、第二、第三三场,初场的题目是有关四书五经的理解内容。解释其教义的标准被指定为永乐的四书以及五经大全。但是作为体制教学的朱子学本身便是探究自我本性开示的学问,作为其反映,科举的答案、特别是科举第二场论题以及第三场策问的答案,被要求在单纯罗列国家公认的解释之上,还要记述自己所体会的知识。

以浙江乡试为例,在这个地区,与最终只有90名的合格名额相对,天顺六年(1462年)约有1400名、嘉靖四十年约有4000名考生参加考试。这是当时试录所载的数值。考生答案的“朱卷”,先由同考官分担查阅,分担所依据的基本单位是五经。初场考试的五经义采用任选其中一经进行作答的方式,与此对应,例如担当周易的同考官则分担选择了周易的考生群的“朱卷”进行考查。而且此同考官还应批阅同一考生群的初场四书义三题、第二场的论一题和通常会被选择的表一题以及判语五条、第三场的策五题等复数科目的“朱卷”,当时这样的体制广泛存在。考生会选择五经中的哪一经根据地区不同存在偏差,[20]所以考官的负担不可一概而谈。即便如此如果仅仅简单地计算一下,便可知道嘉靖四十年乡试征聘而来的8名同考官,②重点配置为:易、书、诗各二名,春秋和礼记各一名。每人不得不阅读500名左右考生的答案集,即500束的试卷。

然而查阅的日程是有限的,纠正仅根据初场答案来进行合格判定这一风潮也伴有一定的困难。③耿定向在上奏文中对于答案数与日数的不均衡说道:“且近来卷数浩繁,即欲遍览,日亦不给。”于是耿定向将焦点集中在从事判定的同考官的判断上,强调这一点的改革是最有必要的。虽说如此,所谓地方官学的教官,只是以传授大全中的知识为职责的。与此相对,担任外帘官的地方官员通常大多都是进士刚登第不久的人。也就是说,他们是在批判只依据大全作答这一趋势中合格的人物,比起大全的知识,他们相对来说更加自由,这一可能性很高。可以推察出,耿定向希望外帘诸官在查阅这一方面进行协力,其根本意图在于以不拘泥旧有价值观为立场而发掘合格者这一点上。由此可联想到王守仁作为主考官参与程文作成的事情。当时他33岁,这是左迁龙场之后的第二年,他还没有获得所谓的“大悟”。虽说如此,这一时期他已经对仅仅是整合了既成学问的答案抱有不满,并企图亲自进行示范,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④前揭鹤成氏《明代余姚の『礼记』学と王守仁》从试录程文中引用了“后世之言礼乐者,不本其情而致详于形器之末,是以论明堂,则惑于吕氏考工之说”云云这一段,并论述到这与阳明自作《礼记纂言序》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他在弘治十七年山东乡试中,对“士”和“文”双方的选定负有主体性责任。其主体性带有不盲从既成教学的学问倾向。在此背景下,便可以将耿定向定位为是在将外帘官集体性实践制度化这一方向上继承了王守仁所实践的主体性的人士。

王守仁担任了乡试考官的弘治十七年以后,在各省乡试的现场,为了提高考查的精确度,考官们主要谈论着两种对策。其中之一是从京官中选任主考官这一方法,另一个则是体现了倪宗正所谓的“人法兼任之微意”,即外帘官也参与到答案的合格判定这一体制中。但是关于前者,对改革考官选任制度的抗拒感一直深深地存在着,另一方面,对于后者,严厉地批判其为超出内外两帘职责的违法行为这一声音也存在。然而即便如此,当时遵从着自己的信念的一部分人士还是贯彻了这一违法行为。科举的精神在于准确地选拔有能力的人才,在他们身上有着强烈唤醒这一精神的使命感。进而这一使命感与批判体制教学僵化的思潮又相辅相成。可以推察出,其结果就是比起安稳于朱子学这一教学内部的人士,批判朱子学的知识人对此问题进行了更加积极的参与。

三、程文的代作

对于乡试考官改革运动,当时有哪些人士参与其中?接下来将概览此整体倾向。正如上述所言,干预合格判定的外帘诸官将“士”的选出与“文”的执笔看做是成对的行为。也就是说,可以推察出即便某外帘官只是与“士”的选出相关联,此人却也同时抱有对执笔“文”的责任感,当然,“士”与“文”相对调时此状况也存在。外帘诸官对合格判定积极地干预,如上所述,在正德年间以后断断续续地进行着。另一方面,程文的代作在成化年间以后已经成为习惯化的行为。然而正德年间,外帘官也开始了程文的执笔。正因如此,保存下来的这类程文成为了现在考察的线索。

明人的文集收录试录前后两序以及科举第三场策问等内容,应当是整个明代的习惯。①从《胡文穆公文集》(四库存目集部第28册)卷11《秋闱小录后序(永乐元年)》、卷18《永乐元年顺天府乡试策题五首》到熊文举撰《雪堂先生文集》(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12册)卷13《陕西乡试录叙(崇祯十二年)》、《圣人无不可为之时》、《第一问(问对)》、《第三问(问对)》均如此。但是刊载了相当于程文文章的文集,除了一部分例外,大部分都可以限定为弘治、正德之后活跃人士的文集。而且这些人士中的大多数都是在外帘诸官或者提学官的立场上执笔了这类文章。外帘诸官积极干预内帘这一趋势,以文集所收的程文作为痕迹残留了下来。一般来说,文集所收的文章对于其撰者来说都是不朽的作品。对外帘诸官来说,程文执笔的契机也许是监临官下达的命令,但是他们将此被动的情况能动地重新转换,作成了程文。以下,将依照年代顺序列举一些外帘诸官的代作事例。另外,除去(d)事例,在对比了《明代登科录汇编》(台湾学生书局,1967年)以及前述《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乡试录》所收试录之后可以确认文集所收答案均为程文。

(a)韩邦奇撰《苑洛集》(四库全书第1269册)卷9《正德八年山西乡试》(策问与对策)。韩邦奇是陕西朝邑人,正德三年进士。正德八年在山西乡试中以平阳府通判身份担任了受卷官。此文章相当于“策”五题中第二问至第五问的策问与程策。

(b)蒋信撰《蒋道林先生文粹》(四库存目集部第96册)卷9《策》(策问与对策)。蒋信是胡广武陵人,嘉靖十一年进士。嘉靖十九年在四川乡试中以按察司佥事的身份担任了监试官。文集的目录记有“问圣学”、“问心性”、“问举业义利之辨”。其中前两者相当于策第一问与第四问的策问和程策。

(c)蔡克廉撰《可泉先生文集》(国会图书馆藏微缩版)卷13《经纶天下之太极论江西壬子程论》。蔡克廉是福建晋江人,嘉靖八年进士。嘉靖三十年在江西乡试中以右布政使的身份担任了提调官。此文章相当于乡试程论。

(d)薛应旗撰《方山薛先生全集》(续修四库全书第1343册)卷44《陕西乡试策五道》(对策)。薛应旗是南直隶武进人,嘉靖十四年进士。嘉靖三十四年在陕西乡试中以按察司副使(延安兵备副使)的身份担任了监试官。此文章应是相当于程策五题的文章。

(e)宋仪望撰《华阳馆文集》(四库存目集部第116册)卷12《策一道》(对策)。宋仪望是江西永丰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在隆庆元年的福建乡试中以提刑按察副使的身份担任了监试官。此文章相当于策第五问的程策。

(f)王世贞撰《弇州四部稿》(四库全书第1279-1284册)卷114《山西第一问》、《第二问》,卷115《山西第三问》、《第四问》、《第五问》(策问与对策)。王世贞是南直隶太仓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在隆庆四年山西乡试中以提刑按察使的身份担任了监试官。此文章相当于乡试策五题的全部策问与程策。

(g)胡直撰《衡卢精舍藏稿》(四库全书第1287册)卷17《策问》(二题的策问与对策)。胡直是江西泰和人,嘉靖三十五年进士。在万历元年广东乡试中以提刑按察使的身份担任了监试官。二题中的后者相当于策第三问的对策。

(h)郭子章撰《蠙衣生粤草》(四库存目集部第154册)卷7《钱法壬午广东乡试程策》、《弭盗壬午广东乡试程策》、《表壬午广东乡试程表》。郭子章是江西泰和人,隆庆五年进士。在万历十年广东乡试中以潮州府知府的身份担任了收掌试卷官。此文章相当于策第四问与第五问的程策以及程表。

以上人士虽然并不全部为王学者,但每个人都是对体制教学进行了批判的知识人。值得注意的是,与这些有着外帘官经历的人的文集一样,担任提学官的人的文集也收录了其在任时期撰写的程文。所谓提学官是指明朝敕命派遣到顺天、应天二府以及十三省的行政官。他们的职责应是监督任地的学政,而对各省乡试本身的参与则是超越了其职责的行为。以下将介绍这方面实例,但是其中也有若干对应的试录现已不存。

(i)刘节撰《梅园前集》(四库存目集部第57册)卷28《君子先慎乎德代作》、《圣人仁之至代作》、卷29《表》二题以及《问汉武用人如何》、《问治道复古同异如何》、《问用人理财得失如何》、《问智胆得失如何》、《问廉吏》、《问兵荒》、《问名臣言行》、《问守成之道》、《问大儒奏议》、《问苏明允衡论与令政治相合如何》等揭示了策问主体的十首对策。刘节是江西南昌人,弘治十四年江西乡试解元以及十八年进士。根据黄佐撰《神道碑》的记载,[21]其履历为:正德八年任四川提学佥事,十二年晋升云南兵备副使,十四年就任广西提学副使。其间实施的正德十一年四川乡试,十四年云贵乡试以及嘉靖元年的广西乡试他均参与其中,但是在云贵乡试中,他遵从监临官的命令,以兵备副使的身份担任了提调官,留下了“厘正录文”这一实绩。与此相对,在嘉靖元年的乡试中他说道,“得士录文亦如蜀”。由此可以认定,上述题名的文章中肯定含有他在任提学官时期的文章。

(j)徐阶撰《世经堂集》(四库存目集部第80册)卷30《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浙江乡试》。徐阶是南直隶嘉定人,嘉靖二年探花。以浙江提学佥事身份参与了嘉靖十三年乡试。此文章相当于浙江乡试录所收的程论。

(k)蔡克廉撰《可泉先生文集》卷13《圣人人伦之至己酉广东程论》、《射问己酉广东程文》、《乐问己酉广东程文》。蔡克廉作为广东提学副使参与了嘉靖二十八年的乡试。此文章相当于广东乡试录所收的程论以及策第二、第三问的程策。

(l)薛应旗撰《方山薛先生全集》卷36《经纶天下之大经为壬子浙江乡试作》。壬子即嘉靖三十一年,薛应旗于嘉靖三十年至三十二年担任了浙江提学副使,可以推测此文章为程论乃至其后补。

(m)李维桢撰《大泌山房集》(四库存目集部第150-153册)卷121《陕西乡试(问、对)一问儒学》。李维桢是湖广京山人,隆庆二年进士,万历三年从陕西参议晋升为提学副使。此文章应当是万历四年陕西乡试的策问和程策。

事例(j)值得注意。在嘉靖十三年各省乡试中,与以往相同,地方官学的教官被聘任为考官。但是在此时的浙江乡试中,嘉靖八年进士高简(四川绵州人,扬州府学教授)以及十一年进士何元述(福建晋江人,广东惠州府学教授)被招任为主考官。人选的责任者是巡按御史张子立,他对某外帘官干预合格判定的期待前面已经介绍。此次考试的首席同考官是嘉靖元年举人安徽东流县教谕易时中(江西南城人),关于他的奉职态度,王慎中撰《行状》记录道:“先生正色奉职,精阅而决取,外帘不能夺,所得皆名流。”[22]易时中在内外两帘的协同作业已成通例的现场,坚持不歪曲作为考官的职务。但是另一方面,此次乡试的程论为提学官徐阶所执笔。由此可见,嘉靖十三年浙江乡试是一个集中了明朝中期各省乡试所出现各种现象的事例。包括提学官在内的内外两帘官员均是抱有选拔出优秀“人”与“文”这一信念的人,但是其展现的方式却各式各样,如此方式在科举现场迸发出了各式火花。正是在如此提学官的活动中,体制教学拥护者与批判者错综复杂的关系才能如实地展现,而且如此提学官的日常活动中也带有与外帘诸官积极干预内帘这一现象交错的侧面。本文最初介绍的万历十三年礼部提案可以看做是为了从国家的角度来统一管理如此地方诸官自主活动而考虑的提案。

四、结语

万历十三年的禁令禁止了内帘官而不是外帘官的程文代作,其正确的理由现在不得而知。的确,在顺天与应天两京的乡试中,不可能有考官以外的代作者。在各省乡试中却存在考官的代作,而且这恰恰是当时的常识。但是正如之前所说,外帘诸官自发地执笔程文,这样的事例也有很多。那么,如上禁令究竟发挥了怎样的效力?礼部以这些禁令为前提,展示了有关乡试考官的某个提案,并认可了此提案。此提案模仿了嘉靖七年的改革,申请将京官作为主考官派遣到各地。万历十三年以后的各省乡试中,此方法被广泛采纳。例如在福建乡试中,万历五年进士翰林院编修黄洪宪(浙江嘉兴千户,隆庆元年解元)担任了主考官。[23]然而,他的文集中收录了此次考试的程策。[24]禁令与从前一样如同一纸空文。不过外帘诸官执笔的程文渐渐地从文集中消失了,于是可以认为此时外帘诸官对合格判定的积极干预这一现象已经沉入了水下,同时可以断定万历力图遏制外帘官干预这一违反祖法的行为的禁令取得了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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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礼部志稿》卷71《题行乡试条约》。

[17]汪応轸:《文衡赠言》,《青湖先生文集》卷2,四库存目集部第73册。

[18]刘干:《鸡土集》卷4自撰《年谱》,四库存目集部第106册。

[19]参照耿定向:《申饬科场事宜以重选举以隆圣化疏》,《耿天台先生文集》卷1,四库存目集部第131册;焦竑:《行状》,《澹园集》卷33,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

[20]参照[日]鹤成久章:《明代科挙における専経について》,《日本中国学会报》第52集,2000年。

[21]焦竑:《国朝献征录》卷46。

[22]王慎中:《遵岩先生文集》卷31,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05册。

[23]王世贞:《弇山堂别录》卷84《科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24]黄洪宪:《碧山学士集》卷12《戊子(十六年)顺天程策(五行·畿甸)》、《乙酉(十三年)福建程策(亲贤纳谏·灾异·时务)》,四库禁毁集部第30册。

责任编辑:杨向艳

作者简介三浦秀一,(日本)东北大学文学研究所教授。

〔中图分类号〕K2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3-01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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