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课程校地共建路径研究

2016-03-02 11:02袁岳霞张立峰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课程

袁岳霞,张立峰

(湖北文理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 湖北 襄阳 441053)

20世纪中叶美国法学教育诞生了一种全新的教育模式,即“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是一个舶来词,是法律教育学的专业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它是由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杰罗姆·弗兰克将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系的创造性构想发展而来。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借鉴了医学院诊所临床实习的模式,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当法学教育模仿这种教学方式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这一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术语。[1]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纠纷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法律上的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这种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在实践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一、高等院校法律诊所课程共建的现状与困境

(一)法律诊所课程共建的现状

2000年后,在美国一些教育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一些和外国高校密切联系的法学院系相继开办了关于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变革探索出了一个方向,此后这种教育模式便以燎原之势在全国的法学院系铺开。不可否认,各个高校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诊所课程如何突破瓶颈,如何本土化,这显然已不是法律诊所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就可以解决的,亟需引进社会力量和资源来共建法律诊所课程。截止2015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共批准并吸纳了会员单位139个,其中80多家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2]但是,从目前整体情况来看,各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整体上开课率不高,活动开展的不够强劲,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并没有全面开花。

(二)法律诊所课程共建的困境

法律诊所课程的顺利开展除了一定的课堂教学之外,更多的是需要配套的教育资源来支撑。这些配套资源包括长期稳定的诊所教育经费、双师型任课教师、丰富多样的教学场所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诊所课程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诊所教育经费不足:目前,在我国由于高等教育管理方式的缘故,“人多粥少”的现状与诊所教育的本质特征的冲突尤为凸显,诊所法律课程短期内不能和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融合在一起,甚至有时对立,在这种现状下诊所实践课程便难以获得学校的经费支持。而法律诊所教育又是一个比较高成本的教育模式,并不是每个高校的法律诊所都能“自给自足”或者得到类似美国基金会那样的资助,因此诊所教育经费不足就成为法律诊所实践的拦路虎。[3]

2.双师型任课教师不足:诊所法律课程的有效开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它需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来承担课程的讲授。但从现在的教学来看,“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老师基本上是从本院系专业老师中挑选的,尽管这些老师大都具备了律师执业资格,但由于教学、办案的双重压力,其投入法律诊所教育工作的精力是大打折扣的,也就导致了“多中心而无重心”的局面。

3.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不科学:对于每一门课的授课模式、教学进度过于刻板,要求在教室理论教学占用70%,甚至更多的教学时间,这显然与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操作性的特征不符。高校法学课堂教学规范化要求又高,譬如在教学评估中,对于该教师每学期的教学计划、教学日志、教案、课堂答疑、课后作业等均被列为评估的内容,甚至对每一节课的教学内容与进度都有严格要求。在刻板和不灵活的时空环境中,要求开展诊所法律课程取得有效成果几乎是不可能的。

4.欠缺丰富多样的教学场所:诊所教学课程需要多元化的实践平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都是大有裨益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战略伙伴。但由于上述困境的现实阻碍,导致了校院、校检、校所、校企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不畅通,正是缺乏这样多元化的实践平台,最后法学院系培养的法学生真正走向工作岗位就显得“笨手笨脚”。

二、法律诊所课程校地共建路径

(一)多措并举,扩展法律诊所课程经费来源

整体上以“开源节流”为方向。开源,要求资金渠道宽广、稳定,经费来源直接决定了法律诊所课程能否长久、稳定的运转。

鉴于目前高等院校多属于公办院系,且法律诊所工作尚不成熟,正处于探索完善的基础建设阶段,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双重资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经费的适当倾斜是完全必要而且恰当的。同时法学院系应当借助其教师与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其所辐射的地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形成较好的声誉并获得所在地域公众的认可。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服务能力,用专业智慧服务当地,为纠纷矛盾开出公平公正的“处方”,这样企业、社会团体对于法律诊所课程的期望值、满意度都会增加,法律诊所从而得到资助的可能性就更大,这是一个良性互动、合作共赢的模式。

高等法学院系本身也需要在现有的教育资金分配上有所倾斜,体现对法律诊所课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还要积极搭建毕业生“反哺”建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平台。譬如,积极筹建法学校友分会,将分会QQ群、微信群建设成为情谊联络、交友联姻、学习交流、业务探讨、就业互助、资源分享的平台;设立校友奖学金、助学金、助教金等;鼓励法学校友自己或者邀请其他人士不定期回母校举办讲座;条件成熟的,可以聘请校友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兼职教师。

(二)探索全新的师资配置模式——专兼结合

1.在专职教师方面:要增加“双师型”任课教师的比例,在选择法律诊所课程教师时,要侧重考核其实际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4]虽然目前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配置已经较传统教学模式的教师配置有所不同,数量较多且采取理论教学师资与实践教学师资相配合的方式,但是我们认为这种配合的模式,方法并不明晰,教学效果并不理想,个人任务也并未明朗化。改革方向应当固定法律诊所教师课程组(课程组由6位教师组成比较合适,法律诊所由20名同学组成,每位老师指导一组进行案件代理,其中有一位教师进行课程和实践的协调),并将课程模块化,根据每个教师擅长的领域分配具体诊所课程任务,把课程任务具体化;课外实践教学板块,每位教师负责指导一组学生进行法学实践,岗位任务明细化。同时,要加强任课教师之间的交流协作,譬如每周固定时间安排课程教学的交流会。

2.在兼职教师方面:可以从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司企事业单位中较为适合的法律职业人员中进行选聘,聘请他们为兼职教师,提供平台让这些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任教。让实务专家真正走进课堂,在具体的教学模块中安排实务专家参与、指导、讲解和点评。

(三)法律诊所课堂延伸到实务部门,评价方式改变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模式,诊所课程的考核方式也应当有所创新,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地评价学生。具体而言,我们认为法律诊所课堂的延伸和对学生的评价方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社区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中心,评价学生是否具体参与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及社区普法的社会反馈,是否积极、准时,有效的参与其中。

二是法律诊所值班,评价标准为对当事人来访的记录、法律诊所课程网站的建设和对外宣传、网页、微博、电话咨询等情况,能否实际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或者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当事人采纳。

三是实践教学基地实习与见习,评价标准为实习实践论文和实习周志,且实习生对实习参与、亲历的程序必须以思维导图的方式加以记录,最后总结实习收获、共享办案技巧,由实践教学单位导师加以评价。

(四)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

第一,在“请进来”方面,不同院校法律诊所课程内容的设置,运行模式一般情况下是不同的,而且彼此都有独特之处,建议积极主动邀请兄弟院校相互访问,进行学术对话,案例研讨等活动,也可以对彼此法律诊所课程的硬件、软件设施提出看法;开展“每周一辩”活动,辩题从经典题库中抽取,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每周一辩活动的指导,通过这些典型的、生动精彩的案例,当场剖析、解构案例,在辩论、分析中产生智慧的火花,为同学们描绘解决问题的思路导图、训练逻辑思维能力。

第二,在“走出去”方面,应该是法律诊所课程最为重要的环节,诊所课程培养的法律人才最终是要走出诊所,走向社会,接受法律实践检验的。针对不同人才培养层次,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选择与不同的部门共建诊所平台。①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合作,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对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以此解决实践教学素材的问题;②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合作,聘请法官、检察官出任课程导师,并安排学员到对应法院、检察院实习,一对一帮扶;③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展开合作,邀请律师作为课程导师,并安排学生去律所实习。并且可以鼓励律所吸纳优秀的学员,形成良性循环,将其作为律师事务所补充新鲜血液的途径之一,鼓励律师事务所提供诊所课程资金支持;④与政府法务部门合作,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的优势,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安排学生到政府的法务部门(如政府法制办等)实习——这也是培养多层次的人才的需要,同时也可以应对政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公职律师的趋势;⑤与地方公司法务部门(如担保公司,专利所等)合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安排学生到公司实习。公司为此向法律诊所提供资金,发展诊所法律课程。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李傲.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程捷,肖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0(2):46-46.

[4]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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