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交易特征及治理模式①

2016-03-04 14:24南旭光张培
现代教育管理 2016年2期
关键词:治理模式高职教育校企合作

南旭光,张培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400052)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交易特征及治理模式①

南旭光,张培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400052)

摘要: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必须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发展道路,这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措施和必要途径,而多元办学主体的事实必然要求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突破传统的治理模式。面对着行为动机差异大、专用性投资不足、发展环境不确定性大、合作过程协调成本高等交易特征及运作问题,高职教育开展校企合作需要以符合利益相关者组织特质的“共同治理、动态治理、开放治理”原则,在信任治理和契约治理的双边治理模式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实施混合治理模式,为构建高效率的校企合作提供理论借鉴和工作参考,实现校企深度融合。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交易特征;治理模式

当前,尽管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高等职业院校与国内各行业的诸多大中型企业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办学基本模式已深入人心并成为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措施和必要途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合作层次尚浅、企业参与度低、合作力度不够、缺乏长效发展机制、驱动力没有有机合成、缺乏规范的合作平台、政策法规等制度环境不完善等,这些都造成了校企合作不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也就有学者指出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是限于短期效应,尚不能用战略眼光看待这一问题[1]。深度剖析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协调不同力量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协同互动、共赢发展。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交易特征

尽管对校企合作有不同的理解,但从一般意义上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是指高职院校与有关行业企业在政府的引导、撬动和参与下,就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互动合作[2]。由此而言,不管校企合作有多么宽广的内涵,但它本身类似于一种特殊的社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是与人才培养活动相关联的各种资源,其目的是通过学校与企业开展教育教学与实践训练方面的合作,培养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型人才,为行业企业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提高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创造更高的社会租金,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所以,本文试图遵循经济学逻辑从独特的社会交易视角探寻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交易特征,以期能够深入分析阻碍校企合作的原因。

(一)行为动机差异大

从历史演变上看,最初的职业教育和企业生产之间的关系是一体的,“学习过程”和“工作过程”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校企之间逐渐分离,学校是学校、企业是企业,在它们之间出现了一个“中间地带”,成了人才培养的模糊地带,职业型人才培养的过程被“异化”[3]。为了跨越这个“中间地带”,高职院校和企业在各自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利益需求的驱动下,便走向了“合作”,但是合作的动机却极具差异性。抛开社会责任的因素,企业的基本动机便是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直接动机则是解决企业用工和储备人才、获得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解决员工培养和在职培训、合作研究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赢得社会声誉,也不排除为了某些投机的需要。与此不同的是,学校的基本动机相对比较单纯,以育人为首要目标,表现为围绕学生成才、教师成长和教学科研进步而展开的诸如解决学生就业、解决学生实习实训、联合共建实习实训场地、加强教师专业化培养、强化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获得各类办学资源,当然也不能排除为了办学评估需要的投机行为。理论上讲,学校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交集地带”,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建立新的联系并发挥各自的要素优势以促进校企深度合作与融合,但是由于外部制度保障和环境的缺失,校企合作各方行为动机的差异直接引致了合作的冲突:一方面是企业源于对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应付现象与短期行为,另一方面是高职院校为解决学生就业和办学资源问题而出现的急功近利和形式主义。校企合作方之间行为动机的差异和冲突,直接阻碍了企业和高职院校之间深入地开展校企合作。

(二)不确定性程度高

校企合作,对学校而言是培养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途径,对企业而言是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一种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源于校企合作方内部或者外部的某一个可能事件(特别是具有消极影响因素的事件)的发生都会影响校企合作目标的达成程度,都会使得校企合作的实际绩效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正是因为合作方之间存在的“中间地带”的模糊性和不可精确测量性而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其结果是校企合作双方在开展合作过程中面临着合作方潜在的行为不确定、能力不确定和合作结果不确定等诸多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常常是复杂的、多元化的,既可能是发端于政策、市场等因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也可能是源于企业经营绩效、内部管理、教学质量等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这便使得校企合作的参与主体难以准确预期自身或对方的未来发展、外界环境的可能变化以及校企合作的成效[4]。比如,在合作就业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技术变化、市场需求变化、发展前景受限等都会使得原先合作培养学生可能不再被接受;在合作培养学生质量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合作培养过程的有效性则依赖于多方面的因素,除了学生本身素质和成长具有不确定性之外,合作院校投入的各种能力和资源也都是不确定的;合作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合作协议签署之后的履行过程中,院校方极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合作培养人才质量下降等不良后果。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蕴含着较高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一旦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变成现实,轻则会导致校企合作停滞不前、难以维系,重则会导致校企合作关系的破裂,甚至还有可能会对校企合作双方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引致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专用性投资不足

校企合作不单是一种互动行为,还是合作参与方对结成某种形式的校企关系或者为了某种特殊的交易而进行投资。尽管校企合作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推动作用,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判定校企合作必然能为高职院校和企业带来预期收益。对企业而言,如果与其合作的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具有更有效的生产对接性、更高的市场竞争力和更鲜明的职业特征,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具有更高的市场潜力和更强的可行性,合作研究开发更能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和技术问题,那么进行这种特殊交易便符合企业的利益。但事实上,高职院校的优势在于“提供学校教育”,面向“生产实践”的技术技能传授、技术服务和研发成果等必然与企业的现实需求存在一定距离。为缩小这种距离,就需要校企合作一方或双方付出成本和努力,比如企业要提供学生实习实训的场地、专业性设施设备、为学校培训专业性师资等,高职院校也要加强自身基本建设、整合有关资源、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变革教学方式、增强高职教育办学能力等。从价值创造的角度来看,企业对学校提供专用性投资,为校企合作提供了资源储备,增强了它们开展合作的能力,双方通过合作而获得的收益也会相应增加,又增强了它们参与合作的动力。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校企合作关系中产生的特殊交易行为并不存在大量的同质买者和卖者,无论是哪一方付出了成本和努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事前的专用性投资,如果交易未能达成,那么投入方将蒙受损失。因此,在合作关系不确定性较高的背景下,为达成校企合作关系而需要投入的事前专用性投资,既会形成沉没成本并引致较高的交易成本,也可能会产生套牢和机会主义行为,便会抑制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

(四)运作协调成本高

校企合作是“一个谈判协商、行动选择和分享共同利益”[5]的重复博弈过程。在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就合作事项进行协调沟通,从而产生交易费用,而如果协调沟通的频度较高、难度较大、专业和产业联系的紧密度不强等,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也必然较高,从而直接影响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比如,在校企合作关系达成之前,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要就合作框架、合作内容、合作形式等事项反复多次进行谈判磋商,不仅会对学校产生事前的交易费用,更会让企业投入不少沉没性资本;在校企合作关系达成后,高职院校往往都会要求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的工作场地、校外实训基地或就业的工作岗位,在教学过程中也会要求企业专门抽调技术和管理骨干为学生授课或充当导师,这肯定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为了最大程度地弱化对企业的不良影响,合作双方必然要进行磋商协调,又会产生事中的交易费用,为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正是因为校企合作双方行为动机不同,它们的关注点也不同,这种差异性越大,双方在合作中的调适性难度就越大,运作协调的交易成本就越大。此外,校企合作育人活动的不确定性高、专用性投资不足等特征又容易引起合作预期与实际绩效不一致、合作目标与各自行为不一致等问题,需要合作参与方保持信息沟通和相互理解,相应的合作协调成本便很高。运作协调成本高必然会影响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甚至使得企业对校企合作失去了兴趣。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治理

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改革发展必然要创新治理模式,这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面对的重要课题,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才能有效地促成高职教育校企深度合作?很显然,它必须能解决以上分析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组织运作和交易特征时提到的四个核心问题。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治理原则

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也正在发生着变化,从国家层面的行政“管理”向市场层面的多元主体“治理”转变,对校企合作的治理也是如此。那么,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治理应该坚持哪些原则呢?

1.共同治理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关系的达成,使得高职教育跨越了学校与企业、教育与职业、学习与工作的界限,沟通了阻隔校企合作的“中间地带”,也因此形成了一种典型的混合型组织,是校企合作双方共同利益的结合体,需要在治理结构、治理手段等方面建立起包括高职院校和企业等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制度体系、组织架构、行为约束、议事规则等一套有效的共同治理的运行框架和体制机制保障,通过协调沟通、多元互动、分工协作和权力平衡,发挥每一个校企合作参与方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共同确立目标、共同培养人才、共同创造价值、共同参与决策,实现共同发展[6]。

2.动态治理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关系可以看作是一个多种系统要素协同作用的动态系统。校企合作的形成是动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科学技术进步和教育资源整合的结果,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7]。在竞争日益激烈、影响因素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作用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面对着参与方行为动机差异大、不确定性程度高等特点,必须根据合作对象和目标,针对不能有效识别环境变化和不能保持行为有效性而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校企合作事宜做出动态安排,以更具适应性和操作性的实际合作绩效来响应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以维持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

3.开放治理

作为一个开放的办学系统,“高职院校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外部资源的有效供给”[8],而职业教育倡导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式的人才培养基本模式,随着职业教育向纵深推进,开放性程度越来越高,不仅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师资培养、基地建设、教学组织、质量评价等教学要素和教学过程表现出了高度的开放性,校企合作的关系也从当初相对封闭、单一线性合作走向开放融合、双向非线性合作。良好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治理需要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共同认知的基础上建立校企协同的开放性治理机制,作为多元利益主体参与格局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治理的基本准则。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双边治理模式

1.信任治理模式

从我们收集到的一些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协议来看,其协议文本都比较简单,往往只对合作内容有一个大致的框架性界定,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过程的任务分配和资源共享的约定等都比较模糊,对合作争议事项的解决条款也基本是强调协商后解决。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当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还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市场化的协商谈判机制,还抱着一种“先建立起框架性合作,具体问题以后再谈”的心态,处在为了达成合作而刻意为之的阶段。另一方面,则说明校企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还主要依赖于学校领导层和企业管理层之间存在的私交,合作的形成更多的是依赖于学校和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

信任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所呈现的一种关系状态,是依据人与人之间通过后天的归属关系而得以形成和建立的(基于先天的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关系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一种社会机制。因为信任,所以双方才会相信彼此有合作意愿,有能力也愿意尽力去完成议定的合作任务,还会尽量收敛或规避机会主义行为,而且合作双方也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协商制定复杂的合作协议条款,减少了交易成本。同时,校企合作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实际结果和预期目标不一致的情况,信任的存在则会让双方愿意接受可能的损失,减少了环境不确定性、专用性资产投入、协调成本高所引致的反复性讨价还价行为。即便合作是通过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达成的,也要基于合作双方的信任而实现,缺乏信任的合作是难以想象的。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信任有赖于合作双方的自我约束机制,忽略了可能发生的自利和机会主义行为,会引致基于信任治理的软约束问题。而且,信任仅仅是一种校企合作中的理想的关系状态,建立信任不仅需要合作双方有良好的私人关系,还需要合作方用多次交易来巩固,如何建立信任关系则成为解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的关键所在。

2.契约治理模式

事实求事地讲,基于高职院校办学育人的现实需要和解决校企合作之间“中间地带”问题的需要,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所追求的肯定不是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长期的合作,这是符合市场逻辑和人才培养逻辑的。在市场机制条件下,校企合作关系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所谓契约,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许诺或协议,表现为双方主体对将来的特定事项、行为所做出的承诺或者愿意担负的责任。契约规定了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约定之后该承担的惩罚措施。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关系达成中时,通过事先详细地规定合作双方在校企合作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可以抑制校企合作双方出现自利倾向或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意愿和能力。从而,契约也就成为了校企合作的一种协调机制,契约治理也自然可以作为校企合作的一种双边治理模式。契约治理有利于协调双方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校企合作双方出现冲突的机会,有利于高职院校和企业协同完成复杂的合作任务,进而逐渐形成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

与信任治理模式相比,契约治理的核心在于引入了违约之后的第三方强制执行,可以确保合作双方认真履行合作契约,因而对高职院校和合作企业都具有约束力以及强制性作用。在契约治理框架下,它为合作双方提供了一个可以预期的未来交易环境,如果任何一方在将来不按协议行事,就可以预先知道自己将受到第三方裁定的何种惩罚,这样一来,契约治理模式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任模式下所不能消除的软约束问题,还能增强校企合作双方完成协议内容、实现合作目标的信心,这自然也有利于培养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环境不确定性程度高的特征会使得校企合作契约的制定成为一种交易成本很高的事情,因为它不仅非常繁琐还需要相关的专业性知识,需要付出较多的信息搜集成本和相互协商的讨价还价成本。

对于以上所分析的信任治理和契约治理这两种双边治理模式,都各有其优点,也各有不足,本文认为校企合作的双边治理模式应该是这两种治理的有机整合,但是要实现它们的治理效能却都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支持,比如信任来源、契约环境、社会氛围、信息披露渠道和社会关系网络等,只有这些条件支持较好的存在,才能有效地约束校企合作参与方可能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自利倾向,才能提高校企合作的实际效果。

(三)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混合治理模式

什么样的校企合作才算是最好的?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但是我们知道,良好的校企合作模式必然需要巧妙的制度性安排。然而,从目前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来看,政府在校企合作中是缺位的,尽管国家近几年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多是停留在“提号召、喊口号”的层面,具体的制度性要求、法律制度和实施细则明显缺乏,没有操作性和约束力,无法直接诱使高职院校和企业为跨越“中间地带”而开展深度的校企合作,于是导致了校企合作呈现出表面化、功利化、短期化的现象。这样的校企合作肯定不会是令人满意的。与此同时,事实已经证明,面对着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着眼于国家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需要以及国家根本的长远的利益考虑,政府干预必须是第一位的。

事实上,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理应是一种“利益共同体”,由政府的政策撬动和引导,由高职院校和企业群协同建立。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要求形成可以满足校企合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的动力机制,促进它们结成战略联盟,在人才培养、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深度合作。在该组织形式下,就不能单纯指望信任治理或契约治理类型的双边治理模式可以解决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以信任和契约为主要治理机制的校企合作双边治理模式在实际中存在着一些功能性缺陷,无法解决合作中存在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以及事前专用性投资这两大难题,而且实现信任治理和契约治理的功能还需要一定的事前激励和外部条件支持,这些事前激励和外部条件支持并不必然存在,而是需要政府出面才能提供的。换句话说,面对着行为动机差异大、专用性投资不足、发展环境不确定性大、合作过程协调成本高等交易特征,市场无法自发成为推动校企深度合作的治理主体,而要纠正或者调试校企合作的“异化”问题,就不能再完全依赖市场机制,转而需要政府的主动介入。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要使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自发形成校企合作是比较困难的,要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完美治理也是不现实的。所以,为了解决校企合作双边治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引入政府治理,目标自然是解决双边治理模式下自身所无法解决的社会交易困境问题。

由于校企合作关系的复杂性,只有将基于信任和契约的双边治理与政府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才是解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问题的必要途径。为此,我们认为,对于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治理模式的选择,应该将它们整合在一起,以双边治理为主、政府治理为辅,这是一种混合治理模式,实质是一种以关系契约和正式契约为特征的治理结构。这样一来,信任治理可以有效解决校企合作中协调成本高的难题,契约治理则可以与信任治理相互补充,一定程度上抑制自利倾向和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政府治理则可以解决校企合作专用性投资不足的问题,并为实现校企合作双边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和外部环境,帮助高职院校和企业独自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从而从根本上破除学校教育和企业生产之间存在的“两张皮”现象。这样一来,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之间的整体合作框架就达成了,其成效则取决于三方的联动程度,政府的外部支持越强、高职院校和企业的互动程度越高,合作成效就越明显,就会促使政府介入、引导和支持下的校企合作呈螺旋上升的趋势,从而推动校企深度合作,促进产教融合发展。

三、结语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究其本质,从经济学视角看,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我们也可以将其放大到所有的校企合作和产学研合作。这种特殊交易行为的载体是校企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应该开展紧密型、宽领域、深层次的合作,让企业全面参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但是现实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了问题,使得校企合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源自于校企合作中参与者的行为动机差异大、事前的专用性投资不足、未来的发展环境不确定性大、合作过程中的协调成本高等交易特征带来的市场机制失灵,要有效克服这些交易障碍促使校企深度合作,跨越职业教育和企业生产之间的“中间地带”,就不能单纯地依赖于信任治理和契约治理这两种双边治理模式,还需要政府承担起事前的激励并提供外部的环境改善和政策支持。所以,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需要在坚持“共同治理、动态治理、开放治理”的原则基础上,建构以双边治理模式为主、政府治理为辅的混合治理模式,形成特色的校企合作治理文化,凝聚各相关利益主体,构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形成常态化的有效治理机制,有效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校企合作目标的实现,加快发展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基本特征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健康。

参考文献:

[1]刘剑.校企深度融合模式创新的探索[J].现代教育管理,2013,(5):41-44.

[2]方向阳,丁金珠.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方动机的冲突与治理[J].现代教育管理,2010,(9):85-87.

[3]解水青,秦惠民.阻隔校企之“中间地带”刍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逻辑起点及其政策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15,(5):85-90.

[4]姜越,宋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风险管理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12,(2):111-113.

[5]王秦,李慧凤.基于合作博弈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构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6):24-29.

[6]刘献君.大学共同治理的意义及其实现方式[J].山东高等教育,2015,(3):5-13.

[7]刘晓花,古永司.基于企业动态联盟理论的高职校企深度合作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69):20-22.

[8]郑永进,徐建平.高职院校“政行企校”联合培养人才机制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5,(4):107-110.

(责任编辑:赵晓梅;责任校对:于翔)

Study on the Trading Characteristics and Governance Mode of College- 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NAN Xuguang,ZHANG Pei
(Chongqing Radio and TV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52)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must take the mode of“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work-integrated learning”,which is the important measures and necessary approach to cultivate the technical skilled talents to satisfy the needs of the society. Meanwhile, the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must break through the traditional governance mode in the face of multiple subjects. Because of the transac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operation problems,such as the large difference of motivation,the insufficiency of specific investment, the big uncertainty of development environment,the high costs of coordination in the cooperation process,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should choose the integrative governance mode to govern the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based on the bilateral governance mode including trust governance and contract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of“shared governance,dynamic governance and open governance”,we should construct the benefit community between th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the enterprises,and introduce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he aim i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constructing efficient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realize the deeply integration of production and teaching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Key words: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trading characteristics;integrative governance

作者简介:南旭光(1978-),男,江苏徐州人,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管理科学与工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张培(1986-),女,重庆人,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①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模式研究”(2015YBJY13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治理结构、实现途径和政策研究”(AJA140003)。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6)02-00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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