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安全犯罪解析

2016-03-06 17:41王君祥
关键词:刑事政策犯罪

王君祥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法坛论衡】

非传统安全犯罪解析

王君祥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摘要:非传统安全犯罪包含两部分,有的非传统安全问题直接表现为一种犯罪行为,例如毒品走私、贩运人口、海盗、跨国洗钱、恐怖主义等;另有一些非传统安全与犯罪有一定联系,可以称之为“涉非传统安全犯罪”,但它们不能等同于非传统安全犯罪,必须借助于合理的机制和程序对其进行甄别和筛选。非传统安全犯罪有相较于一般犯罪的特别之处。研究非传统安全犯罪必然对治理这些犯罪的刑事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反过来也会影响安全法治化的实现。

关键词:非传统安全;犯罪;刑事政策

“非传统安全犯罪”较早出现在《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申报指南》中。目前,有关该问题的研究成果鲜见,唯有阎二鹏教授在《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上发表的《海上非传统安全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一文。他将非传统安全犯罪概括为“危及人类整体安全的在犯罪手段或者危害后果上具有跨国(境)性质的一类犯罪,其所涵括之范围包括环境犯罪、经济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具体形态”。作为一个新出现的名词,如何从理论上概括其内涵和外延?其特征如何?非传统安全犯罪的研究将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实践以及安全理论产生哪些影响?本文试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非传统安全犯罪的范畴

(一)部分非传统安全问题本身表现为非传统安全犯罪

从逻辑关系上讲,非传统安全犯罪范畴要小于非传统安全问题,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非传统安全的研究领域有一个初步的了解。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研究领域基本上划分为以下五大类:一是人类为了可持续发展而产生的环境、资源利用和全球性生态等安全问题;二是人类社会活动中个体国家或者个体社会失控失序而对国际秩序、地区安全乃至国际稳定所造成的威胁,包括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人权、难民等问题;三是跨国界的有组织犯罪,如贩卖人口、毒品走私等;四是非国家行为体对现有国际秩序的挑战和冲击,最典型的是国际恐怖主义;五是由于科技发展以及全球化所产生的安全脆弱性问题,例如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基因工程安全[1]。

从非传统安全研究领域可以看出,非传统安全本身可能直接表现为一种犯罪行为,例如毒品走私、贩运人口、海盗、跨国洗钱、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走私等。此外,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发表的《非传统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及其《谅解备忘录》是中国首次在国际场合将打击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作为开展非传统安全合作的重点。

值得研究的是,从成立犯罪的语言逻辑上讲,许多非传统安全,如经济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人口安全等并不表现为纯粹的某类犯罪类型的概括,也会表现出与犯罪有联系的一面。这种联系性主要表现为:(1)有的非传统安全是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例如经济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每一类非传统安全可能对应多个犯罪行为。如环境安全对应的刑法罪名是污染环境罪,能源安全会涉及能源运输的海盗、恐怖主义犯罪,网络安全对应的罪名包括网络恐怖主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威胁经济安全犯罪包括腐败、洗钱等。(2)非传统安全表现为某种社会现象,如非法移民、难民、重大传染性疾病、民族宗教冲突、种族冲突等。这些非传统安全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会引发一些犯罪,如非法移民中的偷越国边境罪;重大传染性疾病涉及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民族宗教冲突和种族冲突中涉及的罪名有种族歧视罪和种族灭绝罪等。(3)自然灾害所引发的非传统安全,如地震、海啸灾害等,它们与犯罪没有联系。

从非传统安全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非传统安全都与刑法中的某些犯罪有联系。本文将这些与非传统安全有联系的犯罪称之为“涉非传统安全犯罪”。显然,它们不能等同于非传统安全犯罪。在非传统安全清单越来越长、包罗万象、无所不及,安全概念泛化的情形下,我们有必要借助于合理的机制和程序对“涉非传统安全犯罪”进行甄别和筛选。我们将该过程称之为“涉非传统安全犯罪的安全化”。这正是本文探讨的一个难点。

(二)“涉非传统安全犯罪”的安全化

涉非传统安全犯罪的安全化是指对于那些与非传统安全存在一定关系的犯罪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以确定是否属于非传统安全犯罪。涉非传统安全犯罪的安全化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犯罪能对整体性的非传统安全或者其安全保障的某个环节形成直接威胁。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来源不一,其具体方式表现不同,非传统安全犯罪则是直接威胁到非传统安全的一种犯罪。这就是说,如果某种犯罪被确认为非传统安全犯罪,则该犯罪是非传统安全威胁的直接风险源。大量的非传统安全中,其风险最直接来源并不是刑事犯罪,而是其他方面,如人口安全最直接的风险是人口老龄化和素质下降等。而其他很多非传统安全从整体上看,其风险直接来源也不是犯罪,但是,该非传统安全中某个组成部分,则可能因犯罪而形成直接的威胁。例如能源安全就包括了能源的生产、运输、供应和消费等各方面。对于那些能源严重依赖的国家,能源的运输安全非常关键,因此,像危及能源运输安全的海盗、恐怖主义袭击则成为最大和最直接的风险。还有像经济安全,其最直接风险来源是一个国家的内在经济结构、金融体制财富分配等等,与犯罪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腐败问题对经济安全的影响则较为特殊,当系统的退化性腐败构织一套稳定的掠夺机制时,长远来看,将会榨干当地的经济活力。对于中国来说,反腐败的意义更为特殊,虽然存在掠夺性腐败与经济快速增长并存,但是从长远来看,中国腐败加剧有可能拖累经济[2]。腐败犯罪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直接威胁。

2.非传统安全所受侵害或者危险达到了公认的“安全化”程度。在国际政治学科中,安全化有其特殊含义,指的是社会公共问题最终成为安全问题的过程。即某个公共问题成为国家政策对象的一部分,需要政府的决心和考虑资源的重新配置,或者还需要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公共治理体制的介入,则它就被置于政治化的范围,成为准安全问题。准安全问题被政府部门作为存在性威胁而提出,并需要采取多方面的紧急措施,甚至这些措施超出政治程序的正常限度而仍然被证明不失为正当,则这个问题就成为安全问题[3]。某一公共问题经过政治上的考虑和政府部门的判断是检验安全问题的尺度。事实上,任何问题被政治化后,该问题就有了政府介入的可能,不得不排在决策日程的前列,成为公众和媒体追踪关注的焦点。毕竟安全事务指涉人的安危和社稷民本,安全始终是执政者的重任,与国家的治理过程是密不可分[4]。

涉非传统安全犯罪必须达到“安全化”程度,才能被称为非传统安全犯罪。涉非传统安全犯罪的“安全化”是指该犯罪危害性得到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政府机构、社会机构以及公众普遍认可的,对人的安全、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造成威胁或者侵害的情形。某种犯罪危及国家安全足以表明该问题是一种高危度安全,而非低危度安全;该问题也应当属于全国性、整体性的安全,而非地区性、局部性的安全。例如某个地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当其影响范围特定,难以上升到全国性和整体性的层面,我们不能将这样的犯罪称之为非传统安全犯罪。此类非传统安全犯罪的范畴可能是个动态的过程,这需要根据该罪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等综合考量得出结论。犯罪安全化衡量的第二个指标则是人的安全和国际安全问题。即非传统安全犯罪危及的安全可能达不到直接危及国家安全的程度,却可能对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造成威胁或者对人类社会良知产生震撼。这些问题发生的区域可能是局部的,有的甚至是较为隐蔽的,但是其危害已经超出地理区域的范围,扩展、延伸到每一个人的心理和精神层面,危及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这类非传统安全犯罪主要是一些严重的国际犯罪,例如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种族歧视罪、酷刑等。

3.该犯罪必须具有国内安全“外溢”和国际安全“渗入”的特征。非传统安全可以是由国内的各种威胁因素而造成的,也可以是国际社会中的威胁渗透到国内而造成的。无论安全威胁因素的发生源头在哪里,其必然具有跨国蔓延性的特征。因此,一些社会公众认可、国家认可的安全问题或许并不属于非传统安全,如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多次提到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等。在我国它们确实是公认的安全问题,但是这些领域与安全有关的犯罪并不具有国内安全外溢的特征,其威胁范围仅限于国家领土内,没有威胁到他国国家安全;而且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需要他国协作,只需国家自身的努力。因此,我国刑法中涉及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等犯罪不能被称为非传统安全犯罪。

综合以上三个条件,非传统安全只有被犯罪化,即只有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非传统安全与犯罪行为构成映射关系时才有非传统安全犯罪产生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在刑法中大量犯罪与非传统安全有联系的情形下,只有那些能够被“安全化”的犯罪才能称之为非传统安全犯罪。

三、非传统安全犯罪的特征

1.从犯罪性质上看,非传统安全犯罪体现出有组织性和暴力性。非传统安全问题一般指的是暴力活动特征的恐怖主义、毒品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贩运人口等社会问题,也涉及非暴力活动色彩的流行性疾病、能源安全、环境安全等。除了少数破坏国家经济安全的洗钱、腐败犯罪之外,非传统安全犯罪的暴力活动色彩浓厚。有些犯罪虽然不具有暴力性特征,但是往往与其他暴力活动色彩浓厚的非传统安全犯罪交织在一起。例如,洗钱是恐怖主义、毒品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筹集犯罪资本以及漂白犯罪资产的必然环节。再如人口安全问题。大量的非法移民是欧盟面临的一个困难问题,在2014年偷渡人数超过27.6万,是2013年的将近2倍,其中20.7万人是由地中海偷渡入境的。这些偷渡往往有犯罪组织的身影,而且一些恐怖分子随着移民大军转移。非传统安全犯罪的另一个特征即表现为犯罪的有组织性。有组织性表明了犯罪主体的结构严密特征,也体现出了客观方面犯罪分工较为复杂的特性。非传统安全犯罪既体现出暴力性,也有浓厚的有组织性,即表现出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的色彩。

2.对国家安全战略的严重破坏性。非传统安全犯罪不仅仅是对法益的严重破坏,而且是对国家战略安全的严重破坏。“国家安全战略”是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概念。非传统安全的出现对国家安全战略的内涵和外延影响极大,军事安全之外的问题,如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文化安全和人的安全也被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的视野。非传统安全威胁对国家安全的破坏性并不亚于传统的军事威胁。像毒品走私、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跨国洗钱、腐败等已经成为全球公害,这些威胁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应对,同样会严重挑战国家安全战略。毒品的泛滥虽然不会像一场军事斗争那样直接推翻国家政权,但是谁也不会否认毒品肆意泛滥会使得国家经济管理失序,给公民个人或者人类生存带来严重损害,而且毒品泛滥引发的暴力犯罪及其他社会问题都会侵蚀国家主权的基础。一些国家饱受毒品交易泛滥之害,如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哥伦比亚毒品经济,冲击正常的工农业生产,大量毒资涌入哥伦比亚,扰乱金融市场,势力席卷各个领域和社会各阶层,贩毒分子组成垄断集团,不断向政治领域渗透,给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带来了长久的消极影响[5]。由此看出,非传统犯罪给国家安全带来的损害并不比军事威胁带来的挑战小,国家需要从国家战略层面来认真对待非传统安全犯罪问题。

3.侵害的利益超越国家之上,从而具有国际共同利益的特征。非传统安全犯罪是对国家安全战略的威胁,另一方面,非传统安全犯罪跨国性和蔓延性的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侵害的利益一般超越了国家间的利益。在非传统安全视野内,一个国家的安全与国际安全、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紧密相关,一个国家的利益与他国的利益也难以区分开来,从而使得非传统安全犯罪侵害的利益具有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性质。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当今世界,各国既存在利益冲突,又存在利益调和,而作为诸多国家共同体的国际社会,亦可看作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整体。既然承认国际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存在,就应当承认国际社会存在公共秩序和最低限度的共同准则。各国之间频繁交往和建立的各种关系,恰恰反映了国际社会公共秩序的存在是个客观现实。”[6]

4.防范和惩治措施上的合作性。非传统安全的跨国扩散蔓延特征,侵害的利益具有国际共同性,因此治理非传统安全的手段和措施也具有国际合作性。防范和惩治非传统安全犯罪中的国际刑事合作是必须的[7]。国际刑事合作属于广义的国际合作的范畴,是指世界上各主权国家之间在追诉和防止国际犯罪以及各种涉外犯罪的过程中进行的各种形式的配合与协作。就主权国家来说,非传统安全跨国扩散性带来的威胁既可能来自于国外,也可能是国内的安全问题溢出给国际社会安全造成威胁。非传统安全的跨国威胁性使得一个国家难以应对,需要国家间密切合作采取共同的应对措施。非传统安全犯罪不同于一个国家内的犯罪,其侵害的利益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跨国刑事合作治理成为非传统安全犯罪的特征之一。

三、非传统安全犯罪的研究价值

非传统安全犯罪实质上是从人的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某些或者某类刑事犯罪,用非传统安全的观念和方法对既有的犯罪类型进行再思考和划分。这必然对治理这些犯罪的理念和具体措施产生一定的影响,并进而从根本上影响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另一方面,非传统安全犯罪的研究不仅会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实践产生冲击,而且会对安全治理理论带来影响。非传统安全治理需要多种手段的运用,而非传统安全犯罪的治理手段除了具有一般非传统安全治理的特点外,还侧重于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功能和价值显然不同于其他安全治理手段,其犯罪治理中特有的法治思维和方式将促进国家安全问题治理的法治化。非传统安全犯罪研究的价值具体阐释如下。

(一)扩大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非传统安全犯罪的研究从两方面扩大了传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一是将国家安全从传统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国家政权的安全扩展到非传统安全领域。非传统安全和传统安全是国家安全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等11个安全领域。国家安全领域的扩展使得我国刑法中传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划分值得反思。现行《刑法》分则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具体列出了12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显然,这些罪名集中于国家领土、主权和政权的安全,国家安全含义较为狭窄。在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以权力为导向的安全研究中,国家作为安全的指涉对象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质疑,安全即意味着国家主权不被干涉或者领土不被侵犯。但是随着安全研究的扩展和深化,安全研究从军事领域扩展到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非传统安全领域,更重要的是安全的指涉对象和关注点从国家安全深化到将社会、人(作为个体或者集体)甚至某种价值也列为安全维护的对象 。在这种背景下,非传统安全犯罪的研究就是要在保留传统安全犯罪的基础上,特别关注针对经济、社会、科技、信息、文化、生态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犯罪问题,把它们纳入到国家安全立法体系中,并通过强化执法合作环节来维护国家安全。

(二)对国家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影响

从形成机制看,非传统安全犯罪发端于公共事务问题。刑事政策既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斗争策略,是一个国家总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对策的科学。刑事政策涉及对犯罪现象这一公共事务的认识与管理,处于战略地位,地位较高[8]。由此可知,刑事政策与非传统安全犯罪关注的议题和研究侧重点是有交叉的。另一方面,非传统安全犯罪扩大了国家安全的范畴,人类的安全也被纳入到刑事保护的视野中。国家刑事政策必须要着眼于国家安全、人的安全视野来制定和贯彻实施。为此,国家在制定刑事政策时,应当将非传统安全观念和精神吸纳进来。国家安全立法不应当仅限于军事冲突、主权不受侵犯和政权稳定等层面,而应当从国家安全战略的视角对经济、社会、环境、信息等诸多领域的安全问题进行综合性思考。国家安全刑事保护的范围应当更为宽广,要统一协调非传统安全和传统安全问题之间的关系。当国家安全范围扩展后,刑事制裁不再是国家安全保障的唯一手段。国家刑事政策需要在刑事制裁最后保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其他社会调控措施。毕竟“在刑事政策领域里,刑法实践并不是一枝独秀,而是被其他社会调控的实践所包围着。这些实践有非刑事的(如行政制裁),有非惩罚性的(如预防、赔偿和调解),甚至也有非国家的(私人民兵的惩罚活动,国际大赦组织的抗议行动,或作为某些行业管理的纪律措施)”[9]。非传统安全具有社会性的一面,体现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体制性、结构性的复杂关系;而一些非传统安全犯罪,如恐怖主义、腐败犯罪、洗钱犯罪、非法移民等,往往根植于社会体制性的矛盾中,其治理更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社会调控措施。

非传统安全犯罪在关注国家安全的同时,也关注人的安全和国际安全,因此,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既要立足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也应当具有国际视野,吸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先进法律制度和精神。非传统安全视野下,人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和立足点。刑事政策必然蕴含着国民权利维护和人权保障的精神。刑事政策的任务不再是单一的惩罚犯罪,还要承担起保护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任务。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国民大量走向海外以及海外投资激增的情形下,如何保护我国及国民海外利益成为日益凸显的问题。我国国家安全的范畴在从领土、内水和领海这样的固定目标向境外移动的个体目标扩展,保护境外个体中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难于保护境外中国人群体的安全,而这些工作均比保障传统的国家安全国难。因此,国家刑事立法需从保护人的权利的视角出发,完善相关制度。同时,人的安全不仅仅是国民个体的人权问题,而且是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非传统安全犯罪概念也意味着维护国际安全成为主权国家的共同职责。国际安全实质上与每一个主权国家的安全息息相关。侵害国际安全的犯罪也是对国家安全的侵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往往立足于国际安全,国内刑事立法应从维护非传统安全出发将这些国际犯罪国内法化。

(三)非传统安全犯罪研究利于促进安全法治化的实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根本体现就是要用法治的思维和精神贯彻维护国家安全始终。每一类非传统安全都有其符合自身特点的解决措施,但是运用法治来保障非传统安全尤为必要。

首先,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维护非传统安全的前提。国家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一直将传统安全作为重点,《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国防法》等现有的国家安全法律主要还是针对传统的国家领土、主权或者军事领域,而对于众多的非传统安全领域,如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尚没有立足于国家安全层面的立法。在非传统安全中引入法治,当然会促进和完善非传统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

其次,法律是维护非传统安全的必要手段。法治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法律得到好的践行。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控机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律的国家强制执行力以及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规范。非传统安全维护的主体和对象、非传统安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非传统安全治理的责任分担、非传统安全保障的程序或者环节等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手段做后盾,而且,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是各类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手段中的重要保障。

最后,非传统安全的治理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律思维是指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则是基于法治思维所衍生的行为方式,没有法律思维不可能有法治方式的实施。法治方式是以平和、理性、逻辑的方式解决纠纷,既可以满足人们对合法性的追求,也能满足合理性的愿望。”[10]非传统安全治理契合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非传统安全的具体举措必需有法律作为强制后盾,非传统安全治理会最终上升为法律问题。非传统安全威胁具有典型的社会性特点,而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所以,非传统安全的治理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另外,法治思维始终贯穿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基本价值,这一点与非传统安全的边界——人的安全维护极为契合,非传统安全的终极目的就是要保障人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宁。因此,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入到非传统安全治理中是二者内在价值和精神一致的体现。

非传统安全犯罪是非传统安全的一部分,上述非传统安全法治化的内在需求完全适用于非传统安全犯罪的治理。但是,研究非传统安全犯罪对于促进和保障非传统安全的法治化具有特殊意义。非传统安全犯罪治理既需要遵循安全治理的一般规律和原则,也应当充分发挥刑事法律规范的功能和价值。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一种补充性和最后保障性的地位。当一般法律部门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或者一般部门法不足以遏止某种社会危害行为时,刑法的功能才会发挥出来。非传统安全犯罪的手段和犯罪后果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律规制的能力,刑法必须挺身而出。在非传统安全法治化过程中,可能出现一般法律规范不足以防范和处理那些严重威胁非传统安全的行为,而将这些严重行为明确为侵害和威胁非传统安全的犯罪,并且动用刑事制裁手段,就能弥补一般法律规范功能的不足。刑事制裁是所有法律制裁方法中最为严厉的,当其他一般部门法在安全法治化进程中功能失灵时,刑事制裁就成为保障安全法治化的最后手段。例如,把严重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网络恐怖暴力行为、严重威胁能源安全的海盗行为、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洗钱行为等视为非传统安全犯罪进行处理,就构筑了防范和惩治这类行为的最后屏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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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Crime

WANG Jun-xiang

(SchoolofLaw,He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Luoyang471023China)

Abstract:The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crime includes two parts, one of them is that some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issues directly show as a kind of crime such as drug trafficking, human trafficking, piracy, transnational money laundering, terrorism etc. the other issues are connected with crimes called “crimes involved in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but they can not be equated with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crimes, and they must be screened by reasonable mechanisms and procedures. The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crimes are different from general crimes. The study of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crimes is inevitable to have an impact on the criminal policy of punishing these crimes, and in turn influenc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curity legalization as well.

Key words:non-traditional security; crime; criminal policy

文章编号:1672-3910(2016)02-0090-06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作者简介:王君祥(1973- ),男,河南信阳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3BFX060)

收稿日期:2015-12-10

DOI:10.15926/j.cnki.hkdsk.2016.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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