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

2016-03-07 14:22胡锋
关键词:道德化法律化儒家

胡锋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儒家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

胡锋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儒家传统道德;现代法治;道德建设;现代化

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并非万能:一方面法律文本自身存在漏洞;另一方面存在法律执行无法覆盖到的角落,往往离不开道德的弥补。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现代法治与道德建设的关系,通过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融合共同致力于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同时,加强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应该汲取儒家传统道德资源的精华,从理念与实施手段两方面来学习借鉴儒家传统道德,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代化与国家建设现代化。

近年来国学热的兴起,有其内在和外在的逻辑:国学传统文化的强大生命力、时代适应力与作用力是其内在逻辑;国家现代化离不开国家传统文化的涵养与历史借鉴是其外在逻辑。国学热带来的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的复兴对中国现代化进程能提供许多可资参考学习的有益资源,而其中作为传统文化主流之一的儒家文化精髓的传统道德的复兴,有助于对当前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道德失范、道德滑坡甚至道德危机等问题的减轻,吸取儒家传统道德精髓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将有利于弥补社会主义法律的不足,推动加速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学界十分重视儒家传统道德的复兴,在深入探讨与研究的基础上,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进一步挖掘适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社会道德建设的儒家资源兼具学术理论价值与社会现实价值。

一、道德建设源泉——儒家传统道德

儒家思想主要“仁”为主要核心内容,以“礼”为主要形式,其中包含着丰富的道德资源。中国传统社会历来都把“孝”、“忠”等重要的儒家传统道德列入当时社会的律法当中,运用法的强制力,对于严重违背道德要求的“不忠”、“不孝”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继而起到同时维护了法治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在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过程中,道德建设可以从传统道德源泉——儒家传统道德中获得营养,学习借鉴与继承发展。儒家传统道德主要从理念与实施两方面发挥补充作用。

(一)儒家传统道德的理念补充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主要分为三部分的道德建设要求:一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要求可以概括为20个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是社会公德要求,即文明礼貌,提倡人们互相尊重;助人为乐,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爱护公物,增强社会主义主人翁的责任感;保护环境,强化生态伦理观念;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等。三是职业道德要求,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这些道德要求都可以从儒家传统道德资源中寻找到理论来源与支持,但相较于儒家传统道德资源的丰富性而言,虽有社会主义道德自身的特色,但仍然有待进一步挖掘深化,因此,儒家传统道德可以对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进行理念上的补充。

儒家“四维八德”的道德典范中的“八德”为:“忠、孝、仁、爱、信、义、和、平”,首“德”为“忠”,要求做人要忠人忠事、忠君爱国,方能有其他道德的表现,并且“忠”的最低要求,即忠诚于国家的法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我们不提倡封建的忠君腐朽思想,当然也无君可忠,但是忠于国家忠于事,仍然存在现实意义。忠诚国家法度与社会道德,自觉维护法律与道德的威严,这对执政人员与执法人员尤为重要。儒家传统道德中将“孝”看作“德之本也”(《孝经》),对父母要做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虽然现代法治社会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社会现实往往并不如人意:在广大农村中仍然存在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病弱的老人通常缺乏能力与条件寻求法律帮助,即便不孝子女接受法律惩处,但仍无法根除此种现象;在城市里存在子女将老人孤独搁置养老院,而缺乏情感照顾。这些情况的产生,在法理上解决,法律只需简单强制执行即可,但是在情理上,法律解决非常困难,需要道德建设汲取儒家传统道德“孝”理念来感化人们,激发情理上的孝敬潜意识,并升华为法理上的守法赡养父母的自觉意识。《论语·颜渊》中“民无信不立”强调了诚信对为人处世的重要,非常重视人的信用,这与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诚信的高度重视与要求不谋而合。市场经济活动人人遵守诚信原则,并践行“义”,做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於我如浮云”(《论语·述而》),那么社会将会减少很多如经济诈骗、商业欺骗等法律案件。儒家传统道德推崇《论语》中的“和为贵”,“让则不争”,礼让不计较个人得失,做人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而出现“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孔子在《论语·阳货》中谈到“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鼓励人们尚“义”,有“义”之君子才不会恃勇为盗、作乱。现代法治社会道德建设吸纳“和”、“礼让”及“义”的儒家传统道德理念,这对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人过度迷信竞争,利益纠纷层出不穷,社会充斥着戾气,未尝不是一剂镇定剂,也是空气清新剂。《论语·卫灵公》中“敬其事而后其食”要求人们敬业,然后安心坦然接受自己的劳而获,反对不劳而获,强调敬业精神这对目前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值得借鉴的。《论语·季氏篇》中“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孔子大力鼓励倡导人们追求道德的至高“善”,而这对现代社会的道德要求而言,也是人性的基本回归与德性最高追求。这些儒家传统道德理念,排除其不合理的成分,大多非常有益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毕竟,不管是奴隶社会的道德标准也好,还是封建社会的道德标准也好,亦或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也罢,甚至对法律而言,四者的共同点都是追求人类社会的“真、善、美”。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要全面深刻学习儒家传统道德的理念,弥补自身的理念不足,内化为推进现代化符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

(二)儒家传统道德的实施可供借鉴

儒家传统道德在传统社会施行过程中,特别突出道德的教化功用。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统治者如果简单依赖刑法惩治人民,人民是不会产生廉耻心的,只会采取逃避的方法来免除刑法;只有用礼义廉耻等道德来引导教化人民,人民才有觉得有廉耻之心并懂得自律和遵守法律。其中孔子注重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此外,荀子对“教”与“刑”的阐述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荀子·富国》)。其中可知,荀子主张教化为先,对于“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要“职而教之,须而待之”(《荀子·王制》)。他反对统治者“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荀子·宥坐》)。这些都可以表明儒家对道德教化的倍加推崇。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需要借鉴儒家传统道德实施过程中奉行的教化为先的原则。

儒家传统道德的教化为先,相信人“性本善”,强调在人的羞耻心前提下,致力于实现人内在的自我控制,个人明辨是非,人人共建社会和谐秩序。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应同样大力推行教化为先,也即是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切实加强法律涵养与道德素养教育。通过教育促使社会成员将道德内化为自身自觉的本能意识,从而营造社会整体上道德建设人人自觉自发地参与,人人积极担责献力、人人践行德化约束,共同实现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同理,发挥教育在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化为人们自觉守法的道德信条,使遵纪守法成为人们最基本的道德素养”。一般而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既然通过教化人们能做到基本的公民道德要求甚至迫切追求社会主义美德,那么进一步做到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亦非难事,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二、现代法治与道德建设

在探讨和践行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之前,先应明确现代法治的概念源自西方,移植于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倡导的“人治”专制下的“法治”是迥然不同的,并不像人们想象的“完美契合”反而突显“貌合神离”,譬如传统文化之一“法家思想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现代法治社会构建依赖理性人在一定规则体系中进行理性活动,依靠理性法制来实现法治现代化;然而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其中的儒家思想在长期历史活动中,为中国塑造了一个感性“人情”四溢的社会,感性德制在社会运转中潜移默化、无处不在,道德成为社会秩序稳定的“定海神针”。现代法律的执行要靠暴力强制机关,一旦遇到强制机关不作为时,法律的效用就无法发挥作用。道德舆论谴责与施害人自身道德良心拷问就成为一道有效的社会安全底线。例如交通事故肇事者与犯罪凶手畏罪潜逃问题,仅靠法律执法很难有效及时解决,以致悬而不决,甚至因长年无法侦破成为不得不放弃的积案,此时,就需要依赖于道德功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个人自我道德良心的忏悔与拷问和社会公德舆论的谴责将对案件的解决发挥绝佳妙用。因而,在根植于传统文化的现代中国社会,简单仿制理性法制,拓印西方社会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生搬硬套,并对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传统道德思想一味主观感情上鄙弃、排斥甚至摧毁,不可避免的产生诸多问题,如“司法实践一再证明,不受道德和价值观支持的法律系统容易失效。”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一直大力贯彻实施;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在现代化建设的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危机问题日益严重,法律应对危机过度超前或者阻滞于后,并非万能的、面面俱到的,现实中仍然存在法律无法覆盖到的角落。如当今社会媒体屡屡报道的老人摔倒无人扶助问题就存在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情理上是批评不扶助老人的行为的,但是在法理上不扶助老人完全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因而针对这个问题,法律就显得苍白无力,直接专门立法解决它显然容易落入“道德问题的法律化”窘境。由此问题还能引申出另一个问题:老人是否是假摔“碰瓷”讹诈助人者,进而终极拷问:法律面对这种本着“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心态而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并不违法的行为该如何去界定与解决。法律在此类问题面前显得捉襟见肘。此外,中国现代法治还存在过于城市化的问题。现代法治城市化倾向主要源于中国现代法治的建设伴随现代化而起步,现代化进程要求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发展体现在高度工业化和城市化。城市化倾向,成为现代化一个主要特征,现代法治也不可避免染上这种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得到迅速发展,成果显著,但是农村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远远落后于城市,而占中国人口主体的农村社会对中国社会影响举足轻重,并且两千多年传统儒家文化的熏陶下,儒家传统道德深刻浸透影响着农村社会的运转。忽视甚至于无视农村社会的法治现状和法治需求以及道德现状和道德需求,盲目追求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同步一致的城市化现代法治,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不但滞碍了农村社会的现代法治建设,还制约了农村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进而在全局上迟滞了国家现代化的全面实现。在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过程中,是离不开对现代化进程起到重要资源宝库作用的中国传统道德的。特别是在传统农村社会道德的影响远大于法律,古代农村社会发生矛盾纠纷时,其处置主要依赖于宗族长老以儒家伦理道德规则来调解,官府是很少直接法律介入的。近年来农村中,受人尊重的有威望的村老和亲戚长辈用道德调解纠纷,呈现复兴的倾向(无法具体实际统计),体现出传统道德在农村社会中所起的深远作用,至少表明农村的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必然绕不开道德。而中国传统“道德主要归属儒学”,并且“儒学在帝国时期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则意味着伦理道德在中国法律中一直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也必然造就当下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必须充分合理地汲取儒家传统道德的营养。因此,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迫在眉睫,并且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在汲取儒家传统道德资源时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而推进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从中亦不难看出党和国家对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的重视。因此,在中国感性德制社会中移植西方的现代法治进行理性法制的社会改造,离不开儒家传统道德。并且经过多年的法治实践表明:中西方客观存在的差异,致使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无法回避中国自身的具体国情——道德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与运行中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力。而且在现代法治的起源地——西方社会,同样离不开道德的弥补性功用,西方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公益性组织和志愿性组织即是最好的例证。现代法治的实现是离不开道德建设的,如何实现道德建设,应正确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长期探讨和争论,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亘古恒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今天,关于二者关系的诸多不同观点甚嚣尘上,主要观点认为:第一,道德与法律不是互相矛盾或互相冲突的,二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共存共荣的关系;在法律的整个过程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此消彼长、不断变化的,没有绝对、笼统的“道德万能”或“法律万能”,在不同的阶段,或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发挥作用,或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发挥作用。第二,道德与法律是可以互相协调的,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使二者达到平衡与和谐,使道德涵养法律的同时,以法律促进道德。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割地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使这样,关于二者关系的继续探讨与深入研究仍然具有深刻而鲜明地学术意义与现实意义。

历史上儒法二家围绕二者展开激烈之争源远流长,延至今日,学界有儒家法家化与法律儒家化两种结论。儒家“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梁启超赞同《礼记》所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贵绝恶于未萌’。他认为此言‘可谓博深切明。法禁已然, 譬则事后治病之医药。礼防未然, 譬则事前防病之卫生术。’”“汉朝之所以能有相对较长的帝祚,是因为儒家的加盟为刻板的法律带来了古代经义中蕴含的道德变量,使得对罪的认定从过分强调客观行为,到‘原心定罪’的主观考查同时进行,从而大大增加了定罪量刑的灵活性,儒家化的法律实现了刚柔相济。”而两种结论也即是延续至今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针对二者的关系,学界目前主要观点认为中国现代法治的实现途径主要为两种:一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替演进过程;二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二者走向融合“同心同力”。

世界上各个国家在治国的理念上选择依法治国是理念的一种进步,但是具体方式应该结合各国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所以,我国经过现代法治建设的多年实践选择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并阐述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之一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对‘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反之,‘依法治国’也不是对‘以德治国’的颠覆,而是对‘以德治国’的必要延伸。”而要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完美结合的重要途径就是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有机融合起来,达成“同心同力”。

(一)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将一定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具备法律效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用道德法律化是有迹可循、有据可证的,“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道德的法律化,在其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对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的道德危机问题时,采取道德法律化措施,让大量道德准则并入法治轨道。譬如对随地吐痰、乱写乱画、公共场所抽烟等不道德行为都详细有针对性地具体立法,使其变为全体国民必须遵守的公共行为规范,进而在人们的行为中巩固并自觉化,成为社会制度和生活习惯,使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朝着秩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道德法律化的效果非常好,社会现代法治十分完善,社会成员法律涵养和道德素养非常高,并进而对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起到不可磨灭的功益,新加坡成为世界闻名的有着“花园城市”美称的发达国家。

(二)法律道德化

法律道德化是指“将法律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培养人们的正确权利义务的意识,以及运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践。”首先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对于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肯定和认可;其次也指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教育、切实加强和完善思想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手段落实法律道德化。最终进而达到社会成员自觉“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变强力守法为良心守法,变他律守法为自律守法。”

(三)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融合共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很好地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为了保证法治与德治充分发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迫切需要加强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融合“同心同力”符合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当代西方国家,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似乎已经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这说明,资本主义国家在构建其法律和道德文明时,也绕不开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这一重要途径。在当前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应依托以道德法律化为主,法律道德化为辅的理念,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实践中,积极践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融合共力。

四、结语——实现有道德的现代法治社会

儒家传统道德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深刻地烙印上了为专制阶级统治服务的痕迹,到了近代“救亡图存”的历史剧变期与文革十年动荡期,乃至于甚至被贴上“落后”、“腐朽”、“封建”的标签统统扫入历史的糟臼里面。诚然,儒家的一系列主张,也往往流于空想,难以得到历史事实的检验与证明;然而,儒家思想中蕴含的道德资源,却奠定了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的民族文化根基。在总结晚清崩解的原因时,人们就发现“当道德被逐出法律、礼俗与国法全面背离之际,包括性道德在内的所谓‘礼防’的松弛不啻是社会崩解的征兆。”“不存在一般性道德的社会往往就会崩溃,历史也表明,道德联结的松弛往往是走向分崩离析的第一步。”所以,到内忧外患不断的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仍然坚持认为,“因为我们民族的道德高尚,故国家虽亡,民族还能够存在。”从中可知,民族的传统道德文化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存在与发展有多么重要。儒家传统道德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文化,理所当然地值得现代法治社会道德建设学习与借鉴;理所应当地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服务“添砖加瓦”。在以儒家传统道德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的中国传统社会,其中包含了丰富的德治资源,为此,我们需要正确认识与对待儒家传统道德,并充分挖掘其中符合现代法治社会道德建设的内容,早日建成有道德的现代法治社会。

[1]牛书成.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简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60.

[2]刘巍.论熙宁变法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对立——与卢燕娟博士商榷[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60.

[3]邢朝国、郭星华.从摒弃到尊重:现代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4):91.

[4]黄宗智.道德与法律:中国的过去与现在[J].开放时代,2015(1):76.

[5]刘新.中国传统文化与“以德治国”[J].法学家,2002(2):15.

[6]张守东.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N].法制日报,2003,6.

[7]田文利.道德与法律之和谐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三维解读[J].道德与文明,2015(5):21.

[8]徐晓明.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0.

[9]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39.

[10]尹伊君.法律与道德:“分离”与“反分离”的困惑[J].学习与探索,1989(4-5):43.

[11]刘巍.“民心”决定论的困境——以秦亡汉兴为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56-159.

[12]梁治平.道德与法律之争:清末社会崩溃的征兆[N].东方早报,2011,7.Discussion on Confucian Traditional Morality and Moral Construction in Modern Legal Society

HU Feng

(Department of History,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9, China)

Confucian traditional morality; modern rule of law; moral construction; modernization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modern legal society, the law is not a panacea: on the one hand there are loopholes in the legal text itself; on the other hand the presence of law enforcement was unable to cover the corner, often inseparable from the moral remedy. Therefore,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dern rule of law and moral construction, by moral law and legal ethics together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o Morals combined. 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 the moral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aw society should learn the essence of traditional Confucian moral resources, from concept and means of implementation, both to learn from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 ethics, thus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and building a modern country.

2095-2708(2016)05-0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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