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求情几时休

2016-03-09 11:20刘鹏
群众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函公权徐某

刘鹏

一年多之前,个体户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西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徐某被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镇人民政府向县法院发函,请法院对徐某从轻处罚。今年1月29日,该镇党委书记表示,“发公函讲情”是因徐某平时遵纪守法,认罪态度诚恳,经集体研究后决定的。

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有其法定的程序,这种程序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因此,从本质上来讲,求情,特别是政府发公函向法院求情,这样的事情就不该出现。但遗憾的是,最近几年,类似的政府公函求情的事情并不鲜见。无论是政府部门为自己求情、还是镇政府为一个普通犯罪嫌疑人求情,其显然都是一种伤害。

其一,公函求情伤害了相关权益被侵害者的利益与感情。拿该镇此次公函求情事件来说,镇政府希望法院对徐某从轻处理,这对徐某曾经伤害的对象,即刘先生来说,明显是极其不公平的。

其次,公函求情背离了权力本分与操守,对公权形象、政府部门形象与信誉,是一个巨大的伤害。比如镇政府为犯罪嫌疑人求情,这本身就让人怀疑,所谓的“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等说辞背后,是否别有隐情?公权守不住本分,为了一个犯罪嫌疑人随便动用,这不是权力之福、执政之福,更不是百姓之福。

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公函求情伤害了司法公平与正义。虽说法院有自己的办案标准、法律依据等,但有时候,法院也难免受相关部门的公函等影响。也就是说,法院接受求情,难免要因此枉法;即便法院不接受求情,秉公执法,政府公函求情本身,也明显已经构成了对法律公平与正义,甚至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等的伤害。

公函求情是权力干预司法,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表现,其本质是一种权力滥用,看似是保护,实则是伤害!

责任编辑:段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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