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叙事
——以英国为例的阐释

2016-03-09 05:19黄其松周天辉
关键词:民族意识国王权力

黄其松 周天辉

(1.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贵州 六盘水 553000)

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叙事
——以英国为例的阐释

黄其松1周天辉2

(1.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贵州 六盘水 553000)

民族国家是一种现代国家形态,它不仅对现代政治有着重要的解释意义;更为重要地是,它对现代政治秩序和政治生活有重要的建构意义。剖析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对于理解民族国家理论以及民族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基于此,论文拟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范式,以英国为个案讨论民族国家的形成历程,旨在历史性地探查民族国家形成过程及其所孕育的结构性要素。通过研究发现,民族国家在形成过程中,包含官僚体系、领土边界等内容的主权国家建设是现代国家的核心。同时,民族意识的觉醒以及民族认同的形成则是现代国家团结的关键。

民族国家;主权;民族认同;历史制度主义

人类历史在公元1500年前后经历了一次大转折。1500年以前的人类尚处在彼此隔绝的前现代社会;1500年后,人类社会逐渐走向彼此联系,逐渐走向全球社会,即人类社会由此进入现代。*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下卷)(吴象婴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一书的第五、六篇对于1500年前后人类历史及其社会生活模式的变化进行了论述。从此,人类社会的组织模式、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逐渐获得了现代性。*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页)一书中就曾指出,人类的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在17世纪经历一次转变,并在以后的岁月中影响着其他国家与民族,这就是所谓的现代性。这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转折,也是人类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模式一次非常重要的转换。旧的社会生活组织模式逐渐褪去,新的组织模式与生活方式逐渐成长。就社会组织模式而言,最关键的变化是民族国家逐渐形成并最终获得了统治地位,替代了曾经辉煌的王朝形态的国家。

欧洲中世纪后期,教皇统治的合法性在灵性和世俗两个领域同时受到挑战,统一的基督教政权体系逐渐走向崩溃。同时,地方各诸侯国之间为了自身利益战争不断,整个欧洲呈现出一片混乱无序的状态,直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国家主权原则从理论变为现实。并且,以民族为领土边界划分标准的主权国家,即民族国家取代了基督教统一的政权体系,结束了欧洲政治的前现代状态。

民族国家作为现代国家,它不仅对现代社会有着重要的解释意义;更为重要地是,它对现实政治生活有着重要的建构意义。这种国家形态为何而来、又是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下产生的,如何解释现代国家的形成,如何理解现代国家的结构—功能等一系列围绕现代国家而产生的问题一直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此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不过,我们可以从大量研究文献中辨识出四种分析进路或范式,即文化主义、理性主义、制度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主义、理性主义和制度主义的相关分析,读者可参见Joel S.Migdal:State in Socie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年。文化主义关注文化对于国家的作用,他们甚至认为国家即是文化,国家是文化属性的,尤以格尔茨的“剧场国家”理论为代表;理性主义将国家研究的宏大叙事转向了具体且微观的政治行为领域,此范式盛行一时且持续不断,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制度主义可谓国家研究的古老范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研究可称之为制度主义,作为现代学科门类之一的政治学最初也以制度主义为根本范式关注国家。当前,新制度主义可谓方兴未艾,成果丰硕。*参见埃文斯等编、方力维等译《找回国家》(三联书店,2009年);马奇等著、张伟译《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三联书店,2011年);彼得斯著、王向民等译《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等著作。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研究成果极其丰硕。它强调阶级斗争对于国家形成结构性、根本性作用,同时关注国家发展的基本趋势,认为随着社会以及阶级斗争发展,国家的阶级属性将消失。*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比如:B.Jessop,The Capitalist State:Marxist Theoriesand Methods.Oxford:Blackwell,1982;列菲伏尔《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重庆出版社,1993年),密利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商务印书馆,1997年);王惠岩《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陈炳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郁建兴《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现时代》(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等等。

一般而言,学者们通常认为英国是最早的、甚至是第一个现代民族国家,*这方面最有权威的论证来自汉斯·科恩。读者可参见Hans Kohn:The Idea of Nationalism:A Study in Its Origins and Background,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尤其是该书的第四章。探讨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对于思考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相关问题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讨论民族国家的形成是合适的,*卡茨内尔森对此就曾指出,国家研究已经被历史制度主义所包围了。参见Iran Katzenlson:Structure and Configuration in Comparative Politics(in Lichbach and Zuckerman,Comparative Politics)。采用历史制度主义范式研究国家的成功案例众多,比如:摩尔(Barrington Moore)对专制与民主社会起源的研究;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对法国、俄国和中国革命的比较分析;戈德斯通(Jack A.Goldstone)对现代早期世界的革命与反抗的研究等等。中国学者何俊志详细梳理了历史制度主义的内在逻辑(参见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学的重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他认为,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形成的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各种要素尤其是文化的作用。何俊志同时也运用历史制度主义讨论了中国的国家制度(参见何俊志:《制度等待利益:中国县级人大制度模式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因此,采用历史制度主义是一种研究国家尤其是理解现代国家形成的恰当范式。因此,本文拟采用历史制度主义范式阐释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一、主权国家建设

主权国家建构是民族国家建构的核心任务,这也是现代化进程中至关重要的要素和推动力,它体现了现代“公民”意义上的民族原则和国家原则的融合。[1]37而民族国家的前提是“民族有自己的独立国家”,领土依民族的边界而确定,“并使各分散部分统一起来”[2]。因此,确定国家的领土边界是主权国家建构的一个基本前提。

1.领土边界的确定与权力的集中

英国从诺曼征服直到英法百年战争,这一历史时期的英国被认为是与法国紧密相联的一部分,英国的主要国家目标也在于取得对欧洲大陆的控制权。1337年,英王发动了旨在夺取法国领土的战争,但战争的失败导致英国丧失了欧洲大陆的领土,退居英格兰等岛屿,英法百年战争为英国确定了相对明确的领土边界。

不过英法战争只是确定了英国对于其他国家而言的大致边界,其国内领土并没有实现有效的整合。中世纪晚期的英国是一个封建国家,国家依靠封臣对国王的效忠原则组建起来,可以说此时的英国国家内部关系是一种间接的个人联合关系。君主把领地分封给封臣,封臣对领主效忠,这种效忠主要表现在对君主履行军事义务。封臣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司法、税收、行政等权力,而君主对于自己封臣的领地并不享有这些权力,他的权限局限于自己的封地领域。就具体土地上的权力来说,君主与封臣的权力是等价的,只是发挥权限的具体范围有所差异而已。另一方面,在整个欧洲,教皇因控制着人们的灵性世界而处于最高地位。教皇对人们灵性世界的控制以及封建领主对人民人身的控制弱化了君主对其领土内人民的控制,英国国王不能在国内建构一套有效的政治体系,国王不能够作为国家和人民的代表而存在,君主只不过是众多封建领主之中最大的一个。英法战争带给英国的领土整合只不过是外部整合,此时的英国是四个相互独立而享有极大自治性权力的部分,统一的中央集权没有形成。

然而,英国自盎格鲁—撒克逊以来的微弱的统一国家原则并没有消失。君主在封建社会享有的统一权力,尤其是司法和税收权力并没有消失,而且在不断地发展,在英法百年战争期间更是如此。由于地缘政治压力和战争,国家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政权体系来应对战争,这也是当时英国国家建构的主要任务,其中最为主要的一个体现是治安法官的形成及其权力的扩展。

英法战争时期,随着战争的发展以及国内斗争的需要,英国地方上原有的百户法庭和郡法庭都不能满足王权对国家控制的要求。1327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规定各郡良好的、合法的人应被委派保持治安。1330年重申该法令,规定可以监禁被告,交由国王巡回法庭的法官审判。随着城乡斗争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在经历欧洲黑死病的肆虐以后,政府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各郡委派一个领主和几名富有的人以及一些懂法律的人共同维持地方治安。他们有权逮捕罪犯,受理对罪犯的控告,并按国王的法律和习惯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决。在后来的实践中,这种治安保持者逐渐演变为治安法官。治安法官设置的意义在于能够把国王的法律和习惯带到拥有不同法律和习惯的各个地区,强化了统一的国家法律理念。治安法官的任命权掌握在国王手中,国王通过治安法官取代了原有地方领主的司法和行政权力,逐渐形成了国内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民众一致的法律意识。作为地方管理的主体,治安法官的权力在都铎王朝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权力部分来自议会的授予,部分来自国王。这样,英国就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有序的地方管理体系,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这为实现中央集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战争对英国国家建构发挥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作用,同时颇为巧合地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的英国,战争是不间断的。由于战争的需要,国王不得不依靠议会来整合国内资源,议会不断地向制度化方向发展,同时议会的权力和职能也在扩大。在战争时期,英国的议会逐渐演化为上下两院,“上院为贵族院,由有爵位的世俗贵族和大地主、主教等组成,修道院长也常常参加。下院为平民院,由各郡的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组成”。[3]在14世纪初期,英国议会的权力是无法与君主抗衡的,议会之所以能够得到发展,实质上还是君主为了得到议会的支持以解决因持久的战争给国王和政府带来的财政困难。虽然国王推动议会的权力和职能发展的初衷在于整合国内资源以应对战争,而不是为议会的权力与职能本身,但是议会的权力、职能,尤其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不可避免地得到了强化。到15世纪以后,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议会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地提升,形成了政府、王室和议会权力相互制约的局面。

议会地位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下院权力范围的扩大和职责的增加,尤其是体现在财政权和立法权得以扩展上。在都铎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打破了传统贵族所享有的特权,导致国家内部权力斗争表现为议会和国王。但有意思地是,两者的权力都在进一步增长,传统贵族的衰败将其享有的权力分别流散到了代表上层的王权和代表人民的议会手中。此时的英国,领土的边界已经基本确定,同时,虽然议会的权力与地位得到明显的提升与加强,但国王的权力也得到了巩固,王权的统一性和至上性逐渐得以形成。

2.现代官僚体系的成长

都铎王朝时期,国家职能机构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发展,咨询会议在都铎王朝时期因其功能转变为枢密院。在亨利八世时期,咨询会议又有所变化,相比较而言人数变得少而精干,组成成员主要是宫廷和政府大臣;同时由于新式法庭的出现和职能分化,枢密院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咨询和行政管理,它成了中央政府的主要行政机构。事实上,枢密院与以往的小咨询议会相似,主要作为国王的核心顾问性机构而存在,为国王提供相应的建议并且实质性的形成中央核心机构。其组成人员主要是主教、上院贵族、伯爵之类的达官显贵。

不难看出,英国传统的官僚体系主要依托于传统的世袭贵族组建起来,世俗贵族在封建制原则下形成了一种对王室或中央权力实质性的制约,这是一种权力分化的表现。从中央的大贵族到地方的乡绅占据了国家官僚系统的大多数职位,所谓的官僚体系不过是在全国建构起了一套弱化中央权力的体系。碎片化的地方控制结构弱化了中央政府权力,自中世纪以来,“向国王争夺权力的不会是别人,只能是本身就有一定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贵族阶层。”[4]27治安法官、枢密院、宰相等机构和官职的设置名义上是属于国王的官僚体系,但是这些职位大多被贵族、主教所占据。不过,英法百年战争改变了这一切。因为战争,国王需要大量的收入,故而有必要建构起一套以财政体系和税收体系为基础的官僚体制。此时的英国,“国家政权拥有一系列重要的行政管理、财政和军事部门,按照现代官僚制的逻辑组织政府雇员……,并且拥有一个完全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财政体系”。[5]182最后使得国家能够依靠新兴的官僚体系来控制国家机构和权力以实现与传统贵族相抗衡以达到整合国内政治权力的目的。

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的土地贵族依靠土地的效用已不能承受新兴商品经济的冲击,新型金融家、资本家逐渐开始享有贵族身份和拥有官职。在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国家的主要目标是取得对法战争的胜利,所有的国家行为都是以此为归宿的。此时的英国,行政权力不断扩展,议会的权力并没有得到相应同步发展。因此“在缺乏议会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金融家也能够在英国的国家机构中获得新的基础。”[5]204这为国家官僚体系的建构赋予了新的力量。对于国王而言,新贵族加入官僚体系是其所期望的,尤其是在都铎王朝时期。尽管这些“新贵族因其财产享有崇高的荣誉和社会地位,甚至可以有广大的地产,但他们没有独立的领地治理权,也就失去了与国王抗衡的力量。”[4]18同时,由于他们贵族身份多是后天获得的,没有传统的贵族血统,为传统的贵族所不屑,以致差别相待。这使得他们在受到国王的赏赐后更愿意为国王服务,并倾向于与传统的贵族相互抗衡。“国王于是用这些人来管理国家,建立起从上到下的官僚系统。靠着这个系统,贵族的势力被夷平了,国王的代理人控制全国,中央的号令直达下层,地方的藩篱终被打破。”[4]18新兴贵族加入官僚系统,对国王势力的强化,打破碎片化的国家控制,强化中央权力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英国国内战争期间,国家官僚体制开始逐渐向现代官僚体制转变。“共和制政体的护国政体激起了国家行政管理特征的基本变化……普遍取消了终身任期制及私人占有的各种权力;禁止职务出售;提高薪饷;不鼓励发赏钱;公开招募所有才华横溢的人;任命各种委员会的委员经营诸如军械署和海军司令部这样的部门,并且负责监管关税及其征税。”[5]211由此开始,伴随着后来文官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公务员的公开考试,英国正式建立了现代官僚体制。

3.政权世俗化的形成与发展

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并没有出现,都处于基督教的神权政治体系的统治下。在中世纪欧洲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神权高于世俗权力,教权高于国家主权,并且通过教会组织把碎片化的欧洲整合起来。中世纪欧洲的世俗政权是分散的,并依附于教权。因此,某种意义上,教会可被视为一个国家政权组织,教会整合了各个碎片化的区域,使之联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以践行相应的职责,譬如:抵御阿拉伯人、蒙古人等。

虽然教会拥有了事实上的国家世俗权力,然而,教会的合法性是基于人们对上帝的信仰和崇拜。从世俗角度而言,上帝是虚无缥缈的,并没有实体性的、世俗性的上帝存在,而教会的权力以及对人们的控制就是建立在上帝这个虚无缥缈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国家权力的存在与上帝并无关联,是人们权利间关系的产物——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把“代表全体人格的权利授予”个人或群体以达到“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6]133。既然国家因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而产生,国家的权力应当由国家主权者享有而不应该掌握在教会手中,灵性世界和世俗世界都应当有各自的边界,人类的生存及自然权利等既属于世俗的世界,理应当由主权者来施行相关权力。“基督的国不在当世,代他传道人除非是国王,否则不能以基督的名要求人们服从。”[6]133这就必然会导致现代国家从宗教中分离出来,世俗与宗教的分离成为必然。

中世纪晚期的欧洲,教皇地位的衰落与国家世俗化发展必然要求打破原有的政治结构,以期平衡教会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力量关系,用沃格林的话来说就是“教会与政治列强相冲突的历史,是教会与诸民族政治力量之间试图寻求某种可行性关系的历史。”[7]38-39换言之,主权国家的建构是一个历史的必然。因而,主权国家建构的主要任务必然就是排除宗教势力对国家主权的干预,把罗马教廷的势力和影响排除在国家政治权力体系之外。基督教教职人员只在灵性领域为人们提供灵性的指导,即“基督的使者在当世无权发号施令”[6]398,更不能干预国家政治。

就当时的罗马教会组织而言,它的维持与运转需要通过教会组织体系和人员从主权国家得到一定的税收,同时保障教职人员在世俗国家的特权。国家要世俗化、要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排除教会的干涉,就需要废除教会的特权、废除教职人员特权。威克利夫指出,在国家中“只有正义者才配享有统治权和财产权,不义的僧侣没有这些权力,一个教士是否保留其财产则必须由俗界政权来决定。”[4]264威克利夫认为财产是罪恶的源泉。换言之,基督和使徒们是不应该享有财产的,同时,僧侣也不应该拥有财产,这些都应该归国家所有。威克利夫并不否认上帝的权威,但宗教的行为必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结构的变迁相适应。他认为国王才是上帝旨意的解释者,主教应该服从于国王而不是国王臣服于主教,世俗的国家政权应当高于教权而存在。

威克利夫的宗教改革思想对国家主权的建构起到了极大的影响,激起了英国人的国家意识。随着英国宗教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认为国王受上帝的嘱托在一个国家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作为最高的牧者存在于国家的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所有其他教士的传道、教诲和有关教士职位的其他一切特权,都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得来的,他们不过是他的下属。”[6]436所以在国家政权中,所有的事务及争论的最终裁判者只能是享有国家主权的国王而不应该是其它人。亨利八世以法令的形式巩固了宗教改革的成果,把外国的势力尤其是教会势力排除在国家政治体系之外,宗教上诉的最终审判权掌握在国王手中,教会依附于国家政权而存在。通过宗教改革,逐渐清洗了教会对国家政权的干预,国家主权进一步世俗化。

中央集权的强化和国家政权的世俗化使“普通大众的效忠与认同感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首先效忠君主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的国家,而不再优先效忠于教皇和地方贵族。”[1]39正是在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英国的世俗国家政权得以建立。然而,人们对国家的认可不可能仅仅基于政治上的权利及权力,也需要相应的文化意识作为支撑。中世纪宗教对人们的控制首先是对人们灵性世界的控制,其次才是人身、税务等物质性世界的控制。国家对人们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相应的政治行为上,人们对国家在情感意识上的认同——恰如对宗教的情感认同一样——在宗教世俗化以后,应当有相似的理念来取代。随着国家的建构,民族意识承担了这一职责。

二、民族意识的形成与发展

列尔森指出:“我们要考察并探寻民族思想和民族主义形成和发展的轨迹,最重要之处还在于民族思想及民族主义在社会和政治领域,尤其是在民族构建过程中的发展历程,因为正是在这一进程之中,各种不同的自我身份的认同模式、排外主义思想及特性化等在文化的领域里生根开花。”[8]换言之,民族意识是伴随主权国家的建构过程而形成的。在谈到英国民族意识形成时,贝利说:“宗教和战争是另外两种逐渐加快构建本国步伐的力量。认同是在面对着危险的‘他人’(即有着不同信仰、语言和价值观的人们)时塑造起来的。许多历史学家现在追溯英国人何时开始有了一种独特的认同感和民族国家感(有时甚至上升到英国民族特性的高度),他们认为这可以早至中世纪。后来,根据这一观点,15世纪与法国的战争被认为是英国的肌体上注入了一种关键的爱国主义情感。”[9]无独有偶,贝尔也认为,在塑造英格兰历史和英格兰民族性的所有因素中,英国国教是最年高德勋、最影响深远的因素。它深刻而广泛地植根于这片国土,与英国所有的风俗习惯交织在一起,成为英国政府的主要保障之一,由此也成为英国人共同自由的主要保障之一,用迪斯雷利的话来说,英国国教是英国历史的一部分,是英国人生活的一部分,也是英格兰本身的一部分。*转引自G.K.A.Bell(Bishop of Chichester):The English Church,1942年第7页。由此可见,英国国教对于英国民族意识形成的重要作用。

从14世纪到15世纪,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法令,如1351年的《圣职候补令》、1353年的《蔑视王权罪法令》等,这一系列的法令旨在反对教皇对英国王权的干预和控制。在当时,教皇要求事实上对英国甚至是西欧各国拥有圣职的任命权,此时的英国,“教区牧师通常是由教区教堂所在地的庄园领主任命的,主教则由大教堂牧师会选举,其他教会圣职则由国王或主教任命,或由最初捐献有俸圣职者的后嗣任命。”[3]194然而教皇经常凭借其最高权威直接对空缺的圣职进行任命,这违反了英国人民的利益,激起了广大英国人民的反抗。由于当时基督教廷已迁往法国南部的阿维翁,教皇受法国国王的控制。英国害怕大量的金钱流入法国壮大了法国的力量致使英国在战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才有了这一系列的、旨在保障英国国家利益和主权的法令。正是人们普遍要求对宗教施行改革的这一特性对于民族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休谟认为在社会形成的初期,如果社会中的一种特性较为突出,能够在社会中占据优势,那么,这一特性就会演变成民族性格。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85至100页。。虽然当时英国最重要的任务是国家主权的确立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建构,但英国的民族意识却在这一进程中得以产生并逐渐形成和巩固。进而言之,如何用这种新的民族认同取代原有的普世宗教价值观认同成为英国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形成的一个关键环节。

1.民族意识的萌芽:宗教改革与英语

英国宗教改革的先驱威克利夫用英语翻译了圣经,促使英语在英国官方和民间都得以广泛传播。作为国家的通用语言,在基督教对欧洲整体的统治摇摇欲坠之际,英语为英国人的心理和意识整合提供了新的粘结剂,英语的逐渐规范化和广泛使用为民族形成过程中的人们的情感意识归属提供了新的载体。正如科恩所指出的那样,英语圣经的产生和英国的宗教改革,不仅使得受过教育的阶层联系在了一起,它也把所有英国的普罗大众都联系在了一起。此时的英国人成为了一本书的英国人,这本书就是《圣经》。[10]168因此,在英语广为接受与使用的条件下,英国人逐渐把自身认同为英格兰整体中的一个个体,而英格兰就是由这样众多的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具有共同的特性,尤其是具有同样的对国家忠诚的态度。这使得英国人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英国人的民族意识已经令人难以置信成为英国人灵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0]168英语在民间与官方的通用与流行,首先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共同体成员的自我意识感和独特的归属感,让人们意识到自身作为某一个同一类型的群体而存在,同时他们是有别于拉丁语体系下的其他民众群体的。故而,英语的使用使英格兰人民把自己从基督教体系下其他区域的人们区别开来,并逐渐自我认同为一个单一而稳定的群体。同时,英语在替代拉丁语的同时亦成功地打碎了各个地方性语言所筑构的藩篱,形成了国家内部统一的语言及其基于共同语言的文化认同。

英国的宗教改革到了罗拉德派时,其传教者约翰·波尔认为,既然人是平等的,而现存的奴隶制度和等级社会结构所导致的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就违背了上帝的旨意,人们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与威克利夫主要反对教会,支持中产阶级和市民的观点不同,罗拉德派的思想不仅反对当时的教权主义,同样反对当时封建政体导致的社会不平等,要求赋予人们以平等的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利,这对于民族意识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英语的传播促进国民的共同体(民族)意识,而英国国王与教会的斗争则进一步巩固了这种意识。科恩指出,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对于英国民族意识的形成以及英国民族国家的产生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和意义。[11]156为什么?虽然亨利八世进行宗教改革的直接原因在于婚姻,但最终却推动了英国国家政权与基督教廷的决裂,摆脱了教皇的控制,并将教会置于国王的控制之下。英国宗教改革的结果是,“不是像中世纪那样,国王要仰仗教会的支持来维护其合法性。现在,上帝被用来为国王的目的服务,而不是国王做上帝忠实的仆人。教皇作为连接上帝与世人间的中间人地位被排挤了,留下的空缺由国王来填补。于是,国王站到了上帝与世人之间,他现在已经超出了人世之上,可以随心所欲的解释上帝的旨意了。”[4]21这样一来,王权取代了教权成为最高权力,也成为臣民效忠的对象。正如帕克斯曼所言,“在民族身份意识的发展过程中,英国国教的主要业绩未必在于它宣布了什么主张,而在于它造成了什么可能性,我们有理由说英国国教的诞生等同于英格兰的诞生。然而,这并不是说英格兰人是埋头奉教的国民。”[11]诚如帕克斯曼所说的那样,宗教改革的最主要目的是政治性的,而非建构民族意识。那么这对英国民族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什么影响呢?这需要回到当时英国的政治现实和社会结构。

当时的英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人的生存甚至人身、权利因土地而依附于庄园领主,庄园领主同样依附于他的上一级,最终依附于国王。这样一来,国王以土地为基础的统治具备了现实的合法性。同时,英国是一个讲究传统的国家,建立在王族血脉基础之上的国王权力亦得到了人民的认可。基于血统和事实上的统治,国王成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双重代表。英法百年战争把西欧的资源整合到了英法两个国家内部,促进了基督教帝国体系的衰落,并推动了以王权为核心的世俗国家的发展。国王基于战争的需要,需要把享有更多财产、富有的民众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内以保证战争的需求,这促使“王权和上层等级越来越使自身面向王国的领土性边界内的人民,以之为其力量的基础”;同时,“人民……开始适应那个他们在其中获得政治存在形式的王国结构。”[7]178国王作为国家和民族的代表,把王权扩大的野心和民族维护自身独立的要求融合在了一起,战争变得具有民族性,故而英法百年战争不仅仅是英国和法国两个主权国家关于领土和大陆控制权争夺的战争,也是英格兰和法兰西两个民族的战争。总体而言,发轫于宗教改革的民族意识经过英法百年战争的洗礼,逐渐得以强化。

2.民族意识的巩固: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变迁的双重作用

科恩认为,英国的民族主义和英国人的民族意识是以自由观念和普世主义为基础的。[10]167弥尔顿也曾如是说:“我发现了一条获得真正自由的道路,这条路就是被奴役的人民……是这个共和国的重要成员”[12]。每个人或者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他本人习惯性地去维护和争取时,才能够免于被忽略;同样,民族的权利和利益只有人民不断地去争取时才能够得以存在。英国民族意识的产生伴随国家的世俗化发展而形成,民族意识的巩固则伴随着人民主权的形成而巩固。

都铎王朝的国王们为巩固其统治的合法性而利用民众的集体性心理——民族意识,使得“民族”变得重要,并成为保障其统治合法性的工具。不过颇为意外地是,王朝的这一行为从客观上来讲为人民权力的扩增铺平了道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原有的社会控制结构体系摇摇欲坠,最终传统贵族势力及其权力逐渐式微,人民的权利和国王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但是,专制王权讲究的是国王个人权力的至上性与独裁统治,不会允许有其他权力单元分享其统治权力,国王与“民族”这两者权力的结盟在打碎贵族势力后必然面临崩溃。国王必然会限制人民的政治活动以及相应的权力行为和权利诉求,而民众在权利意识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也必然要求限制国王的权力,要求将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或人民的代表——议会手中。同民族国家需要权力和自由一样,民族共同体及其成员也需要权力和自由。因此在这一时期,民族国家的建设不同于前一阶段的主权国家建构的表现形式,此时主要表现为国家内部议会与国王的斗争,民族国家的目标是实现议会至上。而英格兰人民争取自由权力的过程事实上就是民族形成的过程,这一过程通过内战的形式表现出来。

1642年8月,查理一世在诺丁汉聚集军队,宣布讨伐议会叛乱分子,英国内战开始。内战反映了地区之间社会结构的差异,即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与代表人民的议会之间的矛盾。王党所控制的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传统的封建经济结构体系占据主导地位,封建贵族构成了主要的力量来源;而议会控制的东南部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广大的商人、资产阶级、新贵族、城乡中下层人聚居于此。究其实质而言,英国内战与英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息息相关。英国内战事实上是人民群众和资产阶级新贵联合起来争取权利的一场斗争,即处于政治边缘化的精英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联合起来实施反对君主的行为。随着光荣革命的胜利,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普选权的扩大、选举财产资格限制的取消以及年龄要求的降低,逐渐使得英国人民的政治权力得到了保障。

英国内战时期政治结构的变迁反映了在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迁历史背景下现代政治体系逐渐成长的过程,同时也折射出了现代政治的本质,即国家权力从君主主权逐渐走向人民主权。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国家的权力从贵族的手中转移到君主手中最后再转移到代表人民的议会下院手中,人民从徘徊于政治体系之外到能够平等的享有政治权力,伴随这个过程,普通国民的国家意识、共同体意识逐渐巩固,这也即为民族意识的巩固。

民族意识的形成本质上是一个全体人民拥有平等政治权力的过程。“民族是由个人组合而成的,构成民族国家的个人是平等的和自由的,公民的民族性就等于公民权。”[1]321人民享有政治权力必须首先处于政治体系之内。在英法百年战争期间,为了实现战争的要求,向原本不缴纳税收的“维兰”(即农奴)征税,虽然国王的目的在于增加收入以保证战争,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既然维兰向国王缴纳了税收,这意味着他们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群体而存在。因此,国家政治体系的最底层不再是以往的自由民而变成了维兰阶层。维兰阶层因向国家纳税进入了国家的政治体系,虽然更多的是一种义务,但还是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维兰也不再把自己视为与国家政治无关的群体而存在,民族意识的范围得以扩大。

社会结构变迁不仅仅打破了贵族的传统特权,让人民平等地分享国家政治权力,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精英而存在,*格林菲尔德认为,英格兰民族意识的形成关键在于处于政治体系外的“群氓”如何转变为社会政治精英,也就是人民处于政治体系之内享有国家主权。人民在进入政治体系内部平等地分享了国家政治权力以后,便有了一种等价的国家认同观念,即所谓的政治精英的特性,人们在本质上是同质的而不会关注在社会地位和阶级方面的差异,而这种社会精英或者说政治精英的另一种表达就是民族特性。参见里亚·格林菲尔德 《民族主义:走向现代化的五条道路》(王春华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导言”第5、6、26页。而且促成了贵族特性流向社会,造就了统一的民族风范和民族性格。在英国的传统观念里,贵族模式为社会行为和规范提供了一个标准,其骑士精神、独立意识、主人意识、教育理念等为社会带来了一种令人向往的生活理念;不仅如此,贵族式的教育模式和风范更是令人追寻,“追求贵族的生活方式和风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新富的目标。”[4]328然而,在传统的社会体系下,贵族的生活并没有向社会开放而是独立封闭的。社会结构的变迁打破了这一封闭的现实,伴随贵族阶层在政治特权不断消散和经济势力逐渐衰落,越来越多的有产者或者官僚成为了新的贵族,贵族团体不断扩大。贵族理念向社会流动不仅表现在部分人进入了贵族团体享有贵族理念和风范,而且也表现在贵族因财产等方面的需要逐渐与非贵族有产者的结合。新兴的工业有产者虽然在拥有财富方面可能超越了传统贵族,但在社会影响方面并没有取代贵族而造就出一种新的社会生活理念或价值模式。新兴工业有产者不得不依托于财产与经济状况较差的贵族结合,以取得贵族血统和身份。“在这种互利的合作中双方都得到满足,而贵族精神在这种血统的交融中开始流向社会中下层,并以此产生了作为民族特征的英国绅士风度。”[4]326这也成为英国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显著体现和表现。

威克利夫时期英语圣经的使用和传播,使得英国人逐渐脱离统一的天主教信仰和话语体系的控制,开始意识到自身的英国身份,逐渐形成了民族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贵族、乡绅、自由民,甚至维兰(即农奴)社会地位的变化,英国人的民族意识进一步巩固。更为重要地是,在讲究传统的英国,虽然贵族的社会地位不再如以前那样显赫,他们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也在下降,然而,向贵族风范看齐的社会风气塑造了英国的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也赋予了英国民族特性的重要内容和社会联系与团结的有机纽带。

三、余论

从英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中可以发现,民族在国家建构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民族概念本身就是通过政治经验、各种宣言与战斗的积累而逐渐获得加强的。”[13]民族对权力和领土的现实需求促使民族成员建构一个主权国家;而在国家建构的进程中,对既定领域下的人民主权以及人民权利的承认与保护是当代国家最基本的职责。民族和国家二者正是因为这种共同的元素紧密的融合在一起,英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充分反映了这一特性。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启了基于领土的主权国家,国家的政治权限被划定在特定的领土范围以内,领土成为主权国家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英法百年战争所导致的英国战败,退守英格兰等岛屿,客观上促成了英国领土的有效统一,为英国民族国家的建构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空间条件,这对于当时欧洲四分五裂的现状来说是独一无二的。欧洲大陆国家面临着在与其他国家的长期战争中确定边界的问题,而英国经过百年战争以后事实上确定了领土边界。同时,英格兰通过对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的战争,进一步整合了国内的势力,实现了国家领土的统一,国家建立在一个相对确定的领土范围内,并且对该领域享有主权。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国王为了整合国内权力,打破地方控制的现状,通过建构一套为国王利益服务的官僚体系强化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势力。统一的权力体系和官僚制度建设,使英国国家建设远远走在西欧各国前面,这为英国成为近现代第一个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

在当代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绝不能建立在历史的偶然事件和特权上,也不能建立在过去形成的制度和等级制度上,而应该建立在合理的原则之上。”[14]近代权利政治观主张国家应当建立在人民授权同意的基础之上,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为人民所享有。“一个人是由其人权赋予民族性(在一个民族中的成员资格)的”,*同①,第4页。要成为民族的一员,必须在这个以民族为单位的共同体或国家内部享有权利,而平等的人民权利是公民作为共同成员的资格保证。英国人民经过长期的对外、对内斗争以及宗教改革,实现了公民的权利平等,促使国家的权力归属于人民和民族。而同一时期的欧洲各国,人民主权的实现远远落后于英国,作为民族国家典型代表的法国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才主张天赋人权、平等、博爱、自由以实现人民的权利。英国是英吉利民族的国家,不仅因为人民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且还因为英吉利民族生活在既定的、享有主权的国土范围内。民族的政治属性和国民的公民属性的重合促使英国的国家建构以民族争取独立和平等分享国家政治权力的方式进行,人们基于对权力的获取产生共同的情感意识——民族意识。

民族意识的形成不仅仅表现在对权力的获取上,而且也表现在国家主权上,主权标志着一个共同体的存在,代表着一个国家,并能够得到其他共同体的承认。国家主权向世界宣示了民族的存在,民族意识的根源就在于维护国家主权独立。这种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对于民族国家的建构是必须的,缺少民族意识国家往往会面临着诸多问题,恰如在中世纪晚期,基督教在不能提供内在的灵性统治时统一的神权政治体系走向崩溃一样,必须要有一种内在的意识来支撑这种新生的区域化的国家政权。在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民族意识成功取代了基督教的精神理念,促进了民族国家模式对基督教神权政治模式的取代。

当然,民族意识的形成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譬如:语言、社会文化、社会结构等等。不论是语言的还是文化的因素都使民族意识为民族成员提供了一个联系的纽带,促使人们作为一个整体来实现对独立主权国家以及平等政治权力的要求。因此,民族意识成为国家建构一个基础性要素,尤其是在中世纪基督教政治体系解体的背景下,需要新的要素来整合人们的认同情感,民族的整合功能实现了国家建设需要。从这个意义来说,民族和民族意识成为国家建构的关键,国家的边界——无论是国家的领土边界还是国家的利益边界——是以民族边界的大小来决定的,民族承载着国家,两者完全融合在一起。

英国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是英国特定政治文化传统和历史境况结合的产物,并不能说明所有民族国家必须走同样的道路。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说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语言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都对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结构性塑造作用。换言之,现代世界的民族国家呈现出多种形态、面临着多种问题,这与特定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语言以及特定历史条件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理解一个民族国家及其所面临的问题,必然需要理解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国家形成的特定历史过程等因素。理解民族国家及其问题,必然要有一个历史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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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勤美)

2016-08-2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民族背景下的现代国家建构理论研究”(12CMZ001)。

黄其松(1976— ),男,四川自贡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周天辉(1988— ),男,贵州遵义人,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C954

A

1000-5099(2016)06-0060-09

10.15958/j.cnki.gdxbshb.2016.0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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