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鉴定下的医疗侵权责任与医疗纠纷的探讨

2016-03-10 13:32赵艳杰徐利平陈莉莉
海军医学杂志 2016年1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

赵艳杰,徐利平,陈莉莉



医学鉴定下的医疗侵权责任与医疗纠纷的探讨

赵艳杰,徐利平,陈莉莉

[关键词]医学鉴定;医疗侵权责任;医疗纠纷

[作者单位]310002杭州,南京军区杭州疗养院海勤疗养区经管科

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医学理论知识、医学科学技术手段等,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有关医学科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做出客观公正的医学鉴定结论[1]。现阶段,医疗侵权责任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件在各级医院都有报道,并已成为当下的敏感话题。作为医疗侵权责任鉴定形式之一的医学鉴定,对医疗纠纷的判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1 医学鉴定为医疗侵权责任的定责提供了依据

1.1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医学鉴定是决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关键医疗侵权责任是指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担负的法律后果[2]。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疗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因此,解决医疗纠纷及其损害责任承担的关键在于认定医方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并在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指导下,确定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3]。其实,对于医疗侵权责任的主体行为学界均有不同的纷争,有关文件也明确,在诊疗过程中,医方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或者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应当属于医疗侵权行为[4]。而医疗行为受诸多因素影响,如自身疾病因素、医学发展水平有限、患者配合程度、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侵袭性等,导致医疗效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无法准确预测和把握,法律也不能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4]。因此,科学地界定医疗侵权责任,医学鉴定是必不可少的。

1.2对医疗损害、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医学鉴定是定责医疗侵权责任的因素杨立新教授认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而非故意[5]。在现实生活中,医疗侵权行为绝大多数以过失出现,极个别情况不能完全排除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故意侵害患者。在医学鉴定过程中,认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时,应以该领域普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为参照标准,考虑当地的医疗条件、医疗水准、医疗的地域因素、医疗专门性因素等。同样,医学作为具有探索性、经验性的特殊学科,目前仍有许多病因不为人知,即使已知病因,也仍有一半难以治愈,对很多药品副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探索中[6]。另外,在侵权行为及损害赔偿法的核心问题上因果关系是主要因素[7]。在医学鉴定过程中,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鉴定组需要重点鉴定的事项,也是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参与度的重要依据。

1.3对医患双方提供的医学材料进行医学鉴定是医疗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医学鉴定是医疗侵权案件确认的前提,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对医疗事件未做出医学鉴定前,还谈不上定责,但医患双方已着手整理和收集对己有利的相关证据。在医学鉴定的实践中,医患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包括患者就诊期间的门(急)诊病例、住院病历原件、医学影像片、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答辩材料以及其他材料。作为患方,需要提供病例资料、相关收费单据来证明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提供客观的诊断证明来证实损害后果存在。提供材料是医患双方为医学鉴定实施的有利依据,若双方均产生争议,则移交司法鉴定。

2 从医学鉴定角度分析医疗侵权责任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2.1医疗水平对疾病发展的转归无法控制在医学领域里,疾病的发展总是不可预测的。同样,随着医学的进步与发展,医生对疾病的诊治水平及技术虽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当地医疗水平也不能完全控制所有疾病的发展,其主要因素包括:一是医疗条件。如医疗发达地区和综合性大医院相对于落后地区和小医院来说,技术先进、设备齐全、人才丰富,无论是治疗能力还是医疗技术水平对疾病发展的控制程度相差悬殊。二是医疗水准。主要体现在实践水准上,而且注重医疗的专业性因素,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医疗技术逐渐呈现出高度专业化,专业分工愈来愈细,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关注度比一般医师要高,却忽略了专业领域外的注意度,在对待同一患者的同一病症上产生分歧。三是医疗试验。医师在做试验性治疗时除了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外,对患者的症状、机体承受力、预防风险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考虑,以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害结果发生[8]。虽然患者知情,但是当出现意外时,有些患者因为求治愈心切,又不想承担责任,总会寻找各种理由来强调医疗行为的问题。

2.2医疗诊断对疾病的治疗有一定的误差医学本身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医学上的疑难杂症也是千变万化的,而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是有限的,在工作中,作为医务人员,一是把自身的理论运用到实际中,二是在实际中获取新问题,这一过程,对于不同资历的医务人员,在临床经验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如果出现诊断失误,势必造成治疗上的不利,导致纠纷的发生。强调的是,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中,并非故意行为,只是根据本人的已有水平和现有的临床经验对患者进行诊断,诊断定位不同,患者接受的治疗就会产生一定的误差。

2.3医疗技术对病情的诊断有很大的影响疾病的诊断多以仪器作为辅助工具,仪器使用的熟练程度可以帮助临床医务人员对疾病的正确诊断,使治疗顺利进行。但目前,影像操作的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一,患者及其家属经常会寻求多家医疗机构,对当前病情进行求诊,然后综合多家意见,对最初医院的诊断自行判断。如果患者出现异常,患者就会认定这种异常是由该家医院造成的,最终发生医疗纠纷。其实,患者在医院就诊时,考虑多的是医务人员能百分百治愈患者的疾病,但并未意识到自身疾病的发展状况。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技术上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是患者强烈要求得到证实的。

2.4个别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加大了医疗纠纷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往往会以弱者的身份寻求媒体,扩大影响力,而新闻媒体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监督与规约,对事实未明的医疗纠纷做失实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激化医患之间矛盾。

3 在医学鉴定范围内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

3.1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学习无止境,多关注国内外的医学动向,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在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是患者最为关注的因素,也是医院的灵魂,要想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首先要有广博的医学知识和过硬的医疗技术水平,医院要以“派出去学,请进来教,引进来培养”的模式,把骨干外送学习,将经验带回,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针对疑难杂症重点研究,取得患者信任。

3.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从实践中看,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行为相关。作为医务人员,首先,尊重职业道德,要学会换位思考,从患者的健康出发,围绕患者的疾病展开工作;其次,要有极强的工作责任心,对于医疗行为要有判断能力,保证病例书写的完整性。

3.3强化法律意识,确保医疗安全在职业环境下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规章制度实施医疗行为。在强化制度的同时,要着眼于自知、自律。在实施有风险的诊疗措施时,不能认为患者签字就可以摆脱后期可能出现的责任追究,因为患者签字只说明其知情与甘冒风险。所以,必须要时刻增强行为规范的自律性,只有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才能远离纠纷。

3.4加强医患沟通,及时解决疑惑部分患者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缺乏系统的疾病知识,认为诊断不明是医务人员误诊导致,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及其家属明确交代患者的疾病机理及并发症的可能,使患者有心理准备,及时给予建议,对于随时出现的病情变化在遵循医德的情况下要及时听取和尊重患者及家属的意见,避免出现意外,注重对患者病情变化治疗的及时沟通。

3.5加大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报道的监督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中新闻媒体的正面报道对和谐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作用。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医疗纠纷,对未经医学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报道中不应带有倾向性,更不能擅自对案件定性。应多从医学角度出发,多普及医学科学和卫生保健相关的知识,与医务人员共同宣传,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对媒体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6.

[3]古津贤,强美英.医事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01,202.

[5]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241.

[6]陈现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95.

[7]王泽鉴.民法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64.

[8]陈现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01-202.

(本文编辑:林永丽)

·综述与讲座·

(收稿日期:2015-07-05)

DOI:[1]薛若冰,薛华新.浅谈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J].山西科技,2006(2):84,89.10.3969/j.issn.1004-6429.2006.02.038. [4]郑雪倩.论医疗侵权的归责与举证[J].医院院长论坛,2009,6 (3):50-54.10.3969/j.issn.1673-1700.2009.03.015.

[通信作者]徐利平,电子信箱:xlp1962616@aliyun.com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DOI]10.3969/j.issn.1009-0754.2016.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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