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司债市场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6-03-11 12:38殷光伟陈雪阳
中国市场 2016年48期
关键词:公司债发债债券

殷光伟,陈雪阳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浅析我国公司债市场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殷光伟,陈雪阳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随着我国公司债市场规模的扩大,债券违约风险也在增加,需要寻求有效的方法来进行风险的防范。信用违约互换是西方成熟资本市场防范债券违约的主要手段,也为我国公司债市场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有效途径。文章通过论证,从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购买者等角度以及市场环境、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等方面,对信用违约互换在我国公司债市场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具体分析。

公司债;信用违约互换;必要性;可行性

信用违约互换指的是信贷违约掉期,也称贷款违约保险,是一种衍生保险品,旨在转移债权人风险,也是场外信用衍生品。[1]目前,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用于防范债券违约的主要手段就是信用违约互换。

自2014年起,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就开始频繁发生债券违约事件。由于我国公司债市场中还没有此类风险的防范措施,因此当违约事件发生时,债券的购买者将不能够获得预期的收益甚至还会遭受损失。如果我国公司债市场中有信用违约互换产品,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应用信用违约互换来防范债券违约的风险。

1 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必要性分析

1.1 从债券的发行公司角度分析

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简称发债公司)都具有不错的资质,其公司债券也都具有AA或AAA的信用级别。目前,主要是信用级别为AA级水平的债券出现了违约的现象。

导致AA级债券违约的主要原因是发债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主营业务亏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任何一家公司都不能保证其经营会一直良好,而当其经营不善,就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亏损甚至于破产,即使质量优良的公司也不例外。虽然AA级债券的发债公司都具有不错的资质,但如果其经营不善,也会导致主营业务亏损,亏损严重时甚至会造成公司的破产;而一旦公司主营业务亏损或公司破产,就有可能导致债券的利息不能按时偿付,这时就会造成债券违约。

除了发债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主营业务亏损这个原因以外,还有一个原因也会导致债券违约,这个原因就是发债公司的融资成本高而造成资金链断裂。有些处于新兴行业的发债公司,他们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所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为民间借贷的方式。而民间借贷融资的成本较高,很可能会造成资金链断裂;而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导致债券利息不能按时偿付时,就会造成债券违约。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发债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主营业务亏损或公司破产时或发债公司融资成本高而造成资金链断裂时,其结果就会导致债券违约。因此,从债券的发行公司角度进行分析,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发生债券违约事件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实际上,仅在2014年至2015年,就有17个AA级公司债券发生了违约现象,其中包括9个无担保的债券和8个有担保的债券。这些债券发生违约现象也说明了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发生债券违约是必然的。

债券违约现象的不断发生,也意味着我国公司债市场的信用风险在不断加大。为了防止信用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我国政府也曾出面进行过干预,例如,出面对临近违约的二重集公司进行干预,令国机集团注资,从而阻止了 “12二重集MTN1”债券违约事件的发生。然而目前,债券违约事件还是在频繁地发生,而政府对于这种现象已经阻止不了,因此,对于有些债券的违约,我国政府已不进行干预,这也预示着对债券违约进行金融救援的时代已经结束。

由于我国公司债券发生违约是必然的,而对于违约事件的频繁发生,政府又不能够阻止,因此,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应用信用违约互换是很有必要的。

1.2 从债券的购买者角度分析

我国公司债券的购买者多为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之所以要购买公司债券,是希望能够按期得到利息,并能够在债券到期的时候得到本金偿还。如果债券发生了违约,而投资者又没有避险的手段,那么投资者就有遭受本息的损失甚至本金无回的可能。“11超日债”就是一个例证。而如果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引入了信用违约互换,也就是为投资者提供了规避风险的手段,投资者就可以应用信用违约互换来进行债券违约风险的防范。

目前,随着债券违约风险的不断增加,中小投资者对应用信用违约互换来防范风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由于中小投资者需要用信用违约互换来规避风险,因此,为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避险需求,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应用信用违约互换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1.1与1.2的分析,无论从债券的发行公司角度还是从债券的购买者角度来看,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应用信用违约互换都具有必要性。

2 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可行性分析

2.1 从市场环境方面分析

早在2010年10月,我国在银行间市场中就已推出中国版CDS的试点业务。5年来,中国版CDS的试点业务情况良好,目前有多家机构已经获准为交易商。在获准为交易商的机构中,既有中资商业银行,也有外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外资商业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巴黎银行、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等。[2]目前,通过开展中国版CDS的试点业务,有关应用信用违约互换来防范银行间信用风险的研究已取得初步成效。而在中国版CDS试点业务的基础上,有关将信用违约互换业务在我国银行间市场中正式推出的研究也在进行中。以上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在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的市场环境方面已具备了基本的条件。

2.2 从制度体系方面分析

我国是于2010年开展中国版CDS的试点业务的。然而自2008年起,有关法律法规就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既包括我国银监会颁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也包括我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及我国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了信用产品缓释风险资本的制度基础,确立了信用违约互换的雏形法律的标准,也为银行业进行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我国基本具备了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的制度体系,为我国公司债市场应用信用违约互换起到了先导作用。

2.3 从监管体系方面分析

监管部门在对中国版CDS的监管上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在有关参与者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所制定的标准是十分严格的。如果参与者要从事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中进行,而且在交易之前还要事先通过审核。其次,对于标的债券的选择标准,监管部门也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要求信用保护要有针对性,即要针对特定的具体债务来应用信用违约互换。最后,对于清算监管问题,监管部门也有具体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有关交易集中报备、定期披露信息等工作要由交易商协会来接受,而有关集中托管、集中清算等工作则要由上海清算所来具体负责。根据以上的分析,中国版CDS具有非常严格的监管体系,这也在监管方面为我国公司债市场应用信用违约互换提供了基本保障。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公司债市场已经具备了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市场环境、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因此,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应用信用违约互换具有可行性。

3 结 论

在我国公司债市场债券违约事件频发的情况下,应用信用违约互换来进行债券违约风险的防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然而信用违约互换是双刃剑,它既可以被用来防范风险,它也可以带来新的风险。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使其既能够用来防范债券违约风险,而又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这个问题还需深入研究。

[1]殷光伟,陈雪阳,赵旭.信用违约互换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应用的案例分析[J].中国市场,2015(32):110-111.

[2]陈雪阳.信用违约互换在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中的应用研究[D].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6.

10.13939/j.cnki.zgsc.2016.48.123

殷光伟,女,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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