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意见错误产生原因及防范策略

2016-03-11 12:38梁小锋
中国市场 2016年48期
关键词:法医鉴定鉴定人法医

梁小锋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法医临床鉴定意见错误产生原因及防范策略

梁小锋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法医临床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均较强的司法鉴定活动,鉴定意见在法定诉讼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与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存在密切关联。随着法医临床鉴定在各类民事、刑事案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对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导致其鉴定意见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策略,以期降低鉴定意见错误发生概率。不仅仅对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权威性具有促进作用,有助于促进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更有助于服务法制社会的建设。

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司法鉴定;防范策略

1 前 言

随着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等各种侵权纠纷的剧增,针对活体的各种伤残程度评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致伤方式判定、医疗过错鉴定、活体年龄判定等法医临床学鉴定成了与百姓息息相关、备受关注的法医学类司法鉴定,社会影响力巨大,尤其是伤残程度评定及医疗纠纷鉴定,鉴定案件数量巨大,鉴定意见应用广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已成为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及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对诉讼进程有着最直接的关系。然而,目前在我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鉴定过程中各类人为因素导致的鉴定意见错误,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客观性造成影响,更不利于办案秩序及司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2 法医临床鉴定意见错误产生的原因分析

2.1 法医临床鉴定人方面

鉴定人是开展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主体,与鉴定意见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及客观性存在直接联系。部分鉴定人综合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意识,在鉴定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因鉴定人主观问题,导致鉴定意见错误。

(1)法医临床鉴定人资质不足。目前,由于我国鉴定人资格评审制度缺乏统一性和健全性,且区域间的差异性较大。基于此背景下,诸多法医临床鉴定人资质存在问题,鉴定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另外,部分刚入行的年轻鉴定人,对鉴定技术标准掌握不牢固,业务技能不过硬,经验欠缺,缺乏充分的学习,致使鉴定中常常出现纰漏。

(2)鉴定人科学严谨意识欠缺。实践中,在有些地方,相关的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对鉴定人约束无力,导致部分鉴定人缺乏法医临床鉴定的科学严谨鉴定意识。鉴定活动中,不严格遵守相关鉴定技术标准规范,鉴定活动中不是力求准确,而是求“大概” “好像”和“差不多”,这就难免会导致错误鉴定意见的产生。

(3)鉴定人对医院病历资料审查欠全面深入。病历资料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与依据。鉴定人只有全面分析经治医院给出的原始病历资料,才能准确地了解被鉴定人的损伤与伤残程度,给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实践中,临床医生为了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在一些复杂疾病的病历上,常常会出现凭借主观猜想进行诊断的情况,在疾病的后面加上问号,诊断相对粗糙。法医临床鉴定时,损伤诊断必须有明确的诊断依据,绝不能凭空猜想。鉴定人需要对病历资料做出 “是” 或者 “不是” 的准确回答。如:被鉴定人员因损伤而失血,在临床上就会做出“失血性休克”的诊断。鉴定时除了要考虑被鉴定人员的失血量之外,还必须考虑被鉴定人员出血的原因与速度等各种因素,对其失血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进而对失血性休克程度判定。另外,诸如脑外伤导致的昏迷、胸部创伤导致的呼吸困难、肢体功能评定等问题都表现出主观因素。在审查病历资料的同时,根据病历资料中被鉴定人员的自述以及脉搏血压、呼吸、精神状况、损伤部位等对被鉴定人员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其呼吸困难以及昏迷、肢体功能丧失等的程度。综上所述,法医临床鉴定时在掌握完整病历资料的同时必须结合科学的分析方法深入全面分析相关的检验并进行最终的综合评定。避免病历资料审查分析欠全面深入,致使鉴定意见正确率不高,导致鉴定意见真实性与科学性达不到标准。

2.2 鉴定技术标准方面

鉴定技术标准是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法医临床鉴定技术标准存在些许不足,增加了鉴定意见错误发生概率,具体而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部分标准条款轻重平衡性不均,主要表现于人体伤情鉴定标准上。不同病情发生于不同类型的人身上,会展现出不同的影响力,但鉴定标准中缺乏该方面的考虑,未明确划分,使鉴定意见存在偏差。另一方面,部分伤情在标准条款中未涉及。由于人体鉴定标准中部分伤情缺乏相关标准,致使法医鉴定缺乏相对应的依据,导致鉴定意见错误发生。

2.3 案件当事人方面

一是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医鉴定基础知识不了解,从而难以正确认识鉴定结果;二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故意制造纠纷。

3 防范策略

3.1 强化法医临床鉴定人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司法鉴定人业务素质的高低将对鉴定意见正确与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鉴定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才能切实履行其鉴定的义务。第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引导鉴定人学习临床法医鉴定的相关知识,促使鉴定人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得到提升。第二,针对鉴定单位而言,需在改革管理方式的前提下,提升鉴定水平。此外,一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才能在鉴定时更清楚地认识案情,从而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故应同时注重并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专业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以有效减少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发生。

3.2 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因缺乏责任感作出错误的鉴定意见与我国缺乏法律监督机制有着直接的联系。针对司法鉴定活动,应构建一个多元的监督网络体系。如完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建立行业协会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等,从而完善司法监督体系,有效防控鉴定人为错误的出现。

3.3 优化法医临床鉴定外部因素

首先,通过完善统一的临床法医鉴定规范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规范鉴定工作的开展,以法医鉴定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促使法医鉴定达到合理化、科学化标准。其次,明确提出法医鉴定操作规范,细化伤病评判标准,增强对法医鉴定工作的认识,以法医鉴定具体情况为指导,推动临床法医鉴定工作的发展。最后,规范法医鉴定程序,为鉴定方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达到临床法医鉴定的目的。

总之,法医鉴定意见准确性受多种因素影响,鉴定过程中必须实施相应措施,切实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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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39/j.cnki.zgsc.2016.48.236

梁小锋(1977—),男,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法医学教研室。研究方向:法医临床学教学、科研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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