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方
在当前自媒体比较发达的环境下,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有时被一些人曲解为滥用职权而恶意炒作,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应对往往会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局面。同时,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司法活动对证据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证据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推上了新的高度。犯罪现场勘查是围绕“证据”开展的工作,包含证据提取的基本原则、方法等,不仅是刑侦工作的核心,而且对于与证据有关的所有公安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有必要在公安民警中常规化地开展“犯罪现场勘查”培训,切实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取证能力。
在中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脚步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一变化使公安工作面临更大挑战。无论是刑警、巡警、社区民警,还是交警、治安、户政民警都会与执法相对人或管理对象接触;无论是刑事、行政执法还是其他治安行政管理等工作都会使民警与执法或管理对象因“管”与“被管”这一矛盾而产生对立甚至冲突。为了确保民警正常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应当提升民警的取证能力,使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这也是民警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犯罪现场勘查是一项围绕“证据”开展的工作,在勘查过程中提取的指印、足迹、作案工具、生物物证等,以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及现场勘查图等都是侦查破案和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基本的原则、方法,客观、科学、全面地取证,导致证据缺失或有瑕疵,就会对案件的办理、诉讼和审理产生不利因素。“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的核心就是学习掌握证据保护和提取的原则和方法,通过相关的培训或训练,不仅要培养民警的实际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使民警形成重视证据收集的意识。
“犯罪现场勘查”培训应当以培养证据意识以及证据收集的程序意识为最终目标。“意识”是“能力”的前提,“能力”不足的实质是“意识”不到,所以提高取证能力首先要解决取证意识的问题。
“犯罪现场勘查”培训应该是让学员在实操训练中熟悉和理解发现、固定、提取证据的原理、原则和一般方法,通过反复练习将行为方式固化为习惯,并将这种习惯转化应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这是一个提高能力、培养意识的过程。
比如现场照相录像是勘查犯罪现场的前期工作。犯罪现场环境及痕迹物证要先进行照相、录像固定,民警通过反复的照相、录像取证练习会习惯于使用这种方式固定犯罪证据。那么通过大范围的“犯罪现场勘查”培训,不仅仅是在案件侦查中民警能够自然而然的通过照相、录像取证,即使在遇到有人刁难等突发状况时也会意识到要使用执法记录仪或手机进行录音录像,记录事发过程。这样不仅对公安工作有帮助,对民警自己也是一种保护。
“犯罪现场勘查”培训应当强调证据收集的程序,要求一切收集证据的工作都要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否则就可能变成“瑕疵证据”或者非法证据,失去法律效力。例如,某派出所在侦办一宗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13g海洛因,在其家中搜出208g海洛因,但是由于在其家中搜出海洛因时没有拍照固定,导致法庭无法确定这些毒品的来源而将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最终,法庭仅以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13g海洛因为依据定罪量刑。再如,个别民警初到案发现场的时候,对证据没有按照“发现-固定-提取”的程序进行收集,在没有拍照的情况下拿起物证查看,导致提取物证时没有拍照或事后再将物证摆回原来的位置拍照,造成物证提取上的瑕疵。
“犯罪现场勘查”培训是“技能型”的培训,其目的是掌握勘查现场的程序、步骤,提取证据的原则、方法等,仅凭单纯的理论讲解,难以达到教学目标。这就需要通过大量的实操训练来实现。
“犯罪现场勘查”课程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原则及方法等理论知识应当在培训课程的前期通过理论讲解的方式进行铺垫,打下理论基础。这样才能保证后续的实操训练顺利进行。但是理论讲解的内容应当精炼,因为民警培训时间有限,理论讲解的内容过多会挤压实操训练的课时。除了保留必须通过理论讲解的内容,其他内容都应融入后续的实操训练之中。
与驾驶培训的学员需要在不同路况进行驾驶训练同理,为了让学员掌握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技能,应当布置不同类型的犯罪现场让学员反复进行模拟勘查练习。模拟犯罪现场的建立应当通过到公安实践部门调研,了解常见犯罪现场环境和痕迹物证分布,并以此为依据建立模拟犯罪现场,以达到“贴近实战”的目的,使培训具有较强的情境性和代入感。
1.以模拟盗窃案件现场为主
这是因为,模拟犯罪现场应该根据高发案件来布置。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最常见的一类。以广州市为例,从2011年至2014年,盗窃案件的年发案数占全年刑事案件发案总数的比例一直持续在60%左右。[1]所以以盗窃案为例布置模拟现场进行培训具有代表性。另外,模拟犯罪现场也应该根据现场遗留痕迹物证较多的案件来布置。盗窃案件作案人大多需要完成破坏门、窗、锁和翻动等动作,因此现场遗留痕迹物证较多,掌握了盗窃案的现场勘查方法就很容易掌握其他类型案件的现场勘查方法。
2.建立多个不同类型犯罪案件的模拟现场
具体到不同类型犯罪案件,其现场勘查的方法和手段不尽相同。因此,应当建立多个不同类型案件的模拟现场进行训练。如入室盗窃案件,可分别模拟居民小区的住宅、城中村的出租屋、办公室等,按照钻窗、撬窗枝、技术开锁等方式,以手印、足迹、作案工具等痕迹物证为重点布置现场;又如扒窃、诈骗、路面抢夺或抢劫案件等室外案件,以视频监控、现场遗留物等证据为重点布置现场。
在现场勘查实战部门对新技术员的培养上,通常要其跟师傅勘查现场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成为真正的现场勘查员。这说明“技能型”培训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磨练。因此“犯罪现场勘查”培训应当保证充足的课时来进行实操训练,将“教”与“学”的内容融入“练”中进行,以“练”促“学”。只有通过大量的对不同类型犯罪现场的模拟勘查实操训练,学员才能从中学习体会领悟,逐步培养证据意识。
“理论+实践”型的教学团队中,“理论”型教官是指培训部门中公安业务理论强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官,“实践”型教官是指在业务部门中选调的有丰富现场勘查经验和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官。以上两种教官组成教学团队,不但能够使“犯罪现场勘查”培训优势互补、贴近实战,对培训部门和业务部门各自的工作也能起到促进作用。
犯罪现场勘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犯罪现场勘查”实操训练时,几个模拟现场同时进行演练,这样就需要多名教官同时进行教学训练指导。培训部门从事“犯罪现场勘查”教学的教官往往实践经验不足,通过在实战部门选调教官,每个模拟犯罪现场由一名培训部门的教官与一名实战部门教官带领训练。这样既可以解决培训部门教官实践经验不足,同时也可解决实战部门教官教学经验不足的问题。
培训部门教官优势在于对相关的法规理解透彻,熟悉现场勘查的法定程序,擅长讲授犯罪现场勘查规范,同时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可以掌控教学节奏,有利于教学的顺利开展。实战部门的教官具有丰富的犯罪现场勘查经验,可以通过他们的演示将真实的工作情景带到课堂上,实现贴近实战教学。这样,实操训练时实战部门教官在犯罪现场勘查方法技巧方面进行传授,培训部门教官在勘查规范方面加以掌控,就会使培训教学的质量得到提升,收到好的效果。
实战部门的教官通常擅于“做”而不擅于“教”,而“教”恰恰是培训部门教官的专长。培训部门与实战部门的教官共同教学其实也正是锻炼实战部门教官“教”的能力,从而达到为实战部门培养教官目的,提高实战部门的培训水平。
另外,培训部门教官在实战部门教官的模拟演示教学中,也有可能发现其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勘查规范方面不足的地方,可以及时指出并提出解决方案,提高实战部门教官的犯罪现场勘查水平,并通过他们影响同部门的其他技术员,提高业务部门的整体现场勘查水平。
通过在共同教学培训中的交流,培训部门教官不但可以了解到实际现场勘查工作中执行相关法律规定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法,实战部门的工作方式和状态,并且可以接触大量的案例。这比通过调研了解到的信息更加详细、真实,是了解业务部门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助于提高培训部门教学培训质量。另外,一些高端的现场勘查装备如多波段光源、现场快速录入系统等价格昂贵,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培训部门对此类设备应用较少,没有必要花费大量预算购买,而实战部门的此类装备配备较多,通过共同教学可以使两部门间的资源共享更加方便,甚至可以借用实战部门的高端勘查设备在课堂上进行展示,丰富教学内容。
总之,作为提升公安民警证据能力的“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应当跟据实际发案情况模拟建设常见的犯罪现场,让学员进行大量的实操练习培养证据意识,由培训部门与实践部门共同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团队对学员进行指导培训,最大限度的模拟、贴近实战,使“犯罪现场勘查”教学培训质量不断提升。
[1] 何方,郑丽.几类常见盗窃案件现场勘验重点[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8.